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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济南市历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329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抚恤
分类号:
D632
页数:
3
页码:
561-56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济南市历城区1986年至2007年县民政局对全县14个乡镇的16145户优抚对象进行普查、核定、抚恤的情况。
关键词:
历城区
民政
抚恤
内容
1986年,县民政局对全县14个乡镇的16145户优抚对象进行普查、核定,共评定出应享受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5713户,抚恤标准为户均265元/年。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标准为人均13.80元/月。1987年,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标准提高至15.60元/月(孤老20元/月)。1989年,按照《山东省优待烈军属暂行规定》,提高烈属抚恤标准,国家抚恤和群众优待相加,比现役军人家属优待标准户均450元/年高出30%。1990年,提高复员军人定补标准,增发4种类型伤残军人补贴,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提高到人均30元~35元/月;200多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人均10元/月的补助。
1996年,按照上级规定的抚恤定补标准,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50元/月(孤老55元/月);烈属抚恤金,农村调整为每人70元/月(孤老75元/月),城镇每人85元/月(孤老90元/月)。1998年9月,区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对各类优抚对象的优抚及医疗费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烈属定期抚恤金,农村提高到每人83元/月,城镇提高到98元。2000年、2001年,两次调整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达到每人90元/月(孤老95元/月)。2000年,将城镇“三属”的定期抚恤金提高到每人208元/月。全区三等甲级、三等乙级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金在全国统一标准的基础上每年提高360元。
2001年,对全区重点优抚对象进行普查,共登记重点优抚对象5582人。其中,在乡复员军人3901人,伤残军人864人,“三属”604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213人。全区总抚恤户为5019户,每户年均抚恤1340元,总支付抚恤定补金673.18万元。2002年,区政府印发《济南市历城区优抚对象优抚办法》,自2003年起,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达到每人120元/月(孤老125元/月),城镇“三属”的定期抚恤金达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在乡伤残军人(三等)的伤残抚恤金超过了全国规定的抚恤标准。2005年,根据上级规定,提高了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2006年5月,区政府印发《建立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规定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在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区财政每年提高5%,将自然增长经费列入区镇财政预算。是年,区政府印发《关于调整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护理费标准调整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每人1056元/月;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每人845元/月;因病一至四级残疾的每人633元/月。2007年,确认参战退役和参加核试验退役享受生活补助人员566人,审核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人员682人,是年8月1日起,对以上人员每月补助100元。
知识出处
《济南市历城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地域范围为2007年济南市历城区行政区域。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建环保、交通邮电、开放开发、农业综述、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工业、商贸服务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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