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优待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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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济南市历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329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优待
分类号: D632
页数: 2
页码: 560-56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以乡镇为单位实行统筹优待的情况。
关键词: 历城区 民政 优待

内容

1986年,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以乡镇为单位实行统筹,优待金标准为户均265元/年;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义务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由义务兵所在单位发给原工资,无工作单位的由其父母所在单位于每年春节前一次性发给200元。1987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提高到户均403元/年。1989年,落实《山东省优待烈军属暂行规定》,提高军属优待标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户均450元/年。1990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提高到户均470元/年,洪家楼镇最高,户均达1100元/年。1993年11月,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税务局、区工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筹集办法的意见》,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按照分别筹集、集中管理的原则进行筹集,由区税务局、区工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分别从区属企业单位、个体私营户、中央及省驻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中筹集,由区民政局负责发放。是年,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为600元/年。1995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提高到农村户均600元/年,城镇户均900元/年。1998年11月,区政府、区人民武装部印发《关于对进藏服现役的义务兵实行优惠待遇的通知》,对55名入藏新兵除乡镇按规定优待外,区民政局还按城镇义务兵优待金的2倍给予增加补贴。2005年,落实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筹集渠道及发放标准由按义务兵入伍前的户口性质划分,改为按有无承包地划分。无承包地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自2005年起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优待金标准为市政府确定的每户2000元/年。有承包地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区和街道、乡镇财政予以保障,优待金标准由区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确定。至2007年仍按此标准执行。

知识出处

济南市历城区志

《济南市历城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地域范围为2007年济南市历城区行政区域。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建环保、交通邮电、开放开发、农业综述、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工业、商贸服务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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