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机构设置和代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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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中国的山东(下)》 图书
唯一号: 150020020220003607
颗粒名称: 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机构设置和代表选举
分类号: D628
页数: 4
页码: 228-231
摘要: 本篇记述了山东省国家权力机关分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两个时期,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机构设置和代表选举的情况。
关键词: 山东省 机构设置 代表选举

内容

新中国建立后,山东省国家权力机关分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省、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均按照一九四九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的规定建立。举行会议期间设大会主席团,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设提案审查、文电起草两个委员会。休会期间,省和直辖市设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由本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山东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4人和委员64人组成。山东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还根据工作的需要,先后设立了工商、农林、文教、民族事务、宗教事务及一般问题六个组。每个组均吸收本会委员和部分代表参加,负责搜集材料并进行研究,提出意见供政府采择;同时,分别审议政府交议的文件和议案。
  山东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产生和成份构成,是根据《山东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暂行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推举、选举、邀请等办法产生。山东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经过推选、邀请等办法,共有区域代表256人,占总数的51%;政府代表
  18人,占3.6%;党派代表23人,占4.6%;军队代表28人,占5.6%;团体代表177人,占35.3%。总共正式代表502人。在党派代表中,中国共产党中央山东分局的代表占30.4%;各民主党派的代表占30.4%;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山东省工作委员会的代表占39%。在团体代表中,工人代表占12.4%;农民代表占13%;妇女代表占11.9%;青年代表占10%;学生代表占3.4%;工商界代表占11.9%;文化界、新闻界代表占9.6%;教育界代表占10.2%;科学界、工程界代表占6.2%;医学卫生界代表占6.8%;回族代表占4.5%。
  第二个时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均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在举行会议的时候,设大会主席团,由大会推选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再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负责主持主席团会议及常务工作。大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大会还设代表资格审查、议案审查、预算等委员会。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曾有几次较大的变化;一九七九年省五届二次会议之前,省、市、县(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以后,各级人民政府(一九五五年三月改称各级人民委员会,一九六七年改称各级革命委员会,一九七九年十二月恢复各级人民政府的名称)既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又是常设机关,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省五届二次会议之后(即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后),按照重新修定的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省、市、县(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均设常务委员会,它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3人及委员62人组成;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4人及委员48人组成。
  此外,为了做好代表工作和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工作
  联系,经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自一九八四年下半年开始,在德州、聊城、惠民、临沂、菏泽、泰安等6个地区相继建立了人大工作联络处。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和成份构成。山东省自一九五三年开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下称原选举法)的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普选,到一九五四年底就全面地完成了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选举办法是:一九七九年六月以前,都是按照原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县、乡(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均依现行行政区划进行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省、市、县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镇(区)、市(不设区)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一九七九年六月以后,按照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下称新选举法)的规定,将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便于人民群众对县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选举方式均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代投票的方式(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选举,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于候选人的提出,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反复酝酿、协商提名的办法。各党派、团体和任何选民或者代表,只要有3人以上附议,都可以提出候选人。并由原来的等额选举发展到差额选举。据一九八四年八月底统计,全省4个直辖市、132个县级行政单位,共选出全国人大代表173人、省人大代表1016人,济南、青岛、淄博、枣庄4个直辖市人大代表3454人,县级人大代表44390人,总计49033人。
  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先后两个选举法
  的规定,各级代表的名额分配,均按照单位代表的名额和人口比例,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而定。但比例数字先后有所不同,新选举法对代表名额占人口的比例高于原选举法。省人大代表在四届以前是500至800人,五届是1500人,六届是1016人;省辖市一般是200至800人;县(市、区)一般是35至450人;乡、镇一般是15至70人。各级人大代表的成份构成: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工农代表一般占50—60%,知识分子、民主党派、爱国人士代表一般占20%左右,共产党员一般占50—60%,妇女代表一般占20%左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左”的影响的不断克服和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知识分子代表相应增加,工农代表相应减少。如省人大代表,其中工农代表由第五届(下同)的52.1%下降到第六届(下同)的35.2%,知识分子代表由15.3%上升到21.4%,民主党派由1.9%上升到4.1%;大专文化程度的由19.5%上升到29.1%,中专文化程度的由4.1%上升到8.1%,中学文化程度的(含高中毕业)由42.3%下降为41%,文盲由2.7%下降为零。由于各级人大代表的成份构成发生了明显变化,代表们参政、议政的水平也有显著提高。
  为了很好地联系代表,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新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于一九八四年二月专门制定了《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暂行规定》,对省人大常委会如何同代表联系、如何委托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如何建立省人大代表联系小组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知识出处

当代中国的山东(下)

《当代中国的山东(下)》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山东省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主要城市建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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