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菜窃电的通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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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30006094
颗粒名称: 关于严菜窃电的通告

内容

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供用电秩序,保证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用电,必须严禁任何窃电行为。为此,特通告如下:
  一、电是商品,是受法律保护的国家财产,窃电是盗窃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任何单位企业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窃电:
  1.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
  2.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3.伪造或者擅自开启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
  4.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的;
  5.采用其他方式窃电的。
  三、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窃电;禁止教唆或者指使、帮助他人窃电;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窃电装置。
  四、经现场检查有证据确认当事人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对窃电行为予以制止,按照《江西省反窃电办法》规定,窃电者应当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窃电者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或者查处窃电过程中威胁、侮辱检查人员,或者窃电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用电检查人员可以依法对窃电者当场中止供电,并报请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举报或者协助查获窃电行为的人员,供电部门应当予以保密,并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1.凡举报窃电行为,经查证情况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至1000元奖励;
  2.凡举报本公司员工参与内外勾结窃电行为,经查证情况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至2000元奖励;
  3.报电话:0795—3596196或0795—3596119江西宜春供电公司
  2004年8月16日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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