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公安局关于对宜春中心城区及周边乡镇的出租房进行清查整顿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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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30005739
颗粒名称: 宜春市公安局关于对宜春中心城区及周边乡镇的出租房进行清查整顿的通告

内容

为规范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以良好的治安状况迎接第五届全国农民运动会的召开,宜春市公安局决定,对宜春中心城区及周边乡镇的出租房屋进行清查整顿。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私有房屋出租的,在2004年8月15日之前,出租人必须持房屋所有权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必须凭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二、房屋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在3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暂住证》。承租人在规定时间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补办时间截止到2004年8月15日止。
  三、在清理整顿中凡发现出租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公安机关将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四、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否则处以警告或月租金3倍以下的罚款。
  五、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必须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否则给予警告并没收非法所得。
  六、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违者没收物品,处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七、对承租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出租人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重奖。
  八、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4年7月29日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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