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损失该由谁承担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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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30004202
颗粒名称: 搬迁损失该由谁承担
分类号: TU746.4
摘要: 去年10月份,我在县城租了一间店面经营建材,签订了一年的店面租赁合同,并于当月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今年3月份,工商部门以县人民政府《关于建材行业划行归市的通告》的要求为由收回了我的营业执照,并强行要我在今年8月1日之前把店搬迁到新规划的建材街。
关键词: 搬迁 迁移

内容

编辑同志:去年10月份,我在县城租了一间店面经营建材,签订了一年的店面租赁合同,并于当月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今年3月份,工商部门以县人民政府《关于建材行业划行归市的通告》的要求为由收回了我的营业执照,并强行要我在今年8月1日之前把店搬迁到新规划的建材街。请问工商部门的这种做法对吗?由此给我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读者:肖利
  肖利同志:去年8月份颁布的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就你反映的情况看,工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建材行业划行归市的通告》的要求让你搬迁至建材街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如果因为工商部门收回营业执照对你的经营造成了损失,工商部门应依法给予补偿。如果是因为政府要求搬迁造成的损失,则应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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