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传销活动的公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20006203
颗粒名称: 关于打击传销活动的公告
分类号: D914.33
摘要: 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种违法行为,它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关键词: 诈骗罪 传销活动

内容

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种违法行为,它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全面取缔传销活动。
  二、任何人不得在我市从事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凡在我市进行传销的组织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否则,将依法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传销人员出租房屋或提供聚集、培训场所,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保管、仓储等其他便利条件。现已给传销人员提供居住、活动场所的出租房业主、宾馆、旅社,必须在4月15日前收回。否则,由有关部门对出租房业主或租房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今后出租房业主在房屋出租前宓须到当地居委会备案,同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并于出租后三日内办理暂住证。逾期不办者,将依法依规对出租房业主及租房者进行处罚。
  四、广大市民要提高警惕,自觉抵制传销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传销工作。发现传销活动后,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经査属实,将奖励第_举报人200元。举报电话:公安机关110,工商部门3572020、12315。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
  2008年4月1日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阅读

相关地名

宜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