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施思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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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20004817
颗粒名称: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施思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通告
分类号: R155.6+3
摘要: 为认真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礴务部第2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力口强我区酒类流通管理,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 宜春市 消费者 经营者 合法权益

内容

为认真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礴务部第2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力口强我区酒类流通管理,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就我区实施《办法》通告如下:
  一、《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二、在全区范围内,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含餐饮、酒吧娱乐场所)、储运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为酒类经营者),应当按照 《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
  三、袁州区商务局负责全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区工商、公安、法院、质监、卫生、物价等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助配合做好酒类流通监管工作。
  四、酒类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天内到区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办理备案登记。
  五、酒类经营者在2007年10月1日开始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
  六、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七、酒类经营者应建立购销台账,保留三年。
  人、销售散装酒的,应在办理备案登记 时注明,在固定场所标明生产者、生产地 址、开启日期、有效销售期和执行标准,禁 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九、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 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设有显著标志。
  十、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区商 务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按《办法》条款给予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 规的,移交相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立举报电话:3272021,3272963。
  特此通告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
  2007年6月15日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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