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宽容“不落腰包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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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春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41120020220003834
颗粒名称: 不能宽容“不落腰包的腐败”
分类号: D914.393
摘要: 当前,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正在深入开展,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日前透露,在现实中,许多人认为,渎职犯罪是“不落腰包的腐败”,渎职之害猛于虎。
关键词: 渎职犯罪 不能宽容

内容

当前,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正在深入开展,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日前透露,在现实中,许多人认为,渎职犯罪是“不落腰包的腐败”,有些社会影响恶劣的渎职侵权案件本该移送司法机关,却没有移送,而是被“内部消化”、以罚代刑;有些应该受到党纪国法严惩的官员却被降格处理、免予问责。这一现象应该引起人们的高度警惕。
  2006年5月,山西左云县新井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56名矿工死亡。检察机关以涉嫌渎职罪依法向法院起诉11名管理监督部门负责人,但经当地法院审理,11名被起诉的官员有
  8人被判处缓刑,3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判决一出,舆论哗然,在公众和媒体强烈质疑下,再审时才对部分涉案人员改判,11名犯罪嫌疑人有8人已重新审结,5人被判实刑,3人维持原判。
  本来,我国刑法对渎职犯罪的处罚早就作了明确规定,一共有四类42项罪名。但现实中,由于许多人“不把违法当违法”,相当多的渎职案件被忽视、容忍、谅解,最终也逃脱了法律责任。同时,有的领导干部片面强调保护地方和部门利益,对办案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法外讲情,为犯罪嫌疑人开脱责任,并利用职权随意干预审判工作,造成了渎职犯罪发现难、查处难的局面。
  对渎职犯罪的宽容,就是对国家利益、群众利益的漠视。渎职不是贪污受贿,但其社会危害和给经济造成的损失都相当大。而且,近年来曝光的案件表明,在官员渎职背后,往往隐藏着索贿受贿等腐败行为,两者常常相伴而生。
  对渎职犯罪的宽容,也是对法律的漠视。
  刑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如果对基本法律都不能做到有法必依,何谈依法治国?渎职犯罪的成本如此之低,渎职犯罪分子还会担心、顾忌什么呢?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
  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失守,法律权威将受到严重损害。
  对渎职犯罪的宽容,还会妨碍建设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本来,有多大的权力,就应有多大的责任。安全事故频发的背后,隐藏着一大批得过且过的昏官、懒官、庸官。对渎职犯罪者惩处乏力,很容易在政府部门中加剧不负责任、不作为、乱作为的风气,使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受到严重伤害。
  渎职之害猛于虎。遏制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需要司法机关转变观念,投入更多的力量,排除各种因素干扰,依法办案。只有让渎职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让那些昏官、懒官、庸官们有所收敛、有所畏惧。

知识出处

宜春日报

《宜春日报》

出版者:宜春日报社

出版地:江西宜春

《宜春日报》是中共宜春市委机关报,其前身为《赣中报》,创刊于1949年9月,1992年1月改为《宜春日报》,报纸采用电脑激光排版,版版印刷,对开四版,周七刊。是全市惟一全国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是全市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媒体,也是全省地市报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期发数6万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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