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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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4155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
分类号: D035.1
页数: 15
摘要: 清代,财政体制高度集中,一切课税权限由中央总揽,地方经费开支按中央规定的数目在收入中拨留使用,其余全部上解。1928年全国第一次财政会议后,各县逐步建立统一的收支报告制度和会计制度,赣县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尽收尽解。收支由省核定,入不敷出部分,自增税捐解决。1941年6月,全国第三次财政会议后,财政分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省财政列入国家财政,县财政为自治财政,各项经费自筹自给。
关键词: 国家行政机关 财政部

内容

清代,财政体制高度集中,一切课税权限由中央总揽,地方经费开支按中央规定的数目在收入中拨留使用,其余全部上解。1928年全国第一次财政会议后,各县逐步建立统一的收支报告制度和会计制度,赣县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尽收尽解。收支由省核定,入不敷出部分,自增税捐解决。1941年6月,全国第三次财政会议后,财政分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省财政列入国家财政,县财政为自治财政,各项经费自筹自给。1946年,省财政划为地方财政,实行中央、省(市)、县(市)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县财政收支由省核定,不足部分自增捐派。
  建国初,全国无统一的财政制度。市财政组建后,预算支出,凭发票到赣州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财政科报帐。1950年,中央实行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市财政各项收入全部解省,各项支出由省统一核拨,年终结余全部缴省。
  1951年,中央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即把国家财政分为中央、大行政区、省三级管理,市财政列入省财政,不属一级财政。1953~1957年,将原先的中央、大行政区、省三级改为中央、省(市)、县(市)三级管理。市财政的收入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其他收入和土地证照费的63.4%。财政支出,按隶属关系列入预算。1954年,中央改进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支出的划分:属中央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支出列入中央预算;属地方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支出,列入地方预算。财政收入实行分类分成的办法,即将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3类。市财政的固定收入有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及其他收入(规费、罚没、公产、杂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有农业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分成比例是农业税留成40~80%,工商营业税留成40~60%,工商所得税留成40~60%。入不敷出部分,在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等调剂收入中分成解决。
  1958年,中央决定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新体制,即以3类分成收入抵付正常支出,一定五年不变。市财政分成项目有农业税、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及经济建设公债,以上各项市留66%。地方税(含印花税、屠宰税等7种)、企业及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全部划归市财政。正常支出,包括经济建设、社会文教、行政管理及其他经常性开支,在划分收入内自行安排。专项拨款由省追加,列入地方预算。超收部分与结余,地方可自行安排使用。由于“大跃进”造成经济秩序混乱,加上一批中央和省属企业下放,中央和省财政的机动财力受到影响,这种新财政体制于当年底取消。
  1959年1月起,赣南行政区成为一级财政。对市财政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不再分类,一律按隶属关系列入预算。根据核定的财政总收入和总支出确定分成比例,超收按比例分成,短收按分成比例负担。当年,市财政分成收入为1546.8万元,比上年增长53.34%。
  1966~1967年,赣州专署对赣州市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1971~1973年,中央决定再次下放企业财权,实行收支大包干,即“定收定支,收支大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1974~1975年,改为“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1976~1977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简称“收支挂钩,总额分成”。1978年,实行“定收定支,一年一定,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管理体制。
  1980~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收入分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财政支出分包干支出和专项拨款支出。市财政以1979年预算收入为基数,收大于支,按比例上解。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以1983年末财政实际收入和实际支出数为基数,确定二、八总额分成和工商税收超收五、五分成,即全年财政总收入20%留市财政,80%上交地区财政;工商税收超收部分上交地区财政50%,50%留市财政。财政收入划为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两大类。国有企业所得税、调剂税、承包费,集体企业所得税,农业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建税,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和其他收入列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建筑税,个人所得税,国有企业奖金税划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市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则少支,自求平衡。1988年,赣州地区行政公署实行“核定基数,递增上交”的包干办法。即1988年递增12%,1989年递增10%,1990年以后递增8%。
  1994年,中央对地方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税种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即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管理体制。把收入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市固定收入:营业税(不含铁路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的25%部分(不含赣州钴钨有限责任公司的增值税)、市属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车船税、屠宰税、农业特产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市属单位缴纳的其他收入。省、地、市共享收入:其他资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等7个税种,省分享40%、地20%、市40%。证券交易税,省分享20%、地10%、市20%。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实行返还制度。以1993年地方净上划中央收入,全部返还地方,并以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以后税收返还数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1∶0.3系数确定。省、地对赣州市按1∶0.2系数确定返还数,即消费税、增值税每年增长1%,地区财政对市的税收返还数额为0.2%,若以后年度上划中央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扣减税收返还数额。地区财政还对市财政实行定额递增上交,定额基数是10580.3万元,每年递增上交比例是8%。
  乡镇财政建国初,乡工作人员经费及公益事业经费,在征收公粮附加收入中开支,乡教育经费在清理旧欠,征收公产、学田租谷等项下开支,均不列入国家预算。1951~1952年,乡干部生活费、干部训练费、会议费、文教费、卫生费、民兵费等项开支,在市地方附加等项收入内解决。1953年,乡财政列入市财政总预算,乡机关行政经费由市财政核发,教育经费和其他公益事业经费仍在农业税附加中开支。1956年,乡干部由半脱产改为全脱产,由生活补贴改为工资制,经费开支实行报帐制,由市财政核发。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实行公社一级核算管理,经费开支直接以预算支出科目注帐,由市财政核发。1959年,对公社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上交,支出按定员定额拨款,以拨款作支出列帐。1984年,改公社为乡,财政体制未变。
  1986年,市辖7个乡(镇)成立财政所,正式建立乡镇一级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收入上解,超收分成,支出下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财政管理体制。1988年后,改为“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收入上解,超收分成,支出下拨,短收自负,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定两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1992~1995年,市对9个乡(镇)财政所实行“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的财政包干体制。
  第二节财政收入民国及其以前,财政收入不详。
  建国后,赣州市财政收入稳步增长。1953年,财政收入为992.5万元(当年入库数,折新人民币,下同),主要收入是工商税收。此后,由于工商业和国营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国营经济创造的税收和利润。1995年,财政收入达3.15亿元,是1953年的31.74倍。其构成:工商税收入2.84亿元、占总收入的90.04%,农业税收入407万元、占1.29%,企业收入974万元、占3.09%,其他收入1757万元、占5.58%。
  工商税收入 (参见本篇《税务》章)。
  农业税收入 (参见本篇《税务》章)。
  企业收入 1954年,新建的国营企业上交利润只有0.05万元。1956年,完成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地方国营企业逐步发展壮大,当年上交利润2.65万元,比1954年增长52倍。1958年,国营企业门类增多,规模扩大,发展迅速,省、地主管的一批企业先后下放给市管理,供销社合并于国营商业,由原来征收所得税改为向财政上交利润,使企业收入增至309.87万元。1959年,企业收入增至518.26万元,次年继续上升到732.69万元。1961年后,由于前几年积累下来的问题暴露出来,一批工业企业出现亏损,商业企业虽上交利润88.95万元,但相当部分是出售高价商品所得。1962年,原属省、地主管的部分工业企业划归省、地管理,1963年企业收入降至125.58万元。贯彻中央提出的调整方针后,企业经济效益逐步回升,1965年,市属国营企业上交利润187.36万元。1969年,部分省、地属国营企业下放到市管理,企业上交利润有所增长,1971年达365.17万元。1973年,下放的企业又收回省、地管理,加上“文化大革命”的干扰,一些企业重新出现亏损,1972~1975年,清产核资中补交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拨补待核销财产损失专用资金,均未列入预算支出,致使预算内企业收入连续下降,1975、1976年出现负增长,分别为-44.28万元和-124.27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生产发展,市属国营企业除少数行业外,上交利润有不同程度的增长。1979年,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随后又进行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企业经济效益好转。但在实行“利改税”后,国营企业上交地方财政的企业收入相应减少。1985年,企业收入为610.3万元。1987年,企业收入达764.20万元。1988~1990年,企业收入逐年下降,分别是591.9万元、540.1万元和352万元。1991年后,进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改革试点,企业收入又有回升。1995年达974万元。
  公债收入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发行。其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的折算为标准。单位为分,其分值以上海等6大城市的米、面、白细布、煤炭的批发价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全市一、二期共购20.07万分,1953年全部还清本息。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1958年,每年发行1期。全市共推销国家经济建设公债204.89万元(已折算成新人民币),均已按期兑付本息。
  江西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1960年1月,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发行江西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全市推销50.97万元,占分配任务的112.15%。1965年10月30日全部还清。
  国库券 1981~1995年,除1992~1993年,每年发行2期,其余均每年发行1期。全市认购数,1981年为63.6万元,占任务数的103.74%;1982年为79.26万元,占任务数的105.08%;1983~1984年为173.67万元,占任务数的102.43%;1985年为336.57万元,占任务数的103.72%;1986年为289.6万元,占任务数的104.74%;1987年为276.5万元,占任务数的100%;1988年为510.5万元,占任务数的101.29%;1989年为1723.15万元,占任务数的111.17%(其中保值的1019.26万元,占任务数的114.52%);1990年为731.4万元,占任务数的110.82%;1991年为822.5万元,占任务数的108.22%;1992年为410万元,占任务数的100%;1993年为1805万元,占任务数的90.25%;1994年为900万元,1995年为350万元,各占任务数的100%。
  预算外收入解放初,市财政掌管中央经费和地方经费两本帐。中央经费是办理国家拨给的行政经费和专项投资支出,地方经费是按规定办理的税收分成、地方附加收入和各项地方事业支出。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体制的变化,预算外资金的数额和项目日益增加,其中一部分收支项目由财政部门掌握,一部分由各主管部门和基层企业、事业单位掌握。财政部门掌握运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主要有城市三项附加(工商税收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农业税附加)。1950年,征收工商税附加,电灯、电话费用附加,农业税附加和学费收入(1951年起归教育局管理)、公房收入(1953年起由房产局掌握)。1953年,除电灯、电话附加外,其余地方附加停征,1954年全部恢复开征。1950~1959年,三项附加收入都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不分预算内和预算外。1960年后,三项附加列入预算外资金。1963年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增加自来水和公共汽车附加2个项目。1979年起,按照国务院“建立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项目的决定”,在全市实现的工商利润额中提取5%作为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资金。1982年后,这项资金包括在地方留成资金之内,不再单独核报。当时,城市三项附加实行的附加率是,工商税附加1%、工业电附加8.8%、民用电附加13.6%、电话附加10%、自来水附加10%、公共汽车附加8%、农业税附加15%。市财政决算反映,1953~1995年,地方附加收入5123.03万元,其中工商税收附加537万元,占总收入的10.48%;城市公用事业附加4384.26万元,占85.58%;农业税及其他附加201.77万元,占3.94%。
  其他收入罚没、追赃收入主要是公安、司法、工商、物价等部门以违章案件处罚、没收所得款项,对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案件依法追回赃款和赃物变价收入。1982~1995年,全市罚没、追赃收入中,政法部门上交367.27万元,工商行政部门上交269.98万元,物价部门上交39.5万元,其他部门上交51.94万元。
  规费收入主要是民政、公安、工商、建筑、房地产、卫生、司法等7大类50个项目。1982年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后,民政规费增加离婚证费,公安规费增加轻便摩托车牌照费、驾驶证费、行驶证费、公安身份证费,工商规费增加国有、集体企业登记费及商标注册、转移、续展登记费和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营业证书费、国有集团企业变更登记费等。1982~1995年,全市规费收入达170.5万元。
  杂项收入包括车站、码头无主货物变价收入,挖掘地财、清理捐献、清理存款、支出收回、公用事业附加等无法列项收入。1982~1995年,杂项收入690.6万元。
  此外,1983~1995年征收排污费1187.46万元,1984~1995年征收城市水资源费27.5万元,1991~1995年开展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收入3356.11万元,1982~1995年审计收入143.9万元。
  [=此处为表格(各计划时期赣州市财政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 [=此处为表格(1953~1995年赣州市各项附加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 [=此处为表格=] 说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含邮电、供电、自来水附加。
  第三节财政支出地方支出建国后,市财政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量入为出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财政支出。每年除上解之外,地方支出分经济建设费、文教科技卫生事业费、抚恤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5类。1953~1995年,市地方财政支出达7.92亿元。其中,经济建设和文教科技卫生支出在地方总支出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经济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发展工业、交通、农业、商业以及城市建设。1953~1995年支出2.19亿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支出总额的27.71%。1982~1987年,国家财政向地方借款,市财政相应压缩经济建设支出,并将基建投资逐步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经济建设费在地方支出总额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下降。1995年,经济建设费达2563万元,占当年地方支出总额的23.87%。1953~1995年,在经济建设支出中,工业的投资5657.92万元,占经济建设支出25.78%,主要用于兴建电子、机械、化工、食品、造纸、印刷等国有工业企业;农业生产的投资(含乡镇村企业)5685.28万元,占经济建设支出的25.9%,主要用于建设蔬菜基地、副食品基地、渔业基地、畜禽基地、果业基地、出口创汇基地、水利工程和扶持乡镇、村办的工业企业,改善农业发展的基本条件;城市建设的投资1.03亿元,占经济建设支出的46.87%,主要用于新(扩、改)建市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文教科技卫生支出 1953~1995年,全市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事业费支出2.46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总额的31.07%,其中,教育事业费1.41亿元,文化、文博、广播、电影投资2359.25万元,卫生事业费支出7151.2万元,科学技术事业费(含科委、科协、计量、档案等)支出969.67万元,分别占文教科技卫生事业费支出总额的57.4%、9.59%、29.07%、3.94%。
  优抚救济支出建国后,市人民政府对烈军属、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在政治上体贴关心,在经济上给予优待。1953~1995年,市优抚救济支出4850.48万元,占地方财政支出总额的6.12%。其中,革命军人牺牲、病故、伤残抚恤,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和退伍军人安置等支出2816.46万元;城乡定期定量救济或补助,春、夏荒救济以及残疾人、贫困户、五保户等社会救济支出1682.87万元;自然灾害救济支出351.15万元。
  行政管理费支出 1953~1995年,市属国家机关行政管理费支出1.47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总额的18.51%,其中,党政军机关及群众团体事业费8375.78万元(含乡镇经费),其他行政管理费开支6280.14万元。
  其他支出主要指用于国防战备经费、干部下乡插队落户经费、财政价格补贴等。
  1953~1995年,其他支出总额为1.31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总额的16.56%。
  [=此处为表格(各计划时期赣州市财政支出情况)=] 单位:万元上解支出上解款项,分为直解中央、上解省(地)收入,上解分成收入和上交专项资金。1980年以前,直解中央和上解省(地)收入部分,由金库入库时直接划交中央及省(地)金库,不通过地方财政总会计帐务。1980~1984年,上交省(地)财政的固定收入部分,始通过地方财政总会计的帐务。1985年后,上解项目改为定额上解支出、结算上解支出、按新体制分成比例上解支出3项。当年,市财政结算上解36.3万元,按新体制分成比例上解4664.9万元,合计上解4701.2万元。1995年,上解1.32亿元。
  [=此处为表格(1980~1995年赣州市上解支出情况)=] 单位:万元 [=此处为表格=] 建国以来,历年财政决算表明,市财政贯彻执行“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支出原则,多数年份收支相抵,略有结余,80年代后财政收支差额较大,赤字与结余相互抵消后,支出欠债2833.5万元。
  [=此处为表格(各计划时期赣州市财政收支平衡情况)=] 单位:万元第四节财务管理管理机构清代,县署内设户房,配有钱谷师爷佐助知县,稽核赋税及丁口地亩,管理钱粮出纳。
  1912年,赣县县署设财政课,1913年改为财政科,1935~1944年改为第二科,1947年复设财政科,1949年又称第二科。
  解放后,市人民政府设财政科,负责管理全市税收、财务、公产、土政、市政和文教经费等。1956年9月,财政科改为赣州市财政局。1961年1月,市财政局与税务局合并,成立赣州市财政税务局。次年8月财税分家。1968年11月,财政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并,成立市财税工商管理处。同时,干部下放,财政助征员解雇,工作人员仅16人,负责处理财、税、工商日常事务。1971年9月,市财税工商管理处又与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支行合并,成立赣州市财政金融局。1973年3月,市财政金融局撤销,恢复市财政局。1992年7月,成立赣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属二级局,归财政局领导,负责全市行政、事业、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1995年,市财政局内设办公室、财政监察科、预算科、综合科、会计事务管理科、农业财务科、农业税征收管理科、工业交通财务科、文教行政财务科、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科、驻厂员管理科、商贸财务科、住房资金管理科、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副局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江西虔州会计师事务所(副局级)、赣州市财会学校、赣州市资产评估事务所、赣州市国债服务部。下属有水东、水南、水西、湖边、蛤湖、蟠龙、沙石、沙河、龙埠、南外街道办事处等10个财政所;共有干部职工95人,其中局机关(含国资局、三检办、财校)50人,会计师事务所11人,乡镇财政所34人;会计师23人,注册会计师3人。
  企业财务管理财务管理体制建国以来,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进行过多次改革,采取过多种形式。1949~1951年,国家财政体制高度集中,统收统支,企业没有财权。1952~1957年,建立企业奖励基金和超计划利润分成制度。凡是完成国家批准的生产、销售、财务等项计划的企业,可从计划利润中提取2.5~5%,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2~20%为企业奖励基金。1958~1961年,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企业留成比例,由主管部门在留成总额内核定,主管部门还可集中一部分财力调剂使用。1962~1968年,取消利润留成制度,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商业部门仍实行利润留成制度)。1969~1977年,取消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将奖励基金并入职工福利基金。“文化大革命”初,企业奖励制度当作“资本主义尾巴”被割掉。1969年开始,把企业奖励基金按工资总额3%并入职工福利基金,统按工资总额的11%从成本中提取。
  1978年,全面推行企业基金制度,主管部门按直属企业汇总计算,如有超计划利润则按不同企业以5%、10%、15%的比例提取超计划企业基金。1979年起,对部分企业进行“全额利润留成”试点。1980年,对部分企业进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试点,对另一部分企业进行“以税代利”即“利改税”试点。至此,国营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出现企业基金、利润留成、以税代利等3种形式。1978~1982年,市属国营工业企业的利润达2546万元,其中1978、1979、1982年企业实现利润分别为374、629、407万元,企业留利占实现利润的比重分别为9.78%、8.2%、30.71%。
  1983年1月起,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其做法是税利并存,即把国营企业过去上交国家的利润改为,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在保证企业合理留利之后,再按固定比例定额包干、递增包干和调节税等多种办法上交财政。1984年11月,试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第二步方案与第一步相比,大幅度降低了调节税的比重,增加了企业留利。市属国营工业企业利改税第二步应交调节税和承包费比第一步应交调节税和利润减少9.74%,提高了企业留利水平。
  1988年,进行“税利分流”的改革试点。企业统一改为实行所得税率为33%的比例税制;取消企业所得税前的利润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和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的规定;取消调节税种。税后利润实行多种分配办法,对税后需上交利润的企业采取“按比例上交”或“定额上交”、“增长分成”或“递增上交”的办法,对税后不再上交利润的企业采用“零承包”形式,对所得税后利润不是核定留利的企业采用“定额补贴”、“税后增长利润分成”或“递减补贴”等补贴承包形式,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为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奖励基金,然后按股分红。1988年,市属国营工业企业实际留利1871万元,较上年增加960万元,增长105.38%。
  固定资产管理建国后,市属国营企业固定资产资金来源,一是接收国民政府的资产,二是人民政府的投资,三是企业的盈余积累。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地方国营企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国家对各个时期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划分,制订了不同的标准。1953年11月,市属国营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地方国营企业1954年财务收支计划中各项问题的规定》,计算固定资产限额是以单位价值200元为标准,2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200元以下为流动资产。1955年9月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固定资产范围和管理的规定。1956年9月起,对意外毁损的固定资产,其残值收入和保险赔款收入,只用于原毁损固定资产的恢复工程和重置,不用于购进其他固定资产。1961年,加强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的管理,在拨入、调入或开始使用时,须及时入帐。1963年10月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若干费用划分的规定》。1964年3月,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市属国营企业不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进行调拨的,实行转帐方式结帐,双方增减国家基金,不收取现款;调给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行有偿调拨。1964年4月1日起,企业报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以后),不再上交财政,留给企业作购置固定资产之用。1965年,根据财政部有关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市属国营企业将生产中使用的工具、卡具、模具等辅助性生产工具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每件购置费,小型企业在200元以内、中型企业在500元以内,摊入生产成本,超过以上规定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目录,经省财政部门批准,作低值易耗品处理,各类生产用的物品不再作为固定资产。土地以及按照规定划拨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1967年,对现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改革。1969年起,市属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大部分留给基层企业。1972年,在清产核资中,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调拨的规定。1979年6月,在清查财产摸清家底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企业开展固定资产需要量的核定工作。1979~1985年,市属国营企业实行固定资产有偿调拨。调出固定资产所得价款,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1985~1995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市属国营企业改变过去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按一个综合折旧率提取的做法,采用按各类固定资产折旧的实际使用年限,实行分类提取折旧。
  [=此处为表格(1963~1995年赣州市固定资产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流动资金管理建国以来,对地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实行过多种办法。1951~1952年,对国营企业的实有资产全部进行清理,并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重新估价。流动资产的估价按1951年6月底的重置成本为标准,即包括现价、税捐、佣金、运杂费等。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和银行分别供应和管理,比例为银行信贷10%,财政拨款90%。1959年1月起,市属国营企业和已经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一律改由中国人民银行按信贷方式统一供应、统一管理。财政拨给地方国营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全部转给人民银行为人民银行的信贷基金,统一计算利息。企业每年需新增的定额流动资金,仍由财政核定定额,由财政拨给银行。企业抽调自有流动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或其他用途的,须进行清理并设法补足,不得冲减企业法定基金,减少国家的流动资金。1961年7月起,恢复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分别由财政、银行供应的办法。企业所需的定额流动资金,经过核定,作为企业自有流动资金,20%由财政部门统一拨给人民银行,由银行向企业发放定额贷款,其数额不超过财政部门的拨款数额。1983年7月起,地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企业所需增加的流动资金由银行按照信贷政策供应,财政部门不再增拨流动资金。市属国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国拨流动资金,以1983年6月30日帐面数为准,计有1082.42万元,自7月1日起,未经银行同意,国拨流动资金不得抽调或减少。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包括各级行政、事业部门及其所属系统的行政管理费、农林水部门事业费、支援乡村生产支出、工交商部门事业费、城镇青年就业经费、文教科技卫生事业费、其他支出等费类的支出及其事业收入的管理。这些部门(单位)的资金来源绝大部分来自国家预算拨款,开支标准一般都比照行政费的统一规定执行,管理内容大同小异。有些行政、事业单位有一部分或大部分的业务收入抵销支出后,财政给予差额补助或实行企业化管理。
  全额拨款管理行政事业费管理采取全额拨款管理形式的单位,包括市属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学校、农林水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工作有核定与调整单位预决算,按照核定的预算拨付行政事业经费,掌握开支标准,审批月、季财务计划、会计报表以及年终决算的审编,对预算执行和资金运用、收入支出进行管理与监督。50~70年代,市财政对行政事业费管理采用的是供给制,即统收统支。在预算安排上,以单位的上年实际支出数和实有人数为依据。1980年,市财政对行政单位公务经费(办公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调干旅差费、毕业生调遣费、车船保养修理费、燃料费、会议费、租赁费、税金、养路费等)实行小包干。经过测算核定公务费定额,对超编单位只给人员经费,不给公务经费。1982年,进一步推进公用经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膳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包干,即对人员经费实行实报实销,对公用经费实行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1985年,实行行政经费大包干,即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合并起来制定一个综合定额(离退休干部经费和专项经费除外),包干使用。在执行中,照顾各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保证需要、力求合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分别制定各单位的包干定额,行政单位每人每年定额500元,有专业经费收入的行政单位每人每年定额450元。
  教育事业经费管理 1953~1995年,市预算内教育经费(含基建拨款),由市财政每年初提出预算,按月或按季和项目进度划拨市教育局,市教育局统管分配,财政部门实施监督。
  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公费医疗制度始于1953年,经费由江西省财政厅限额分配,不足部分由地方自行弥补。1965年,江西省财政厅、卫生厅改进公费医疗管理。1974年前,公费医疗支出比较平稳,年均支出7.24万元。1975年开始逐年上升,1979年达15.07万元,1985年达73.7万元,1995年增至335万元。财政每年将医疗经费列入预算,按进度划拨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公费医疗办公室把经费分为两块,一块以“代金票”形式发放到个人,另一块拨入医院为住院费用报帐。
  差额拨款管理对有稳定收入的事业单位采取差额拨款方式,其收入或支出不全部通过财政预算,只就其差额列入财政预算,以业务收入抵补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由财政预算拨款。有的采取定额补助或定项补助。采取差额补助的单位,除按财政预算补助部分编列全年支出预算外,同时编制收支全额预算和按月编造全部收支计划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予以分配补助数核销转帐。
  卫生医疗单位经费管理 1952年以前,市属卫生医疗单位的经费一般采取满收满支,即一切收入缴库,一切支出由财政拨付。1953年起,卫生医疗单位(包括综合性医院、卫生院、卫生所等)的经费采用差额拨款管理办法。各医疗单位的事业收入,由其自行统筹支出,不解缴财政金库,但应将事业收入和补助收入按“满收满支”原则处理,按月编制全部收支计划,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予以分配补助数核销转帐。1963年,对医疗单位的经费仍采取“包工资”的办法,按医院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不足部分根据各医院的特点和不同的收支水平,以及历年的经费结余情况,采取“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的办法。1983年,实行新的管理措施,改包工资为按编制床位和业务工作量补助医院经费。1988年以后,对市属3所医院根据各医院收入和医疗的专业性,按床位核定不同定额拨款,对设备购置和房屋建筑另外实行财政专项拨款。
  计划生育经费管理市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始于1964年,经费列入卫生局事业支出之内。1974年起,另立一款,与卫生事业支出并列。按上级规定,对独生子女除给予医疗、教育优待外,每个独生子女每年发给优生费40元,由父母所在单位的福利费中支付。1991年起,按全市人均1.4元安排计划生育经费。1964~1995年,市财政共支出计划生育经费542.22万元。
  农业事业财务管理市财政根据不同情况对农林水事业单位采用全额拨款管理、差额拨款管理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等3种管理形式。对基本上没有收入或有少量非经常性收入的事业单位一般实行全额拨款管理,在预算上实行收支两条线,有收入全部上交,所需支出由财政拨给。对收入较大而又比较经常、稳定的事业单位一般实行差额拨款管理,实行以收抵支,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上交财政,支出大于收入的部分由财政拨给。对有正常收入而又能基本补偿开支的事业单位一般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单位内部按企业的管理办法,推行经济核算制,计算盈利或亏损。实行这种管理形式,在预算上与差额管理基本相似,所需某些资金从农林水事业费中解决。1980年起,市财政对农林水事业单位的支出预算逐步试行包干办法。即对生产性的各种事业单位实行“定收定支、定额补贴或定额上交、增收节支留用、短收超支不补”的财务包干办法;对事业性的各种事业单位除一些专款外,对其正常性支出一般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各事业单位的包干结余,按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第五节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产权年检登记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从1993年始,对市属企业进行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产权登记年检工作。当年参与年检的企业有160户,登记资产总额15.19亿元,国有资产总额3.82亿元,其中,国家资本3.26亿元,国家资本权益595万元,国有法人资本4961万元,国有法人资本权益53万元。1994年,进行产权登记的企业有212户,比上年增加52户,登记资产总额20.23亿元,国有资产总额4.61亿元。1995年,进行产权登记的企业有213户,登记资产总额20.49亿元,国有资产总额5.43亿元,其中,国家资本4.42亿元,国家资本权益5046万元,国有法人资本4086万元,其他国有资产954万元。
  清产核资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1994年4~11月,在江西气体压缩机厂、江西第二制糖厂、赣南纺织厂、赣江造纸厂、赣南造纸厂、赣南化工厂、赣州酒厂、赣州钨钼材料厂等8个企业和红旗水库、章江水轮泵站等2个事业单位进行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清查资产总额6.32亿元,其中固定资产净值1.84亿元。各项负债3.76亿元,所有者权益2.56亿元,待处理财产损益797万元,固定资产重估、土地估价增值1.58亿元,其中,固定资产重估4353万元,土地估价值1.14亿元。1995年,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有132户,清查资产总额13.56亿元,其中,固定资产4.55亿元,流动资产8.36亿元,其他资产(包括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6500万元。各项负债1.03亿元,资产负债率7.63%。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1.43亿元,经市清产核资办公室核实认定损失836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净损失863万元,流动资产净损失2975万元,其他资产损失4523万元。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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