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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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702
颗粒名称: 土地管理法规
分类号: D922.3
页数: 2
摘要: 建国前,土地私有,私人可自由买卖、出租、转让。历代政府对土地的管理主要是收取租税。1933年,赣州市政公署颁布《收用土地暂行章程》,为开辟和拓宽城内街道及建设公共事业收用之土地作了一些补偿规定。
关键词: 土地管理法 土地使用权

内容

建国前,土地私有,私人可自由买卖、出租、转让。历代政府对土地的管理主要是收取租税。1933年,赣州市政公署颁布《收用土地暂行章程》,为开辟和拓宽城内街道及建设公共事业收用之土地作了一些补偿规定。
  建国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市情,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法规和实施办法。建国初,市人民政府制定《征用私人土地暂行办法》,并规定凡建设用地应经建设科审批划定界线后始准开工。
  1957年6月,市人民委员会颁发《赣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对建设单位申请划拨或征用土地做了具体规定,要求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实施细则办理。1958年8月,颁发《赣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命令,规定建设单位必须节约用地,防止多征、早征,并应少征良田。1973年10月,颁发《赣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征用土地要发扬“寸土必争”的精神,坚决少占耕地。1978年10月,颁发《赣州市农村集体和社员建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新农村规划应十分注意节约用地。同时,针对郊区农民建房增多和乡镇村企业兴起的情况,颁发农村集体和社员建房管理办法,要求农民建房尽量利用山地、坡地,争取不占农田,至少不占好地。
  进入80年代,乱占、滥用土地及私自买卖、租赁等违法占用土地的现象开始出现。市人民政府颁发查处私自买卖、租赁等违法侵占土地,乱占耕地建房,荒芜耕地的规定。重申土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对私自买卖土地者从严处理;私自租赁土地的合约一律作废;未批先建不影响城镇建设规划的补办审批手续,面积超过规定的处以罚款;无故荒芜耕地和山地的征收荒芜费。1985年4月,市人民政府颁发《赣州市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一切建设工程必须遵循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市区范围内征用土地以城市规划为依据,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其他范围征用土地以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为依据,保护区范围内的菜地、良田一般不得征用,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征用菜地时,应采取有效弥补措施,保障郊区有足够的菜地面积。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市人民政府于1991年10月重新颁发《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征用、划拨土地的法定程序,并对各类土地、青苗、果树、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作了规定。
  进入90年代,国家对土地使用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可以依法进入地产交易市场。1993年,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使用权的终止都做了明确规定,全市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至1995年,市人民政府根据各个时期的形势和发展需要,先后颁发符合市情的土地管理法规和实施细则共25项,使全市土地管理有章可循,依法有序。

知识出处

赣州市志 上册

《赣州市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赣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江西省南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设置县治至今已有2200年,晋代以来历为郡、州、路、府、道治所和专员公署所在地。赣州“南抚百越,北望中州”,自古就是沟通赣、闽、粤、湘的江南重镇,系兵家必争之地;赣州四周环山,城区三面临水,“山为翠浪涌,水作玉虹流”,景色秀丽,城廓雄伟,有“千里赣江第一城”之誉;赣州钟灵毓秀,人杰地灵,历代和当今涌现出许多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赣州名胜广集,古迹荟萃,宋代文物尤为突出,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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