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篇 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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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168
颗粒名称: 第二十篇 政务
分类号: D035
页数: 43
摘要: 土地革命时期,工农兵代表大会是苏区工农兵民主政权的权力机构。县召开过3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
关键词: 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管理

内容

土地革命时期,工农兵代表大会是苏区工农兵民主政权的权力机构。县召开过3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
  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1930年5月,在江口牛栏岗召开。出席代表100多人。会议主要内容是讨论国际国内形势和工任务;选举县苏维埃政府组成人员。彭绍先任主席。
  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于1932年9月,在田村墟万一祠召开。出席代表150多人。会议主要内容是:听取和审议政治报告;作出推行公债、发展国民经济、扩大合作社股金、贯彻全国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扩大红军、扩大优待红军家属等决议;选举县苏维埃执行委员48人,主席团常委11人。主席钟声湖。
  第三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于1933年10月,在田村墟上祠堂召开。出席代表200多人。会议主要内容:听取、审议政治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作出坚决响应中央扩大红军100万的号召、发动群众献铁制武器、赤化白区扩大苏区等决议;选举黄礼恩为政府度席、谢学进为副主席、谢学连等8人为出席省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黄礼恩为出席全国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代行国家权力机构职能。代表由工农商学兵各界人民群众推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共同商议决定全县大事。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自1949年11月28—1953年12月3日,共举行了5届14次。地点均在县驻地赣州市。第三届第二次会议,始设常务委员会,常委会是县政权的最高组织形式,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及委员若干人组成。第四届二次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选举产生了政府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商议和决定全县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政府办理。
  历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简称人代会)简介: 首届人代会议于1949年11月28日至30日召开。出席代表222人。主要议程:讨论秋季征粮工作,划分阶级成份、清查黑田、减租减息、反霸斗争;宣传贯彻政府各项政策。
  第二届第一次人代会议于1950年3月1日至3日召开。出席代表600人。主要议程:通过生产计划,打消依赖思想,努力发展生产,继续宣传贯彻政府各项政策。
  第二届第二次人代会议于1950年9月11日至14日召开。出席代表303人。主要议程:贯彻农业税政策,布置征粮任务;制订模范区、乡干部评奖办法;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掀起生产竞赛高潮。
  第二届第二次人代会议于1950年12月1日至3日召开。出席代表288人。主要议程:总结征粮工作,动员土地改革,总结经验奖励模范。会议决定:南塘、龙口、江口、茅店、水西5个区为第一期土地改革地区;成立县农民协地、县土地改革委员会。
  第三届第一次人代会议于1951年4月21日至24日召开,出席代表248人。主要议程:开展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教育运动;贯彻大生产十大政策。
  第三届第二次人代会议于1951年9月22日至24日召开,出席代表304人。主要议程:讨论贯彻县政府各项政策法令;选举产生人代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结果:常委30人,主席程远大,副主席李继良、李世祥。
  第三届第三次人代会议于1951年12月20日至25日召开,出席代表367人。主要议程:讨论深入开展土改运动;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准备工作;通过1952年施政方针和任务。
  第四届第一次人代会议(缺资料)。
  第五届和第一次人代会议于1952年10月21日召开,出席代表292人。主要议程:听取审议政府3年工作报告、土改复查和下半年工作任务;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事项;选举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政府委员,成立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和人民监察委员会,改选人代会常务委员会。选举结果:政府委员会委员37人,县长程远大、副县长赵双惠、张玉生、谢学连。人代会常委会委员32人。主席程远大,副主席刘友沣、谢作玲、宋敬清。会议还通过了7项决议:1.关于赣县人民政府三年来施政工作总结报告的决议;2.关于今后半年工作的决议;3.关于土改复查工作报告的决议;4.关于全县查田定产方案报告的决议;5.关于秋季征粮工作报告的决议;6.关于县人民政府组织条例的决议;7.关于县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组织通则的决议。
  第五届第二次人代会议于1953年1月19日至23日召开。出席代表345人。主要议程: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人代会常委会1952年工作报告、县法院关贯彻《婚姻法》的报告、财委关于县财政经济概算的报告。还通过5项决议:1.关于搞好冬耕灭虫。兴修水利。积肥造肥,抓好今冬明春工作的决议;2.关于继续完成我县94个乡的土改复查的决议;3.关于继续深入进行抗美援朝的思想教育工作决议;4.关于深入宣传贯彻《婚姻法》的决议;5.关于进一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决议。
  第五届第三次人代会议于1953年3月8日至10日召开,出席代表347人。主要议程:审议通过政府施政工作报告;继续贯彻婚姻法;加强老根据地建设;结束土改搞好春耕;开展生产红旗竞赛运动;开展普选工作,建设健全代表联系制度。
  第五届第四次人代会议于1953年12月1日至3日召开,出席代表345人。主要议程:贯彻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任务;粮食计划收购和供应;发展和巩固互助合作化运动;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冬季生产。
  第三节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为县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自1954年6月至1985年底,共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10届24次会议地点首届至七届会议均在县驻地赣州市,自八届一次会议起在县新驻地梅林镇。
  首届第三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县人民委员会。县人民委员会既是县人民政府、又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县人民代表大会八届以前不设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县人民委员会代行职权。
  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大会,作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九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县级人民代表。选举产生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历届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会)简介: 首届第一次人大会于1954年6月25日至30日召开。出席代表230人。主要议程:审议通过1953年政府工作报告;继续贯彻过渡时期总路线;农业生产和互助合作化;宣传学习《宪法草案》;选举政府委员会委员、县长、副县长、出席省人大代表。选举结果:县长李振武、副县长钟伦信、吴渊龙、谢学连、宋敬清、吕继鸾,委员人数不详。出席省人大代表刘瑞森、蒋令清、王万湘、方德鑫、符式挂。
  首届第二次人大会于1954年11月下旬召开。出席代表218人。主要议程:审议通过政府1954年工作报告和1955年生产计划。
  首届第三次人大会于1955年2月28日至3月4日召开。出席代表212人。主要议程:贯彻省首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审议通过1954年政府工作报告;制订1955年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选举县人民委员会委员、县长、副县长、人民法院院长。选举结果:县长钟伦信,副县长吴渊龙、谢学连。
  首届第四次人大会于1955年10月12日至15日召开。出席代表172人。主要议程:审议通过县人委会上半年工作报告,县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报告;贯彻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和完成农业税任务;贯彻兵役法;通过农田水利规划。
  首届第五次人大会于1956年6月15日到18日召开。出席代表168人,列席21人。主要议程:贯彻省首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审议通过县人委1955年工作报告;补选人委会委员4人。
  第二届第一次人大会议1956年12月21日至23日召开。出席代表251人,列席23人。主要议程:贯彻省乎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听取审议县人委两年来工作报告,1955年财政决算和1956年财政预算、1957—1959年老革命根据地建设规划;选举第二届人大委会委员、县长、副县长、法院院长。选举结果:人委会委员25人,县长吴渊龙,副县长谢学连、胡庭清、宋敬清、吕继鸾,法院院长邱承泉。会议通过4项决议:1.关于贯彻江西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的决议;2.关于赣县第一届人民委员会两拥来工作报告的决议;3.关于赣县1955年财政决算和1956年财政预算的决议;4.关于赣县1957—1959年老革命根据地工作规划的决议。
  第二届第二次人大会于1957年5月23日至27日召开。出席代表226人,列席33人。主要议程:听取《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报告;贯彻省首届人大六次会议精神;增选县人民委员会2人。会议通过6项决议:1.关于贯彻省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决议;2.关于赣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3.关于1957年国民经济计划报告的决议;4.关于赣县1956年财政决算和1957年财政预算报告的决议;5.关于赣县人民法院1956年工作报告的决议;6.关于号召全县人民广泛深入地学习毛主席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所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报告的决议。
  第二届第三次人大会于1957年12月8日至9日召开。出席代表235人,列席28人。主要议程:听取审议《赣县1956—1967年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和《告全县人民书》,号召全县人民继续发扬革命传统和艰苦奋斗精神,掀起社会主义生产新高潮。会议通过了2项决议:1.关于赣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2.关于1956—1967年赣县农业发展纳要(修正草案)的决议。
  第三届第一次人大会于1958年4月2日至4日召开。出席代表242人,列席10人。主要议程:审议通过县人委会两年来工作报告,1958—1962年社会主义建设规划(草案)、法院4年来工作报告,1957年财政决算和1958年财政预算;选举第三届人委会委员、县长、副县长、法院院长、出席省二届人大会议代表。选举结果:人委会委员24人;县长吴渊龙,副县长谢学连、胡庭清、宋敬清、吕继鸾,法院院长桃同仁;出席省第二届人在代表刘瑞森、吴渊龙、罗孟文、张欣清、杨体鹏、蒋令清。
  第三届第二次人大会于1958年12月13日召开。出席代表193人,列席16人。主要议程:听取审议县人委会1958年报告、法院一年来工作报告、除害灭病工作报告。会议对各项议程作出了相应的决议。
  第三届第三次人大会于1959年8月26日至29日召开。出席代表208人,列席130人。主要议程:听取审议县人委会1959年工作报告。县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1958年财政决算和1959年财政预算、坚决拥护中共中央八届八中全会公报决议。会议通过了4项决议:1.关于坚决拥护中共中央八届八中全会公报的决议;2.关于赣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3.关于赣县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工作的决议;4.关于赣县1958年财政决算和1959年财政预算的决议。
  第三届第四次人大会于1960年6月12日到15日召开。出席代表156人。主要议程:审议通过县人委会1959年工作报告。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60年国民经济计划。1959年财政决算和1960年财政预算、县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公社民主办社25条和告全县钢铁战士书。增选人委会副县长,补选法院院长。选举结果:副县长单淑贞、叶光裕、王兴偕,法院院长游仁煊。
  第四届第一次人大会于1961年2月1日至5日召开。出席代表303人。主要议程:审议通过县人委会工作报告、县1960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61年国民经济计划、县1960年财政决算和1961年财政预算;选举第四届人委会委员、县长、副县长。选举结果:县长吴渊龙、副县长谢学连、宋敬清、吕继鸾、叶光裕、王兴偕。
  第四届第二次人大会于1962年12月10日至14日召开。出席代表211人,列席87人。主要议程:贯彻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审议通过县人委会两年来工作报告。县1961年财政决算和1962年财政预算、县法院工作报告、授权县人委审查1961—1962年国民经济计划调整;补选县长,增选副县长和委员。选举结果:县长宋学富、副县长谢鹏芳、委员1人。
  第五届第一次人大会于1963年7月2日至4日召开。出席代表260人,列席81人。主要议程:审议通过五届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报告。县人委会工作报告、县1962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63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县1962年财政决算和1963年财政预算、县法院工作报告;选举第五届人委会委员、县长、副县长、法院院长、出席省第三届人大代表。选举结果:人委会委员29人,县长宋学富,副县长胡庭清、宋敬清、叶光裕,法院院长游仁煊,出席省三届人大代表刘瑞森、宋学富、罗孟文、许明撕、钟新人、杨体鹏、蒋令清。
  第五届第二次人大会于1964年7月4日至7日召开。出席代表258人。主要议程:审议通过县人委会工作报告,1963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64年国民经济计划、县1963上财政决算和1964年财政预算、县法院工作报告、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增选副县长丁文全。
  第六届人大会于1965年12月14日至17日召开。出席代表346人,列席61人。主要议程:听取审议县人委会工作报告,县1964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65年国民经济计划,县1964年财政决算和1965年财政预算、县法院工作报告;选举第立届人委会委员、县长、副县长、法院院长、选举结果:人委会委员29人,县长宋学富,副县长胡庭清、丁文全、宋敬清、叶光裕,法院院长游仁煊。会议通过了4项决议:1、关于赣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2、关于赣县1964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65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报告的决议;3、关于赣县1964年财政决算和1965年财政预算报告的决议;4、关于赣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七届人大会(即革命委员会成立大会)于1968年4月3日在赣州市体育场,与赣州市革命委员会合并召开。发布了县革委会第一号通告。革命委员会由85名5委会组成,常委15人,主任杰平,副主任阎永和、宋学富、谢永祥、曾来发、童为义。
  第八届人大会于1978年1月15日至17日召开。出席代表551人。主要议程:审议通过县革委会工作报告;选举第八届革命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选举结果:主任伍诚芬,副主任肖承兰、钟先英、曾昭庆、谢玉英、罗文林。
  第九届第一次人大会于1980年11月28日至12月2日召开。出席代表245人。列席的有第五届政协一次会议的委员和政府各委、办局负责人。主要议程:听取审议县革委会工作报告。县1979—1980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1978—1979年财政决算和1980年财政预算、1981年财政概算,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县长、副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选举结果:委员19人,主任钟伦信,副主任刘伦福、何光忠、县长胡庭清,副县长曾昭庆、石大金、黄诗尧、傅琪,法院院长王中,检察院检察长罗星明。会议通过了3项决议:1.关于赣县革命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2.关于赣县1978—1980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1978—1979年财政决算,1980年财政预算草案和1981年财政概算的决议;3.关于赣县人民法院和赣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九届第二次人大会于1982年3月2日至4日召开。出席代表241人,列席的有五届政协二次会议的委员和县政府各委、办、局负责人。主要议程:听取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县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82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的报告,1981年财政决算和1982年财政预算的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对各项议程作出了相应的决议。
  第九届第三次人大会于1983年3月26日至29日召开。出席代表239人,列席的有五届政协三次会议的委员和县政府各委、办、局负责人。主要议程:听取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1982年财政决算和1983年财政预算,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出席省六届人大代表10人:胡庭清、谭章梁、户发联、邓惕坤、邱长旗、李高峰、徐长福、刘玉瑞、叶林、倪献策。会议通过了5项决议:1.关于赣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2.关于赣县1982年财政决算和1983年财政预算报告的决议;3.关于赣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4.关于赣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5.关于赣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十届第一次人大会于1984年7月4日至7日召开。出席代表246人,列席的有六届政协一次委员和县政府各委、办、局的负责人。主要议程:听取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1983年财政决算和1984年财政预算。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了相应决议。选举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主任、县长、副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选举结果:委员19人,主任龚良海,副主任石大金、刘伦福、何光忠、曾昭庆、谢庆兰、谢亦清,县长胡庭清、副县长龙万川、黄诗尧、罗文林、傅琪,法院院长刘学逑,检察院检察长章礼让。
  第十届第二次人大会于1985年3月18日至20日召开。出席代表246人,列席的有六届政协二次会议的委员和县政府各委、办、局负责人。主要议程:听取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1985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1984年财政决算和1985年财政预算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了相应决议。
  第四节人大常务委员会 1951年9月,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二次会议选举成立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常委会职权是组织与推动代表传达人代会议的决议及县人民政府政策法令;联系代表和各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协助政府动员人民进行各项工作;广泛接受人民的审议、意见、质询和申诉;负责下届人代会的各项准备工作。常委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由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1954年6月,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未设常委会,当时选举成立了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定期召开委员会议商讨全县重大事项,其日常工作由政府具体负责办理。
  1980年11月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1984年7月县第十届第一次会议,分别选举产生了这两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县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权归纳起来是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即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一府两院”(县人民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的工作;任免“一府两院”的工作人员。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最少举行一次。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公室、法制科、经济科、教育广卫科。县九届人大常委会议共召开22次。县十届人大常委会议至1985年底共召开10次。
  [=此处为表格(历届人大常委会主席(主任)任期表表20—1)=] 第五节选举 1930年苏区实行乡、区和县苏维埃代表选举。选举自下而上进行:先召开村民大会,口头提出候选人,由选民举手通过;50个人中选1人为代表,出席乡的会议;在乡苏维埃代表会议上每5个代表选1人,出席区苏维埃代表会议上每15—20人选1人,出席县苏维埃代表会议。选出的代表中青年至少要占十分之三,妇女至少要占十分之二,中农要占十分之一。县苏维埃(工农兵代表)举行过3次(1930年5月,1932年9月,1933年10月)会议,选举产生了各届县苏维埃主席和政府。
  建国后,1949年10月由行政村选出乡代表,乡选出县代表。1950年2月,农村按先乡后区的顺序,分别召开农民代表会议,城区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选出县代表600人。1950年2月—1953年12月,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举行过5届。
  1953年实施《宪法》,并按照《选举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选举。全县自1953年3月,在土改复查中开展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乡均成立选举委员会领导选举工作。选举分4个阶段进行:选民登记;协商、审查确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召开选举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召开乡人民代表选举产生同级人民政府和出席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先在湖边乡试点。全乡划分为15个选区,选出乡人民代表49人。组成乡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乡人民政府。5月,基层选举全面展开,全县分3批进行,第一批15个乡,第二批73个乡,第三批96个乡,1954年3月全部完成。全县总人口341714人中有选举权的194796人,参加选举的182338人,共选出乡人民代表4000余人,组成184个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184年乡人民政府,还选出了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84人。
  1956年8—10月第二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选出乡人民代表2967人,县级人民代表251人。
  1958年2月第三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选出公社级人民代表3072人,县级人民代表242人。
  1960年12月16日—1961年1月20日晦四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全县20个公社1个居委会,划为352个选区,选民172620人,选出公社给人民代表4690人,县级人民代表303人。
  1963年2月中旬第五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选民157261人,选出公社级人民代表5797人,县级人民代表260人。
  1965年6月第六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选民190714人,选出公社级人民代表5719人,县级人民代表346人。
  “文化大革命”使选举中断。1968年4月成立各人民公社和县革命生员会作为集七次选举。1978年1月恢复选举,进行第八次选举。各选区选出人民公社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了新的公社领导成员,并选出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51名。
  1979年7月至12月第九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按照《选举法》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间接选举为由选民直接选举。21个人民公社划为181个选区,直接选出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95人,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54人。所选出的代表分别参加咯社(镇)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各人民公实管理委员会和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县长、副县长等。
  1984年7月第十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21个乡9镇)划为176个选区,总人口438644人中,18周岁以上241587人,选民人数241048人。选出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473人,选举产生21个乡人民政府,选出县人民代表246人,选举产生县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县长、副县长等。
  附民国时期选举民国8年(1919)县设地方自治筹备处,负责地方基层选举工作,选举乡、保长。
  民国30年(1941)8月,保民大会选举正副保长和乡民代表2人,各保的乡民代表组成乡民代表会,选举乡长。乡民代表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民国33年(1944)赣州镇民选保长。
  民国34年(1945)10月,赣州镇民选镇长,尹叔甫当选。12月全县第一次选举乡(镇)民代表。各乡(镇)召开乡(镇)民代表会,选举乡长、副乡长和县参议员。
  民国36年(1947)9月16日,由江西省国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事务所指派张恺、刘迄培、彭志刚、万旗、廖梅光等5人为委员,(包括国民党、民社党、青年党人员,张恺兼主席委员)组成赣县国大代表选举事务所,进行国大代表选举工作。各乡(镇)的区域、职团、妇团、回团(回民)中少数人参加竞选。选民人数,区域为22414人,职团40936人。11月21日至23日,全县各地进行选举,通过保民大会,乡民代表大会选举出乡(镇)代表,选出方天为赣县国大代表,张人骏、刘寿元、陈体乾为候补国大代表。
  民国36年(1947)9月至11月,全县1镇42乡召开第二次乡(镇)民代表会,选举正副乡长。
  第二章行政机关第一节县署县署是县最高行政机关。自建县以来,名称历代略有不同,但职权相同。主管长官,汉魏称县侯,唐宋称县令,元称县尹,明清称知县。自唐以来县署机构设置大致相同,知县总揽全县政事。县丞为知县之佐官,掌内务文书、粮马赋税等事。县尉(明始用典史)掌治安、缉捕。监狱等职。教谕、训导掌教育、科举。清同治年间,县署(正衙)设知县1人,各种衙役数十人。县署内设户、官、礼、兵、刑、工、税契、银粮等科,聘请师爷(幕友)担任。县丞署设县县丞1人,衙役数人。典史署设典史1人,衙役数人,教谕署。训导署设教谕、训导各1人,杂役数人。长兴司,桂源司、大湖司3个巡检署,各设巡检1人,皂隶、弓兵若干人。清末县署驻县岗坡(今赣州市中共赣州地委机关驻地)。县下辖乡。乡下辖图。乡有乡董。图有图董,总管一乡一图行政、田赋等事。乡董、图董均由豪绅族长担任,不入政府官制。
  第二节县政府民国元年,裁县留府,称赣州府署。同年秋改县知事公署,知县改称知事。县署设一科掌民政教育,二科掌财政建设,警察所掌治安。民国11年(1922)改称县公署。民国15年始称县政府(年内曾称临时政务季员会),知事改称县长。民国16年县政府内科改称局,设公安、财政、教育、建设4局。民国20年夏,改称县党政委员会。民国21年夏称县政府,局改称科。设一科(掌民下治安),二科(掌财政),三科(掌教育建设)、秘密室、公安局、科设科长,下、设科员、技士、科佐、军佐、督学,事务员、雇员,人数不等。民国25年,增设四科(掌军事)。民国27年增设五科(掌建设)、人事室、军法室。民国30年扩大编制按职掌称科。增设会计室、合作指导室、统计室、社会科、粮政科、撤销人事室。县政府迁入第四督察专员公署合署办公。民国31年,增设户政室。民国33年撤销军事科、粮政科,增设地政科,义务科。县政府迁中山公园(今赣州市军分区驻地)。民国34年2月,日本侵略军侵赣,县城沦陷,县政府迁大块墟。同年7月,县城光复迁回。民国35年1月,扩充编制,撤销义务科、军法科、复设户政室、军事科。当时县政府内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社会、地处7科,秘书、户政、会计、统计、合作指导 [=此处为表格页(民国38年(1919)县政府编制一览表表20—2)=]5室,警察局。民国36年户政室改科。民国37年,县政府编制为:县长1人,秘书室41人,会计室12人,军法室4人,民政科15人、财政科7人、教育科11人、建设科9人,军事科8人,县政府下辖乡镇乡(镇)政府设正、副乡(镇)长,佐理干事若干人。乡(镇)下辖保,设保长,保下辖甲,设甲长。民国38年,江西省政府迁来赣县借用县政府办公,县政府则迁章贡路赣县中学办公。
  第三节县苏维埃政府 1930年2、3月间红三军二纵队进入白鹭、田村和清溪地区,开民苏区工作。3月,在田村进士第成立赣县工农革命委员会,主席谢品经。主要任务是组织与领导各地区的革命暴动,帮助田要等地区建立区、乡苏维埃政府,发动群众进行土地革命。
  1930年4月,县工农革命委员会自田村迁到江口牛栏肉。5月召开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选举成立了赣县苏维埃政府。后迁回田村办公。
  1934年10月红军北上抗日后,至1935年2月,县机关和武装开展游击战争失败,从此停止了活动。
  [=此处为表格(赣县苏维埃政府主席任期表表20—3)=] [=此处为表格页(县苏维埃政府组织机构—览表表20—4)=] [=此处为表格页(民国以前县官表表20—5)=] [=此处为表格页=] [=此处为表格页=] [=此处为表格页=] [=此处为表格页=] [=此处为表格页=] [=此处为表格页=] 第四节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沿革1949年7月17日,县人民政府在南昌市组建。县长张汉城随军南下。8月14日肢城解放,翌日开始正式办公。办公地点先在赣州市章贡路(现中共赣州地委机关驻地),12月迁赣州市南东阳山。
  1955年3月,县人民政府改称县人民委员会。
  1967年2月,县人民委员会被“造反派”非法夺权,机构瘫痪。
  1968年4月,建立党政一元化领导的县革命委员会,取代县人民委员会。
  1969年7月,县革命委员会自东阳山迁驻梅林。
  1980年12月,撤销县革命委员会,重建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沿革1919年8月设秘书室、财粮科、公安局、税务局、邮政局、电讯局。后增设民政科、教育科、工商科。财粮科分设财政、粮食科。
  1950年:设立建设科、粮食局、合作科、县合作总社。
  1951年:设立人事科、财政经济委员会、邮政、电讯2局并设邮电局。
  1952年:设立卫生科、人民监察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县办事处。教育科改文化教育科。
  1953年:建设科析设工业、交通2科后,改称农林科。设立统计科、劳动科。人行县办事处改人行县支行。邮电局改属赣州市。
  1954年:撤销合作科、财经委。工业科析设手工业管理科。设立编制委员会(与人事科合署)。农林科分设农业,林业2科,农业科分设农业、水利2科。合作总社改供销合作社。人行县支行并入赣州市支行。
  1955年:秘书室改办公室。设立农林水利局(与农工部合署,仍保留农、林、水3科)。
  1956年:撤销人事科、劳动科、人监委。设立计划委员会、物价委员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手工业联社、农产品采购局。农业、林业2科并设农林局,工业、交通2科并设工业交通管理局。工商科改赣县商业局,县人委实行新编制,原设各科均改称局。
  1957年:撤销农产品采购局。设立人事局、人事监察局。商业局改商业管理局。
  1958年:设立劳动局、邮电局、体育运动委员会。恢复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工交局分设工业,交通2局,农林局分设农业、林垦2局、财政、税务2局并设财政局,供销合作社并入商业管理局。水利局改水利电力局。
  1959年:设立冶金局(与钨矿合署)、科学分院、人事、人事监察2局并设人事监察局、财政局改财税局。
  1960年:设立农业机械局。手管局、手联社并入工业局。
  1961年:撤销人事监察局、劳动局、科学分院,科普协会、体委。恢复手管局、手工业联社。财税局分设财政、税务2局,林垦局分设森林局。农业、林垦、水电3局并设农林水利局。冶金、农机2局并入工业局,物委并入计委。
  1962年:恢复人事监察局、劳动局、供销合作社、物价委员会。工业、交通2局并设工交局。统计局并入计委。
  1963年:设立物资局、水土保持委员会,财委办、科学工作委员会。恢复统计局。农林水利局分设农业、林垦、水电3局。
  1964年:撤销财委办。设立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业局合署)、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人事监察局改称人事局,森工局改森林工业支局,科学工作委员会改科学技术委员会。
  1965年:工交局、手管局、手联社并设经济委员会,人行县支支和农行县支行并入赣州支行。
  1966年:森林工业支局并入林业局。商业局并入供销合作社。
  1967年2月,县人委工作机构先后被“造反派”非法夺权,机构瘫痪。
  1968年4月革命委员会成立。撤销县人委所辖局、委、办,改设政治部(政工组)、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组)、保卫部(保卫组)。6月增设办公室(办事组),简称三部一室。政治部设组织、宣教、群运3组。生产指挥设农林水、工交、财贸3组。保卫部设办事、治安、侦破、办案4组。办公室设秘书、办事、内务3组。恢复人民银行县支行。
  1969年:宣教组分高宣传、教育2组,邮电局分设邮政、电讯2局。生产指挥增设卫生组。
  1970年:政治部增设办事组。办公室增设政策研究组。“五·七”大军办公室。生产指挥部撤销农林水组、工交组、财贸组,恢复农业局、林业局、工业局,增设办事组,劳动工资组,计划统计组、科技研究组、财政金融局。
  1971年:政治部设立秘书组、报道组、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业局析设交通局。恢复物价委员会。
  1972年:政治部设立纪检组、审干办公室,教育组改文教局,财金局析设税务局,恢复商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赣县粮食局,卫生组改卫生局,内务组改民政局。
  1973年:劳动工资组改劳动局。财金局分设财政局、人行县支行。农业局析设水电局。恢复物资局、手管局、手联社(与手管局合署)体委。邮下、电讯2局并并设邮电局。设立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撤销保卫部恢复公安局。撤销群运组“五·七”大军办公室。
  1974年:设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1976年:撤销政治部、生产指挥部和办公室及下设各组。恢复设立革委会办公室、计委、科委、农机局、工业、交通2局并设工交局,林业局改林垦局。工商局与商业局分设,设立城镇建设办公室(与计委合署)、人防办、建设银行县办事处。
  1977年:工交局分设工业、交通2局。手管局改社队企业管理局,城建办改基本建设委员会。
  1978年:设立二轻工业局(与社队企业局合署)、农林水办公室、财贸办公室、工交办公室。
  1979年:撤销人防办。设立司法局、畜牧水产局、科协(与科委合署)。商业局与供销合作分设。
  1980年:撤销物委、农林水办公室。设立人事局、物价局、水保办、老建办、地名办、统计局、广播事业局、农行县支行。工交办和工业局并设经委。
  1981年:设立档案局、气象局、科干局,二轻局和社会局分设。建行县办事处改建行县支行。
  1982年:设立编制委员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侨务办公室。知青办与劳动局合署。
  1983年:撤销气象局。设立环境保护办公室、移民办公室。
  1984年:撤销财贸办、劳动、人事、科干3局并设劳动人事局。农业、畜牧水产2局并设农牧渔业局。基建委、环保办并设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知青办并入劳动局。科干局并入科委。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改计划生育委员会。文教局分设教育、文化广播2局。农机局改农机公司、社企局改乡镇企业管理局。复设手联社与二轻局合署。设立审计局、烟草专卖局、工商银行县支行、保险公司县支公司、农工商贸易总公司、科协转属县委。
  1985年底,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有: 政府办公室(9人)、侨务办公室(2人)、地名办公室(2人)县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2人)、计划委员会(10人)、经济委员会(27人)、科学技术委员会(11人)、体育运动委员会(5人)、编制委员会(4人)、计划生育委员会(6人)、民政局(15人)、老区建设办公室(5人)、司法局(30人)、公安局(133人)、统计局(3人)、物价局(6人)、工商行政管理局(18人)、商业局(10人)、财政局(24人)、税务局(18人)、审计局(12人)、粮食局(10人)、林业局(11人)、水电局(10人)、农牧渔业局(26人)、卫生局(8人)、教育局(12人)、文化局(4人)、广播事业局(4人)、劳动人事局(18人)、交通局(8人)、物资局(5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14人)、二轻工业局(12人)、乡镇企业局(13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5人)、烟草专卖局(4人)、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办公室、甘蔗办公室、农科公司、供销合作联社、邮电局、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赣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赣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赣县支行、中国保险公司赣县支公司。
  县人民政府下属机构沿革1949年解放后,先后组建12个区人民政府。此后区的设置屡有更改。区政府设正、副区长、下设文书、民政、公安、生产、财粮、文教、会计等助理。区下辖乡。
  1952年4月,区人民政府改称区公所,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1956年,撤区。全县成立8个工作组,指导乡的工作。1957年恢复区建置。
  1958年,人民公祥化后,撤销区级建置。
  乡、镇政府和人民公实管理委员会沿革 1919年解放后,区下沿用旧乡名。
  1950年6月,全面划乡,全县新建乡人民政府116个。乡政府设乡长、文书,协同乡农会主任领导乡的工作。乡下废除保甲,改保为自然村,村设行政组。
  1953年3月—1954年3月,实行民主建政,全县经乡级基层普选,产生乡人民委员会183个。乡人委一般由9—11名委员组成。设乡长、副乡长、文书、民兵队长等负责乡的日常工作、为半脱产干部。乡人委下还设立民政、农林水、财粮、文教卫生、治安、调解、人武儿个委员会,一般有5名委员、经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多由正、副乡长或乡人委委员兼任。
  1955年3月,乡人民政府称乡人民委员会。
  1956年6月,撤区并乡,扩大乡的建制,由184个乡并为74个乡。
  1958年9月,全县成立既是乡级行政机关,又为经济管理机构的政社合一的公社管理委员会18个。公社管理委员会由选举产生的委员10余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公社管理委员会设民政福利、治安保卫、文教卫生、农林水利、工交企业、民事调解、财政粮食等委员会,分工管理各项工作。公社正、副主任工作干部绝大多数为国家干部。公社下设生产大队,成立大队管理委员会。选举正、副大队长、文书、会计、妇女主任、民兵营长、治保主任等,均非脱产干部。大队下设生产队,成立队委员会,选举队长、副队长、妇女队长、会计、保管等。
  1967年2月各公社管理委员会被“造反派”非法夺权,处于瘫痪状态。
  1968年4月,各公社成革命委员会,由选举产生的委员10余人组成,设正、副主任,工作人员,生产大队成立贫下中农革命委员会,生产队成立革命领导小组。1980年,撤销各级革命委员会,恢复了各级管理委员会。
  1981年5月,改变政社合一体制,实行政社分设、恢夏乡、村建置。经过普选建立了21个乡(镇)人民政府。选举乡(镇)长1人、副乡长2人,设民政、公安、司法、财政、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生产等助理和文书协助乡长进行日常工作。各乡(镇)设经济委员会,管理乡镇集体企业,乡下原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改建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村长1人,副村长1—2人,及文书、治保主任,妇女主任。民兵连长等。均非脱产干部。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设组长1—2人,村民小组一般按自然村组成,1985年底全县乡(镇)工作人员共455人。
  [=此处为表格(建国后历任县长(含革命委员会主任)任期表表20—6)=] 第三章议政机关第一节县参议会清宣统二年(1910)成立议事会,选举陈瀛为议长。
  民国30年(1941)7月,始行代议制,成立县行政会议,为民意议事机关。行政会议由当然会员(县党、政、军、文主官)、聘用会员(地方人士每乡1人,职业团体每团体1人)组成,闭会后,由票选驻会会员5人,设立常驻会员委员会,传达民意、审核预算款项收支,先后开会4次。
  民国33年1月,成立临时县参议会,为县政府咨询机构。省政府圈定临时参议员28人,陈任中、廖仰文任正副议长。民国33年10月,选举第一届县参议员54人,其中每乡(镇)各1人,农会5人,工会2人,商会、渔会、教育、自由职业团体各1人。12月25日正式成立县参议会,陈体乾、李荣春当选正、副议长。谢建华当选第一届省参议员、陈建中为候补省参议员。县参议会为地方民意机构,每3个月开会一次,由政府报告执行决议案情况,参议员质询讨论各项重要提案,决议这后协助政府贯彻执行,会址设阳明堂(今赣州市建国路)。
  第二节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西省赣县委员会(简称县政协),是中共赣县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由赣县各阶层、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爱国民主人士组成的爱国组战线的地方组织。它对县内政务、生产、人民生活大事和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问题进行政治协商。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筹备与成立 1957年7月16日,中共县委召开各人民团体,各界人士负责人座谈会,传省政协关于设立县政协组织的决议和政协章程,听取设立县政协意见,并组成23人的筹备委员会,王继志为主任,李景富、叶福兴为副主任,负责推荐政协委员的人选,宣传成立政协的意义等筹备工作。1958年9月6日至8日,召开县政协首届第一次委员大会,正式成立政协赣县委员会。
  历届选举及任期县政协自成立至1985年底,一共历任6届。第一届:1958年9月6日选举委员18人,主席王继志,副主席谢良锜、汪鉴亭,秘书长叶光裕,任期至1961年1月30日。第二届:1961年1月30日选举委员23人,主席王继志,副主席谢良锜、汪鉴亭、叶福兴、叶光裕,秘书长叶光裕,任期至1963年6月30日。1962年12月12日二届三次全会补选主席姚亚光。第三届:1963年7月1日选举委员22人,主席姚亚光,副主席叶光裕、吕继鸾、谢学连、汪鉴亭、叶福兴、谢良锜,秘书长吕继鸾,任期至1965年12月24日。1964年12月22日,三届二次全会补选主席阎永和,秘书长谢鹏芳。第四届.1965年12月24日选举委员24人、主席阎永和,副主席谢学连、吕继鸾、谢鹏芳、汪鉴亭、叶福兴,秘书长谢鹏芳。1966年5月,因“文化大革命”冲击,停止活动。1979年10月正式恢复活动,任期至1980年11月26日。第五届:1980年11月27日选举委员24人,主席于洪兰,副主席李春荣、谢良锜、叶福兴。任期至1984年7月2日,秘书长巫元秀(1984年4月任)。第六届:1984年7月3日选举委员31人,主席钟先英,副主席于洪兰、李春荣、刘位钺、谢鹏芳、符树祐,秘书长巫元秀。1985年底仍在任。1985年3月17日,六届二次全会补选副主席王玉树。
  全委会县政协历任过6届,共开全委会议13次,常务委员会议(含扩大)63次。其中第一、三、六届各召开全委会2次;第二、五届各召开全委会3次;第四届召开1次全委会后,进入“文化大革命”时期,停止活动。全委会除首次单独举行外,其后都是与县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召开,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参与县政活动。一般比县人民代表大会先一天开幕,后一天闭幕。这两天时间,用以审议政协本身事务。全委会开会期间,由委员组成提案审查委员会,处理委员提案,会后由常务委员会转有关部门处理。
  委员各界的名额和人选,由县委推荐与各界人士代表协商产生,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中安排了各界代表人物,有革命老同志、有各条战线的模范人物和先进工作者,有去台湾人员亲属、港、澳、侨眷代表和各界爱国民主人士。第五届以来,委员中适当增加了科技、文化、教育、艺术及侨台、港、澳眷属人选。工人、农民委员人选中,着重安排了技术能手、改革闯将和发展商品生产、科学致富的专业户等代表人物。特邀代表中安排了个体劳动者协会成员和从台湾回乡定居人员。第五届以来,委员的文化素质和年龄结构有较大变化。如第六届委员135人,其中青年占13.3%中老年占86.7%,最年轻的21岁。委员中具有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83人,占63%,其中技术员以上职称的36人,占委员总数的26.7%。
  [=此处为表格(历届政协委员组成情况表表20—7)=] 选举每届首次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该届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在届期内上述人员中如有出缺或需增加时,山下次召开的全委会补选或增选。第一届至第四届未设专职主席,均由中共县委书记兼任。历届均未设专职秘书长,由县委统战部长兼任。只设专职副秘书长一人。
  [=此处为表格(政协历届主席任期表表20—8)=] 机构全委会闭会后,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日常工作。同时组成各工作组开展活动。首届二次全委会后,分设机关、工商、文教卫生和社会4个小组。第二、三届设社会、工商、文教艺术、医药卫生4个工作组。第四届改设社会、工商、文化教育、卫生科技4个工作组,并设学习委员会。第五届设学习委员会和文史资料、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医药卫生、对台侨务5个工作组。第六届前期仍依照第五届,设立各组。第三次常委会后,增设经济工作组,各工作组成员由常委和部分委员分任,副主席分工具体领导。主席总理各组。
  1966年8月以前,县政协与县工商联合署办公,设县人委院内。工作人员有专职副主席、副秘书长等5人,1979年10月,恢复活动后与县委统战部联合办公,未设专职人员。第五届有专职人员8人,在县人民政府大楼办公。第六届,有专职人员13人。
  主要工作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每当中内或省召开重大会议后,即及时召开常委会或其他会议,传达贯彻。针对国际国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即组织学习。协助县委、县政府完成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1979年恢复活动以来,开展了宣传贯彻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等重要法律;协助实篱严惩经济领域犯罪活动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参加机构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帮助中共整党;参与“三胞”(台胞、侨胞、港澳)联谊工作,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发挥协商监督作用每次全体委员会议列席且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主席与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纪检委领导同志一起经常参加领导层对全县重大工作的决策研究。并通过政协委员的提案,进行民主监督。自第一届至第六届(缺第四届),共收到提案853件,提案范围广,大部分质量高,受理单位都认真作了处理; 协助党和政府落实各项政策 1961年进行了统战政策全面检查。补发了大跃进期间工商业者150人的股金和定息,以及小商贩21人的工资,恢复了80个受到非正常撤职处分者的工作。协助按排了第一批摘掉“右派”帽子38人的工作。1979年10月,政协恢复活动后,对一至六届委员共680人次落实了有关政策,201名错划右派全部得到改正。还通过来信来访,帮助解决了一些人的历史遗留问题; 整理文史资料编印了《建国以来赣县农业大事记》,组织撰写了《蒋经国在赣县梅林二、三事》、《江西政干团》、《特训班》、《孙中山赠戚府对联》等文; 做好“三胞”眷属工作,配合县委统战部、对台办公室和县政府侨务办公室,宣传和落实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鼓励“三胞”眷属与身居海外,台港澳的亲人通信、通汇。据1985年3月统计,“三胞”眷属与亲人通信联系的有259户,其中通汇175户,通汇总额人民币10万多元,回乡探亲的日益增多。1983年,去台30多年的戚武全回乡定居; 自我教育“文化大革命”前,主要是通过学习,解决“听”(听毛主席的话)、“跟”(跟共产党走)、“走”(走社会主义道路)问题。一至三届派到赣南社会主义学院学习的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共128人。1961年9月1日,县举办政治学校,训练工商界代表39人,“右派”分子240人。1962年训练150人,这个时期,极少注意发挥政协委员应有的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自我教育进入新阶段,成为委员的自觉行动。政协委员认识到任重道远,要成为党的诤友。
  第四章审判机关第一节机构民国以前,县无专职司法机关,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一切刑、民诉讼由知县聘请人员,协助办理,知县行使案件裁判权。
  民国初,仍由知县兼理。3年(1914)在县成立江西高等审检分厅。审理赣南各县第二案件。4月6日,废除县政府兼理司法旧制,司法独立。在江西高等审检分厅内附设赣县地方庭,审理县第一审案件。同年9月,审检分厅分设,成立江西高等审判分厅。11年改称江西第一高等审判分厅,县地方庭附设如旧。16年9月,江西委一高等审判分厅与江西委一高等检察分厅复并,设立东西控拆法院赣县分庭。裁撤原附设之赣县地方庭,第一审案件改由县司法处办理。17年2月,江西控拆法院赣县分庭改组为江西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内重设赣县地方庭,裁县司法处。25年4月,裁附设之赣县地方庭,正式成立江西赣县地方法院。内设审判、检察二部。审判部有院长、推事、书记官、执达员、录事、庭丁、公丁等职。地方法院附设看守所。监狱有管狱员、主任看守、男女看守、监丁等。解放前夕,赣县设有赣县地方法院,同江西高等法院一分院合署办公,地址在赣州地区公安处。
  建国后,民事纠纷由民政科代理,刑事案伯则由公安局办理。1950年4月1日,赣县人民法院成立,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1953年12月设立人民接待室。1955年设立审判委员会。1955年2月设立江口人民法庭,6月设立桃江人民法庭,1956年4月设立五云人民法庭。同时院内增设秘书室。1968年2月,“文化大革命”中,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合组保卫部,实行“军管”,统理刑、民案件。1973年3月复设县人民法院,内、下设机构同时恢复。1974年12月增设田村人民法庭。1981年3月,设立经济审判庭。1981年4月,秘书室改办公室。1985年底法院内有刑事、民事、经济3个审判庭和办公室,院外有田村、江口、桃江、五云4个人民法庭。有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助审员、书记员、法警、法医、勤杂员等,共37人。
  第二节刑事审判民国时期,地方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部侦察、侦查终结、提起公拆移交审判。民国34年(1945年)1月至10月,侦察案件262件(见附表),审判案件169件。民国35年,侦查案件752件,审判案件为597件。民国36年,侦察案件737件,审判案件368件。
  建国后,办理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批捕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原审判。县人民法院成立以来,依照国家法律,惩处了反革命分子和破坏国家建设、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案例惯窃案被告罗贤春,县人,男,21岁,自1982—1983年,携带手电筒、钢丝钳、螺丝刀、马钉等作案工具,先后流窜到赣州市、宁都、泰和、广昌和县内的江口、茅店、大田等地,乘无人之机,采用撬门、扭锁、爬窗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15起。盗得人民币822.80元,粮票281斤,电唱机、收录机各一台,磁带、生猪、香烟、食油。提包和各式衣服等物计54件,价值919元。被告将电唱机、收录机、生猪和食油等锁赃得款262.70元。归案后1983年9月14日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罗贤春流窜作案,盗窃大量公私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惯窃罪。为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罗贤春有期徒刑15年。
  纵火案被告人彭开基,田村乡人,男,38岁。彭的妻子已生育3女1男,后做了绝育手术,因此彭对计划生育工作一直不满,怀恨在心,1983年5月18日傍晚,伙同刘维洋(携带妻子和4个小孩逃避计划生育的离职工人,后畏罪自杀)在彭的家门口小河边合谋烧死住该大队的县计划生育工作组人员。次日晚10时许,被告彭开基和刘维洋携带煤油、手电筒、打火机等作案工具,窜到庙前大队部门外打算放火,因工作人员未就寝,便隐藏于大队部旁的小学边。凌晨一时许,大队部已熄灯,被告彭开基和刘维洋即用芦其、豆蒿等易燃物将大队部前后门堵住,由彭开基洒上煤油,用打火机点燃后与刘维洋逃离现场。幸被群众及时发现将大火打灭,但已将前后门焚毁。经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开基仇视政府计划生育政策,伙同刘维洋放火妄图烧死计划生育工作级人员,用心险恶,情节严重,危害极大,已构成放火罪。归案后,态度又极为顽固,应从重惩处。为维护公共安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1983年10月19日判处被告彭开基有期徒刑七年。
  [=此处为表格(民国34年1—10月刑事案件侦查、审判件数表表20—9)=] [=此处为表格(建国后历年刑事案件统计表表20—10)=] 第三节民事审判县地方法院,民国34年(1945)1—10月,办理民事案件159件(见附表)。35年办理民事案件329件。36年。审结民事案件205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139件,和解33件,撤回9件,裁定驳回8件,其他方式结案的16件。
  县人民法院成立后,民事审判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方针,派出审判人员深入各地办案,解决了大量的民事案件。1982年民事案件结案257件,其中离婚75件,赡养8件,房屋55件,债务6件,赔偿70件,山林水利4件,抚养1件,继承4件,其他34件。
  案例离婚案原告黄××,县人,女。1981年2月经人介绍与被告朱××结婚。婚后因被告夫权思想严重,经常为生活琐事打骂原告。1982年2月3日,原告因帮他人拔秧,被告不问情由,在众人面前对原告拳打脚踢,致使被告跳水自杀,幸被群众救起,原告向当地政府提出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勉强维持夫妻关系。此后被告恶习不改,仍经常打骂原告。原告自1983年10月回娘家居住,向法院申请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是自愿结合的夫妻,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夫权思想严重,肆意打骂原告,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为解除双方精神和肉体痛苦,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于1984年6月30日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结婚用费损失,没有理由,不予采纳。被告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处为表格(民国34年—10月民事案件分类表表20—11)=] [=此处为表格(建国后历年民事案件统计表表20—12)=] 第四节经济审判 1981年,设立经济审判庭后,审判人员进行调查研究,作好准备工作。1982年试办了2件经济纠纷案。1983年审结经济纠纷案1件,标的额2700元。1984年受理经济纠纷案7件,诉讼标的额13800元,审结6件,诉讼标的额9800元。1985年受理经济纠纷案27件,诉讼标的额49248.83元,结案19件,结案率为70.37%。
  案例经济合同纠纷案原告县民郭××,1984年11月10口与被告许××签订加工干姜片合同一份。合同规定:原告提供资金和原料(生姜每市斤0.22元)给被告,被告提供场所、技术和劳力,加工干姜片(每市斤1.45元)给原告,同时规定加工期间人民损失由被告负担,其他情况例外,产品质量以收购部门验收为准。原告购进生姜8264斤,折合人民币1818.08元,送至被告家中,并预借加工费200元给被告。在加工期间,因连日阴雨,部分干姜片霉烂变质,造成损耗,且因质量不好收购部门拒绝验收。时至1985年2月,原告才将800斤干姜片售出,每斤价1.40元,共得款1120元。此时原告发现干姜片数量不足与被告发生争吵。1985年6月1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768.08元,并追还预借加工费200元。经法院审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干姜片233斤,折款337.85元并退回结余加工费8元;原告付给付告麻袋款15元。案件受理费分担,原告18元,被告15元。
  第五节复查纠错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每年要受理一些中诉案件。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判了一批冤、错案。1979—1980年,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精神,组织了复查小组,逐案进行了复查。纠正了一批案件。
  [=此处为表格(复查1966—1976所判案件情况表表20—13)=] 第五章法律监督机关第一节机构民国以前县未设检察机关和专职检察官员。
  民国4年(1915)6月。废除县政府兼理司法旧制,检查工作归江西高等审检分厅内附设赣县地方庭统理。9月江西高等审检分厅分设,设立江西高等检察分厅。16年9月,审、检分厅合并,称酒西控诉法院赣县分庭,撤销原附设之赣县地方庭,检察工作改归县司法处。17年4月赣县地方庭改称江西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内复设赣县地方庭。撤销县司法处。25年4月撤销附设之赣县地方庭。设立赣县地方法院,仙设审判部和检察部。检察部有首席检察官、检察官、主任书记、录事、法警、公丁等职。
  建国后,1955年4月成立赣县人民检察院。在此以前刑事案件的侦察、起诉均由公安机关办理。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查机关被取消。侦察、审判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统理。1973年改归公安局办理。1978年7月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内设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办公室。1980年2月成立检察委员会。1982年4月,增设监所检察科。1984年11月,审查批捕科和审查起诉科合并、称刑事检察科、1985年底县人民检察院内设四科、一室、有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法警等职共31人。
  第二节刑事检察刑事检察是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隶捕起诉;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和对公安侦查、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1957年受理案件45件。其中批捕方面:批准逮捕人犯占受理数的52.39%,不批准逮捕的占30.95%,退回补充侦查的占16.66%。起诉方面:起诉人数占受理数的80.77%,不起诉的占19.23%。
  1961年受理案件76件。其中批捕方面:批准逮捕人犯占受理数的90.32%。不批准逮捕的占8.0%。退回补充侦量的占1.62%。提起公诉的案件占受理数的22.3%。1985年受理批捕安件51件。其中批准录捕的占受理数的72.09%,不批准录捕的占6.9%,退回补充侦查的占20.93%受理起诉案件50件。其中提起公诉占受理数的88%。
  免于起数占4%,不起诉的占1.33%,退回补充侦查的占66.7%。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占肥理数的100%。
  案例盗窃案1983年9月8日。县公安局根据掌握的李国熙盗窃团伙犯罪事实,提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李国熙及其团伙成员卢致权、卢××、谭××、卢××、卢××、卢××、罗××等8人,以追窃其刑事责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此案后,认为卢××、卢××卢××、卢××、江××、周××等6人也参与了该团伙的犯罪活动,必须同追究其刑事责任,决定批准逮捕上述14名被告人。此案最终结案,14名被告人均作了有罪判决。
  第三节法纪检察法纪检察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渎职犯罪等类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和起诉。重点检查玩忽职守、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诬告陷害、徇私枉法等案件。
  1961—1963年,查处违法乱纪案件257件,其中1961年147件1962年87件,1963年23件。
  1979—1985年,查处违法乱纪案件106件。其中立案侦查起诉案件占受案总数的5.66%,作其他处理的占94.34%。1984—1985年,处理违法乱纪案件中,构成犯罪依法处理的占受案数的15.79%。
  案例非法拘禁案县民戴××因恋爱未成,怀疑郑××从中作梗,遂于某一子夜时分。伙同王××闯入郑某宿舍,将郑从熟睡中叫起挟持到野外。用铝丝、铁丝先后两次捆绑郑的手脚。并用衣服扎住其嘴吧,进行威胁殴打。强制达4小时,此案经赣县人民榨院侦查终结,认为戴××、王××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提起公诉后,依法判处戴××有期徒刑一年,王××拘役六个月。
  第四节经济检察经济检察是办理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违反经济法规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即经济犯罪案。通过办案宣传法制、预防犯罪、进行综合治理。公安机关侦查的经济案件则由刑事检察科办理。
  1966年以前,经济犯罪形式主要是贪污。犯罪成员多是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营业员、食堂管理员。单个作案较多。如1957年—1958年上半年受理贪污案36件,犯罪成员中,会计员占28.2%。出纳员占12.82%,营业员占12.83%,保管员占46.15%。1979—1985年,经济领域中犯罪较多,共立案47件。今污案件占74.47%,资伐森林案件占25.53%。案件特点是:数额大。千元以上案伯占立案总数的91.49%、;万元以上的占8.51%。团伙作案多,共同犯罪占立案总数12.7%;数罪交织、贪污、诈骗和行贿受贿交织占立案总数的10.64%。
  案例贪污案县南塘板鸭厂会计陈××,1973年9月—1980年12月,先后勾结该厂出纳、保管多人,采取多报支出和伪造发票种种手段作案17次,共贪污公款11384.74元,陈××从中分得赃款5337.52元,赣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查清了犯罪事实,追缴了赃款,并于1982年3月30日以贪污罪提起公诉。被告人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案犯亦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第五节监所检察监所检察是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对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机构的活动实行监督,以保证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
  1955—1966年,主要是检察看守所对未决的关押是否超过时限,狱政管理制度是否超过时限,狱政策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看守人员有无违法行为等。
  1978年检察院重建后,根据监的检察任务,既抓检察监督,又主动配合、协助看守所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持文明管教,看守所连续7年元事故,被评为省、地先进单位。
  第六章公安第一节机构明、清时,县置典史署,边元地区更置巡检署。设典史、巡检等辅佐知县理治安、缉捕、监狱等事、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巡警总局,下辖东、南、西、北及东建涌、西南外6个分局,负责县城(今赣州市、下同)治安。
  民国元年(1912),巡警总局改称警视厅,辖东、南、西、北4个警察署。2年更名警察总署。警察署改称分署。6年改组称警察所,分署改称分驻所。11年改称警察局。13年复名警察所,辖一、二两个区署。16年改称公安局。21年撤区署。27年复名警察乙。30年(1941)开始于各区署及重要乡镇设置乡村特务警30班。32年特务警改称区、乡警察所。36年增设大湖、王母、江口、龙口分局。38年(1949)强化警政策机构。改警察局为警察大队,下辖4个中队。分驻所派出所改称分队。水上警察则由省警察厅派驻。民国2年为江西水警总队第3队。15年改归省队。后中断。26年复派,为第9队。
  1930年10月,在苏区田村成立赣县政治保卫队,队员100余人。12月并入赣县红色警卫营。1931年2月改编为县警卫营。5月改编为南路军独立二团。1932年1月,设立国家政治保卫局赣县分局,1935年2月停止活动。
  1949年8月,赣县解放后,即成立人民政府公安局内设秘书室,治安、侦察股。10月增设户籍室。1951年1月增设审讯股、看守所、桃江派出所。1950年1月成立县公安队(属公安机关建制)。1952年县公安队改属公安部队建制,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赣县公安队,12月改称中国人民解军赣县公安队,公安局于是年7月增设执行股。相继设立新圩、武陵、善边、湖边4个劳改农场(新圩、武陵、善边、1959年12月撤销、湖边1963年7月撤销)。8月成立劳改队、增设沙地派出所。10月秘书室改股,侦察股改政保股,审队、执行2股合并称监管股。1955年3月15日,赣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改称赣县公安局、8月1日,公安队改为人民武装警察。称江西省赣县公安局民警中队。1963年2月、县民警中队(属公安机关建制)改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民警中队。1964年10月,增设荫掌山林业派出所和白石山矿区派出所(均1968年撤销)。1966年7月1日,县中队划归县人民武装部领导。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省赣县中队。1968年2月,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军管。4月公安局解体。1968年4月成立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行使公、检、法三机关职能。1971年8月增设梅林派出所。1973年撤销保卫部恢复公安局内设秘书、治安、政保、预审4股。1974年3月增设消防凤。增设消防队。1975年12月起,县中队归属公安机关建制,改称江西省赣县公安局武装警察中队。1976年10月,梅林镇派出所改赣县公安局梅林派出所。1980年1月成立刑侦队。4月局内设的股改称科,增设经济文化保卫科,改职掌科为以序数称科。1981年8月增设政工科。9月复设荫掌山林业派出所,10月增设治安拘留所。1982年8月增设田村,江口、沙地、桃江派出所。1983年县公安武警中队改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赣县中队。1985年6月增设林业治安科。9月增设南塘、湖江、大田、韩坊、白石派出所。
  1950年11月,开始建立乡村治安组织。至1951年12月,全县建立乡治安保卫委员会118个,委员1141人,村治安小组575个,1717人,以后随着形势发展进行了整顿,1985年共有各类治保会400个,1916人,治保小组1034个,1779人。
  人民公安机关是治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其主要职能是治安、保卫、侦查和预审。
  第二节治安建国前,历任县官注重治盗,镇压人民反坑更不遗余力,旧志载,明正德十二年(1517)、王阳明行十甲牌法,主要是监管人户,防止窝逃、窃盗、“犯上”。实行连坐,清初重立保甲。十家为甲、十甲为保,保立保正。
  民国时期,继续实行保甲制度,十户为甲、十甲为保,设甲、保长,若干保成立联保办事处,设立任。多次进行整顿,办理联保连坐切结,重在“剿共”对土豪劣绅流氓无赖拢乱社会治安,则熟视无睹或沆瀣一气,社会秩序混乱。烟、赌、娼、向来公开活动,危害甚烈。蒋经国任江西省第四区行政督察专员时实行严禁。民国28年(1939年)明令严禁烟、赌、娼、当年查封宝成等土膏行。成立戒烟所、强迫戒烟。将抓获烟犯送“强民工厂”做工,蒋经国还亲自抓赌,给赌徒以罚款、罚跪示众等惩处。民国30年,停收花捐,关闭妓院,妓女集中于妇女工厂训练,安排从良。烟、赌、娼风戢,社会风气一振。
  民国34年,县警察局处理案件199件,其中妨碍交通4件,妨碍卫生7伯,害风化31件,民事调解14件,构成刑事7件,汉奸嫌疑35件,妨害他人身体财产18件,窝犯39件,卷逃6年,赌博6件,地为不检4件,其他28件。
  建国后,县公安机关担负治安任务,捍卫无产阶级专政、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剿匪镇反解放后配合驻军剿匪,收缴反动武装,歼灭了刘义、肖邦三、李焕宁3股武装土匪和其他残匪。至1956年,境内土匪全部被肃清,1950年11月至1953年3月,分三个阶段开展镇压反革命分子运动。破获了以廖世桥、彭哲秋为首的“中国人民救国军赣南纵队”。以江克华、罗章灏、熊煤炭、董世彬为首的“中国人民自由军”。以李瑞棋为首的“中国人民救国军赣南纵队第七支队”。以韩阜成为首的“中国人民自由军组织”;以刘达忠为首的“中国人民自由军闽粤赣军区第二分区司令部;以宋声英、博传英为首的“中国人民反共自卫团”等地下反革命组织。集中打击了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共1516名,其中处决334名,关押423名,管制665名。死45名。摧毁了革命残余努力,安定了社会秩序。
  反动党团特登记遵照省人民政府(1951)府公安字第一号和《转发中南区反动党团分子及其他反革命分子登记条例》的规定,县人民政府颂发《反动党团特等分子登记》布告,宣传“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号召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对境内的反动党、团、特人员,开展全面清查登记工作。
  登记时区别对待,一般人员只填表,中请脱离其反动组织关系。骨干分子则应填自首登记表,写自传,交待组织,谈问题。全县登记反动党、团、特骨干136人,一般分子529人,从而掌握了国民党、三青团、青年党和军统、中统在赣县的活动情况。
  取缔反动会道门县内反动会道门组织有真空道、乩坛、同善社、大刀会、一贯道、大乘教等6种。共设有大小坛、堂73个,道徒2453人。真空道于1951年传入白鹭,分布韩坊、桃江、沙石、五云、沙地、湖江、茅店、江口、吉埠、南塘、田村等乡,有大小坛37个,道徒1580人。乩坛于1922年传入田村,有宝善堂、明化堂、广化堂、成化堂等名称,分布田村、江口等乡,设大小坛6个,道徒442人。同善社于1924年传入蟠龙、和乐、分布桃江、蟠龙、湖边、茅店、江口等乡设大小坛5个,道徒105人。大刀会于解放前夕组织、分布五云、江口、吉埠、南塘等乡,有堂(坛)9个,道徒75人。一贯道也于解放前夕组织,分布蟠龙、湖边等乡,有堂(坛)2个,道徒31人,大乘教分布田村、三溪、南塘、吉埠、石芫、江口、茅店、沙地、五云、储潭、小坪、韩坊、桃江、大埠、阳埠、沙石、大田、长洛等乡,有道徒220人。反动会道门的主要罪行:讲经传道、聚众拜忏、积极发展道徒;称王称帝、封官委职、发展组织;炮制、传抄“道书”,散布变天思想,言论,驱鬼治病,蛊惑群众,诈骗钱财;煽动群众,抗拒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1953年3月,县局组织力量取缔反动会道门,对民愤大,罪行重的27名重要分子判处死刑,8名被关押,131人一般道徒进行退道登记。1957年3月反动会道门又灰复燃,老道首、道徒重操旧业,在湖江、田村等地煽惑群众2500多人“拜神念经”,诈骗钱财。县局及时依法逮捕为首分子8人。1958年2月全县再资开展取缔反动会道门运动,对首要分子,中小道首,道徒共143人分别作了处理。
  严禁烟、赌、娼建国后实行长期严禁,随时发现,随时取缔。1950年根据中央颁布的禁毒法令精神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藏、贩卖、种植罂粟和制造鸦片。医疗使用的鸦片制剂要指定专人。专柜管理,违者受法得制裁。1952年县人民政府发出禁毒烟布告,开展查禁运动。全县登记吸毒579人,贩毒32人,种制1人。逮捕烟毒犯9人,管理制4人,收缴烟枪42支。1954年4月整顿社会治安。集中力量处理了赌博、卖淫案32起,并对全县的吸毒者、赌徒和妓女进行了训诫教育,责令限期戒绝。之后大多数娼妓、赌徒改邪归正,屡教不改者则受到打击。1982年1月,打击流窜犯罪活动中,查获赌博30起,200余人。
  清查残余反革命 1956年3月至1959年6月,公安部门协助县委在全县开展肃清一切暗藏的残余反革命分子的运动。对隐藏在机关、企业、工厂、学校内部的反革命分子进行了内查外调,检举揭发。有512名反革命分子,坦白交待,逮捕反革全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100名,缴获手枪4支,子弹1465发,手榴弹9枚,刺刀5把。反动证件等345件,反动书刊1974本。1959年1月,在社会上开展彻底清查残余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扫残”运动,历时4个月。查出反革命分子123名,坏分子63名。收缴短枪2支,子弹108发,手榴弹7枚,反动证件、书刊等115件,1960年底至1961年春,县公、检、法机关抽调干警到18个公社结合农村整风整社,开展群众性的镇反运动区挖出反坏分子86人,管制142人。因在“左”的思想指导下,肃反运动扩大化,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这些冤、假、错案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得到纠正。
  综合治理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造反派”破“四旧”进行抄住宅、焚书物、毁古迹,进则“文功武卫”相互斗殴,公安政法机关被“砸烂”,社会主义法制遭践踏,社会秩序混乱。1967年6月29年赣州地区、赣州市和赣县两派群众武斗,绑架凶杀,死173人。7月4日至13蟠龙公社、在随意抄家斗打的歪风煽惑下,杀死地、富、反、坏分子33名,其中旧保长、旧军医、小土地政治身份各1人。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拨乱反正。从1979年起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配合。纠正“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并依靠全县人民开展了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对失足青少年进行挽救。全县建立了88个帮教小组。对474名有违法和轻微犯罪的青少年进行帮助教育。1982年起,统一对流窜分子进行了5次打击。共收审盗窃、诈骗、聚赌。卖淫。投机倒反、起私和迷信活动等违法犯罪人员240余人。缴获现金3000余元,手表83块及一批其他脏物。
  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活动 1983年8月根据中央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指示,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自1983年8月至1985年底共进行二个战役,统一行动7次。收审杀人、强奸、抢劫、流氓、盗窃、诈骗、赌博、卖淫、迷信和反革命各类人犯796人,批捕493人,依法判刑389人,其中死刑7人,死缓1人。无期徒刑5人。有期徒刑376人。不足捕判407人。摧毁流氓团伙20个(团伙骨干100人)。缴获一批凶器及作案工具。
  第三节侦察侦察工作分政治侦察和刑事侦察,由公安局负责。政治侦察主要是与暗藏的间谍、特务和反革命分子作斗争,打击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刑事侦察则是运用技术手段预防、揭露和打击刑事犯罪。
  政治侦察建国后公安局政侦部门与有关部门配合,充分依靠群众。自1950年至1959年1月,侦破“中国人民自由军”、“中国人民救国军赣南纵队”、“中国人民自由军组织”、“中国人民自由军闽粤赣军区第二分区”、“中国人民救国军赣南纵队第七支队”、“中国人民反共自卫团”、“赣南民众自卫队谍报组通讯组”、“中国人民自由军赣南支队”等反革命地下军组织案,共逮捕反革命地下军分子127人,缴获大批枪支弹药和其他罪证。1963年5月和1964年4月,先后侦破“反共救国军和“中国人民反共救国委员会反革命组织案,逮捕首要分子4人。建国以来还侦破一些敌特挂勾案,反动标语、反动口号、反动传单、反动信件案(简称“四反案件”),这些案件中,除多数是坚持反动立场的反革命分子外,也有属于觉悟不高或对执行“左”的政策不满的群众。
  案例敌特挂勾案 1981年上半年,沙地乡中庄村赖××,多次收听敌台,思想严重质变,敌特挂钗案连续3次与敌特机关写挂勾信,诬蔑社会主义,称颂台湾国民党当局,并与敌特约定时间,在其住处山顶和树上,悬挂灯笼为信号,企图接受空投武器,金钱和物资进行反革命活动。
  刑事侦察建国以来,刑侦部门坚持“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察、及时破案”的方针。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建国初期因旧社会遗留一批反革命分子、散兵游勇、地痞流氓,惯盗等社会渣滓。刑事案件多。公安局结合整肃社会治安和镇反筹运动,侦破了一批刑事犯罪案件。1953年镇反运动结束后,刑事案件又大幅度回升。1954年4月至8月,全县统一行动。逮捕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流氓、惯盗、惯赌等105人。“文化大革命”中,公安机关瘫痪,犯罪分子横行。重大恶性暴力案时有发生。1976年采取取破大案,挖团伙打流窜的措施。1983年8月至1985年底,县局根据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在县境进行了二个战役。共七次统一行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打击流窜犯罪是侦破大案要案,打击现行和制止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1958年4月,全县开展打流窜犯罪活动,集中审查来历不明的外来人口。期后,1960年初,1964年11月。1975年,1977年集中打击流窜犯4次。侦破刑事案170件。共逮捕503人。1980年至1985年共侦破各类刑事案件485起。其中凶杀案25起。爆炸案2起。强奸案31起。伤害案10起。抢劫案30起。盗窃案354起。诈骗案14起,投毒案2起,其他案17起。
  案例故意杀人案南塘乡南塘村民王霞居。因怨恨儿子、儿媳。心怀报复。1985年3月10日,王犯见四下无人,把亲生孙女王英(6岁)抱至厅后灰堆旁,用手扼住王英的喉咙,进行强奸。后用犁铧猛击王英头部致死,将尸体抛弃在棺材〓背山窝干沟内。经县局专案人员43天侦察破案,依法将王霞居判处死刑。
  盗窃团伙案首犯李国熙原是县钨矿精选厂工人。1977年起伙同卢××、谭××、卢××、卢××、卢××、罗××等14人利用夜晚,先由李国熙将县精选厂仓库钨砂盗出库外。然后由同案儿子盗运销脏。分脏则由卢致权经办。该团伙自1977年至1983年共作案37次,盗窃钨砂4983.6公斤,折款27210.46元。销脏得款20586.97元。其中李国熙作案37次。得脏款5099.96元,卢致权作案37次,得脏款8795.41元。其他案犯作案次数和分得脏款多少不等。结案后,首犯李国熙。卢致权被判处死刑。其他12名案犯分别判处刑期不等有的期徒刑。
  诈骗案案犯刘×原是白石粮管所职工。1981年从部队因贪污复员,到粮所工作后不思悔改。1983年2月起利用给仓库保管员代班的机会,偷得盖好保管员私章、仓库条章和粮所公章的粮油入库凭单100张。采取仿保管员笔迹。虚填粮油入库凭单。将凭单存根塞回保管员抽屉等手,段。伙同谢××、余××、林××、刘××,诈骗国家钱财。自1982年9月26日至1983年7月7日,共伪造粮油入库凭单50份。得款2657.82元,主犯刘×得脏款1446.62元,同年8月破案。刘×谢、余、林被依法逮捕。
  抢劫案罪犯程亦桃、赖建德、钟远镗、刘××、刘××、许××、许××、刘××、邱××、赖××、李××、陈××等人,好逸亚劳。先后自1979年,1982年开始,经常集伙流窜崇义、大余、南康、赣州市、信丰和县内阳埠、大埠、大田、长洛、田村、韩坊等地赌博和调戏妇女。困此多次受到政府的批评教育和公安机关拘留处罚。但不思悔改,发展到行凶抢劫。
  1982年12月14日,钟远镗、程亦桃、许××、刘××、邱××、刘××在韩坊赌博,诬陷赴圩人黄××偷了别人衣服、对黄进行殴打乘机劫去黄的手表一块。
  1983年元月25日,程亦桃、刘××在桃江公社浓口公路边。故意对过路的二个人挑起事端。拳打脚踢,劫得手表一块。5月27日赖建德、程亦桃、刘××在长演圩向摊贩张某强索钱。因张无线,强搜张的提包、口袋、一无所获,即将其摊子推翻。在张胸前猛击一拳。抢劫小刀一把而去。
  5月28日,程亦桃、刘道烟、赖建德、许××4人,持刀在桃江河排,对龙南县放木排的朱某等3人,强行搜身,劫得人民币21.13元,手表一块,衣服二件、同时将朱的臂、胸刺伤。5月31日程亦桃、赖建德、许××、许××在阳埠公社立新大队。冒充公安人员,对过路人黄某拳打脚踢,劫手表一块。人民币86元。案发后11名犯罪分子均被捕。经审判依法判处程亦桃、赖建德死刑。钟远镗无期徒刑,其余人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刑侦技术从无到有,逐步发展。1956年起陆续派出干警到上级公安业务部门学习掌握现场勘察、尸体检验、采取痕迹物证,现场拍照等一般刑侦技术。并配置简要设备。“文化大革命”中,刑侦技术被视为技术挂帅。发展受到阻碍。1980年1月县局刑侦队成立。刑侦技术有较快发展,添置和更换了一批刑侦器材。1984年被列为三级刑侦技术点。
  第四节四类分子改造 1952年12月,根据公安部分布《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加强管制反革命分子,被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共837名。1953年3月,管制反动会道门为首分子13名。1956年5月,开展一次对敌政治攻势,有512名反革命分子交待或补充交待罪行。共收缴手枪4支、子弹1465发,手榴弹9枚,剌刀5把及其他反动证件、证章、书刊23件。1956年8月,吸收改造好的四类分子地主2974人、富农2496人,反革命分子547人参加农业合作社。12月对全县四类分子7751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一类3450人,入社为社员;二类3367夫。入社为候补社员;三类717人,管制生产;四类217,依法管制。此后每年对四类分子评审一次。1958年2月,以区为单位对5452名四类分子集训教育。1979年4月,根据中央决定。除绝少数坚持反动立场的四类分子外。一律摘掉帽子。全县尚有四类分子3940人。此次摘帽3230人。1983年8月,县公安局印发给四类分子一律摘掉帽子的通知,此次给尚未摘帽的,四类分了全部摘掉帽子。
  第五节交通安全管理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1971年后,以县交通监理站为主,公安局治安科专管人员协助。一般交通事故由监理站处理。重大事故则由公安局会同监理站勘查现场,调查,依法处理。
  监理和治安部门每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一次年审,审验合格方可行驶和驾驶,还经常进行路检。进行安全教育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江河航运安全则由县航运站协助赣州地区航舶监理所办理。
  渡口安全管理县公安局协助交通局、监理站在县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每年对乡村泫口进行1—2次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县。为保证渡口安全,经常对渡口和过渡群众进行安全教育,在渡口设立永久标牌。宣传《渡口管理办法》,每条船张挂《渡口守则》。发现超载、违章运渡及时处理。1977年9月起,由县交通运输管理站分管渡口。
  自行车管理 1956年自行车管理由税务所移交公安局。1957年复归税务局。1977年随着自行车社会拥有量增加,为防范盗窃,减少交通事故。再次将自行车管理移交公安局。自行车管理制度蝇:新购车凭发票和单位证明,于一个月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入户,钢印编号,领取执照、牌照。旧车每4年更换一次牌照,每年一次年审。转卖自行车要持原车执照。牌照办理过户手续。1984年县局发布《关于加强自车管理的通告》,同时对全县原有自行车换发牌照,对新购自行车打钢印、发牌照,共发放牌照17720件。
  [=此处为表格(1968—1985年交通事故统计表表20—14)=] 第六节户籍管理旧志记载,明正德十二年(1517)始立十甲牌法。城乡军民、每家置一牌,写明门户、籍贯、人丁、田粮、有无暂住人口等项,挂于门首,编十家为一甲牌,开列各户姓名等项,造册报县备查。清同治年间,县城编设门牌,地方官会同保甲委员随时查核户口。
  民国31年(1912)设立户政室,各乡设户籍主任,进行户口登记,编造户口登记簿,同时颁发《赣县统一检查户口暂行办法》。民国36年2月,曾实行国民身份证制度,及十家联保联坐制度,加强对人民的专制统治。
  建国后,1949年10月设立籍室,配有户籍干事,负责户口管理工作,同时抽调公安干警,组成工作组查核城镇的居民户口,进行户口登记。发放户口簿,编订住户的门牌。建立外出、来客、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变动登记制度,初步掌握了城镇人口基数。1951年按照公安部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县人民政府布告,规定县内居民应向公安局如实申报、登记户口。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整顿了户口,换发城乡户口簿。农村户口委托区、乡人民政府代管。1956年5月,对全县常住人口进行了一次核对、普遍建立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四项变动登记的启口管理制度。1958年1月,结合普选,又整顿了一次城乡户口,进一步严格了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常住暂住等制度,全面换发了中央统一制定的新户口簿。1963年2月,配合普选和准备开展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又进行户口核对换发新户口簿。1982年结合准备第三次人口普查、整顿户籍、农村重建户口簿,县城街道还建立住家户门牌。对旅社、招待所及流动人口、实行严格登记,经常检查,做好治安防范,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1958年4月,清查流动人口1500人,从中查获反革命分子35人,刑事犯罪分子9人,通缉外逃人犯32人。现行户口登记是设公安派出所的乡。由分安派出负责。未设派出所的乡由乡政府代理。全县每年进行一次年终统计。核实年终人口数,澄清迁入、迁出、出生和死亡四项变动情况。
  户籍管理中注意加强对重点人口的管理。1952年首先对城镇反革命、刑事犯罪和危害社会治安的可疑分子,以及依法判处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监视居住分子,或因民事纠纷激化,可能铤而走险者重点管理。1957年又扩大到农村。“文化大革命”后管理对象主要为事行违法犯罪者。其中多数为青少年。县局经常组织干警对重点人口进行调查、分类建立档卡。
  1977年11月,依照公安部《关于户口迁移的规定》从严控控制城镇人口的原则,县局严格、控制了农村迁往城镇(简称“农转非”)的人口。但根据不同情况,合理批准了一些“农转非”户口。1980年至1985年全县“农转非”共4964人。其中家属投靠201人,落实政策966人,其他3797人。
  第七节特种行业管理为维护特种行业合法经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这些行业进行犯罪活动,县分安机关对旅馆、刻字、印刷、旧货、钟表修理、茶店、誉写、公共娱乐场所,自行车修理等13种行业加强管理。
  1950年初对全县特种行业进行调查登记。共登记86户,同时还建立了旅客住登记制度。1957年后私营旅栈业,修理业相继公私合营后,特种行业户减少,管理一度放松。1963年2月,县局社会商业部门加强市场管理,对全县263个特种行业户进行重点整顿。给符合标准的260户发了许可证。其中废品收购21户、清茶业144户。旅栈业33户,单车修理业8户,鸟枪修造33户,刻字10户。染布11户。“文化大革命”中,特种行业几乎被取消。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特种行业有较大的发展,管理工作量增加。1985年春起,列为行业管理的只限于旅馆业。刻字业、生产性废金属收购和信托寄卖业。同年12月省人民政府通知。上述4种行业。由公安机关开具备案登记证。1985年全县有特业户73户。其中旅社业18户,刻字业6户,收购生产性废金属业49户。
  第八节枪支及危险品管理枪支管理解放后,县局配合剿匪反霸收缴民国时期流散在社会上的武器弹药。全县共收缴步枪1509支,轻机枪19挺,手枪102支,子弹50520发。1951年依照有关规定。对持枪者实行持枪证的管理制度。规定不准丢失。不准转借、转让、公枪由专人、专库保管、枪、弹分别存放。严防被盗和其他事故。1982年县局对全县枪支。弹药进行了一次清理、换发新持枪证。1985年赣州地区公安处对县有关部门的枪支进行年审。对应佩枪而无证的补办了持枪证。并收回了不符合佩带规定的枪支。
  危险品管理建国后即对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使用实行专门管理。1957年12月县局对生产、经营危险的单位进行了登记、审批和发证。1959昕9月按上级规定。生产爆炸品的单位(如土硝、爆竹厂)和储存爆炸品的仓库迁离稠密民居、交通要道、桥染周围、并对生产、运输和保管人员严加审查,选派政治可靠,精通业务人员担任。1961年1月进一步健全了各种制度。“文化大革命”管理放松、造成了许多不安全因素。1982年起,爆炸物品改为公安部门管理,物资部门经营、以纠正乱购乱销。1984年1月6日,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颁布后,县局要求爆炸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健全各种规定章制度,并规定:凡经常大量使用爆炸品的单位于年初与物资供应部门签订购销合同,将副本交县公安局存查。使用时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详列购买品种、数量用途到县公安局办理购买、运输手续;临时使用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乡公安特派员或派出所民警核实,签发购买爆炸物品呈批表。到县公安避办理购买、运输手续。未经公安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转让或让售爆炸物品。县分安局对全县1200名爆破专业人员进行了一次专业训练,经考核合格,给89名爆破手发了爆破人员作业证。1984年9月,根据赣州地区公安处等单位发布的《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布告》,县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由县公安局发许可证,工商局发营业执照。乡村企业统一组织生产。烟花爆竹的销售点则由供销社、公安局、乡镇企业局协商决定。调进烟花爆竹,由县杂品公司统一向赣州地区进货,销售点则由商业局、公安局、工商局、协商决定。1985年全县发许可证的有“雷管炸药(氯化钾)销售单位306户,储存单位39户,使用单位和个人14户;烟花爆竹生产单位64户。
  第九节治安处罚 1957年10月,县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般治安案件由派出所,乡特派员或单位保卫人员查处。需拘留或罚款的,报县局批准。县局治安服重点查处拐卖妇女、儿童,虐待致死,贩卖淫秽书画,卖淫、斗殴等安件。执行过程中出现过处罚面过宽等现象。1959年裁决处罚权收归县局。1960年10月按上级规定《条例》暂停执行。
  1980年,县局据公安部通知恢复执行《条例》。1980年至1985年共查处各类违犯《条例》案件810起,处于警告8人(次),罚款133人(次),行政拘留955人(次)。
  第十节消防清同治九年(1870)县街坊设保安局,募捐购置消防器具,立章程40条,救护火灾,防止趁火打劫。
  民国时期,有赣县防护团(又称“救火会”)是商会领导下的民众组织。其职责是消防和救护火灾。抗战期间担任防空扑救日机轰炸时所造成的灾害。
  建国后,消防工作由公安局治安股负责,消防组织逐步健全,消妨器具不断充实。每年都要开展以防火为中心的安全大检查,普遍订有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50年代,消防设备有马达水龙机6架,人力水龙机23架,水枪210支,火钩35对。各机关单位各有太平水桶,水池,泡沫灭火器、砂包、安全帽等。1963年全县开展了三次防火大检查,添置水枪17支、太平桶2只、消防桶20只、火钩27把、砂包300只。安全帽20顶。1964年3月份在沙地、江口、蟠龙等圩镇巡回进行防火、防盗展览。1974年3月,增设消防股和消防队。有干警28人,水罐车1辆,指挥车1辆、消防配套设备一批。
  至1985年底止。列入县消防重点保卫单位42个,均成立了义务消防队。分布全县22个集镇、其中粮食系统20个;供销系统16个,石油公司、印刷厂、橡胶厂、三糖厂、瓷厂、化工厂各1个。共配备机动泵13台。水枪13支、水带28盘、各种灭火器485个。
  据消防资料统计。1974年至1985年,全县发生火灾事故106起。损失折合人民币584654元,(不包括1962年小坪等乡和1977年2月小坪乡山林火灾)烧死23人,烧伤2人。火灾起因多系用火不慎。
  [=此处为表格(火灾损失统计表表20—15)=] [=此处为表格(重大火灾情况表表20—16)=] 第七章司法第一节机构建国前,县无独立司法行政机构,明、清时知县兼理,民国时地方法院兼理。
  建国后,仍由法院兼理。至1980年11月如立司法局,司法局负责管理法制宣传、领导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人民调解工作和培训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1985年底司法局有局长、副局长、调研员、工作人员(含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共14人。
  第二节法制宣传民国时,国民党县党部,县政府等机关,曾进行行过《宪法》、《兵役》等法律宣传。
  建国后,结合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抗美援朝等运动和婚姻法。宪法的颁布,开展了大规模的法制宣传。1951年有宣传员190人,读报组712个,共11640人,印发宣传材料1500份。1954年至1955年,组织12279人宣传《宪法》,接受宣传的群众20.6万人,占总人数的66.6%。此后法制宣传工作逐步减少,设立司法局后得到加强。1983年开展“宪法宣传月”、“法律知识宣传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宣传月”、“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宣传月”。1985年成立县普及法律堂工作领导小组。县直单位及各乡扣应成立普及法律常识工作领导小组。县直单位及各乡相应成立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96个。1981年至1985年,制作法制宣传板报1.2万余次,印发宣材料3.5万余份。广播宣传1300余次。幻灯宣传2千余次,订调阅法制报刊千余份,组织法制宣传队54个,举办专题法制报告会2700余次,受教育30余万人次。法制展览66次,受教育14余万人次。
  第三节人民调解明清时,乡约、里正负解讼之职。
  民国32年(1943),政府颁布《乡镇调委员会组织规程》。县各乡镇均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项目有店房、债务、赎典、田产、地役权,排除侵害等民间纠纷共33项。
  建国后,1952年冬至1953年春,乡一级建立调解委员会。1953年冬除梨园、江口、桃江、大埠乡,其余各乡调解委员会并入民政优扶委员会。1954年重建乡调解委员会。调解员651人。“文化大革命”中,调解组织瘫痪,1973年开始恢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迅速发展。1981年各乡(镇)都配设司法员。成立乡(镇)调解委员会。1984年改称乡(镇)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整顿充实村级调解委员会285个。调解员共1650人。储潭乡白涧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刘镛禧,调解纠纷有显著成绩。于1985年出席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者先进代表会。1981年至1985年县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纠纷10038件。其中婚姻家庭1450件。山林水利918件、耕牛农具733件,债权务702件,房屋土地1989件,财产继承319件,赡养抚养282件。损(伤)害1033件,其他纠纷2612件。
  第四节法律顾问民国24年(1935)4月,成立县律师工会,研究法律,举办法律咨询服务。29年2月改组。37年3月行政主管官署督令改造。
  建国后至1980年前,县未设律师机构。1954年始行辩护制度。1956年始行律师制度。1956年至1957年,律师业务由赣州法律顾问处受理。1957年反右派斗争,律师制度遭否定,1958年起停止活动。
  1931年3月成立法律顾问处,1985年7月更名法律事务所。业务是接受聘请法律顾问,接受委托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或调解、仲裁活动。接受委托或被指定任辩护人,代写诉讼等法律事务文书。1985年底有副主任、实习律师、律师工作者共4人。
  1981年至1985年。办理刑事辩护案234件。民事诉讼代理79件,自诉委托代理5件,非诉讼案8件。法律顾问9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324件,解答法律询问572人(次),接待来74。访1180人9次)。
  第五节公证民国29年(1940)12月,县地方法院设立公证处,公证人由司法行政部门地方法院委任,公证佐理员由地方法院书记官兼任。历年公证业务甚少。
  建国后,1953年县人民法院设负责公证业务的干部。公证干部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委托法院负责领导。1953年至1958年,办理各类公证业务122件。1959年起公证制度停止。1981年3月,设立县公证处。公证业务是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继承权、财产赠与、财产分割、收养关系、亲属关系、身份、学历、出生、婚姻状况、生存和死亡等14大项。1981年至1985年共办理公证438件,其中经济合同260件。1985年底公证处有公证员1人,助理公证员1人,工作员1人。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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