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康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2544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工商税 |
分类号: | F8 |
页数: | 4 |
摘要: | 其余税种沿用明制。清顺治五年,制定当铺税例,当铺每年课银5两。康熙三年,当铺征税按等级每年征银2.5两至5两。雍正六年,制发当帖纳帖捐,每年纳税由5两增至10两,光绪二十三年高达50两。每年换发一次,按牙行资本额或营业额征收。契税也称田房契税,买卖典押土地房屋向政府申报登记应纳的税。清顺治四年规定,买卖土地房屋,由买主依买卖价格每两纳税银3分。凡纳税契据,加盖官印,称为红契,未盖官印为白契。24年,烟酒牌照税合并营业税征收,烟类甲等每季12元,乙等8元,丙等4元,丁等2元,戊等0.5元。使用牌照税凡使用车船,不论自用或营业,须申请领取牌照纳税。 |
关键词: | 工商税收 税收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