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地方法院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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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17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地方法院
分类号: D422.8
页数: 2
摘要: 民国元年(1912年)设审检所,置司法委员2人。2年复由县知事兼理司法,设承审员。16年设司法委员会。
关键词: 地方组织 地方法院

内容

民国元年(1912年)设审检所,置司法委员2人。2年复由县知事兼理司法,设承审员。16年设司法委员会。17年成立南康地方法院,分审判、检察2部分,有院长、推事、书记官、检察官、录事等34人,律师3人。20年撤地方法院,复由县长兼理司法,设承审。26年成立南康司法处,承审员改为审判官,独立行使审判权。29年复设地方法院,有院长、推事、检察官、战区检察官、书记官、录事等18人,设刑事简易庭,民事简易庭。35年地方法院有院长、推事、首席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员、书记官长、书记官、会计、统计、录事、法警等48人。
  民国17年(1928年)地方法院管监狱3所,监管人员9人,其中女看守2人。
  24年改清末四级三审制为三级三审制,确立管辖、回辟、辩护、公诉、自诉、上诉、抗告、再审等审判程序和制度。但执行上设置许多障碍限制人民的诉讼权利。
  29年地方法院审结刑事案273件,被告488人,审理民事案624件。30年2—7月审理刑事案453件,终结263件;审理民事案559件,终结305件。35年审理刑事案74件,终结39件,民事案102件,终结62件。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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