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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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102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人事
分类号: D035.2
页数: 6
摘要: 民国元年(1912年),县公署设民事、财政、学务、实业4课,课设课长、课员各1人,另设佐治员8人。民国2年罢佐治员,设民事、财政、教育3科、科设科长、科员各1人。
关键词: 人事管理 公共部门

内容

民国元年(1912年),县公署设民事、财政、学务、实业4课,课设课长、课员各1人,另设佐治员8人。民国2年罢佐治员,设民事、财政、教育3科、科设科长、科员各1人。民国20年县政府改为党政委员会,下设公安、财政、建设、教育4科,后恢复县政府,仍设4科。民国24年县政府编制42人,其中县长1人,秘书1人,科长3人,科员4人,事务员2人,雇员5人,警佐1人,技士1人,督学2人,政警长1人,政警15人,杂役6人。民国25年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社会、地政7科,秘书、会计、合作、统计4室,田赋粮食管理处改设田粮科,编制职员93人,工役16人。民国36年7月县政府职员61人,工役16人。
  民国35年设6个区公所,区设区长1人,区员2人,书记、录事、区丁各2人。蓉江、唐江镇公所设镇长1人,副镇长1人(不支薪),干事、事务员、书记、所丁共11人。潭口等5个甲等乡,各设乡长1人,副乡长1人(不支薪),干事、书记、所丁共11人。东山等32个乙等乡,各设乡长1人,副乡长1人(不支薪),干事、书记、所丁共10人。
  1949年8月,中共南康县委设政委(书记)1人,下设部、委、秘书室为办事机构。县人民政府设县长1人,下设秘书、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工商科为办事机构。辖6个区、36个乡,区设区长、文书、民政、教育、生产、工商、公安各1人,财粮助理3人,炊事1人,武装通讯1个班。
  1950年3月成立县编制委员会,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是年县区编制308人,其中县委40人,县政府55人,公安局32人,县法院12人,县医院19人,6个区各25人。乡干部不脱产,由国家补贴一定生活费。1952年区调为15人,其中区长1人,副区长1人,干事10人,勤杂3人。
  1956年县级行政编制364人,其中县委79人,青年团13人,妇联9人;县人委(含局、委、办)233人,法院18人,检察院10人,政协2人。1957年县级行政编制调整为337人,其中县委69人,青年团12人,妇联9人;县人委210人,法院17人,检察院18人,政协2人;区乡编制615人,其中8个区80人,60个乡535人。1958年人民公社化,实行政社合一,全县建立18个人民公社,定编543人。
  1959年对行政、企事业各系统各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作了全面调整,县委72人,人民团体36人,司法检察26人,县人委1129人(其中行政223人),县政协2人。党群系统16人,农林水系统42人,工业交通系统139人,文教卫生系统116人;各中、小学编制1833人,其中教员1598人,职员62人,工人173人;人民公社562人(下放干部157人)。
  1960年党政群定编994人,其中行政编制909人,事业编制85人,分配县级党政群机关353人,农村人民公社515人,城镇人民公社41人,工会8人,农林垦殖系统12人,商业系统30人,粮食系统35人。此外,人民银行(含办事处、营业所)定编159人,人民武装警察30人。
  1963年国家行政编制677人,其中县级268人,8个区51人,49个公社341人,3个镇17人(潭口镇未定编)。1965年县级机关合并3个局(委),撤销区,调整为25个公社。全县增加行政编制111人,计788人,事业编制21人,其中县委70人,人民团体26人(事业6人),县人委189人(事业15人),司法检察21人,政协3人,人民公社467人,3个镇33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8年成立县革命委员会,人员增减频繁,编制失控。
  1981年1月恢复县编制委员会,编制工作走上正轨。县级党政群机关编制,1981年810人,1982年823人,1983年728人,1984年702人。
  [=此处为表格(表8-5 1966年党政群机构人员编制)=] 单位:人[=此处为表格(表8-6 1966年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单位:人 [=此处为表格(表8-7 1985年党政群机关编制人员)=] 单位:人注:乡镇级机关未下达编制数。
  第二节干部任用清朝,知县从科举、捐纳、举荐人员中任用,其他公职人员由知县雇用。
  民国初期沿用旧制,县公署科长由县知事委任,报省公署核准。
  民国15年(1926年)县知事改称县长,属荐任官,由主管官推荐给中央政府任命,科员属委任官,由县长直接任命。民国25年,县长由省政府任命,县政府公务员除会计、会计佐理员由省政府任命外,其余由县长推荐上级批准委任,雇员由县政府雇用;区长由县政府选定报上级批准委任;正副乡(镇)长由县政府选定直接任命,乡(镇)干事由乡(镇)长推荐给县政府委任。
  解放后,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按照德才兼备,用人唯贤的原则选拔吸收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和县政府人事局(科)负责管理。
  解放初,干部来源主要是南下干部和“八一”革命大学的学员、知识青年、经过土地改革运动锻炼的农民积极分子以及工人、店员、社会青年中的优秀分子。1949年8月至12月分4次招收干部380余名,随后在“土改”积极分子和工人中选录一批干部。1954、1955两年在知识青年和社会积极分子中吸收干部129名(卫生员7名),对资本主义改造归口11名,工人提干4名。1958年以后,干部主要来自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知识青年。至1966年接受大、中专毕业生392人,在知识青年中录用147人。1965年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临时干部89人,银行、供销等单位临时干部12人,退伍军人6人转为国家正式干部。
  1975—1980年,办理复员军人转为干部的148人,“三结合”干部转为国家干部的48人,招收青年、妇女干事48人。1975年至1985年接受军队转业干部412人。
  1981—1985年,对1979年以前“以工代干”转为干部288人,民办教师转为国家教师108人,经过文化考试,从工人中择优录用干部292人,从社会科技和农村经营管理人员中录用干部37人(医生7人),从城镇知识青年中录用干部70人。
  1984年改革乡(镇)干部管理体制,试行招聘合同制和选举制,至1985年招聘财政、青年、妇女、公安干事69人。1985年底全县有国家干部5397人。
  解放初,行政干部任免由主管单位提出意见与组织部门讨论,报地区行署批准。1954年凡县内行政、事业、国营企业系统提任股长以上干部,经当地党政审查、由原单位报县政府批准。1963年起,凡属区党委管理的干部由县委讨论报区党委批准,其他干部由县委或县委干部管理小组审查后,分别由县委、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委下达任免通知。
  “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任免比较混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干部任免逐步正轨。县委、县人大常委、县政府、县政协、县纪检委的领导干部,须分别通过县党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委批准;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通过乡(镇)党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县委和地区党委批准。县委、县政府根据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1957至1959年提任区科级干部87名,股级干部152名,其他220名。1981、1983、1985三年,根据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提任局级干部291名,股级干部438名。
  管理干部的范围和方法,各个时期不尽相同。1954年除省、专区管理的干部外,其他干部由县委、县政府管理。1958年干部在县委、县人委统一管理下,分别由工交、农业、文卫、粮食、商业、银行按系统管理。1963年改分管为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监察局分工管理的统管办法。凡属区党委、县委管理的干部,统由县委组织部管理,凡不属组织部管理的其他干部由县人事监察局管理。
  1981年,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干部管理作出规定: 县委各部、委、办、党校正副职及工、青、妇、县直机关党委正职,县政协正副秘书长,乡(镇)党委正副职,由县委呈报地委批准后公布;县委各部、委、办秘书,县纪委纪检员,工、青、妇副职,由县委常委决定后公布。
  县政府各局、委、办,县人大常委各科、办正职,经县委常委讨论,报地委批准,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县人大常委各科、办副职、秘书,经县委常委讨论同意,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正副乡(镇)长,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委常委决定,由县政府公布;南康中学、唐江中学、县共大、南康师范的校长,经县委常委讨论、报地委批准,由县政府公布;县政府各局、委、办副职及相当这级干部的任免,经县委常委决定,由县政府公布;各局、委、办下属单位的正副职及相当这级干部的任免,由主管单位分别送有关部、委、办审查,报县委组织部讨论决定,由县人事局公布;县属二级单位的股、站、组的领导干部及小学校长的任免,由主管部门审批公布,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此处为表格(表8-8几个年份干部结构情况单位:人)=] [=此处为表格=] 注:1962年教师1560人,公社干部367人没有统计在内。1954—1964年文化程度高中含中专。
  第三节干部培训为提高干部的政治理论和文化业务素质,除坚持在职学习外,举办各种训练班,输送到上级各类学校培训。
  1949年8月至12月县举办训练班4期共380余人,主要培训本地干部。
  1952—1953年,送地区党校学习105人,送省党校学习58人,送中央政法干部学校、中南政治干校、中南财政学院学习各1人。县办训练班培训区干部48人,乡干部231人(妇女23人)。
  1955年送省党校、省行政学院学习180人,送地区党校学习78人;县培训乡村干部2477人(其中乡干部补学文化90人)。同年冬在县城创办“南康县级机关干部业余文化补习学校”1所,办有高小、初中3个班,学员169人(区级干部9人,一般干部144人,职工16人)。
  1958—1959年送省党校及其他专业学校学习201人,县党训班训练干部285人。
  1961年11月正式成立县委党校,至1963年6月办学习班15期,培训干部3364人(含农村大、小队干部)。
  1963年11月至1966年7月办学习班10期,培训干部1497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培训工作受到干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县委党校,培训干部工作走上正轨。
  1977—1979年办学习班16期,培训干部4282人。
  1982—1983年,办干部训练班11期,学员1806人,主要学习中共十二大文件和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同时举办会计学习班、统计学习班各5期,图书档案资料学习班2期,学员共396人。
  1984年办1期进修班36人,1个电大班45人,3期党政干部轮训班。
  1985年办1期党政干部中专班89人(县内干部52人,县外干部37人),办卫生人员学习班1期,学员144人。
  第四节干部奖惩民国时期对公务人员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传令嘉奖;对公务人员的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革等。
  解放后,由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对干部进行考核奖惩。1960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奖惩制度。对廉洁奉公、尽职尽责、积极起模范作用,成绩卓著者授予劳动模范、干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的光荣称号。并按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奖金或升级、升职、通令嘉奖等奖励。1955年在各级干部中开展评模活动,全县评出甲等模范27名,乙等模范51名,丙等模范78名,优秀工作者89名。1959年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营企、事业、公私合营企业的职工中实行跃进奖。1960年全县评出干部标兵75名,其中3名授予奖金,3名记大功1次。1963年发奖金18624元,人均11.3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项奖励制度被取消。1978年以后,全面恢复各种奖励制度。1980年全县发各种奖金43.81万元,1981年发奖金33.85万元。1984年受升级奖励的8人,记功1人,受地区公安处通令嘉奖的18人,受县委、县政府授予先进工作(生产)者称号的229人。
  根据“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以权谋私、贪污腐化、行贿受贿、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等违法乱纪者,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和认错态度、改正错误的行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自1952年至1985年,全县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干部808人,其中警告18人,记过50人,记大过98人,降薪157人,降职9人,撤职194人,开除留用察看65人,开除公职217人。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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