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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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187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晚婚
分类号: C913.13
页数: 1
摘要: 解放前,南康县普遍存在早婚现象,尤其是童养媳,青年男女十六七岁,就结婚生育。相反,贫困家庭男性,却有不少大龄才结婚,还有少数终生单身。解放初至1974年,执行《婚姻法》,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1974年6月至1979年4月,县革命委员会规定:农村男满25岁,女满23岁;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城镇居民,男满27岁,女满25岁,始得结婚。
关键词: 晚婚 婚姻

内容

解放前,南康县普遍存在早婚现象,尤其是童养媳,青年男女十六七岁,就结婚生育。相反,贫困家庭男性,却有不少大龄才结婚,还有少数终生单身。解放初至1974年,执行《婚姻法》,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1974年6月至1979年4月,县革命委员会规定:农村男满25岁,女满23岁;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城镇居民,男满27岁,女满25岁,始得结婚。1980年11月,贯彻新《婚姻法》,男22岁,女20岁始得结婚。县委、县政府于1981年下达《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凡法定婚龄的青年推迟三年结婚的为晚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为晚育,对晚婚、晚育者进行奖励。1977年至1980年间,女性晚婚率保持在80%以上。1978年最高达98.54%。1981——1985年间,女性晚婚率在40—50%。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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