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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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1877
颗粒名称: 第三章 计划生育
分类号: C923
页数: 4
摘要: 1963年6月7日,县计划生育宣传指导委员会成立,由县委宣传部、文教局、卫生局、县妇联、县工会、团县委等部门领导为委员,下设办公室。各区乡镇成立相应组织。同年,改县计划生育宣传指导委员会为县计划生育指导委员会。
关键词: 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率

内容

1963年6月7日,县计划生育宣传指导委员会成立,由县委宣传部、文教局、卫生局、县妇联、县工会、团县委等部门领导为委员,下设办公室。各区乡镇成立相应组织。同年,改县计划生育宣传指导委员会为县计划生育指导委员会。
   1972年2月9日,成立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1976年,原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改称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县属一级单位。
   1977年10月3日,成立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1983年,成立县计划生育办公室,为县属一级单位。
   1984年,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复称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各乡镇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
   1985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人事秘书股、计划统计股和计划生育宣传站。
   第二节 晚婚 解放前,南康县普遍存在早婚现象,尤其是童养媳,青年男女十六七岁,就结婚生育。相反,贫困家庭男性,却有不少大龄才结婚,还有少数终生单身。解放初至1974年,执行《婚姻法》,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1974年6月至1979年4月,县革命委员会规定:农村男满25岁,女满23岁;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城镇居民,男满27岁,女满25岁,始得结婚。1980年11月,贯彻新《婚姻法》,男22岁,女20岁始得结婚。县委、县政府于1981年下达《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凡法定婚龄的青年推迟三年结婚的为晚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为晚育,对晚婚、晚育者进行奖励。1977年至1980年间,女性晚婚率保持在80%以上。1978年最高达98.54%。1981——1985年间,女性晚婚率在40—50%。
   [=此处为表格(表2—5 1977—1985年女性晚婚情况)=] 第三节 节育 解放前,广大群众生活贫困、卫生条件差,婴儿死亡率高。解放后,经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达,生育过早、过密、过多,人口自然增长率迅速上升,1963年,全县出生17994人,出生率达45.3%,死亡3927人,死亡率9.9%,净增14067人,自然增长率35.4%。
   1963年,县计划生育指导委员会成立,各区乡镇也成立相应的组织。同年,县内各医疗单位设立避孕指导门诊,负责避孕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的发放。1964年5月,首次施行女性输卵管结扎手术。黑板报、幻灯、宣传队等形式,大力开展计划生育、提倡晚婚的宣传教育。是年,县培训区级卫生院避孕技术人员16人,各卫生院(所)又培训初级避孕技术指导员500多人。是年全县男女结扎38人,上节育环180人,人工流产152人,共做节(绝)育手术者379人,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分别比1963年下降9‰和8.5‰。1965年,人口出生率40‰,死亡率才7.2‰,自然增长率达32.8‰,1970年,开始采用电动人工流产术。1973年,出生率达40.2‰,自然增长率33‰。1974年9月组织县计划生育手术队,先后下到24个公社、镇,巡回施行男女结扎手术。当年出生率下降至35.2‰自然增长率下降至27.5‰。
   1976年5月,县委在大坪公社召开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实行计划生育现场会,会议要求认真落实毛主席关于“人口非控制不行”的指示,提倡晚婚,反对早婚,提倡计划生育,反对生育无政府主义。计划生育始列入各级党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提出“晚、稀、少、好”的要求,规定农村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城镇男满27周岁,女满25周岁才能结婚;每对夫妻提倡生一个小孩为好,农村的不超过3个,城镇的不超过2个。当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至25.57‰。
   1977年5月,召开全县计划生育工作会议,规定:一对夫妇,女方在45岁以下,有两个以上小孩的,应有一方作绝育手术。在全县掀起以结扎为主的计划生育高潮。平田公社开展“突击一个月,结扎一千例”的群众运动。当年人口自然增长率降至22.36‰。
   1981年5月,中共南康县委、县人民政府制定《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有计划地安排符合政策规定的第二胎,坚决杜绝第三胎。并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奖励和违反计划生育者的处罚措施;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发给儿童保健费,每人每月3元,从领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4周岁;农村自留地和包干田(指包干到户),对独生子女按两人发给,对违反规定生育二胎者,一切生育费用自理,不发产假工资(工分),不给困难补助,不分自留地、包干田;一年内夫妇双方不评给奖金,不能参加评模和调资;干部、职工按夫妇双方工资的各10%征计划外生育费3年;农村一次征收计划外生育费36元;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干部,视情节、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必要的纪律处分。对坚持生三胎者,按夫妇双方工资(工分)的各10%征收多胎子女费;生育三胎以上者,每多生一个增加征收工资的10%,从小孩出生起征收到14周岁。生育一胎后不采取节育措施又不上环者罚款20元;生了二胎以上,40岁以下,上环和其他节育措施无效引产的二胎者罚款50元,三胎以上者罚款80元,每季度检查一次。生育三胎及以上者,夫妇双方三年内不评给奖金,不能参加评模,不提职,调资、晋级取消一次。1981年,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9.69‰。
   1982年6月,中共南康县委、县人民政府又下发《关于继续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几点意见》:以公社、镇组织有领导干部、计划生育专干和一般干部参加的10人左右的计划生育工作专业队;实行打突击战的办法,一年突击几次;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辅之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措施和乡规民约;要积极举办养老事业,办好敬老院,办好幼儿园、托儿所;要加强节育手术对象的访视工作,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对于确因节育手术带来的病患,造成生活困难的,各级党政组织要切实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安排好生产和生活。同年12月,在全县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到年底,全县80769对已婚育能夫妇中,男女结扎共50494例,结扎率62.52%,上环16641例,节育率88.52%,人流引产7138例。全县计育专干,由1976年的3人增加至99人,大部分社镇主管部门还配备了大队、街道、系统和车间计育专干,有些生产队还配备了计育宣传员。
   1983年5月,县委、县政府再次下发《关于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几项规定》,重申党和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并规定了更严厉的措施:“一胎要上环,二胎要结扎,坚决杜绝第三胎,计划外怀孕要引产”;所有国家和集体干部、职工(包括退离休干部、工人和大队干部),如违反规定,经再三教育仍不实行计划生育者,可实行“三停”即停职、停薪(包括奖金)和停供商品粮,“三停”后仍坚持不改,从严处理;所有计划生育对象都要自觉接受节育手术,不准逃避,对躲避、逃跑者,给予严厉处罚,因追回逃避者实行计划生育所付出的经济代价,全部由逃避者负担;任何人不得窝藏、包庇计育对象,对窝藏、包庇者,给予经济制裁;对知情不报者,以包庇论处,给予适当处分。各级干部、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格的科学态度,积极参加计划生育工作,保证完成任务,任何人不得消极怠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如有违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从严处理。对破坏计划生育者,轻者批评教育,重者严肃处理,情节恶劣,造成后果的,绳之以法。同月,为了搞好全县夏季计划生育行动高潮,县委、县政府抽调县属单位203名干部组成工作组,分赴21个公社,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经过几年的努力,到1985年,全县采取四项节育措施(即结扎、上环、人流、引产)的累计144882人次,减少出生人口114681人。1985年,全县计划生育率75%,多胎率下降至6.48%,人口增长由“高出生、低死亡、高自然增长”过渡到“低出生、低死亡、低自然增长”。
   [=此处为表格(表2—6 1963——1985年人口增长情况)=] [=此处为表格=] 第四节 优生优育 解放前,政府根本不管生育问题,婴儿出生多,死亡率高。解放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重视优生优育工作。
   1950年,贯彻《婚姻法》以来,政府规定,青年男女结婚,实行婚前体检,对不符合婚姻法规定者,如患精神病、麻风病及近亲男女等,不予登记结婚。
   1952年,开始宣传推广新法接生,培训接生员,成立接生站。1956年,全县建立48个新法接生站,5个接生小组。1980年,全县每个大队都有新法接生员,新法接生率96.6%。1984年,新法接生率99.5%。孕妇死亡率,1977年9.5〓,1981年3.5〓,1983年至1985年为零。
   1954年10月,县妇幼保健站建立,较正常地开展孕妇定期检查。1961年,开展妇女劳动保护工作,推行妇女劳动保护牌,三调三不调(孕期调轻不调重,经期调干不调湿,哺乳期调近不调远)的劳动保护措施。1981年8月,在潭口乡开展围产期保健工作试点。此后,在全县宣传普及围产期保健的科学知识。县妇幼保健站及各医院门诊开展围产期保健工作,确保产妇和婴儿的安全和健康。同时加强儿童保健工作和幼托工作,经常开展儿童健康检查,做好防治工作。
   1976年,县委、县政府要求计划生育做到晚(婚)、稀(间隔四年以上)、少(少生)、好(生一个壮一个),号召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1980年冬在大坪公社上洛、桥庄、南良三个大队进行“一胎化”试点,当年,全县育龄夫妇只有一个孩子的有7276对,领独生子女证的880人。1981年5月,县委、县政府作出规定,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并对独立子女及其父母的奖励作出具体规定。1985年,全县已婚育能夫妇93760对,一孩夫妇12994对,领独生子女证的有1325人,一胎领证率10.2%,一孩夫妇长效节育率55.61%。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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