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人口 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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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1869
颗粒名称: 卷二 人口 民族
分类号: C921;C95
页数: 12
摘要: 宋主客户81105户,127244口。连年兵燹,户口数下降。明洪武十四年,诏天下始造黄册。洪武廿四年,9/14户,39616口,其中男22548口,女17068口。永乐十年,7551户,39657口,其中男22348口,女17309口。顺治十四年,4654口,其中男2452,女2202口。康熙十七年,5587口,其中男3099口,女2488口。康熙廿五年,5688口,其中男3180口,女2508口。康熙四十年,5871口,其中男3309口,女2562口康熙四十五年,5912口,其中男3325口,女2587口。中华人民共和国 1949年8月14日南康解放,人民生活逐步好转,县境人口又有新的发展。有各种文化程度的人较之1964年人口普查时增长1.46倍。
关键词: 人口统计 民族

内容

宋主客户81105户,127244口。
  元 26661户,2552名(丁)。连年兵燹,户口数下降。
  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诏天下始造黄册。
  洪武廿四年(1391年),9/14户,39616口,其中男22548口,女17068口。
  永乐十年(1412年),7551户,39657口,其中男22348口,女17309口。
  永乐廿年(1422年),4623户,26843口,其中男17916口,女8927口。
  天顺六年(1462年),4631户,26843口,其中男17916口,女8927口。
  成化八年(1472年),4124户,23469口,其中男15883口,女7586口。
  成化十八年(1482年),3593户,21888口,其中男14962口,女6926口。
  弘治五年(1492年),3593户,24890口,其中男18486口,女6404口。
  弘治十五年(1502年),3594户,25215口,其中男16562口,女8653口。
  正德七年(1512年),3659户,24441口,其中男15628口,女8813口。
  正德十四年(1519年)3332户,20417口,其中男12541口,女7876口。
  嘉靖十一年(1532年),3413户,20976口,其中男12861口,女8115口。
  嘉靖卅一年(1552年),3494户,21376口,其中男13132口,女8244口。
  清查清、民国几修《南康县志》,清代人口数多记载在赋役志内,故清代人口数可能是需要交赋税和服徭役的成年男女。
  顺治十一年(1654年),3933口,其中男2001口,女1932口。逃亡人数6171人除外,连年兵乱,人口速减。
  顺治十四年,4654口,其中男2452,女2202口。
  康熙五年(1666年)5260口,其中男2855口,女2405口康熙十年,5466口,其中男2978口,女2488口。
  康熙十七年,5587口,其中男3099口,女2488口。
  康熙廿五年,5688口,其中男3180口,女2508口。
  康熙卅年(1691年),5742口,其中男3214口,女2528口康熙卅五年,5818口,其中男3282口,女2536口。
  康熙四十年,5871口,其中男3309口,女2562口康熙四十五年,5912口,其中男3325口,女2587口。
  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40925户,123621口, 嘉庆十七年(1812年),41103户,129935口。
  道光元年(1821年),41494户,136657口。
  咸丰元年(1851年),41236户,138169口。
  同治八年(1869年),41248户,138947口。
  中华民国 5年(1916年)63675户,319346人,其中男173780人,女145566人。
  17年,5822户,326472人,其中男176011人,女150461人。
  21年,306825人,其中男169388人,女137437人。
  24年,61214户,316982人。
  26年,60590户,306583人。
  29年,59801户,273412人,其中男140452人,女132960人。
  30年11月复查户口:61270户,293286人,其中男153634人,女139652人。
  31年4月,61263户,292070人,其中男152566人,女139504人。
  33年,66513户、311287人,其中男164240人,女147047人。
  35年,县户政室统计:67809户,314797人,其中男165928人,女148869人。
  37年1月户口清查:68325户,315461人,其中男166073人,女149388人。年终统计,有68450户,316547人,其中男166699人,女149848人。
  38年(1949年),334571人,其中男178691人,女155880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49年8月14日南康解放,人民生活逐步好转,县境人口又有新的发展。
  [=此处为表格(表2—1 解放后几个年份户数、人口、劳力)=] 第二节分布密度县内有30个乡镇,按1985年总人口计算,平均每个乡镇21715人。大于这个平均数的有12个乡,即潭东26517人,潭口34253人,龙岭27432人,西华36953,赤土36010人,朱坊321519人,镜坝25962人,三江29622人,凤岗34065人,平田23292人,唐西24026人,龙华37240人。小于这个平均数的有18个乡镇,即:东山21284人,三益12701人,龙回18169人,浮石19276人,横寨14838人,太窝16881人,大岭16687人,十八塘17555人,内潮10085人,圩下10412人,麻双12220人,横市19689人,大坪19017人,坪市17168人,隆木15427人,蓉江镇19701人,唐江镇16591人,潭口镇6219人。
  1953年,县第一次人口普查时,县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94人。1964年,县第二次人口普查时,密度为每平方公里223人。1975年,密度为每平方公里313人。1982年,县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密度为每平方公里341人。1985年密度为每平方公里353人,为全国人口平均密度的3倍,也是赣州地区人口较多、密度最大的县。县境人口密度最高的是唐江镇,其密度是每平方公里7407人。密度最低的是圩下乡,其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49人。
  第三节构成性别 1982年7月1日人口普查数据,县内人口,男311244,占总人口的49.43%,女318400,占总人口的50.57%。女多于男,是因为中青年外出搞付业及在外地就业的男性较多。从各个年龄组对比看,青少年男多于女,随着年龄的增长,男女逐步平衡,到老年则女多于男。所以,性别结构基本符合人口自然规律。
  [=此处为表格(表2—2 1964.1982年全县各年龄组性别比较)=] (女性=100) 年龄 1982年7月1日人口普查数据,0—4岁246167人,占总人口的39.10%;15—64岁351710人,占总人口的55.86%;65岁以上31767人,占总人口的5.04%。老少比为12.9%。全县人口平均年龄为25.61岁,年龄中位数为19.43岁,即19岁以下的人口约占总人口的一半。从年龄结构来看,属年轻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人的寿命延长,平均年龄增加,人口年龄结构向成年型发展。
  [=此处为表格(表2—3 南康县人口年龄结构类型)=] 文化程度 1982年人口普查表明:全县具有各种文化程度的人为383923人,占全县6岁以上人口(548817)的69.77%,其中大学毕业956人,占0.17%;大学肄业或在校175人,占0.03%;高中程度29721人,占5.42%;初中程度88575人,占16.14%;小学程度263496人,占48.01%。有各种文化程度的人较之1964年人口普查时增长1.46倍。但在12岁及12岁以上人(437757人)中,尚有126736人是文盲或半文盲,文盲、半文盲率为28.95%。且年龄越大,文盲和半文盲率越高;年龄越小,文盲半文盲率越低,说明教育现状尚不能令人满意;但正在不断发展与普及。
  城镇和农村文化程度分布状况是:城镇具有各种文化程度的人为30089人,农村具有各种文化程度的人为352834人。城镇与农村比较,每万人中,城镇大学程度150人,比农村9人多141人;城镇高中程度1371人,比农村410人多941人;城镇初中程度2279人,比农村1347人多932人;城镇小学程度3612人,比农村4424人少612人。
  职业 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①在业人口总数和比重。县内在业人口(按国际劳动年龄人口标准:男女均15—64岁)为304272人,占全县总人口的48.32%,占劳动年龄人口的86.51%。其中,男性148600人,占男性劳动年龄人口的86.55%,占全县在业人口的48.84%。女性155672人,占女性劳动年龄人口的86.47%,占全县在业人口的51.16%。
  ②在业人口的行业构成。在15个行业大类中,农、林、牧、渔业的人数最多,计258087人,占在业人口数的84.82%,其中农业256847人,占84.41%;制造业人数第二,计19680人,占6.47%;电力、煤气、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仅249人,占0.08%。从在业人口的行业构成看,县内目前的经济主体是农业。在业人口的性别构成的特点是:农、林、牧、渔业中,女性多于男性,女性占57.08%,男性占42.92%。其他各行业则男性多于女性。建筑业女性所占比重最小,仅占5.11%。女性所占比重不到20%的有:矿业及木材采运业占10.86%;电力、煤气、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占12.45%;制造业占13.92%;国家机关、政党群团占14.12%;教育、文化艺术事业占16.73%;住宅、公用事业管理和居民服务业占16.75%;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占17.33%;地质勘探和普查业占19.65%。金融保险业女性占26.77%。在业人口中,大多数行业年青人(15—19岁)居多,如农、林、牧、渔业年青人有128557人,占该行业人口的49.81%;矿业及木材采运业有1385人,占该行业人口的51.85%;电力、煤气、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占48.19%;建筑业,占59.23%;制造业占55.53%;商业、饮食业和物资供销及仑储业,占48.08%;金融保险业,占65.72%;国家机关、政党群团的年青人较少,仅占该行业的30.99%。全部在业人口的文化素质还较低。各行业在业人口中,文盲、半文盲占26.50%;小学文化程度占45.08%,初中文化程度占20.52%,高中文化程度占7.56%,大学文化程度(包括肄业)占0.34%。
  ③在业人口的职业构成。在业人口按职业分类:各类专业技术人员8931人,占2.94%;国家机关、政党群团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2029人,占0.67%;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1276,占0.42%;商业工作人员3364人,占1.11%;服务性工作人员3509人,占1.15%;农林牧渔劳动者258087人,占84.82%;生产工人、运输工人27053人,占8.89%。专业技术人员,大多数分布在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及社会福利事业。其中,教育、文化艺术事业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4506人,占该行业人数的82.77%,占全县科技人员的50.54%;卫生、体育及社会福利事业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502人,占该业人数的76.24%,占全县科技人员的16.82%。
  [=此处为表格(表2—4 1982年人口普查各种职业人数)=] 第二章民族姓氏第一节民族县内居民主要是汉族,其他民族人数极少。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全县汉族629599人,占总人口的99.99%;少数民族有7个,共45人,占全县总人口的0.01%。其中有回族23人,瑶族2人,壮族16人,彝族、布依族、黎族、景颇族各1人。分布在唐江镇25人,蓉江镇6人,坪市、隆木、平田、潭东、镜坝5乡各2人;潭口镇、龙岭、三江、十八塘乡各1人。
  第二节姓氏县内姓氏共有151,以笔划为序列后: 丁、卜、万、刁、马、卞、文、王、邓、尹、方、孔、毛、牛、尤、刘、邝、叶、冯、龙、古、卢、田、石、甘、申、朱、关、许、仲、吉、江、安、邬、伍、池、阳、毕、华、孙、吕、汤、危、麦、闵、陈、邱、肖、吴、严、李、何、印、宋、巫、余、沈、苏、杜、扶、连、房、金、杨、张、明、周、罗、林、郑、幸、宗、易、练、孟、利、卓、钟、郝、胡、骆、赵、危、洪、段、铙、贺、姜、欧、姚、施、侯、敖、聂、要、郭、袁、涂、奚、徐、高、陶、鄢、唐、殷、凌、衷、席、倪、董、康、曹、夏、龚、梁、商、崔、曾、湛、舒、谢、赖、彭、韩、温、喻、傅、程、游、童、辜、蒋、靳、雷、蒙、眭、阙、蔡、谭、熊、缪、黎、廖、薛、蓝、潘、戴、魏、薄、欧阳。
  第三章计划生育第一节机构 1963年6月7日,县计划生育宣传指导委员会成立,由县委宣传部、文教局、卫生局、县妇联、县工会、团县委等部门领导为委员,下设办公室。各区乡镇成立相应组织。同年,改县计划生育宣传指导委员会为县计划生育指导委员会。
  1972年2月9日,成立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1976年,原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改称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县属一级单位。
  1977年10月3日,成立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1983年,成立县计划生育办公室,为县属一级单位。
  1984年,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复称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各乡镇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
  1985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人事秘书股、计划统计股和计划生育宣传站。
  第二节晚婚解放前,南康县普遍存在早婚现象,尤其是童养媳,青年男女十六七岁,就结婚生育。相反,贫困家庭男性,却有不少大龄才结婚,还有少数终生单身。解放初至1974年,执行《婚姻法》,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1974年6月至1979年4月,县革命委员会规定:农村男满25岁,女满23岁;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城镇居民,男满27岁,女满25岁,始得结婚。1980年11月,贯彻新《婚姻法》,男22岁,女20岁始得结婚。县委、县政府于1981年下达《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凡法定婚龄的青年推迟三年结婚的为晚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为晚育,对晚婚、晚育者进行奖励。1977年至1980年间,女性晚婚率保持在80%以上。1978年最高达98.54%。1981——1985年间,女性晚婚率在40—50%。
  [=此处为表格(表2—5 1977—1985年女性晚婚情况)=] 第三节节育解放前,广大群众生活贫困、卫生条件差,婴儿死亡率高。解放后,经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达,生育过早、过密、过多,人口自然增长率迅速上升,1963年,全县出生17994人,出生率达45.3%,死亡3927人,死亡率9.9%,净增14067人,自然增长率35.4%。
  1963年,县计划生育指导委员会成立,各区乡镇也成立相应的组织。同年,县内各医疗单位设立避孕指导门诊,负责避孕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的发放。1964年5月,首次施行女性输卵管结扎手术。黑板报、幻灯、宣传队等形式,大力开展计划生育、提倡晚婚的宣传教育。是年,县培训区级卫生院避孕技术人员16人,各卫生院(所)又培训初级避孕技术指导员500多人。是年全县男女结扎38人,上节育环180人,人工流产152人,共做节(绝)育手术者379人,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分别比1963年下降9‰和8.5‰。1965年,人口出生率40‰,死亡率才7.2‰,自然增长率达32.8‰,1970年,开始采用电动人工流产术。1973年,出生率达40.2‰,自然增长率33‰。1974年9月组织县计划生育手术队,先后下到24个公社、镇,巡回施行男女结扎手术。当年出生率下降至35.2‰自然增长率下降至27.5‰。
  1976年5月,县委在大坪公社召开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实行计划生育现场会,会议要求认真落实毛主席关于“人口非控制不行”的指示,提倡晚婚,反对早婚,提倡计划生育,反对生育无政府主义。计划生育始列入各级党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提出“晚、稀、少、好”的要求,规定农村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城镇男满27周岁,女满25周岁才能结婚;每对夫妻提倡生一个小孩为好,农村的不超过3个,城镇的不超过2个。当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至25.57‰。
  1977年5月,召开全县计划生育工作会议,规定:一对夫妇,女方在45岁以下,有两个以上小孩的,应有一方作绝育手术。在全县掀起以结扎为主的计划生育高潮。平田公社开展“突击一个月,结扎一千例”的群众运动。当年人口自然增长率降至22.36‰。
  1981年5月,中共南康县委、县人民政府制定《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有计划地安排符合政策规定的第二胎,坚决杜绝第三胎。并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奖励和违反计划生育者的处罚措施;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发给儿童保健费,每人每月3元,从领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4周岁;农村自留地和包干田(指包干到户),对独生子女按两人发给,对违反规定生育二胎者,一切生育费用自理,不发产假工资(工分),不给困难补助,不分自留地、包干田;一年内夫妇双方不评给奖金,不能参加评模和调资;干部、职工按夫妇双方工资的各10%征计划外生育费3年;农村一次征收计划外生育费36元;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干部,视情节、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必要的纪律处分。对坚持生三胎者,按夫妇双方工资(工分)的各10%征收多胎子女费;生育三胎以上者,每多生一个增加征收工资的10%,从小孩出生起征收到14周岁。生育一胎后不采取节育措施又不上环者罚款20元;生了二胎以上,40岁以下,上环和其他节育措施无效引产的二胎者罚款50元,三胎以上者罚款80元,每季度检查一次。生育三胎及以上者,夫妇双方三年内不评给奖金,不能参加评模,不提职,调资、晋级取消一次。1981年,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9.69‰。
  1982年6月,中共南康县委、县人民政府又下发《关于继续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几点意见》:以公社、镇组织有领导干部、计划生育专干和一般干部参加的10人左右的计划生育工作专业队;实行打突击战的办法,一年突击几次;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辅之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措施和乡规民约;要积极举办养老事业,办好敬老院,办好幼儿园、托儿所;要加强节育手术对象的访视工作,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对于确因节育手术带来的病患,造成生活困难的,各级党政组织要切实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安排好生产和生活。同年12月,在全县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到年底,全县80769对已婚育能夫妇中,男女结扎共50494例,结扎率62.52%,上环16641例,节育率88.52%,人流引产7138例。全县计育专干,由1976年的3人增加至99人,大部分社镇主管部门还配备了大队、街道、系统和车间计育专干,有些生产队还配备了计育宣传员。
  1983年5月,县委、县政府再次下发《关于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几项规定》,重申党和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并规定了更严厉的措施:“一胎要上环,二胎要结扎,坚决杜绝第三胎,计划外怀孕要引产”;所有国家和集体干部、职工(包括退离休干部、工人和大队干部),如违反规定,经再三教育仍不实行计划生育者,可实行“三停”即停职、停薪(包括奖金)和停供商品粮,“三停”后仍坚持不改,从严处理;所有计划生育对象都要自觉接受节育手术,不准逃避,对躲避、逃跑者,给予严厉处罚,因追回逃避者实行计划生育所付出的经济代价,全部由逃避者负担;任何人不得窝藏、包庇计育对象,对窝藏、包庇者,给予经济制裁;对知情不报者,以包庇论处,给予适当处分。各级干部、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格的科学态度,积极参加计划生育工作,保证完成任务,任何人不得消极怠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如有违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从严处理。对破坏计划生育者,轻者批评教育,重者严肃处理,情节恶劣,造成后果的,绳之以法。同月,为了搞好全县夏季计划生育行动高潮,县委、县政府抽调县属单位203名干部组成工作组,分赴21个公社,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经过几年的努力,到1985年,全县采取四项节育措施(即结扎、上环、人流、引产)的累计144882人次,减少出生人口114681人。1985年,全县计划生育率75%,多胎率下降至6.48%,人口增长由“高出生、低死亡、高自然增长”过渡到“低出生、低死亡、低自然增长”。
  [=此处为表格(表2—6 1963——1985年人口增长情况)=] [=此处为表格=] 第四节优生优育解放前,政府根本不管生育问题,婴儿出生多,死亡率高。解放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重视优生优育工作。
  1950年,贯彻《婚姻法》以来,政府规定,青年男女结婚,实行婚前体检,对不符合婚姻法规定者,如患精神病、麻风病及近亲男女等,不予登记结婚。
  1952年,开始宣传推广新法接生,培训接生员,成立接生站。1956年,全县建立48个新法接生站,5个接生小组。1980年,全县每个大队都有新法接生员,新法接生率96.6%。1984年,新法接生率99.5%。孕妇死亡率,1977年9.5〓,1981年3.5〓,1983年至1985年为零。
  1954年10月,县妇幼保健站建立,较正常地开展孕妇定期检查。1961年,开展妇女劳动保护工作,推行妇女劳动保护牌,三调三不调(孕期调轻不调重,经期调干不调湿,哺乳期调近不调远)的劳动保护措施。1981年8月,在潭口乡开展围产期保健工作试点。此后,在全县宣传普及围产期保健的科学知识。县妇幼保健站及各医院门诊开展围产期保健工作,确保产妇和婴儿的安全和健康。同时加强儿童保健工作和幼托工作,经常开展儿童健康检查,做好防治工作。
  1976年,县委、县政府要求计划生育做到晚(婚)、稀(间隔四年以上)、少(少生)、好(生一个壮一个),号召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1980年冬在大坪公社上洛、桥庄、南良三个大队进行“一胎化”试点,当年,全县育龄夫妇只有一个孩子的有7276对,领独生子女证的880人。1981年5月,县委、县政府作出规定,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并对独立子女及其父母的奖励作出具体规定。1985年,全县已婚育能夫妇93760对,一孩夫妇12994对,领独生子女证的有1325人,一胎领证率10.2%,一孩夫妇长效节育率55.61%。
  第四章人民生活第一节收入一、农民收入解放前,县内广大农民深受地主、高利贷者的残酷剥削。加之战事频仍,捐税繁重,人民生活凄苦。据民国25年(1936年)版《江西省农业统计》载:南康县“自耕农12280户,占总农户23.4%;半自耕农15747户,占30%;佃农24474户,占46.6%”。正常年份,每亩田种稻可收谷300斤左右,约值7.50元(银元,下同),可收花生200~220斤,约值10.30元。自耕农半年稀杂半年干粮,可得温饱,少数自耕农经营得法,兼做小买卖,稍有盈余。
  佃农租种地主的田,每亩中等水田秋后要缴租谷1.75石,如交租金,则每亩3元。一般年景,这类农民只能过半年糠菜半年粮的日子。
  [=此处为表格(1981—1985年农民人平收入定点调查表2—7)=] 出卖劳力的农民,以长工、月工、日工(俗称零工)3种形式给富裕人家做工。民国26年,长工中的男工最高年工资60元(法币、下同)最低30元;女工最高年工资38元,最低10元。月工中的男工最高月工资9元,最低2元;女工最高月工资2.50元,最低1.80元。日工分农闲与农忙,男工农闲时最高0.20元,最低0.15元,农忙时最高0.50元,最低0.30元;女工农闲时最高0.15元,最低0.10元,农忙时最高0.30元,最低0.20元。这类农民生活水平最低。
  如遇天灾人祸,一般自耕农便需借贷,佃农和雇农只得吃野菜充饥,或逃荒要饭,或卖儿鬻女。据民国28年12月江西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编制《各县农村借贷概况》载:南康“借钱户数占总户数的66%,月息最高5%,最低1.5%,普通2.5%;借粮户占总户数的60%,借粮1石秋收时应加利息0.50石”。
  解放后,经过土地改革、合作化后,农业生产发展较快,农民收入逐年增加。1957年,农民人平纯收入36.70元,1958年增加到46.97元。1959——1961年三年困难期间,农民收入减少。1960年,全县农民人平纯收入下降到28.65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民从集体分配的收入时增时减,最高的1971年,人平纯收入92元,最低的1976年,人平纯收入45元,多数年份在50余元。1978年后,农民收入迅速提高。1985年,人平纯收入达323元。
  二、职工收入民国时期,县内工业多属手工业,各行业工人工资,根据劳动强度、技艺难易各不相同。民国24年,织工日织布1匹(俗以5丈为1匹),得工资毫银2毫;缝工每日工资乡村2毫,城市3毫;泥、木工每日工资3毫5丝;染工工资以年计算,最高年工资140元(银元、下同),最低70元;理发工理发一次毫银2毫,剃光一次1毫;锯板工每日工资3毫。
  30年代初,教师月支薪饷28元(法币、下同),生活津贴20元;工役月支薪饷10元,生活津贴7元。民国33年,货币贬值,通货膨胀,教师改发稻谷,每月1.50石,民国35年增至1.80石。政府公职人员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工资标准只作基数,叫“底薪”,每月加成。民国36年4月加140倍,8月加699倍。民国38年,国民政府发行的金圆券、银圆券在国民中失去信用,国民拒绝使用,政府对公务员的工资不得不改发银元。7月,县政府员工月薪是:县长12元;秘书11元;科长、会计主任、人事管理员10元;助理秘书、统计员、指导员、督学、技士9元;科员、技佐8元;事务员7.50元;雇员7元;工役5元。
  [=此处为表格(1957—1985年全民所有制职工年平均工资表2—8)=] 单位:元解放后,初期实行折实工资制和供给制。折实工资制,以大米折工资,凡教职员工、企业人员、政府留用人员每月发给九二米150~300斤。1951年改为工资分,每月分值按物价指数计算。1953年,最高工资分为250分,最低为80分,工分值0.20~0.22元。1954年,提高工资分和包干分标准,最高工资分(6级)1150分,包干分(6级)820分;最低工资分(29级)90分,包干分(29级)89分。凡党政军(除留用人员)干部职工均实行供给制,每月供给大米45斤,菜金4.50元,生活津贴费3元,单衣、棉衣、被、帐、鞋、帽等生活必需品,由公家免费发给,并按规定发给保育费、保姆费和家属补助费。1950年,供给制改为包干制,根据供给物品的数量和价格折发现金,发给领取人自行处理。
  1955年7月,实行货币工资制。
  1956年8月工资改革。1957年,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年平均收入484元。1985年,人平月工资69.94元,加上各项福利补贴,年平均收入达903元。
  1985年,全县集体所有制职工年平均收入712元。
  [=此处为表格(1978—1985年集体所有制职工年平均工资表2—9)=] 单位:元三、城乡人民储蓄 1978年以后,城乡人民收入普遍增加,除支出外结余较多。1985年末,全县储蓄余额达2480.40万元,其中城镇储蓄1316万元,农村储蓄1164.40万元。
  [=此处为表格(几个年份城乡储蓄余额表2—10)=] 单位:万元第二节消费衣着 1980年,农民衣着支出人平17元,1985年,农民衣着支出人平27元。
  食品县内农民吃粮水平,1953年为504斤,1957年为498斤。1958—1960年,年平吃粮水平降为370斤。1963—1978年,农民吃粮水平徘徊在400—500斤之间。1985年,农民口粮达565斤。
  城镇居民和机关干部职工吃粮水平详见粮油卷。
  [=此处为表格(表2—11 1980—1985年农民副食品人平消费量)=] 日用品 50—60年代,农民购买日用品多以生活必需品为主,高档用品很少。70年代,手表、自行车、缝纫机逐渐增多,家用电器开始进入家庭。1978年后,手表、缝纫机、收音机、自行车在全县城乡基本普及,部分家庭还购置了电冰箱、电视机等。据对农村住户调查,每百户农民高档用品拥有量如下表: [=此处为表格(1980—1985年农民“四大件”百户拥有量表2—12)=] 住房解放后到1979年,城乡居民住房多为土砖、土墙建筑,只有少数家庭新建红砖瓦房。80年代以后,城乡红砖瓦房和钢筋水泥结构楼房激增。1985年,县城人平生活用房8.54平方米,农村11平方米。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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