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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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城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1614
颗粒名称: 第二十九章 税务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7
摘要: 宋元时期,石城赋税资料无考。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税收计有夏税钞、秋粮米、农桑丝、商税课钞和里甲、均徭、民兵等三差编银及带征盐钞等项。
关键词: 税收 地方税务

内容

宋元时期,石城赋税资料无考。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税收计有夏税钞、秋粮米、农桑丝、商税课钞和里甲、均徭、民兵等三差编银及带征盐钞等项。
  清初,税收除征田赋外,田产下增本折物料加价银,丁口徭银等。乾隆九年(1744)后,又征收契税、落地税、牙税等杂税。
  苏区时期,征公粮(田赋)、工商营业税和屠宰税。
  民国二十四年(1935)起,除征收地丁钱粮外,又开征工商营业税和直、货两税。
  解放后,1950至1952年,仅有农业税(公粮)和少量的工商税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税收逐年增长,工商税收由1950年的8.37万元,提高到1985年的263.5万元,增长31.48倍。
  第一节机构明、清时期,税收征收机构详见粮食章。
  民国十六年起,在县政府第二科内设财务人员掌管税收工作。
  苏区时期,县苏维埃政府设财政部,主管财政和税收工作。
  民国二十四年起,县内开始分设中央和地方税捐机构。
  地方税捐机构民国二十四年,石城县政府设“经征处”,经办田赋、捐税征收工作。三十一年另设田赋管理处后,经征处只管屠宰税等税收工作。三十四年改称“石城县经征处”。三十七年三月又更名为“石城县税捐稽征处”,内设两个组。第一组办理省税,如契税、营业税等;第二组办理县税,如屠宰税、房捐等。
  中央财政部派驻石城县税捐机构民国二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设立江西省营业税第九区征收分局石城办事处,配办事员主办营业税、牙当税、烟酒牌照税等。二十五年改由县政府第二科兼办,科内配征榷员主办营业税收工作。二十八年十二月,设财政部湘赣区赣南分区、瑞、会、广、宁、石税务分所。石城设征榷员,三十年改设财政部江西区瑞金分局石城经征处、石城糖税办公处、石城税务办公处等三个税捐机构。三十一年设财政部江西区税务局瑞金分局石城税务办公处,主征矿税、货物出厂税、货物取缔税、战时消费税等税收工作。同年八月又成立石城查缉分所,隶属江西缉私分处南城查征所。三十二年设财政部税务管理局宁都税务征收局瑞金查征所石城分所,同年八月改为石城查征所。所配主任、助理员、税务生、税务练习员、雇员等共计22人。翌年四月十六日,改石城查征所为石城税务征收局,隶属财政部江西省税务管理局,下辖广昌、白水、横江三个查征所。
  三十四年直、货两税机构分设,设财政部直接税局石城查征所,主征部定盐税、关税、货物税等项直接国税;设财政部粤赣区货物税宁都分局石城办公处。
  翌年5月设财政部江西区货物税局宁都分局石城办公处,财政部江西区直接税局石城经征处。
  三十七年八月,直、货两税机构合并,成立财政部宁都国税稽征局广昌稽征所石城驻场稽征处,简称“石城税捐稽征处”,县长兼处长,处设副处长、课长(分第一、二课)、税务员、事务员、雇员等职,共有职员15人。
  解放后,1949年10月成立石城税务局,内设秘书、会计、税政3股。
  1958年9月,财政、税务合并称财政局,1959年7月,改称财政税务局。
  1961年11月,财政、税务分设,恢复税务局,内设秘书、税政、计划会计3股。
  1968年8月,税务、财政复并称财税局,1969年7月改称财税小组。1970年6月,财税组与人民银行合并,成立财政金融局。
  1973年3月,财税又分设,恢复税务局,内设秘书、税政,计划会计3股。1984年,局内增设人事监察股。
  1985年底,税务局内设秘书、税政、计划会计统计、人事监察4股,下辖9个税务所,5个税务站,全系统共有税务干部82人。
  基层税务所民国三十年(1941)八月,石城设立税务查缉所后,在小松、屏山、横江、迳口、大由、秋口等地派驻税捐征收员。三十四年四月,在横江设查征所,福村设稽征组,秋口设税捐检查货运组。同年五月十一日,将福村稽征组迁驻高田。翌年设高田、横江2个驻场员办事处。八月横江驻场员办事处移驻秋口。三十七年设小松、横江2个稽征分处。同年十一月又在福村、迳口2处设特别课税征收员。
  解放后,1949年10月,设横江、屏山、小松、高田4个税务所。1961年11月增设大由、洋地、石田3个税务站。1962年增设琴江税务所。1970年6月,基层税务所改称财政金融所。1973年3月,设屏山、大由、横江、琴江、高田、小松6个税务所和丰山、木兰、岩岭、龙岗、洋地、珠坑6个税务站。1974年改洋地、丰山2个税务站为税务所,增设坝口税务站。1984年增设直属税务所。至1985年,全县有直属、高田、丰山、小松、琴江、屏山、大由、横江、洋地9个税务所和珠坑、龙岗、木兰、坝口、岩岭5个税务站。
  第二节农业税一、农业税制农业税旧称田赋,历来即有征收。明洪武元年(1368)清查田赋,定赋役法,分编户籍“赋役黄册”和田亩“鱼鳞图册”。“黄册”载丁口徭役,“鱼鳞册”载田亩租赋。赋分夏税、秋粮两类,夏税纳钱钞银两,秋粮纳米麦桑丝等。嗣后,因人口有消长,而田亩不变,故改按田征赋,按赋征役。至洪武九年,令以银1两或钱1000文、钞10贯,准折租米1石。始定以米麦为税粮称“本色”,银钱折纳税粮称“折色”。正统元年(1436),征收布捐税银,交米麦1石,可折银2钱5分。布捐银入内宫承运库,谓之“金花银”。
  隆庆元年(1567),试行“一条鞭法”,将赋役杂税折成银两,按田亩计征。万历六年(1578)清查土地,整理田赋,此后赋役繁兴,加丁加派,尤以迫辽事急,增加军饷,每亩加征地亩捐银3厘5毫,第二年又增加3厘5毫,第三年再加征2厘,通合为9厘,相沿成例,遂定为税额。
  清初沿明制,康熙五十二年(1713)起以五十年丁册为定,续生人丁,不增加赋役,故自康熙五十三年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的57年之间,续生人丁未曾增加赋额。
  雍正五年(1727),将丁银摊入田粮内,统以田亩计征,每年均摊一次。统一征银,称“地丁”,以“两”计征。
  同治二年(1863)起,将丁、漕(上解田赋)二项,改为折收制钱,由官方换银解兑,每地丁1两,连加耗羡折收制钱2400文;漕米1石折收制钱3000文。其后,银价渐昂,以钱换银不敷支解,同治七年,改为每米1石,收银1两9钱,以1两5钱解部,2钱7分提充本省公费,其余留县支用。此后,新政繁兴,赋额有增无减,至宣统年间,每两地丁实征银1两4钱9分。
  民国初,将地丁项,并征分解各项删除。凡属地丁项下,统称地丁,凡属漕米项下,统称米折。地丁每两征钱2700文;米折每石征钱3600文,后因钱价日贬,于民国三年(1914)改为地丁1两,征收银洋2.20元,米折1石,征收2.90元。四年七月,增派中央专款,于兵米项下,每两征附加税0.30元,米折每石征附加税0.50元。附加税以五成解中央,二成解省,三成留县。是年,江西财政厅颁发表式,通令各县,将现行田赋科则查报,石城所报一等田计1520顷42亩。十六年田赋由中央拨交各省收管,鉴于款目繁多,实现化零为整,地丁每两征收银洋3元,米折每石征收4元。
  苏区时期,中华苏维埃政府财政部规定:农业税率按各人分田多少累进率计征,贫农、中农每多分1担田,税率累加1%,富农税率高于贫农1倍。雇农、工人,分得田地一律免税,贫农收入已达起征税点,但生活尚有困难者,由乡苏维埃政府证明核减或免税,红军家属按优待条例免税。
  民国二十四年(1935),废除丁米、屯粮名目,称为田赋正税,将银米改征银洋。田地山塘每年征收田赋正税,在实行地价税之前,按照原科则,地丁每两3元,米折每石4元的标准征收,但其征册仍列银两,而串票则记元角分之数,并每元正税,带征地方附加0.3元,内以35%为教育经费;保安附加0.4元,解缴省库充保安队经费;保甲附加0.2元。合计每元带征各项附加0.9元,直至二十九年,均按此数计征。
  三十年,抗日战争期间,军糈民食十分紧张,为筹集军粮和解决城市居民粮食,于同年8月起,田赋改征实物(稻谷),每赋额1元征收稻谷2斗。三十一年,以抗日战争需费浩大,又增征一倍,每赋额1元,征收稻谷4斗。同时还实行随赋带购的办法,名叫“征购”,每赋一元征购3市斗,征购的粮食,规定付给价款,因财政困难,实行搭发粮食库券,规定其库券自第二年起,可分年抵缴征实物的田赋,库券有息。三十二年,因财政赤字增大,随赋带购的粮食,全部不付价款,也不发给库券,改征购为征借,每元赋额征借2市斗,征借的粮食,规定分五年抵缴征实的田赋。三十四年,抗战胜利,中央下令免征一年。但省、县转向收购余粮,当年全县收购余粮6万石(每石100市斤)。翌年,恢复省级田赋制,田赋收入中央三成,省二成,县五成。同时规定田赋每元征实1斗7升征借1斗之外,又带征省、县公粮1斗1升,收入省、县各半。并规定征借五年后开始分年摊还。但未到期,民国政府已逃亡,分年摊还自然落空。三十七年,粮户除负担征实征借外,每正税1元负担省县公粮0.75斗,省区自卫及优待谷1斗,添补县乡不敷公粮1.25斗,共计3斗,另征购粮2.306斗(合57斤)。
  解放后,田赋改称农业税,俗称公粮。农业税分正税和地方附加两项。其附加比例,1957年以前,均在10%以内,1958年增为15%,1959至1960年为12%,1961年至1963年降为5%,1964至1985年一直稳定在10%。
  公粮的征集:1949年,以农村大户摊派为主。1950年实行累进税率制,即按贫农不超过实产的10%,中农15%,富农25%,地主50%的税率计征。1952年土地改革完成后,全县进行查田定产,评定常年产量为7598万斤,实收公粮1096.39万斤,占当年实产的17.46%。1953年起,实行“依率计征,依率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土地为集体所有,公粮征集,统以生产队为单位交纳,由粮食部门收纳后,折款交县财政。1961年调整人民公社内部关系,分给社员自留地,相应调减了计税常年产量,调减公粮36.68%。1960年以前每年税率均在15%左右,1961至1962年税率下降为11.5%,并免征5%的省附加税。1963至1977年每年税率改为12.5%。1978年后,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税率降至12%。1979年规定人平口粮在起征(1979年为400斤,次年为450斤)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公粮。1981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土地承包到户,公粮由承包户完纳。1985年中央1号文件规定,农民交纳公粮,可以折征。折征价格实行“倒三、七”比例,30%按统销价,70%按统购价,每百斤为15.59元,正税减免实行先征后减。
  省县两级附加占正税比例,除1967年为12%外,其余每年均为10%。
  实征公粮(包括地方附加)占实产比例:1953至1960年在10~16%之间,1961至1968年为7%左右,1969至1977年为5%左右,1978至1983年降至4%以下,1984至1985年略有上升分别为4.04%与4.68%。
  二、征收期限清至民国初期,规定地丁上忙二月开征,四月完毕,下忙八月接征,十一月全完。漕米九月初一开征,分为三限,一月一限,初限不加,二、三限按限加价。后经折中酌定,各属当年地丁,以阳历4月1日为开征之期,至次年2月底为初限,照定价征收,迟至三、四两月完纳者为二限,每两收滞纳加价银洋2角,5月以后为三限,每两收滞纳加价银洋4角。米折以10月16日为开征之期,至11月为初限,照定价征收,12月为二限,每石加价银洋3角,次年1月以后为三限,每石加价银洋6角。
  民国二十四年(1935),规定田赋每年分二期征收,第一期,七月一日开征。第二期,十一月一日开征。十二月底为初限,次年一月底为二限,二月底为三限,三限催而不交者,由政府派警押送司法机关强制收取,或以其他资金抵交。三十年规定提前开征,第一期四月一日开征,第二期九月一日开征,逾期分限加罚。三十三年,规定田赋自开征起满三个月收齐,逾期未满一个月者,加征5%,二个月者加征10%,逾二月以上者,加征20%。三十六年起,由省政府规定各县启征日期,一律自九月十六日开始,逾期未交清者,附加处罚,并收取草鞋费。
  解放后,征收分为夏粮和秋粮两期。夏粮征收以稻谷登场以后开征,凡未交清者,待至秋粮晚谷登场以后收清。由于农民关心国家利益,每年均能如期交清。
  三、农业税额明洪武二十四年(1381),全县官民田地山塘共1428顷52亩,万历四十一年(1613)增至2029顷89.188亩。征收:夏粮钞2107贯431文,秋粮米4572石3斗7升4合6勺,农桑丝7斤2两,课程、商税课钞156锭1贯48文,户口钱钞30582贯500文,里甲编钞721两4钱5分2厘7毫,均徭编银769两1钱8分1厘6毫,民兵编银2762两4钱,带征盐课钞起运存留各12两。
  清顺治十三年(1656),官民田地山塘共2031顷2亩9厘。内除山地科钞外,实载官民米4572石3斗7升4合6勺。每年征银4104两4厘9毫。康熙四十九年(1710),田地山塘同前,实征银8778两6钱1分4厘5毫3微9纤,丁口徭银636两2钱1分9厘4毫5丝3微7纤1沙,丁地下增匠班正脚连润银4钱9分1厘4毫。又地丁下遇润增银49两5钱4分7厘3毫。
  雍正五年(1727),续垦额外田塘4顷25亩,连原有官民田地山塘实征银8778.776两,外带征本折匠班正脚等银2.33两,丁银924.83两。
  乾隆九年(1743)后,开征杂税、契税,每两征3分,落地税银63.1953两,牙税银13两。三十八年,丁田二项实征银9739.765两,又征匠班银0.45两,折色时价银1.37两,本色时价银0.51两,共额征银9743.125两。
  光绪二十八年(1902),完解丁漕银7517两,占任务的77.15%,欠交22.85%,上级勒限催征补解。
  [=此处为表格(表4—73 民国元年至二十一年几个年份田赋正税及附税表)=] 民国元年(1912),派征地丁银9743.669两。四年起,增加附税292元。十六年起,田赋按原地丁征收银洋29532元(其中:正税29231元,附加税292元)。
  苏区时期,全县(含太雷县)土地税征稻谷计1.9万担(1担为100市斤)。
  民国二十四至二十九年,田赋正税额征银洋在1539至27891元之间,附加税在15300至18876元之间。其中每元带征地方附加0.3元,保安附加0.4元,保甲附加0.2元,合计每元带征各项附加0.9元。
  [=此处为表格(表4—74 民国二十四至二十九年田赋正、附税额表)=] 单位:元(法币) 注:民国二十七年正税配额:一区(城关)3838元,二区(小松)4242元,三区(屏山)4158元,四区(横江)3346元,五区(高田)3996元。
  民国三十年起,田赋改征实物(稻谷),石城为抗日后方,实征连续三年超派额。当年派额6992市石,实征7214市石,超征11.08%;翌年派额31927市石,实征36800市石,超征8.68%;三十二年派额加码到42450市石,仍超征0.99%。三十一年除征实外,全县又加征购25760市石,翌年起,将征购改为征借,是年全县征借稻谷31536市石。三十四年抗日战争胜利,奉令免征公粮1年,翌年起,恢复征实征购和省县公粮征收,数字亦略有调整(详见表4-75)。民国三十八年,将田赋改征银洋,是年配征107699元。
  解放后,公粮税率几次调低,税额逐年下降。1950年公粮税率占实产20%,1954年占15.39%,1962年下降为11.5%,1980年减少为3.09%。自1954年起,凡缺粮地区可以折征,是年征收公粮1093.08万斤,折征66.77万斤。1984年全县征收公粮732.41万斤,其中:折征115.54万斤。1985年公粮征收按“倒三七”比例折征代金(即30%按统销价,70%按统购价)。当年征收公粮731.98万斤,其中:折征561.98万斤,仅实收稻谷170万斤。
  [=此处为表格(表4—75 民国三十至三十七年田赋正附税额表)=] 单位:市石第三节工商税一、税制民国初期以前县工商税无考。
  苏区时期征收工商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制,税率从资本额200元至10万元分为13个等级,征2%至18.5%。资本低于200元者,一律免税。
  民国二十四年起,税收项目有烟叶税、烟丝税、土糖税、竹木税、屠宰税、烟酒牌照税等。翌年,行业概分二大类:一为制造业,按资本额课征;一为物品贩卖业,按营业额课征,以营业额为课税标准的税率为千分之五、八、十3级,以资本额为课税标准的分为千分之五、十、十五、二十4级,各依业别,异其税率。三十一年起,税目有矿税、货物出厂税、货物取缔税(烟、酒)、战时消费税(油类、药品、纸张、木炭、毛皮税等)。翌年起,全县税收以烟叶为大宗,新统税以毛边纸为大宗。烟叶税率为30%,烟丝税率为15%,土酒从价40%。
  解放初期,沿旧税制征税,税种有:货物税(又名间接税)、直接税(包括工商营业税、临时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等)、地方税(包括屠宰税、筵席税、娱乐税、使用牌照税、房地产税等)。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规定,除农业税和关税外,全国开征12个税种。石城开征6种,即货物税、工商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交易税。嗣后,税制进行了几次改革,开征税种相应有所调整。
  第一次税制改革:自1953年底始,试行商品流通税,将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简并为商品流通税。从产到销一次征收;简化货物税税率,将工商营业税和印花税并入货物税,适当调高了一些产品税率。土纸由5%调为7%,毛茶由20%调为25%,红糖由20%调为25%,但粮食则由3%降为2%;特种消费行为税内的饮食服务部分并入营业税,而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改称“文化娱乐税”;交易税内的粮食部分改征货物税,棉花部分并入商品 [=此处为表格页(表4—76 1949至1985年农业税)=] [=此处为表格页((公粮)完成情况表)=] 单位:稻谷、百市斤流通税,牲畜部分改称“牲畜交易税”;停征药材交易税,交易税中只保留牲畜交易税;修订工商营业税,将印花税与营业税附加并入营业税内。修订后,税率一般增加0.5%至1%。
  第二次税制改革:自1958年起试行“工商统一税”,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简化征税办法,一般不征中间产品税。调整部分产品税率。改革后,县内开征:工商统一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工商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关税等7种。
  1959年,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
  1962年,为配合农村集市贸易管理,对家禽、肉类、干鲜果、土特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等,开征“集市交易税”。
  1963年,将“打击投机倒把补税罚款”列入“预算收入”科目。
  1966年10月起,停征“文化娱乐税”,11月12日起,停征“集市交易税”。至年底,全国只有8个税种,石城开征5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三次税制改革:自1973年起,合并税种,将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简化税目:由103个,简并为44个;调整少数税率:为了支援农业生产,将农机、化肥、农药的税率由5%降为3%,水泥税率由20%降为15%,同时适当提高了高档生活用品的税率,废除了中间产品的征税规定。
  改革后,石城实际开征的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和地方税3种。
  1979年起,对农村社队采取轻税政策,减轻农民负担,以利发展生产。凡社队生产直接为农业服务的农机及零配件、农具、糖化曲、电力和公社批准在本社范围内,用于集体修理、添制农机具、农田水利建设、防洪抢险、修桥、修路、修建猪牛栏、仓库、晒场、知青点、合作医疗、民办学校的原木、原竹、砖瓦、沙石、石灰、水泥、陶瓷、涵管、草袋及其加工收入等,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1983年开征国家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从元月1日起,实行国营企业第一步利改税。
  1984年10月1日起,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并实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改革后,县内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建筑税、奖金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等9种。
  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对集市交易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则保留税种暂未开征。对农村新办乡镇企业和城镇待业青年兴办的服务行业,实行定期免税照顾。
  二、税种税率民国时期税种税率烟酒牌照税民国三年七月开征,县代中央每年分上下两期征收,整卖营业每期缴费20元,零卖营业,甲种每期8元,乙种4元,丙种2元。十七年四月起,改为四季换照,整卖营业甲种每期100元,乙种40元,丙种20元;零售营业甲种12元,乙种8元,丙种4元,丁种2元,戊种0.5元,三十年划并营业牌照税。
  烟酒税民国四年开征,税目有烟叶、烟丝、土酒、烧酒等。税率多次变更。二十八年归并货物税。
  屠宰税民国四年开征,税率从量定额,宰猪一头征税3角,牛1元,羊2角。六年改为猪每头征税4角2分。十二年改为招商包办。二十一年实行委办制,猪每头征税7角,二十六年增为1.22元,翌年增为3元(以70%存县,22%解省,8%为经征费),三十年增为6元,三十六年改为从价计征,以肉价5%纳税,是年县内肉价一年数涨,税价亦一年数调,四月每头2万元,六月3.5万元,八月5万元。
  印花税民国十七年开征,税率凡35类,征收按各发票银钱货物收据帐单金额3元以上者贴花一分,二十三年起,托邮局代办。二十九年划由直接税机构管理。三十一年起,贴花范围仅包括交易凭证、许可凭证、人事凭证三项,税率分为分级、定额、比例3种课税标准。
  营业税民国二十四年开征,凡工商业户,不分经营性质,均按营业额、收益额、佣金额按率纳税。三十年十二月规定,以营业总收入额课征3%,或以资本总额课征4%,税额的70%解省,30%留县。
  统税民国二十五年开征,就厂或就地征收,规定纳税后货物通行全国不再征税。石城税目有土烟、土糖、土酒、木竹等。税率烟叶30%,烟丝15%,土糖、土酒从价40%,木竹从价10%。
  所得税民国二十五年开征,课税范围:第一类,营利事业所得,资本0.2万元以上所得合资本额5%以上为起征点。税率根据资本及所得额分五级,第一级为3%至第五级为10%;第二类,薪给报酬所得,以每月30元为起点课5%,分级超过额累进制,最高额月收入800元课12%;第三类,证券利息所得,一律5%课征。三十五年起,提高税率和起征点。
  遗产税民国三十年开征,采用比例、累进两种税率:0.5万元至5万元者,征1%比例税,超过5万元者,除1%比例税外,另征超累进税。此税分为16级,按级累进1%至50%。
  货物税民国二十八年,把统税和烟酒税合并改称货物税,税目有烟、酒、糖。三十年又增加皮毛、竹木、陶瓷、纸箔等。税率从价15%纳税,当年税率改为卷烟100%,熏烟30%,酒类100%,火柴20%,糖及迷信用纸60%,饮料品20%,化妆品45%。
  营业牌照税民国三十年将原牙帖、当帖、屠宰税等,一律改为营业牌照税。税率以资本划分等级者,全年最高不得超过资本额5%,以营业总收入额划分等级者,全年不得超过营业额总收入额的2.5%。
  使用牌照税民国三十年开征,将原车船捐及其它使用牌照税性质的捐税,改称“使用牌照税”。征收标准,人力车每辆每年10元,船每只12元。
  筵席及娱乐税民国三十四年开征,征收标准筵席按原价10%,戏剧30%。苏区时期税种税率营业税 1931年12月开征,税率从资本200元至10万元分为13等,税率2%至18.5%。200元以下及肩担小贩和农民直接出卖其剩余产品者,一律免征。
  屠宰税 1932年1月开征,税率每头征收0.5元。
  解放后税种税率货物税 1950年开征,税目共有358个,分别制定15个税率。石城开征税目税率,计熏烟30%,烟叶20%,烟丝30%,鞭炮20%,白酒10%,土甜酒40%,土糖20%,茶叶5%,植物油5%,原木、原竹、水产品、陶瓷、砖瓦、土纸等均为5%,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业税 1950年开征,包括营业税、所得税。营业税税率按营业收入额为课税标准的,一般在1%至3%;按营业总收益额为课税标准的,一般在5%。所得税按经营利润总额分21级,由5%至30%不等计征。1958年将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印花税 1950年开始,由凭证书主人、领受人或使用人交纳,分别按金额比例贴花或按件定额贴花。1953年并入工商营业税内征收。1956年修订印花税条例后,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凭证有帐簿、帐单、发货票、领钱收据、债券等,税率均为3%,契据则为1%至3%,委托承揽契据等税率为万分之三,保险契据税率为万分之一;按件定额贴花的证件有不能载明金额的契据按件贴花0.5元。1958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
  屠宰税税目有猪、羊、牛,1950年起按实际重量从价10%计征,1953年提为13%,1957年降为8%,1965年为简化征收手续,改按标准重量(100市斤)征收,当时国营牌价猪肉每百斤为95元,税率8%,每头猪税额征收6元,1967年起,改按头定额计征,每头猪征税3元,牛3元,羊0.3元,至1985年底未变。
  交易税 1950年开征(专指猪、牛、羊交易),税率按成交金额5%向卖方征收。1966年起,公社大队集体购买耕牛,用于农业方面者免税。1974年起,商业部门收购菜牛不收交易税。1978年起,停征农村牲畜交易税。
  特种消费行为税 1951年开征,税目有电影、筵席、旅馆等。税率电影按售票总额的10%,筵席按消费金额的10%至20%,起征点3元。1952年改称文化娱乐税,电影税率照旧。而筵席、旅馆并入营业税,1959年暂停征,1966年停征。
  利息所得税 1951年开征,税率按存款利息额的5%计征,委托银行代扣代缴,1959年停征。
  商品流通税 1953年试行开征,将12种主要产品的货物税、营业税、营业附加税、印花税等合并简化,从产到销一次征收。县内计征5种产品。税率:烟叶45%,木材10%,羽毛10%,白酒50%,土甜酒40%,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 1958年开征,是年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临时商业税、印花税等合并为工商统一税,税率略有提高,1973年合并为工商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8年开征,以季计税,乘人汽车每辆15至80元,载重汽车每吨4至15元,自行车每辆0.5至1元,以后又有调整。1973年并入工商税,同年停征。其发照管理工作,移交公安局和交通管理站联合办理。
  工商税 1973年开征,是年将工商统一税(含货物)及附加、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简化为工商税。1984年利改税时,将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4个税种。
  产品税 1950年开征,时称货物税,1953年将卷烟等12种产品并入商品流通税,其余以货物税征收。1958年第二次税制改革时,又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8年析为产品税。税率:烟叶、熏烟叶、烟丝、土甜酒为38%,茶叶25%,土糖、原木、砖瓦10%,松香15%,鞭炮30%,陶瓷12%,生猪、化肥3%,植物油8%,焚化品55%,原竹、电力5%。
  增值税 1983年1月起试行。1984年10月起,扩大征税范围,调整了税率。甲类:机器机械由10%调为14%,农业机具仍为6%。乙类:自行车、缝纫机仍为12%,电风扇由25%降为16%,原料药10%,成剂药12%。1983年在石城保养厂试行增值税,1984年增加县农机厂征收试点。1983至1985年计征增值税20.26万元。
  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4年开征,征收对象为企业单位,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分为4级:全年发放总额不超过二个半月标准工资额者为一级,免税;超过二个半月为二级,税率30%;超过4个月为三级,税率100%;超过六个月为四级,税率300%。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开征,除军工、邮电、粮食、外贸、农牧和劳改企业暂不实行外,其余企业一律实行。税率: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55%;饮食服务行业,营业性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征收15%;小型企业和县以上供销社则适用老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最低一级为7%,最高一级为55%。按第一步利改税规定,全县有大中型企业10户,小型企业28户,其他企业4户,共计42户,实征500763元。1984年起,按第二步利改税划分标准,共征356293元。
  盐税按规定,农牧渔业、工业用盐,产地免征盐税,后改变用途,则须补税。石城主要是对此类食盐进行补查征税工作。1984年10月公布盐税条例后,已查补盐税29568元。
  建筑税1983年10月开征。凡国营或集体企业单位使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业单位留用的各种自有资金、银行货款、其他自筹资金等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均应征收建筑税,税率10%。
  工商所得税 1950年,列为工商业税中的一部分,实行全额累进征收,税率共分14级,最低为5%,最高为30%,同年12月修正税率改为21级距的全额累进税率,相应提高税率,最低一级为5.75%,最高为34.5%。1953年将随同所得税一并征收的地方附加并入所得税,1958年,将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称工商所得税。从此成为一个独立税种。
  供销合作社所得税建社初期免税一年,以后依21级累进税率征收。1957年改按5级累进税率征收。1962年起改为比例税率不论所得额大小,一律按39%的比例征收。1979年起,对基层社的饮食、服务和修理部分改按20%的税率征收。1983年利改税后,县以上供销社改征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又改征工商所得税,基层仍按老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85年开始采用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
  手工业合作所得税 1954年以前建立的手工业合作社,免征3年,1955年以后建立的手工业合作社,减半征收2年,其余一律按21级累进税率征收。1963年调整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81年起,实行增长利润部分减半征收。1982年起,对城镇集体工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安装和饮食业实行以1981年课税所得为基数。
  公私合营企业所得税 1956至1957年按二十一级累进税率征收。1958年定息以后,合营停征所得税,改为利润上缴。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1950年按十四级累进税征收,最低一级为7%,最高一级为62%。1951年改按二十一级累进税征收。1963年复按十四级累进税率征收,并实行加成,加成幅度,全年所得税额在1800至2500的加一成,在2500至3500的加二成,在3500至5000的加三成,在5000以上的加四成。1980年10月后,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85年起,对小商贩实行以进货额分五类定额,代扣代交,定额征收。
  营业税 1950年营业税列为工商业税中的一部分。税率:日用品商业2%,奢侈品营业3%。1953年并入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税率调为日用品商业2.5%,奢侈品营业3.5%。1958年为工商统一税乙,税率:商品零售、建筑安装、修理修配、其他服务业均为3%,临时营业10%,批发免。1973年列为工商税中一目,税率同前。1984年10月实行独立营业税。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社、娱乐业、加工修理和其他各项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率:商业零售3%,批发10%,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修理修配、其他服务业均为3%,临时营业5%至10%。
  文化娱乐税电影、戏曲等税率为5%,1966年10月停征。1984年10月列为营业税的税目,按30%征收。
  三、税额民国初期至苏区时期,税额无考。民国二十六年(1937)为29333元,翌年为26449元,二十八年为66643元,二十九年为56908元。
  [=此处为表格(表4—77 民国二十五至二十九年税种税额表)=] 单位:银元民国三十年后,税收项目增多,翌年各税实征333288元。三十二年直、货两税实征6807279元,其中:所得税937239元,利得税1456068元,遗产税1512元,印花税41304元,营业税581333元,惩罚税152元,矿产税112元,货物出厂税170867元,货物取缔税3618692元。
  三十四年,实征16577589元。
  三十五年,实征34463772元。
  三十八年上半年实征14362000元。
  解放后,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工农业产品的增加,商品流通的扩大,税收逐年增长。全县各项税收1950年为8.37万元(折新币),其中工商税6.22万元,所得税0.1万元,地方各税2.05万元。至1985年已达263.5万元,其中工商税248.26万元,所得税7.32万元,地方各税7.92万元,比1950年增长31.48倍。
  [=此处为表格页(表4—78 石城县1950至1985年工商税收额表)=] 单位:万元第四节其他捐税宋元时代,杂税无考,兹将明代以后县内杂税有文字记载者志后。
  里甲费明代以110户为一里,10户为一甲,每甲丁夫要负担里甲费。万历四年(1576)实行田、役、户三税合征的一条鞭法后,并入田赋内征收。
  庸调明代规定,每丁每年要无偿服劳役20天,润年加2天。不服劳役者,每日以绢3尺代纳和按户课征税收。万历四年后并入田赋。
  课钞分商课钞、契税钞、户口钞、官房地租钞等,万历四年后并入田赋。
  落地税清乾隆初年开征,税率从价计征百抽一。
  户口盐课钞清乾隆初年开征,按户口人丁计征。道光四年(1824),石城额引1776道,每引捆征银0.6134两、征余费银0.245两。民国十二年(1923)改收盐附捐,每包收铜元2枚。十五年改为每担征银洋2.97元,二十年划归中央。
  契税清乾隆六年(1741)开征,按契价一两征正税三分,火耗解费九厘。光绪三十一年(1905),改为契价一两,共收六分五厘。次年刊发官契纸,买契加征二分五厘,连原征六分五厘共收九分。民国二年(1913)增收附加税,买价一元征正税九分,带征附加税二分,典价减半。翌年取消附加税,又改为买四典二(即买价一元征税六分,典价一元征税二分)。六年又改为买六典三,以后屡有更变。苏区时期,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停征契税。民国二十五年,又按契价银洋一元,正六附三(即收正税六分、附加税三分),典价减半征收。二十六年取消附加,三十年契税划归省财政。
  厘金清咸丰五年(1855)八月开征,俗称关卡税,分活厘、板厘两类。活厘为通过税性质,向行商抽征;板厘为交易税性质,向坐贾抽征。税率从价1%,民国二十九年裁厘。
  牙税咸丰六年(1856)开征,税率屡有变更。民国六年改为登录税,在领帖时缴纳,按年又征营业税及经征税。登录、营业、经征各税,依营业之大小分为三等(见表4—79)。
  [=此处为表格(表4—79)=] 单位:元当税咸丰六年开征,分为甲、乙、丙三等。甲等登录税300元,营业税80元,乙等分别为240元与50元,丙等分别为180元与20元。
  常捐光绪间开征,对象有夏布、土糖、油料、烟叶、猪崽、生猪、粮食、生粉、纸等。税率多从量而定。
  烟(鸦片)税民国初年起,烟馆每年缴纳一定的捐税。鸦片烟苗,每种一亩地缴纳20元的烟草税。
  捐、花捐(妓院捐税)税由县警察局征收,征收税额无考。
  附加税民国二年,买价一元带征2分,典价1元带征1分。
  屠宰附加税民国三年起,规定屠户宰猪一头,征收400文。十八年改征0.15元,二十二年征0.20元,翌年改征0.40元。
  房铺附加税民国初年起,商铺税银每百元抽收商会费1元,公安费0.5元,民国二十三年起,改为按照房铺租额征30%。
  地方附加税民国四年起,地丁每两带征附加税0.2元,米折每石带征附加0.52元。
  特产捐税民国二十七年起,开征土纸与烟叶捐。全县年产毛边纸日月两种约0.8万篓,每篓征收0.5元,共计0.4万元;星辰两种约1.8万篓,每篓征税0.4元,共计0.64万元;河岳两种约1.2万篓,每篓征税0.30元,共计0.36万元;上靠下靠干纸3种约0.4万篓,每篓征税0.20元,共计800元。土纸税合计1.48万元。全县产烟叶0.5万担,每担征税0.8元,共计0.4万元。
  月捐民国二十七年起,乡、保、甲开支经费,如自卫补助费、保学经费、保长补助经费和乡、保、甲长、乡里干事开会伙食费等,按月摊派到户,每户月捐0.5元至1.5元不等。
  义务劳动代金民国三十一年起,凡18至45岁之国民,每月应征用3天。如无劳动,按照当时就地工价折交。
  解放后,杂税有屠宰附加(并入工商税内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石城縣志》

出版者:书目文献出版社

《石城县志》已知于明宏治四年(1491)始修,至清中后期,先后编修六次,末志为道光四年(1824)的《石城县志》。时至今日,石城面貌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将其间的历史变迁、兴衰得失、经验教训、发展规律充分挖掘再现出来,以为辅治之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据此,县委、县政府于1982年3月成立了县志编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这一浩瀚的工程。1986年6月,我受命主持县政,并任县志编辑委员会主任。承前几任之重托,乐继修志之业,虽觉任务艰巨,决心重其事,排其难,尽其责,竟其业。新编《石城县志》贯通建县后千余年的史事,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贯穿全书,坚持论从史出,实事求是,据实直书,略古详今,着眼当代;叙古今之要事,扬故土之美善,表历史之豪杰,使石城的政治、经济、文化、自然、地理的发展变化尽收眼底,使人们从中领略到石城秀美的山川,富饶的物产,勤劳的人民,淳朴的民风,可称一部有益当代、惠及子孙,经世之用的辅治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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