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土地征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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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城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1333
颗粒名称: 第十节 土地征用
分类号: F301.2
页数: 2
摘要: 解放以前,政府征用土地极少。解放后,随着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土地征用始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1954年9月县人民政府规定,今后各单位需要用土地时,应按照征用土地的手续办理。1959年11月,县人民委员会又规定:基建及生产经营应尽量利用荒地、荒坪,应争取不占或少占用耕地。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自1957年起,征用耕地(含菜地)、园地须向被征者支付1至2年的年产值。1983年12月规定,土地管理机关可按土地补偿费总金额的3%向征用土地单位或个人征收土地管理费,1985年7月起规定支付费为年产值的5倍。耕地按被征用前三年年产值的平均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鱼塘、藕塘、林地支付其有收益的3年平均产值的4倍。
关键词: 土地规划 土地利用

内容

解放以前,政府征用土地极少。解放后,随着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土地征用始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1954年9月县人民政府规定,今后各单位需要用土地时,应按照征用土地的手续办理。1959年11月,县人民委员会又规定:基建及生产经营应尽量利用荒地、荒坪,应争取不占或少占用耕地。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自1957年起,征用耕地(含菜地)、园地须向被征者支付1至2年的年产值。1983年12月规定,土地管理机关可按土地补偿费总金额的3%向征用土地单位或个人征收土地管理费,1985年7月起规定支付费为年产值的5倍。耕地按被征用前三年年产值的平均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鱼塘、藕塘、林地支付其有收益的3年平均产值的4倍。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全县人均耕地逐年减少。不论个人或国家、集体需用土地,均须具备严格审批手续。1957年起,县民政局承办土地征用工作。1984年6月,土地征用改由农业局土地利用管理站管理。1985年6月设石城县土地利用管理领导小组。同时,各乡镇亦成立土地管理委员会,设专职土地管理员负责土地管理事项。
  1984年,承办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手续6件。10月,对小松、观下、屏山、横江、珠坑5乡滥占耕地建房建窑一事,进行抽样调查,其中横江、屏山、珠坑3乡,1981至1984年9月,建房1850户,占用耕地建房者479户,占用耕地计54.2亩。1985年5月制订的《石城县村镇土地管理有关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农村村民需要占用非耕地为宅基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如凑全屋基需要占用少量耕地(已开荒种植三年以上的为耕地)、园林(含菜地、饲养地)、鱼塘、藕塘者,还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乡、村企事业单位建设需占地(指耕地),0.01至1.99亩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2至2.9亩者经行署批准;3亩以上者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组织全县15个乡镇,对1982年以来建房、建窑户进行丈量、登记发证。全县计有大小砖瓦窑460座,占耕地约1000亩。发宅基使用证1.3万余份。对违章建房、建窑户分别情况作出了拆除和罚款处理。当年承办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手续9件。土地管理工作评比中获全地区第二名。
  据1957至1985年不完全统计(缺1962至1964年、1982至1983年资料),计办理土地征用205件,共3274.59亩,其中荒山1669.77亩,水田1241.83亩,旱地59.57亩,水塘1亩。

知识出处

石城縣志

《石城縣志》

出版者:书目文献出版社

《石城县志》已知于明宏治四年(1491)始修,至清中后期,先后编修六次,末志为道光四年(1824)的《石城县志》。时至今日,石城面貌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将其间的历史变迁、兴衰得失、经验教训、发展规律充分挖掘再现出来,以为辅治之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据此,县委、县政府于1982年3月成立了县志编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这一浩瀚的工程。1986年6月,我受命主持县政,并任县志编辑委员会主任。承前几任之重托,乐继修志之业,虽觉任务艰巨,决心重其事,排其难,尽其责,竟其业。新编《石城县志》贯通建县后千余年的史事,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贯穿全书,坚持论从史出,实事求是,据实直书,略古详今,着眼当代;叙古今之要事,扬故土之美善,表历史之豪杰,使石城的政治、经济、文化、自然、地理的发展变化尽收眼底,使人们从中领略到石城秀美的山川,富饶的物产,勤劳的人民,淳朴的民风,可称一部有益当代、惠及子孙,经世之用的辅治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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