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741 |
颗粒名称: | 一、审计制度 |
分类号: | F239 |
页数: | 2 |
摘要: | 民国时期审计制度民国22年冬,县财务委员会制订财务审计制度,规定每月上旬编造上月全县财政实收实支清册送县政府查核备案;一切收入由县政府核定,并呈报江西省财政厅备核;各项支出由县财务委员会委员长核明签名盖章后,呈送县长签发支付命令。不具备以上规定程序的,不予付款;动用预备费,须报江西省财政厅核准。民国32年,撤销县财务委员会,规定县财政收支总概算和年终收支会计报告由县政府拟编,送县参议会议决通过,再呈送江西省财政厅审定。民国35年,《安远县地方各机关编造预算暂行办法》规定,县地方各机关编送的支出预算分配表,须交县政府会计室审核,并送县长核定。 |
关键词: | 财务审计 财政法纪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