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741
颗粒名称: 一、审计制度
分类号: F239
页数: 2
摘要: 民国时期审计制度民国22年冬,县财务委员会制订财务审计制度,规定每月上旬编造上月全县财政实收实支清册送县政府查核备案;一切收入由县政府核定,并呈报江西省财政厅备核;各项支出由县财务委员会委员长核明签名盖章后,呈送县长签发支付命令。不具备以上规定程序的,不予付款;动用预备费,须报江西省财政厅核准。民国32年,撤销县财务委员会,规定县财政收支总概算和年终收支会计报告由县政府拟编,送县参议会议决通过,再呈送江西省财政厅审定。民国35年,《安远县地方各机关编造预算暂行办法》规定,县地方各机关编送的支出预算分配表,须交县政府会计室审核,并送县长核定。
关键词: 财务审计 财政法纪审计

内容

民国时期审计制度民国22年(1933年)冬,县财务委员会制订财务审计制度,规定每月上旬编造上月全县财政实收实支清册送县政府查核备案;一切收入由县政府核定,并呈报江西省财政厅备核;各项支出由县财务委员会委员长核明签名盖章后,呈送县长签发支付命令。不具备以上规定程序的,不予付款;动用预备费,须报江西省财政厅核准。民国32年,撤销县财务委员会,规定县财政收支总概算和年终收支会计报告由县政府拟编,送县参议会议决通过,再呈送江西省财政厅审定。民国35年,《安远县地方各机关编造预算暂行办法》规定,县地方各机关编送的支出预算分配表,须交县政府会计室审核,并送县长核定。
  建国后审计制度 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要求财政科和各区公所领取办公费、旅秣与服被均应事先制定预算,事后造报决算。预决算由财政科每3个月编造一次,经县长审核签章后报送赣州分区公署财政处审核批准,区公所预决算每月编造1次,经区长审核签章后报送县财政科审核呈县长批准。1952年9月,规定全县职工工资、供给生活费、工资补助费、家属补助费和公杂费、旅差费、交通运输费、会议费、给养费等项费用开支经县财政科审核后报赣州专区行政公署财政处审定。
  1955年,建立财会人员财务报表和账目凭证互审制度。1960年,县人委发出《关于追回贪污脏款问题的通知》,规定所追回的贪污赃款原属于国家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学校的,全部上解国库;原属于人民公社、合作企业或集体伙食单位的,可交回原单位处理;如果原单位已撤并或经司法机关判决没收的,上解国库。
  1963年,县财政局制订《关于执行1960年县人委〈关于追回贪污赃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规定追回的被盗、被骗和贪污的赃款赃物原属于谁归还谁。没收投机倒把和敲诈勒索的赃款赃物按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决处理,依法没收的赃物和抵赃物资,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交县物资局作价调拨,使用物资单位按价付款;不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按商品供应的规定,由法院、财政、商业等部门共同评价,委托商业部门出售;依法没收的金银、珠宝等交人民银行作价收购,公债和其它有价证券交县财政局保管和变价,依法没收的物资变价款和各种罚款全部缴交县财政局,作县财政收入。
  1977年,全县建立10个机关单位财务互审小组,财务互审小组每季度互审帐目1次。
  1983年11月,县审计局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察权,对上一级审计机关和县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1985年5月21日,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直属单位经费使用情况实行定期送达审计制度,规定县直属单位的财务人员按通知时间将有关帐簿、凭证、报表等资料送县审计局进行审计,并负责介绍有关情况。审计完毕后,由县审计局写出审计结论通知书。被审单位经费预决算应按审计清理通知书执行。对不执行审计送达制度或经费预决算不按清理通知书执行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止财政拨款、冻结存款或扣减预算指标等处分。同年9月,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财政计划和信贷计划的执行结果、国营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对严重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及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