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知识类型: 机构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唯一号: 140531020220001367
机构名称: 法院
文件路径: 1405/01/object/PDF/140510020220000007/001
起始页: 0507.pdf
起始时间: 清末

机构描述

清末,县内司法审判权由知县掌管。一般民事、刑事诉讼由典史率刑房书吏、典吏(俗称师爷)承办,重要案件须知县亲自审理,大案、疑难案件得呈报府台复审。1912年,县设初级审检厅,审理初等案件。1913年,撤销初级审检厅,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制,设承审员1人助理。1927年5月,改九江地方审检厅为九江县法院,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同年10月,撤销县法院,改设九江地方法院(1935年改为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县长仍兼理司法审判事务。1936年4月,县司法处设主任审判官、审判官等职,管理民、刑事案件的审判。 1939年8月,成立伪九江县法院,先后隶属伪县政府筹备处、伪县政府。1941年5月,改组为伪九江地方法院,隶属伪湖北省高等法院,1943年9月改隶伪江西省高等法院,1945年8月瓦解。抗战胜利后,恢复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1948年改为九江县法院.1949年5月瓦解。 1949年9月,成立县人民法庭,区设分庭,县、区法庭审判长由县、区长兼任,镇反和土改运动结束后撤销。1950年2月,成立县人民法院,首任院长由县长兼任。1953年,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54年增设婚姻庭,不久并人民事庭。1959年1月至1961年9月,县人民法院并入市人民法院。“文化大革命”发生后,“砸烂公、检、法”,县审判机关瘫痪,1968年3月由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接管。1972年12月,恢复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1980年10月,增设经济审判庭。 1956年4月,为了方便群众诉讼,率先在新港、沙河设立两个基层人民法庭,作为县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就地处理民事案件和简易刑事案件。1962年3月,增设港口、新塘人民法庭。“文化大革命”发生后,基层人民法庭陆续撤销。1973年3月,恢复新港、港口人民法庭。1977年,恢复新塘人民法庭,新港人民法庭划归市。1980年4月,增设黄老门、江洲人民法庭。

知识出处

九江县志

《九江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九江县志》是江西省地方志丛书之一,由江西九江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写,于1996年12月由新华出版社出版,主要介绍了九江县建置区划、人工、自然环境、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工业、城乡建设、商业、财政金融等各方面的情况。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