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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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296
颗粒名称: 市财政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其他题名: 2006年12月14日
分类号: F812.756
页数: 2
页码: 200-201
摘要: 本文规定了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包括适用范围、处置方式、审批权限等,强调了国有资产处置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关键词: 九江市 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

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一)无偿转让:指以无偿调出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市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单位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的处置,报市财政局审批。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权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规定,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自行审核处置。
  第五条 向市财政局申报国有资产的程序
  (一)提交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无主管部门的市级行政单位直接报市财政局。
  (二)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4.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鉴定资料以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等。
  (三)市财政局向申报部门(或单位)出具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第六条 市级行政单位对无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的资产,凭市财政局下达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或市级行政单位处置资产批复文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出售的资产,以不低于批复文件中《核准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清单》所列“评估价值”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市财政局下达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是市级行政单位调整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按规定可由市级行政单位自行审核处置的资产,以单位的批准文书作为调整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七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管理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作为非税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二)市财政局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九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可结合本部门,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知识出处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财政机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财政监督与监察、党群组织与社会团体、十年大事记、荣誉录等内容,客观、系统地记述了2001~2010年间九江市的财政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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