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社会保障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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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242
颗粒名称: 第九章 社会保障财务管理
分类号: F812.2
页数: 4
页码: 124-127
摘要: 本文介绍了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的安全网和稳定器,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财政对社会保障投入不断加大,管理不断强化,保证了各类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的安全完整和专款专用。
关键词: 九江市 社会保障 财务管理

内容

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的安全网和稳定器,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财政对社会保障投入不断加大,管理不断强化,保证了各类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的安全完整和专款专用。
  第一节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而筹集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五大基本保险基金。各项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不同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2001~2010年,在原已开展的五大基本险种基础上,又相继建立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2005年,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统一归口国库科管理。2009年,开始实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通过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 2007年起,全市对已关闭破产、改制以及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退休职工,按参保地医保机构上年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参加医疗保险统筹;对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当地的缴费基数和3%的缴费率,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所需资金全部由财政安排,其中,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安排;市、县属企业退休职工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补助,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补助50%,剩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养老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0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修水县试点,2006~2007年扩大试点,2008年在全市铺开,至2010年参合农民达351.14万。新农合筹资标准经历四个阶段:一、2005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财政补助20元,个人缴纳10元;二、2006~2007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其中: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纳10元;三、2008~2009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0~100元,其中:财政补助80元,个人缴纳10~20元;四、2010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纳30元。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一是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二是新农合实行封闭运行,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从财政专户直接将补偿资金按规定转入定点医疗机构;三是新农合基金实行风险管理,提取当年统筹资金总额10%的风险基金,增强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四是新农合基金坚持“双印鉴”制度,财政部门开具的支付凭证,加盖卫生行政部门的财务专用章后提交代理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为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全市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2010年,为提高统筹级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始实行市级统筹,设立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央、省、市级财政安排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统一拨付到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220元(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纳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50元(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纳30元),城镇困难居民、高校大学生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负担。
  第二节 社会救助资金管理
  社会救助制度,是在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基础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需要而建立的国家和社会帮助困难群体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2001~2010年,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已逐步形成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为重要手段、以临时救助为辅助的社会救助体系。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主要由中央、省、市、县等各级财政投入资金,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施救助的制度。2001年,市政府印发《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财政配套资金列入预算,与上级下拨的补助资金一并纳入低保专户管理。低保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2003年,市政府印发《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保障对象界定的标准、保障金保障标准及资金投入管理方式。2005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不断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经过六次提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由1997年的80元/人·月提高到2010年的300元/人·月,月人均补助水平由19.88元提高到193.88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006年,全市启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出台《九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明确了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及资金筹集与拨付办法。农村低保所需保障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按照8∶2的比例负担,各级财政按规定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预算,专款专用。2007年,市财政、民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农村低保金纳入惠农补贴“一卡通”进行社会化发放。经过三次提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由2006年的70元/人·月提高到2010年的120元/人·月,月人均补助水平由25.3元提高到85.88元。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2006年,全市开展城乡困难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市民政、卫生、财政等局联合实施。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按城乡低保人数城市每人每年200元、农村每人每年160元标准筹措,由省、直管县按7.5∶2.5的比例(非直管县按省、市、县5∶2.5∶2.5的比例)分担。各市县区将所需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与省级下拨的医疗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社会化发放。2009年,九江在全省率先全面推行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同步结算制度,全面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机制。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是对由于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2008年,全市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52万元专项资金建立市级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基金。市财政设立临时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市民政局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支出专户。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2009年7月,市财政、民政局联合制定《九江市本级临时救助实施方案》,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明确、细化了救助对象、范围、申领程序和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主要包括灾害应急救助、倒房恢复重建、冬春救助等方面。1994年起,市级财政每年编制财政预算时,按本级财政收入3%。的比例安排自然灾害应急资金。救灾应急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2007年,市民政、财政局联合印发《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对救灾资金拨付速度做了明确规定:市级接到省级救灾应急资金后,应在5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应在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新灾救济资金和冬春救济资金应在15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在10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除灾害应急救助阶段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采取实物救助和现金救助等形式外,其他各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均需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三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抚恤金和
  丧葬费管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列入财政预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 自2004年10月1日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费 自2007年10月1日起,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由原每人1600元调整到3200元,经费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节 医疗卫生资金管理
  2009年6月,全市开展一系列医疗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先后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09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和《2010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建立了新的医疗体制改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大局出发,着力缓解人民群众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大惠民工程。2009,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九江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暂行)》。2009年12月,在11所中心卫生院、2010年1月,在63所中心卫生院、2010年12月在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财政对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给予补助,用于弥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减少的收入。财政补助经费由省、县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财政补助经费的拨付与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财政补助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财政补助经费与财政其他补助经费统筹用于基层医疗机构房屋修缮、设备维修和人员经费支出,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相衔接。
  为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2010年,九江市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核定编制、核定岗位、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前提下,对其经常性收支缺口进行补偿。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差额补助”的“三核一补助”的办法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多渠道补偿机制的资金来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各级财政补助收入、各级医保报销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创收、省财政奖励等。县财政核定的财政补助资金采取月初预拨70%,年终统一结算办法。
  “光明微笑”工程 白内障和唇腭裂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两种疾病。为使每一位白内障患者和唇腭裂患者尤其是农村贫困患者都得到有效的治疗和康复,让他们重见光明、重现微笑。2009年5月15日,市委书记钟利贵宣布正式启动“光明微笑”工程。“光明微笑”工程的资金来源:卫生部门的新农合资金,人保部门的医疗保障基金,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资金,国际援助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光明微笑”工程的补助标准:以限价形式,按每例次白内障手术1300元的标准、每例次唇腭裂手术以4900元的标准补助定点医院。按每例次100元的标准安排工程管理经费。项目管理经费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解决,主要用于病人筛查、随访、培训、宣传、表彰、信息管理及项目督导等工作。
  实施“儿童两病”免费救治试点工作 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是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两大疾病,有些患儿因家庭贫困无法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有些家庭因无力承担高昂治疗费用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既给家庭带来不幸,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2010年9月7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儿童两病”免费救治试点工作启动仪式,市委书记钟利贵宣布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确定市一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九江学院附属医院、市三医院和11所县人民医院为初诊定点医院。
  “儿童两病”免费救治经费补助标准:根据确定病种的标准诊疗方案,实行单病种费用定额管理。补助比例: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救治儿童,由城乡医疗保障(含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定额费用的70%、由城乡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补助定额费用的20%、其余由省级财政部门预算内安排的资金补助。另外,省财政还对“儿童两病”免费救治安排工作经费,分别按0~14岁儿童数每人每年0.5元安排工作经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2006年,在浔阳区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试点,2007年,扩大到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和瑞昌市。2007~2008年,财政按城市社区服务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1元的标准,安排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元;市、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各不低于1元。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总量控制、剩余下年继续使用”的管理原则,不得转作他用。200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扩大到全市所有县(市、区)内常住人口,以及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均可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09~2010年,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1元提高到15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9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元;市、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各不低于1元。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结余上缴”的管理原则,不得转作他用。

知识出处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财政机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财政监督与监察、党群组织与社会团体、十年大事记、荣誉录等内容,客观、系统地记述了2001~2010年间九江市的财政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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