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市级财政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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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21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市级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2.2
页数: 2
页码: 97-98
摘要: 本节介绍了九江市在2001~2010年期间,根据省对市财政决算规定,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重点保障农业、科技、教育等支出,并从严安排其他支出。
关键词: 九江市 分税制财政体制 教育支出

内容

2001~2010年,仍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省对市财政决算有以下规定:
  1.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增量省集中1/3,即中央对省税收返还按1∶0.3系数实行增量返还,省对市县税收返还只按1∶0.2系数实行增量返还。
  2.九江原实行总额分成,按1993年实际上解数为基数,以后每年按5%比例递增上解;从2003年起,以2002年上解基数11307万元固定上解省,不再递增。
  3.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省与市县共享;从2003年起,以2002年为基数,五个共享税省级40%的增量部分全部下放给县、省级不再分成。收入平时仍按原缴库办法入库,超基数部分年终结算返还。从2010年起,五个共享税上划省级40%的增量部分就地缴入当地国库,省财政分成的2002年基数部分通过年终结算固定上交省财政。
  4.城建税上解以1994年上解数为基数,从1995年起每年按10%递增上解省财政。
  5.教育附加市级及浔阳区上解省15%。
  6.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和博彩所得个人所得税外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平时就地缴入国库,年终剔除核定基数后结算上解40%。
  7.从2003年起,凡省直接引进、安排以及中央和省属企业跨市、县(区)投资新建的大中型企业(不含电力企业、南昌卷烟厂和省冶金集团所属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省分成10个百分点,其他投资新建大中型企业省分成5个百分点(2007~2008年省财政返还省分成5个百分点收入并奖励10%给市县区)。
  8.从2003年起,以2002年为基数,电力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增量部分,省与市、县五五分成,省得部分分市县核算,结算上交。

知识出处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财政机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财政监督与监察、党群组织与社会团体、十年大事记、荣誉录等内容,客观、系统地记述了2001~2010年间九江市的财政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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