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永修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045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1
页码: 372
摘要: 本文讲述清末涂埠县设立了初级检察厅负责案件检察和提起公诉事项。在建国后的发展中,经历了由公安局兼办检察业务到成立县人民检察署,最后改称为人民检察院。涂埠县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法纪、经济和监所等方面进行案件检察工作,具体涉及的比例和统计数据在不同年份有所调整和变化。
关键词: 永修县 政法 检察

内容

机构
  清末县设初级检察厅,负责案件检察和提起公诉事项。民国六年(1917年)县设司法处,仍以县知事兼任检察。抗日战争胜利后,县司法处的检察职权仍由县长或县长指定的主任秘书或军事科长行使。
  建国后,初由公安局兼办检察业务。1954年,成立县人民检察署,设检察长,与公安局合署办公。
  1955年,改称人民检察院。
  “文化大革命”期间,政法工作,统归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办理。
  1979年,恢复县人民检察院。
  案件检察
  刑事检察 从1979至1983年,县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公安部门提请逮捕人数中,批准逮捕的占95%。在受理起诉人数中,决定起诉的占87%,报市院起诉的占4%,免予起诉的占3%,待审查的占6%。
  1984年,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数中,批准逮捕的占95%。在受理起诉人数中,决定起诉的占87%,报市院起诉的占4%,免予起诉的占3%,待审查的6%。
  法纪检察 县检察院从1979至1983年,在受理法纪案件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占30%。
  1984年,受理并查处了的法纪案件中,重婚案占89%,非法拘禁案占11%。
  经济检察 从1980至1983年,在县检察院受理的各种经济案件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占26%。
  1984年,在受理各种经济案件中,调查后立案侦查的占35%,其中贪污案占42%,盗(滥)伐森林案占42%,行贿受贿案占16%。在经济案件立案总数中,依法逮捕了经济犯罪分子的案件占67%。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5万元,收缴木材580立方米。在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已终查结案的占100%。其中决定起诉的占86%,免予起诉的占14%。
  监所检察 1984年,县检察院对在监所劳改人犯重新犯罪人数中,已起诉加刑的占受理案40%,申诉案件占60%。

知识出处

永修县志

《永修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1985~2000年永修县的自然、经济、政治、军事、科技、教育、卫生、人文等方面的发展和演变。

阅读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永修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