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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六章 政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永修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0451
颗粒名称:
第六章 政法
分类号:
D922.1
页数:
7
页码:
368-374
摘要:
本章讲述永修县政法包括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情况。
关键词:
永修县
政法
概况
内容
第一节 公安
机构
清末,省设保甲局。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举办警政,撤销保甲局,本县设警察局。光绪兰十三年,设东、西二分局。后于涂埠、马口、虬津、柘林各设分局。民国十五年(1926年)改警察局为公安局。民国二十三年,公安局设警佐,区署设警官,主要乡镇派驻警长、警士。后,公安局又增设巡官1人。
民国二十九年,公安局改为警察队。警官、警士共28人。日军侵占期间,汪伪政权之警察局,设局长1人,巡官1人,警察54人。辖涂埠、白槎两分局,设巡官领其事,分局各有警士20人。
抗战胜利,汪伪警察机构解体,国民党县政权接管伪警局全部人员、枪支、弹药,扩大警察编制,改警察队为警察局。
解放前夕,县警察局设局长1人,行政科长1人,督察长2人,训练员1人,科员2人巡官4人,文书、会计各1人,事务员4人。下设涂埠、白槎2个分局。分局各设警官、警士8人,全局有官佐34人,警士236人,配备捷克式轻机枪1挺,七九式步枪40支。
1949年5月,永修解放。7月,成立县公安局。下设涂埠、白槎2个派出所。
1953年,增设水上派出所。
1954年,吴城由新建划属我县,增设吴城派出所。
1967年,“文化大革命”中公安局实行军管。
1968年2月,县革命委员会下设保卫部,行使公、检、法职权。
1972年,恢复公安局和涂埠、白槎、吴城派出所,同年,增设云山、柘林派出所。
治安管理
剿匪 1949年5月,县境虽已解放,但残存的土匪、特务、勾结恶霸地主,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以熊扬鹰为首的“赣北青年救国军22支队”有匪徒300余人,盘据云山。在山区设置反动乡、保政权,打家劫舍,造谣欺骗,敲诈民财,强迫群众坚壁清野。并在吕九公路上打劫汽车两辆,杀害解放军战士20余名。
同年九月,以“三民主义青年团”骨干分子、特务王翼为首的反革命分子,纠集匪徒,在马口地区,杀害了中共马口区委书记徐国臣同志。
县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后,立即部署剿匪。一举歼灭了活动在虬津、南湖、柘林等地的匪特组织。10月,俘获了匪首王翼,将其枪决于徐国臣烈士墓前。同时,中国人民解放军63部队配合永修、安义、武宁、德安等县大队,捣毁了云山匪巢。11月10日,击毙匪首熊扬鹰,俘匪中队长以上的骨干分子140余人。至此,在全县清除了匪患。
镇压反革命 1950年11月至1955年10月,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对查出的土匪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恶霸和其它反革命分子,根据罪恶轻重给予判处死刑、徒刑、交群众管制和教育释放等处理。
取缔反动会道门 一贯道,又名“中华道德慈善会”。抗战期间传入我县。至1948年秋,“一贯道”发展已达高峰,影响遍及全县城乡。
建国后,“一贯道”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1952年,政府明令取缔反动的“一贯道”。5月,开始办理道徒登记。同年,登记的大小道徒228人。对点传师以上职务37名道徒,分别罪恶大小予以处置。其余大多数道徒,在接受政府教育后,均表示悔过自新。从此,在本县流毒14年之久的“一贯道”被彻底取缔。
禁赌 民国时期,涂埠镇常年大赌场有3处。其中,由豪绅王乐心开设的赌场设涂埠镇河街;蔡有河赌场设下街口。除此以外,每逢年、节,戏台坪(在涂埠横街口)开设麻将、纸牌、牌九、红宝、骰子等露天赌场。参与赌博者,除聚赌抽头者获利外,绝大多数倾家荡产。
建国后,政府坚决取缔赌博活动,多次发布禁赌文告,广泛进行禁赌宣传。并对屡教不改的赌棍赌徒,给予必要的惩处,没收其非法所得和一切赌具,赌博基本禁绝。
禁娼 民国初期,政治腐败,政府公开允许开设妓院,以增加税捐收入。涂埠、艾城,白槎和吴城等街市,有妓院20余处,妓女60余名。其中涂埠有14处,妓女则以吴城为最多。
建国后,人民政府颁布法令,取缔妓院,严厉打击强迫和引诱妇女参与卖淫活动的罪犯。对受迫害的无辜妇女,安排就业或遣送回家。这一旧社会遗下来的毒害,已随着社会风气的改变而绝迹。
禁毒 清末,我县有私人开设的鸦片烟馆,涂家埠有14处。民国二十年(1931年)云山偏僻地区,还有少数人种植罂粟,建国前夕,贩毒者有42户,吸毒者100余人。
1952年以前,地下烟馆继续贩毒。1952年8月18日,成立“禁烟禁毒委员会”彻底清理并打击贩毒分子,强制吸毒者限期戒毒。从此,泛滥本县数十年的鸦片毒害被彻底根除。
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1978年,遵照中央“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本县集中地打击一批作恶多端的刑事犯罪分子。
1983年,为贯彻中央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指示,实行“党委领导,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察,及时破案”的刑事侦察工作方针,叉开展一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在这次打击刑事犯罪案件中,一般案件破案率达92.9%重大案件破案率达94.7%。准确、及时、全部、彻底地打击了作案的罪犯,并处决了数名首恶分子。
综合治理 1952年,在全县建立治安委员会79个,有治安委员731人。治安小组569个,组员2,393人。经过逐年整顿,至1984年,全县各乡镇均配备专职公安特派员并建立治安小组288个,设置兼职治安人员1,346人,负责本地区社会治安。
户籍管理
民国二十一年,国民党政府颁行所谓《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将编组保甲与登记户口同时进行。一般10户编为1甲,10甲编为1保。为镇压人民革命,实行联保联坐,互相监督, 1家通“匪”,10户同罪的法西斯专制统治。
建国后,废除旧户籍制度,建立新的户口管理制度。现行户口管理制度,分常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更正7个登记项目。并分别有农村、城市、船舶、集体户口管理等规定。
监所管理
清末时期有2大监。分男、女间。一在仪门内之西,一在谯楼之东。日本军队入侵后被毁。抗日战争胜利后,将县政府北面两间堂屋辟为临时监所,上漏下湿,每逢春夏之际,秽气四溢。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人犯激增到154人,但仍以两间50平方米监所囚禁,人平仅占0.32平方米,条件恶劣,骇人听闻。据该年资料记载:囚犯口粮,每日每人米8合,菜金5角。按当时价值,5角钱仅能买1斤青菜,囚犯生活状况,由此可见。
建国后,政府不断改进监所条件。初,利用公产仓库作拘留所。1955年,拨款在县城兴建200平方米砖木结构四合院式监所1栋。室内门窗对开,光线充足。监外,有宽敞的空地,供人犯放风之用,注意卫生条件。贯彻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监内有法纪教育、刑事教育,认罪服法教育,并订有多种报刊,可以自由阅读。
消防
消防组织 民国时期,县城(今艾城)和涂埠镇,设有民众消防队,由商会捐款购置部分消防设备。
建国后,先在县城组织义务消防队,后改为专业消防队。1969年,成立县武警消防队,属武警九江地区支队。此外,并在全县各集镇组织群众性消防队伍。1970年,全县有义务消防队27个2,700多人。至1984年,有企业消防队(由专职消防队和企业宣传检查员组成)4个,计50人,各乡(镇)(场)义务消防队167个,2,050人,义务消防宣传检查员284人。
消防设备 建国前,消防设备十分简陋。据民国二十三年《江西统计》载本县消防设备状况如下。
建国后,消防设备逐年增加和改善。1984年,全县拥有“解放”牌“永灌”牌消防汽车10辆7-22匹马力消防泵共14台,各种类型的大型灭火机13架。
火灾 抗日战争时期,艾城沦陷前夕,国民党守军执行所谓“焦土抗战”政策,烧毁了艾城、马口大片街道。民国二十八年,日军飞机在吴城投掷硫磺弹,火烧3天3夜,房屋被烧毁85%以上。
民国三十二年,白槎街1次火灾,烧毁房屋90多栋。
建国后,较大的火灾有:1963年白槎街火灾。1971年,涂埠河街火灾。此外,虬津、滩溪等集镇,亦多次遭受过火灾。 (参见《集镇》章)。山林火灾也时有发生,其中以1958年初云居山山林火灾连烧三日三晚为最大。
第二节 检察
机构
清末县设初级检察厅,负责案件检察和提起公诉事项。民国六年(1917年)县设司法处,仍以县知事兼任检察。抗日战争胜利后,县司法处的检察职权仍由县长或县长指定的主任秘书或军事科长行使。
建国后,初由公安局兼办检察业务。1954年,成立县人民检察署,设检察长,与公安局合署办公。
1955年,改称人民检察院。
“文化大革命”期间,政法工作,统归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办理。
1979年,恢复县人民检察院。
案件检察
刑事检察 从1979至1983年,县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公安部门提请逮捕人数中,批准逮捕的占95%。在受理起诉人数中,决定起诉的占87%,报市院起诉的占4%,免予起诉的占3%,待审查的占6%。
1984年,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数中,批准逮捕的占95%。在受理起诉人数中,决定起诉的占87%,报市院起诉的占4%,免予起诉的占3%,待审查的6%。
法纪检察 县检察院从1979至1983年,在受理法纪案件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占30%。
1984年,受理并查处了的法纪案件中,重婚案占89%,非法拘禁案占11%。
经济检察 从1980至1983年,在县检察院受理的各种经济案件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占26%。
1984年,在受理各种经济案件中,调查后立案侦查的占35%,其中贪污案占42%,盗(滥)伐森林案占42%,行贿受贿案占16%。在经济案件立案总数中,依法逮捕了经济犯罪分子的案件占67%。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5万元,收缴木材580立方米。在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已终查结案的占100%。其中决定起诉的占86%,免予起诉的占14%。
监所检察 1984年,县检察院对在监所劳改人犯重新犯罪人数中,已起诉加刑的占受理案40%,申诉案件占60%。
第三节 审判
清末民初,司法无独立系统,司法权之行使,悉委之行政官吏。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县设司法承审员(县长兼任)。配录书、办事员各1人。抗日战争胜利后,设司法处,有主任审判官1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员2人,检验吏2人,法警4人,庭丁2人.但案件的检察和起诉,仍由兼任检察长的县长执行。
建国后,设县人民法院,由县长兼院长。1952年,司法改革,配有专职}院长。并设巡回法庭和刑事、民事2个分庭。1954年,增设婚姻庭。’1959年,设马口、滩溪、白槎法庭。1962年,除保留白槎法庭外,余均裁撤。“文化大革命”政法机构被砸烂;司法干部全部下放改行。县成立保卫部,下设审判组,行使审判职权。1972年,恢复县法院1974年,恢复白槎法庭。1980年,县法院设有刑事庭、民事庭、秘书室,并设虬津、淳湖、江益3个法庭。1984年,设经济审判庭。
第四节 司法行政
民事调解
1954年,法院建立“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办公庭”,解答有关法律咨询。同年,在全县8个区92个乡建立92个农村调解委员会。其中:淳湖区16个,艾城区14个,马口区12个,滩溪区16个,白槎区10个,江益区9个,柘林区9个,吴城区6个。
1960年初,原建立的“调解委员会”与“治保委员会”合并为“治调委员会”。全县建立“治调委员会"32个。
1981至1984年,贯彻“预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全县建立了20个乡(镇)人民调解领导小组,配备20多名专职司法助理员。另设村民调解委员会189个,村民调解小组1 293个,集镇居民委员会调解委员会13个,工矿企业调解委员会106个(包括乡办企业),总计有调解组织1,621个,调解委员2,402人。4年来共调解各类纠纷11,920件,有效地制止了100多人(次)因纠纷激化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公证
1981年,县司法局设公证处,有工作人员3人。至1984年,县公证处按照真实性、合法性要求,为公民办理了有关个人财产、权益的公证证明132件;为经济组织机关办理有关公证证件216件,先后为航运公司等十几个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和个体经济合同办理公证证件134件。
法律顾问
1981年7月,设法律顾问处,有律师1人,实习律师3人。至1984年,参与刑事辩护案26件,民事办理案16件,调解非诉讼事务14件,代写各种法律文书347件,解答法律咨询10,282人次。
法制教育
1981年成立司法局。至1984年,编印有有关宪法、法律和司法业务等方面宣传材料41,127份,设法制宣传栏79个,出刊1,606期.黑板报158块,出刊1434期。作法制报告1,491次,出动法制宣传专车,每次历时7天,在全县各地巡回宣传。编印打击刑事犯罪宣传材料29,080件。
知识出处
《永修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1985~2000年永修县的自然、经济、政治、军事、科技、教育、卫生、人文等方面的发展和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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