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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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修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045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人事
分类号: D669.2
页数: 6
页码: 362-367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永修县在人员任用、人员培训、人员编制以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方面的历史情况。从民国时期到建国后,永修县在人员任用上经历了多次变革,包括人事任免的唯县长意志、干部选拔和培训等。在人员编制方面,随着政府机构和职能的变化,人员编制也在不断调整。此外,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也是永修县人员任用的重要来源之一。这些变化反映了中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和发展,对于了解永修县的历史和现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 人员任用 人员培训 永修县

内容

人员任用
  民国时期,人事任免,唯县长意志为进退,因此有“一朝天子一朝臣”之弊。民国十八年(1929年),国民党中央铨叙部订有《保障县佐治人员办法》规定:“经铨叙合格的县府佐治人员,非经省府批准,不得离职。惟秘书主任等少数人员可随同县长进退。”但“家天下”的观念积重难返,规定成了一纸空文。
  建国后,1952年,土地改革结束,从积极分子和村干部中选拔200多名优秀分子充实区乡和县直单位。六十年代初,从省、地机关下放我县干部和上山下乡青年中,选拔一批素质好的充实干部队伍。1965年,从4社会主义教育工作队”中选拔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分子进入干部行列。1973年前后,在“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工作队8中,吸收了一批年轻干部。1984年,根据“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拔一批优秀人才,充实各级领导班子。其中县级16人,局、(乡)级149人。
  人员培训
  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成立“永修县地方行政干部训练所”,定期训练乡,保行政人员。民国三十八年初,训练所改名“永修县地方行政干部训练班”。轮训基层人员,一般每期为1个月。
  建国初,为提高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县委开办干部训练班。1953年,保送到省、地委宅校学习的干部245名。1960年,成立县委党校,负责干部轮训。同时按干部分管权限,每年输送一批干部到中央和省,地委党校学习。
  业务学习从1950年开始,各单位都按系统有计划地向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开办的干部训练班,输送干部培训。
  1952年,县委宣传部组织讲师团辅导全县干部职工学习时事政策。并根据干部文化水平,分中级班和初级班。以自学为主,每半月听课1次,每月举行考试1次。1956年起,规定每周政治、业务学习4小时。
  1980年对各专业干部进行技术考核,按标准评定职称。本县评定高级职称者2人,中级职称者53人。
  人员编制
  明、清时期,县知事项下69人,典史项下7人,巡检项下3人,共79人。
  辛亥革命后,县知事1人,民政课3人,学务课3人,警务课4人,实业课5人,财政课8人,司法课3人,共27人。
  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本县55个单位,共有官员(包括乡(镇)人员)399人,军警518人,工役142人。合计1,059人。
  本县县政府,属二等县编制,计54人。其中;县长1人,秘书2人,文书8人,事务员8人,人事管理员1人。各科室:民政科3人,财政科5人,教育科3人,建设科4人,军事科5人,社会科3人,户政室3人,合作指导室3人,会计室3人,统计室2人。
  1949年7月,成立县人民政府,下设各科、局(参见《政权》章 )共有干部77人。
  1951年,增设秘书室、人事科、工商科、卫生科、合作事业管理科、人民检察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警、劳动局等,干部524人。
  1952年,干部879人。
  1953年,干部1,259人。
  1955年,调整人员编制,计党群机关101人,政府机关299人,下属单位事业编制200人,企业编制772人,共1,372人(不含区乡基层人员)。
  1984年,全县各单位国家行政编制干部(不含企业职工和临时职工6,446人)计县乡党委机关200人,政府及事业单位3,269人,(含乡镇行政干部)合计3,469人。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建国后,从1951至1965年,本县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225名。1975年,接收九江师范、省水电学校、九江卫校毕业生49名。1976年,接收九江师范毕业生44名。1980年,接收大、中专毕业生92名。1981年,接收大专,中专毕业生234名。1982年,接收大、中专毕业生107名。1983年,接收大、中专毕业生148名。1984年,接收大、中专毕业生111名。合计1,010名。
  下放精简
  职工下放1957年12月8日,全县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抽调干部、职工及教师234人,下放凤凰山垦殖场劳动锻炼(地址在今立新乡榨下珑闵家山)。创建农、林,牧各业并举的综合垦殖场(即国营永丰农场前身)。下放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劳动锻炼,仍回机关工作。
  1958年1月,又抽调各机关单位职工599名,下放到工厂、商店、农村轮流锻炼。
  1968年11月前后,在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同时,县城各单位和公社有干部、教师、医务人员,文艺工作者近1,100人,下放淳湖、艾城、虬津、马口、立新等地参加体力劳动。中央卫生部、农垦部分别在云山垦殖场所属广山、信丰地区创办“五、七”干校,钱信忠、王震、肖克等领导同志曾来此劳动。
  1972年前后,下放干部陆续调回原单位或就地另行安排工作。
  职工精简1962年,本县精简干部316人,工人1104人,均以安置回乡生产为主要去向。
  1983年,对以上精简人员符合退职条件的,办理退职手续,按原工资每月发40%工资。其余生活有困难的定期发给生活补助。1984年发补助款44,810元。
  离(退)休干部安置
  退体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对年老体弱及患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和工人,规定: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者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可办理退休手续。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确实丧失劳动能力者,也可以办理退职手续。截至1984年底止,全县有1,029名干部及1,199名工人办理了退休手续。
  离休凡在1949年10月1日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年满60周岁、有30年以上工龄者,可享受离休待遇。截至1984年底止,本县有离休干部91人。按政策规定:凡在抗日战争前参加革命者,享受原级别的政治待遇。生活上给予特殊照顾;子女招工招干,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老干部,发给百分之百工资。并由所在单位从事业费中每年拨150元作为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老干部旅游、举办各种讲座、文化生活,开展社会调查和生活困难者补助等。离休老干部原籍无房屋者,给3千至5千元的建房费。
  农村干部退休优待1983年起,对农村年老体弱,不能坚持工作和劳动的大队干部,实行生活补贴。对象主要是曾任大队党支部书记、大队长和会计。
  经费补贴数额有两种:属于正常退休者,工龄在20年以上,年龄在60岁以上,每月15元。年龄未满60岁或工龄不足20年者,每月12元。
  经费来源:由县、社、队三级负担,县财政补贴50%,乡负担30%,大队负担20%。
  到1984年底止,全县享受补贴者301人,其中每月享受15元补贴的占总人数40%。

知识出处

永修县志

《永修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1985~2000年永修县的自然、经济、政治、军事、科技、教育、卫生、人文等方面的发展和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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