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拥军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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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修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044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拥军优属
分类号: D632
页数: 2
页码: 351-35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修县在建国后积极开展拥军优属工作,包括支前、国家优抚和群众优待等方面。在优抚工作中,全县广泛开展群众性拥军优属活动,表彰先进个人和单位。
关键词: 永修县 政治 民政 拥军优属

内容

支前
  1949年5月,永修解放。千余名群众,积极参加抢修被国民党部队临逃前破坏的涂家埠铁桥;数十名青年随军南下参战;筹集粮食80余万斤支援前线。
  1950年,美帝国主义发动侵略朝鲜战争以后,1950年4月,成立中国人民保卫世界和平反对美帝侵略委员会永修县支会。19 51年改称永修县抗美援朝分会。组织450余人宣传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全县捐献购买飞机大炮款10多万元,捐献铜铁数十万斤,许多爱国青年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参战。
  国家优抚
  抚恤 民国三十年(19 41年)县政府按上级规定:凡自民国二十六年以前入伍的出征军人,普通兵每人发给50元,远征军每人发80元,烈属每户发给50元。元旦、春节,地方保甲对烈、军属进行慰问,慰问品由地方自筹或募集。民国三十二年元旦,发放慰劳金。官佐每Aioo元,士兵每人50元(注:100元当时能买1斗米)。
  建国后,1950年,全县优抚对象:烈士82户,451人;病故军人8户,47人;失踪军人6户,34人。1978年,核实全县有烈士216人。其中: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牺牲的烈士153人,解放战争牺牲的烈士9人,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的烈士15人,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烈士3人,其他战线上牺牲的烈士22人,失踪军人6名,病故军人8名。革命残废军人101名,残废工作人员2名,残废民工、民兵、民警各1人。
  从1950至1955年,发放革命烈士抚恤金2.4万元;牺牲病故军人抚恤金0.91万元;残废军人抚恤金0.35万元;其他抚恤金0.53万元。发抚恤粮5.3万斤。1957至1962年,发放各种抚恤金10.1万元。六十年代,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为6-10元;城镇每人每月10-15元。从1975-1980年,每年平均补助9,244元。
  1984年,烈属47户,补助款6,264元;老干部6户,补助款1,704元;军属1户,补助款180元;复退军人267户,补助款24,136元。
  此外,优抚对象临时补助每年约2万元。
  纪念活动 1950年,即着手搜集、整理烈士事迹和遗物,撰写革命传记。除报有关部门外,并于1979年编纂《永修县革命烈士纪念集》在全县发行。
  1964年,在修河南岸山岗,建立革命烈士纪念塔。塔基为正方形。基座宽5米,高3米,塔身高25米。上有江西省省长邵式平手书的“永修县革命烈士纪念塔”10个大字。
  群众优待
  从19 50年起,烈、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除享受国家抚恤外,还享受群众优待。
  1953至1955年,每年群众替烈、军属代耕土地l,850亩。合作化后,1957至1962年,年平均优待劳动日12,186个。1980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金。优待的原则是:享受优待对象的优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高劳力年收入的二分之一。1984年,享受优待金的烈属16户,优待金2,056元;军属266户,优待金54,997元;残废军人1户,优待金160元;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5户,优待金460元。在群众优待的基础上,对仍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国家另给予必要的补助。
  每年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全县普遍开展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活动。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深入基层,对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进行走访慰问。
  建国以来,召开优抚代表会20次,表彰在优抚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知识出处

永修县志

《永修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1985~2000年永修县的自然、经济、政治、军事、科技、教育、卫生、人文等方面的发展和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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