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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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修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042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行政机构
分类号: D630
页数: 15
页码: 320-33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修县在清末、民国和建国后有不同的行政机构。清末有县署,民国时期有县政府,建国后人民政府是主要行政机构。此外,还有参政机构如政协委员会。
关键词: 永修县 行政机构

内容

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1949年5月2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永修,6月18日成立永修县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全县政权。七月,县人民政府成立,初驻艾城,九月底迁涂家埠(办公地址在山下渡桥上洋房内,即今搬运站)。县人民政府设有民政科、财政科、建设科、教育科和公安局、税务局等机构。不久,增设秘书室和工商科,并在淳湖、艾城、马口、滩溪、白槎等地建立区人民政府(后改称区公所),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1950年又增设江益、柘林两区。1954年吴城划属永修,增设吴城区。以上均按上述顺序改称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区。区公所设区长1人,副区长1至2人,民政、财粮、生产、文教、公安助理和文书各1人,1953年增设水上区,管理船民和渔民行政事务。1956年水上区并入涂埠镇。
  1954年3月初,经首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县人民政府改名为县人民委员会。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取消区的建制。1960年后,又恢复了白槎、淳湖、马口、滩溪四个区工作委员会,除白槎设有区长外,其它的区行政事务均由区工委办公室主任管理,不设置区长。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1967年2月23日,造反派夺权,县行政机构瘫痪。同年3月5日成立永红县革命生产委员会(造反派擅自将永修县改名为永红县),代行县政府部分权力。1968年2月23日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永修县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同年4月28日,永修县革命委员会正式成立(以下简称县革委)。原中共永修县委和县人民委员会一切权力统归县革委,实行党政一元化的领导。县革委有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其中群众代表一十人),委员93人,其中常务委员13人。县革委机关设立“三部一室”为办事机构,即政治部、生产指挥部、保卫部和办公室。保卫部行使公安局、法院和检察院三家之职权。
  1968年下半年撤区并社,白槎、淳湖、滩溪、马口四个区工委同时撤销。
  县革委三部一室下设组,分管各项工作。1969年各组的设置:
  政治部:组织组、宣传组、群运组、教育组、政工组。
  生产指挥部:农业组、计划工业组、财贸组、农机组。
  办公室。总务组、内务组。
  1970年生产指挥部下设的组改称局。计有工业局、农业局、商业局、财政金融局、交通局、邮政局、物资局、卫生局等。
  1981年6月26日召开第七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县革命委员会改为县人民政府,选举县长1人,副县长5人。下设办公室和各职能局、委员会等,分管各项行政、业务工作。
  局、委、办机构沿革:
  (按,建国初设的科1956年改称局,1967年“文化大革命”造反派夺权,除公安、邮电实行军事管制外,各局、委、办均瘫痪。下略)
  办公室1949年设秘书室,1955年改称办公室。1968年恢复办公室
  民政局1949年设民政科,1968年县革委设内务组,先隶属生产指挥部,后改属县革委办公室。1973年恢复民政局。
  公安局1949年设立。1967年军事管制,1968年撤销局,县革委设保卫部。1972年恢复公安局。
  农业畜牧局1949年设建设科,1954年撤销,分设农业科、林业科、水利科,1955年农、林、水三科合并,称农林水利局,1956年分为农林局、水利局。不久,农林局改名农业局,水利局改名水利电力局,1962年,农、水两局合并,称农业水利局。1964年分设农业局,水利电力局。1968年,县革委设农业组,主管农林水工作,隶属生产指挥部。1970年恢复农业局,1984年改称农业畜牧局。
  财政局1949年设立财粮科,1950年改称财政科。1958年与税务局合并,称财政税务局。1962年分设财政局、税务局。1968年县革委设财税组,1961年改称财政金融处(含人民银行永修支行),隶属生产指挥部。1970年改称局,1973年恢复财政局。
  税务局1949年设立(与财政局合分情况详见财政局)。1973年恢复税务局。
  粮食局1949年设立粮食局。1969年并入商业局。1972年恢复粮食局。
  教育局1949年设教育科。1951年改称文教科。1957年与卫生局合并,称文教卫生局。1958年分设,称文化教育局。1960年设教育局、文化局。1961年又合并,仍称文化教育局。1968年县革委设文化卫生体育组。1969年改称教育组,隶属政治部。1979年恢复文化教育局。
  1984年单独设立教育局。
  商业局1950年设立工商科,1956年撤销,设立商业局。1968年县革委设财贸组隶属生产指挥部。1969年恢复商业局。
  邮电局1949年设邮政局,1951年设电信局,1952年邮政、电信合并,称邮电局。1966年“文化大革命”,电信业务实行军事管制,邮政业务归交通部门管理。1973年恢复邮电局。
  人事局1951年设人事科。1958年与监察局合并称人事监察局。不久分设。1980年恢复人事局。1984年,与劳动局合并,称劳动人事局。
  供销合作社1951年设立供销合作社。1958年并入商业局。1962年恢复供销社,1969年又并入商业局。1979年恢复供销社。
  卫生局1951年设卫生科,1957年与文教局合并,称文教卫生局,1958年分设,仍称卫生局。1968年县革委设文化卫生体育组,隶属生产指挥部,1969年撤销文化卫生体育组,卫生工作由内务组管理。1970年恢复卫生局。
  监察局1952年设人民监察委员会,1957年设监察局,1958年与人事局合并称人事监察局,不久分设,1959年撤销。
  计划委员会1953年设财政经济委员会,1955年2月撤销,设立计划委员会,1958年又改称经济计划委员会。1962年划出统计局,1969年县革委设立计划工业组,1970年改称计划组,隶属生产指挥部,1978年恢复计划委员会。
  体育运动委员会1953年设体育工作协会,1961年撤销,1973年县革委设体育办公室,隶属政治部,1973年撤销办公室,成立体育运动委员会。
  统计局1953年设统计科,1954年改称计划统计科。1955年并入计划委员会,1962年从计委分出,设统计局,1980年恢复统计局。
  劳动局1954年设劳动科。1964年并入人事局,1978年恢复劳动局,1984年与人事局合并,称劳动人事局。
  水利电力局1954年设水利科(农、林、水合、分情况详见农业畜牧局),1972年设水和电力局。
  林业局1954年设林业科(与农、水合、分情况详见农业畜牧局)。1958年成立农林垦殖局。1962年分设森林工业局,与木材公司合署办公。1965年并入农林垦殖局。1973年恢复林业局。
  交通局1954年设交通科,1956年改称工业交通局,1958年分设工业局、交通管理局,1961年合并称工业交通局。1966年初,与手工业管理局合并,改称经济委员会,与工交政治部合署办公。1970年恢复交通局,1973年与工业局、机械局合并称工业交通局,1978年又分设交通局、工业局。
  二轻工业局1954年7:月设手工业管理科(与工业、交通合、分情况详见交通局)。1972年恢复手工业管理局,1979年更名为二轻工业局。
  水产局1955年设水产科,1956年并入农林局,1957年分设水产局。1961年并入农业局1979年恢复水产局。
  工业局1956年称工业交通局,1958年设工业局(与交通、手管局合、分情况详见交通局)。1968年县革委设工业组。1969年改称工业计划组,隶属生产指挥部。1970年恢复工业局。1984年撤销。
  农产品采购局1956年设立,1957年撤销,业务移交供销社。
  物价局1957年设物价管理委员会,1962年与商业局合署办公。1981年设物价局。
  编制委员会1958年11月设立,1973年恢复。
  科学工作委员会1958年设立,1961年撤销。1972县革委设科学技术领导小组。1978年恢复科学工作委员会。
  农机化服务中心1959年设农业机械局,1961年撤销。1968年县革委设农机组,隶属生产指挥部。1970年撤销农机组,设立机械工业局。1975年恢复农业机械局,与机械工业局合署办公,1984年更名为农机化服务中心。
  物资局1963年设立,1968年并入财贸组,1970年恢复物资局。
  经济委员会1966年设立经济委员会,与工交政治部合署办公。1978年县革委设工交办公室,1980年撤销,恢复经济委员会。
  工商行政管理局1972年设立。
  计划生育委员会1973年设立。
  乡镇企业管理局1978年设社队企业局,1984年更名为乡镇企业管理局。
  农林办公室1978年设立,1984年撤销。
  财贸办公室1978年设立,1984年撤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1979年设建设工程局,1980年改称基本建设局,1983年改称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外贸公司1979年设立外贸局,1984年改称外贸公司。
  文化广播电视局1980年设广播局,1984年改称文化广播电视局。
  县志编纂委员会1980年11月设编史修志办公室,1982年成立县志编纂委员会。
  档案局1980年设立,与档案馆合署办公。1984年撤销。
  地名委员会1981年设立。
  司法局1981年设立。
  农业区划委员会1982年设立。
  旅游管理处1982年6月设立。
  审计局1984年设立。
  五讲四美三热爱委员会1984年设立。
  乡人民政府1949年10月废除旧的保甲制度,建立乡人民政府。土地改革前,乡人民政府设正副乡长和文书各1人,协同乡农会主任领导全乡工作。土地改革后,实行民主建政,召开人民代表会议。选举正副乡长和委员。委员分工管理民政、生产、文化教育、治安和财粮工作。其时乡长、农会主任和文书均由农民积极分子担任,半脱产,由地方经费定额补助,副乡长和委员均不脱产,实行误工补贴办法。乡以下以自然村为单位,成立行政组,设组长1人,管理村行政事务。
  1953年下半年至1954年初,全县86个乡(镇)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镇)长和委员。乡(镇)人民政府改名为乡(镇)人民委员会。乡(镇)人民委员会一般有7至11名委员(包括正副乡镇长)。个别地区分散,人口众多,选区划分特多者,委员最多不超过13名。乡(镇)人民委员会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1至2人,本着精简的原则,设立7个经常性的工作委员会。即:
  民政委员会。管理乡村政权建设,建桥、修路、优待军、烈、干属、安置转业军人,宣传贯彻婚姻法、办理婚姻登记,救灾与社会救济。
  农林水利委员会。协助政府指导生产,管理、兴修各种小型水利设施。指导农民育林、护林,解决山林水利纠纷等工作。
  财粮供销委员会。贯彻合理负担政策,完成征粮任务,指导供销与信用合作社工作,开展供销与信贷业务,合理分配、使用政府各种贷款,管理乡村财政及各种公产,管理乡村手工业及乡村物资交流。
  文教卫生委员会。组织领导与管理乡村小学、识字班、夜校、黑板报、扫盲、民间文化,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爱国卫生运动和乡村清洁卫生工作。
  治安委员会。负责保卫工作,监督地主劳动改造,保护生产,管理社会治安等。
  调解委员会。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如婚姻、房屋。土地、继承、债务等);一般轻微刑事案件(如吵嘴、斗殴、小偷小摸,轻微陷害侵占私人财产、妨碍个人名誉、信用以及践踏农作物.损坏私人树木等)。
  人民武装委员会。组织与训练民兵,维护地方治安,保护生产建设及交通、公路、铁路、仓库、桥梁。
  各委员会一般有5至7名委员,最多不超过9名,均由民主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一般由正副乡长或乡人民委员会委员兼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多由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充任。各委员会基本做到每选区有1位委员,以利开展工作。
  1956年扩大乡的建制,全县91乡并为31乡。
  1958年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既是乡级行政机关,又为经济管理机构。公社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至5人,委员20人左右。管理委员会设民政福利、治安保卫、文教卫生、农林水利、工交企业、民事调解、财政粮食等委员会,分工管理各项工作。公社正副主任和工作干部绝大多数为国家干部。公社以下设大队,成立大队管理委员会,选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1至3人。大队以下设生产队(亦称小队),选举队长1人。生产队一般以自然村为单位,大村亦可成立2个以上的生产队。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社、队亦被造反派夺权,机构瘫痪。1968年4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各公社相继成立革命委员会,接管公社党政权力。公社革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至6人,委员20人左右。大队成立贫下中农革命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
  1984年恢复乡的建制,实行政社分设,建立乡人民政府。各乡(镇)于4月20日至6月25日,先后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2至4人,并配备民政、公安、司法、财政、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生产建设等助理。另设秘书1人,协助乡(镇)长管理日常工作。各乡镇设立集体经济委员会,由1名副乡长兼主任,主管乡(镇)集体企业。
  乡以下原大队管理委员会改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村长1人,副村长1至2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合署办公。
  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一般按自然村组成,设组长1至2人。
  镇人民政府下面按街道设居民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居民小组。
  清末县署
  清末,本县设县署,为全县最高行政机构,设知县1人,为县最高行政长官,既管行政,又管司法。因主居正堂,又称正衙。正堂内设师爷4人,分管工、刑、兵、吏、户等房事务。
  知县下属职官有:
  县丞1人,主居左堂(又称二衙)。左堂内设师爷2人,分管粮架房和钱粮两楹。
  典史1人,主居右堂,又称四衙。是主管捕、关犯人的机构设有捕署和监牢。监牢又分男班房(即民班)、壮丁班(押解重犯)和女班房。
  教谕1人,洲导1人,主居儒学正堂(又称三衙),主管全县考试和书院督学等事宜。儒学正堂设有考棚,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废科举,兴学校、裁教谕和训导,设劝学所,主管全县教育事宜。
  此外,县城设有城守营,又名防汛厅,设把总1人。城守营内设文书和武备二师爷,负责把守城池和防治水患。
  僧、道会司,设有专官,主管全县佛教、道教。
  县以下,按自然地理区域,划分为13乡,80多个里,但乡、里均未设办事机构,行政事务由各地豪绅和族长掌管。光绪三十三年,知县谭鸿基召集全县乡绅会议,将全县八十六里改为八十六区(包括县城内四个区),乡有正,区有长。乡正和区长都由地方士绅充任,不列入政府官制,为地方自治组织。
  民国县政府
  民国初,省以下废府州建制设道,我县属浔阳道。县政府仍设艾城。设县知事1人,佐治员1人。取消幕僚,旧吏、户、兵、刑、礼、工等承办事吏,一律裁撤。改设民事课、财政课、实业课和劝学所。并设邮政局。后又增设司法课和警务课,由县知事兼任课长。十三年(1924年),废劝学所,设教育局,管理全县小学堂;设钱粮两楹和粮架房,负责田赋征收和钱粮保管。
  十五年十一月五日,北伐军攻克涂家埠和艾城,永修光复,成立了国共合作的永修县政府。国民革命军第六军政治部任命王环心为县长。县长总管全县的行政和司法。政府内设五科,即第一科管民政;第二科管财政;第三科管建设;第四科管教育;第五科管军事。每科设科长1人,科员和雇员若干人。并设有粮架房和钱粮两楹及烟、酒、屠宰等税收机构(属第二科),此外,另设县公安局和涂家埠、自槎2个分局。
  县政府积极支持工、农、青、妇运动,在农村广泛建立农民协会。农村一切权力归农会,废除地保和土豪劣绅称霸地方的封建制度。农民协会组织农民自卫军;城镇工会组织工人纠察队,协助政府维持地方治安,镇压土豪劣绅和不法资本家的破坏活动。
  初,县政府仍设艾城,但因交通不便,于民国十六年五月迁涂家埠王济兼洋房内办公。民国十六年,以蒋介石、汪精卫为首的国民党右派先后叛变革命,国共合作的县政府亦随之被破坏。土豪劣绅组织还乡团(后改名为保安团),成立清乡委员会,实行白色恐怖统治,县政府迁回艾城。为加强反动统治,县政府增设秘书和承审员,协助县长办理行政和司法事务。第一科增设户政,并将财政、建设、教育三科改称局。民国十七年,县以下设6个自治区,并于涂埠、马口和白槎三地设立警察派出所,各置巡长1人。
  民国二十年,国民党陆、海、空军总司令行营颁发保甲条例,废除各县的自治制度,建立保甲组织,首先在江西施行。民国二十一年初,永修县政府按保甲条例改组地方自治机构。
  保甲条例规定:
  “保甲之编制,以户为单位,户立户长;十户为一甲,甲设甲长;十甲为一保,保设保长。户长由家长充任,甲长由甲内各户长公推,保长由本保内甲长公推。县长或区长查明保长或甲长不能胜任者,或认为有更换之必要时,得令原推选人另行推选。”还规定,“一方或一镇之中,住户过多,经编成二保以上时,得由各保共设保长联合办事处。每区以设四处为原则。保长联合办事处,设主任一人,由保长推定,再由区长转报县政府委任。其事务过繁,需要佐助者,设事务员一人,书记员一人或二人,由主任派充。经费由所属各保分担。”
  全县计设6区29联保办事处,176保,1,858甲。至此,国民党在地方上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反动统治机构,从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各方面实行反共反人民的黑暗统治。
  抗日战争爆发后,民国二十七年十一月,修河北岸沦陷。民国二十八年三月,修河南岸相继被日军侵占。至此,永修全境失守,县政府先后迁往靖安、奉新、铜鼓等地。民国三十年二、三月间,又迁回县境燕山(今燕山分场小国有林地),实行游击区战时体制。县政府只设军事科和政治科,成立战地政治、教育和妇女3个工作队,后增设财政科和教育科。县以下仍设三区署(均驻云山办公)。不久废除联保办事处,成立19个乡(镇),132保。
  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二日,县政府迁回艾城、撤销战地政治、教育和妇女工作队等战时组织,设7科4室,即。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建设科、军事科、社会科、田粮科,(后改为田粮处);会计室、统计室、合作室、户政室等.后又增设秘书室和人事室。各科室以下设14个直属单位。
  民国三十五年,撤销区署。全县成立14个乡(镇),乡(镇)以下设保,保以下设甲。
  民国三十六年,全县共有98保,1,277甲。乡(镇)公所设乡(镇)长1人,民政、户籍、财粮、警卫等于事和书记员各1人,乡(镇)丁4人。保设保长1人,书记员1人。甲设甲长1人。保甲长不列入政府编制,薪俸由地方筹措。
  附:日伪县政府
  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日军占领永修,先后在艾城、涂家埠、白槎、柘林、虬滓,马口、滩溪、城山等地成立维持会。民国三十一年上半年,于艾城建立日伪县政府(与燕山国民党县政府同时并存),由汉奸陈文宝(又名陈允兹)任县长。县政府设有内政科、财政科和警察局、保安队,并设1名秘书长为佐助。县以下成立城厢区、涂埠区、目槎区和马口区(马口区先属南昌后划回永修)。区以下设联保处、保、甲等机构。日伪政府只能在其统治据点附近及部分交通线上行使职权,如涂家埠、艾城、马口、白槎、柘林、虬津、滩溪,城山等街市和南浔铁路沿线;稍偏远的地区如九合圩、三角圩、杨泗圩.察溪埠、梅棠坂等广大农村,日伪政府无法行使职权。全县部分地区,日伪虽有保甲组织之名,却无控制和行使权力之实。在这些地方国民党政府同样设有保甲组织。保甲长往往采取两面手法以自保,人民群众需向两方政府缴税、服役。双重的税负和压迫,使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苦难极其深重。

知识出处

永修县志

《永修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1985~2000年永修县的自然、经济、政治、军事、科技、教育、卫生、人文等方面的发展和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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