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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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修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039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税收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8
页码: 258-265
摘要: 本文详细介绍了不同历史时期下我县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变化情况。从清代的统收统支和尽征尽解体制,到民国时期的财政收支平衡与监督制约体制,再到建国后的统一财经管理体制,财政收入来源逐渐扩大,支出用途不断增多,最终导致收支不平衡和贪污腐败问题的出现。此外,也提到我县在不同时期的经济状况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以及财政管理体制的变革和调整。
关键词: 财政管理 财政收入 永修县

内容

机构
  清代田赋征收机构沿袭明制,设粮架房及粮柜,由钱谷师爷负责田赋丁杂的征解。乡设乡董,乡以下设图,图设图董,专管本图鱼鳞册;图以下分十庄,每庄有庄首若干人轮流值年,核收全年田赋,负责汇解粮柜;图董又称图长,为基层组织征收管理田赋半公职人员。
  民国初,改粮柜为经征局,由县知事充任局长,局员由士绅充之。并设户书、粮差20人。民国十六年田赋、正杂各税由财政局征收。县长兼任局长,县署设粮柜,乡设乡柜。民国二十年(1931年)乡改为都,都以下设义图,图设图长;图以下分十甲,设甲正1人,管理本图花户银米底册;图内田赋丁杂等税,统由图长催交。图长及甲正为义务职,仅以本图罚银留成部分充办公费。民国二十三年保甲制度实施后,田赋丁杂等税由保甲催交。日伪时期粮、捐均为临时摊派,由维持会征收。抗战胜利后,民国三十六年设田粮管理处,有职员20人,公役4人。白槎、马口、滩溪、艾城设田粮办事处,每处有职员5人,工役4人。另设有省督导1人,驻永修,负责安义、奉新、永修等县田赋征收、运输、交库。建国后,我县农业税由财政科征收管理。此后,农业税一直由县财政局委托粮食局及所属粮管所代征。
  咸丰五年(1855年)涂家埠设卡,是为我县工商税征收之始。六年设厘金局。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改为统税局,次年改为税务局。
  民国初,仍承清制。民国三年增设山下渡查验所。民国四年改为涂家埠统税征收局,列二等一级,有局长1人,司事18人,司役31人。并于山下渡、小河口、涂家埠火车站、后河等地设分局。吴城镇设一等三级局,有局长1人,稽查2人,司事13人,局役36人。
  民国二十二年八月一日涂家埠设纸张、药材、木材特税分局;山下渡设木类特税分征所,吴城设江西木类特税总局。同年七月二十六日裁撤涂家埠统税局。民国三十六年,涂家埠设稽征所,负责征收管理货物税等属于纳入国库的税款。于艾城设立税捐稽征处,并于白槎、涂家埠设立税捐稽征分处,负责征收管理地方税捐。如屠宰税、牌照税等。
  建国初,成立税务局,基层设白槎税务所、山下渡查验站,全局共16人。1954年吴城税务所从新建划属永修,并增设马口、艾城税务站,旋改为税务所。全局共41人。
  1973年基层设城郊、云山、马口、柘林、艾城、白槎、吴城等7所。全局共59人。1981年增设郊区、滩溪、城镇等所(城郊所分为城镇及郊区所)。全局共80人。1984年艾城所分为杨家岭及虬津所。全局共117人。
  农业税
  清初,我县田赋沿袭明制,但也作了相应的改革。康熙五十二年,鉴于续生人丁加赋的政策,造成奸胥计口敛钱,差徭杂泛,役苦滋甚,人民困赋逃亡累累,于是有续生人口,永不加赋的规定。但九厘加派,仍不更改。且丁粮五年编役一次,在“一条鞭”之外,又执行丁不过图的办法,(即本图里续生人口只能补本图里丁粮)结果更加重了人民的负担。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我县所属丁粮银始全部拨入地亩屯粮完纳,每年均摊一次,称摊丁入亩。咸丰二年由于漕船、县仓被太平军烧毁,漕运遂停。漕米一石折银一两三钱上解。同治元年,丁漕两项一律折收制钱,由县易银兑解,每地丁一两,折收足钱二千四百文。漕米一石折收足钱三千文。同治-年(1881年),米每石改收银一两九钱,内三钱九分由县留支。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筹解赔款,每地丁一两,加收亩捐钱二百文;漕米一石加收亩捐钱三百文。厥后,政治日趋腐败,贪污受贿,挥霍浪费,需款浩繁,增加田赋也就成了公开筹款手段,人民负税之苦,自不待言。
  民国初,丁漕正杂等赋均改为尽征尽解。每地丁银一两,征钱二千七百文;每漕米一石,征钱三千六百文。因官票滥发,银贵钱贱,地丁一两,复改征银元二元二角,另征手续科银六分。附加税银一角四分;米折每石,收附加税银元二角二分。民国四年当局专款增加,予兵米项下,丁每两征附税三角。米每石增附税五角。其中三成留县。民国十六年,地丁银每两改征银元三元,米折每石改征银元四元,地方附加税在正税15%范围内征收。民国十七年,丁每两征i附税银元四角五分,米每石征附税银元六角。民国二十二年,丁银每两征附税银达一元八角九分,米每石征附税银三元二角六分,五年中我县附税增加达四倍以上。田赋附加征收数占正税77%,米为98%。核减后丁米仍为70%。同年,除征收各项正税和附加税以外,并征收各种田赋附税,如经征、自治、教育、卫生、建设、警察、保卫团、财政、筑路等捐。
  征收期限:当年地丁以四月一日(公历)为开征期至次年二月底止为初限,照定价征收。迟至三至四月完纳者为上限,每两收滞纳加价银元二角。五月一日以后为三限,每两收滞纳加价银元四角。米折以十月十六日为开征期至十一月底为初限,照定价征收;十二月为二限,每石加价银元三角;次年一月为三限,每石加价银元六角。
  征粮凭证一般为板串和活串两种。我县初执行活串,多寡任完,往往发生串、册不符弊病。民国四年改为板串(板串系刊刻之数,不完则全数俱在,完则不能更改)。民国二十九年,当局藉口保障军需,田赋酌征实物。民国三十年,田赋收归中央,全部改征实物,并随赋征购粮食。民国三十三年征购改为征借,但民国二十八年至三十四年,我县属沦陷区。因此我县田赋征实征借实始于民国三十六年。
  建国后,废除几千年的封建田赋制度,执行了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负担政策。查田定产,分户核定税负。经过几年复查、核实、调整,使公粮趋于合理。
  1950至1952年8月,通过查田定产,查实我县共有耕地43.2万亩。在此基础上,将耕地分为15个等级,最高等级亩产粮食定为500斤,最低为80斤,各等级间差距为30斤左右。然后以此制订不同税率。1953年全县平均税率为21.2%,实征粮食2,208万斤,计人民币118.8万元。1957年,平均税率下降为19.45%,地方附加占正税7%。
  1959至1961年,我县农业生产连续三年歉收。为加速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1962年税率又降低为11.11%,地方附加仅占正税6.4%。
  1967年全县平均税率调整为11.4%,地方附加占正税10%。
  此后,全县平均税率一直保持11.4%水平,附加亦不超过10%。
  工商税
  清初商业日趋活跃,始对田赋及税收有明确划分。咸丰三年(1853年)行厘金税,初仅…时权宜之计。咸丰五年涂家埠开征坐商厘金税称坐厘,亦称门厘。未几全县坐商均征坐厘。
  民国二十年,撤销厘金税,开征营业税。我县艾城、涂家埠属简区,坐商每户每年交纳营业税50元,牙行营业税上则每户每年80元,中则60元,下则40元。
  民国二十七年,改称普通营业税,并开征特种营业税。普通营业税按规定比例由各行业就营业状况摊认,无一定税率。特种营业税税率为必须品5%,半奢侈品10%,奢侈品15%。
  民国三十六年工商所得税采取超额累进办法征收,与遗产、土地、房产、工商营业税统称直接税-除特种营业税外,工商营业税开始按每户每月销售额乘以3%税率征收,牙当税率则为8%。营业税及屠宰税划归县政府征收。我县并征收教育捐等。
  建国后1949年十一月,实行华中地区<工商税征收暂行办法》。工商户以实际销售额,按不同税率计征,取消了名目繁多的地方税捐及地方附加。城乡大部分夫妻店,营业税以按月申报,按季评议的办法征收。至于工商所得税则以典型毛利及纯益率为核算依据,半年估征,年终汇算清交办法分别组织入库。
  1953年私营工商户逐步改民主评议为查帐征收。1956年鉴于小商贩资金少,销售额小,采取双定办法征收(即定期定额)。对其应纳所得税则以小型综合税率按月交库。与此同时贯彻了关系国计民生行业少征或不征的政策。
  1963至1965年遵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降低了部分税目的税率,调整了工商所得税的累进级数,减轻了工商业税负。
  从1966年起,受“文化大革命”的严重干扰,税收收入下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经济迅速发展,个体经济也出现了繁荣,我县税收采取了以培养税源为中心的征收管理办法,全县1981至1984年共增收工商税1,383万元。
  1983年电力工业改变纳税环节,省柘林水电厂开始在我县交纳工商税款,至1984年仅电力工业增加税款即达600万元。1984年十月工商企业所交纳工商税,改为交纳产品税、营业税及增值税,并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简称利改税。
  其它税捐
  货物税咸丰五年,开征货厘即货物税。凡货物通过税卡必须课以货值1%的税款。后改为凡货物之值库平银一两者,征税二分。同治初实行四税二验。凡货物经四局收全税,经一局或二局收半税。厘金税无一定税价、税率。负责税卡人员随意索取税款或实物。
  光绪三十年增加落地、通过、出产等税,同年七月涂家埠、义宁两地征收的茶叶、药材落地税改由吴城征收。
  民国十七年开征统税,税率为10%。并于每十元税款中征附加税五元,称五五税。民国二十年改征特税。我县以征收木类特税为主。武宁、靖安、修水、铜鼓出修河的术材,分别在涂家埠、吴城后河、吴城前河,完三道税。其余如赣州、抚州等河出省木材亦必须至吴城交纳第一道和第二道税。木类税纳税金额为(即税率)大木一尺九寸至二尺为二钱三分至二钱八分,每钱纳税八角六分五,一尺七寸至一尺八寸为一钱五分至一钱八分,每钱纳税五角六分一。正木六寸至一尺六寸为九分至一钱二分,每钱纳税三角五分五。中木一尺至一尺四寸为三分至七分,每钱纳税一角七分。花木每钱纳税七分五。量木排方法为长、宽、高相乘36因之。
  民国三十六年设立国税局将特税改为货物税,纳税环节 也由通过性质改为就生产、销售、运输环节 征收。我县应税品仅烟丝、酒及原木。
  建国后,1952年公布了货物税暂行条例。我县大宗应税货物仍以原木为主,烟丝、酒、水产次之。并曾一度征收粮食货物税。
  1956年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确定我县为原木商品流通税征收重点,年征收税款达50万元以上。1958年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征收产品税,简化了征纳手续。
  车船使用牌照税 建国后开征。车船按吨位计税,自行车,初,每辆五角,后多次调整为8角、1元不等。1980年改由公安局征收。
  屠宰税 民国期间我县开始征收屠宰税。宰牛一头征税10元,猪3元,羊1元。以宰杀为纳税环节。抗战胜利后,实行包税制,对各乡屠宰税实行定额交纳,超定额部分归承包人所有。
  建国后取消了包税制。规定农民“三自”减免政策(自养、自宰、自食)屠宰税率为8%(按销售价乘以实际重量计税)。1956年改为12%。后简化征纳手续改为每头猪定额纳税6元。1976年减为3元(国营屠宰税并入工商税交纳)。至1984年沿袭未变。
  烟洒牌照税 民国时期征收的税捐,其征收方法为:烟类批发商每季纳税80元,零售24元,兼营者16元,烟摊4、元,负贩1元。酒类批发商每季批发额满2.4万者纳税32元,零售16元(不论卖烟酒多少),兼营者4元,负贩1元。上述烟酒店除交纳牌照税外,并应交纳营业税、货物税及所得税。建国后取消。
  其它税捐 契税及印花税始于民国二十一年。契税买契为10%,典契5%(按面额分别以10%及5%税率征收);印花税,契据(包括发货票)按全额(指金额)3‰或1‰不等。帐册每本贴印花5角。此外人丁户口捐、壮丁捐每人每月铜元十枚,门牌捐每户十枚,锅灶捐每灶五角,教育地方捐按各地竹木、柴炭、米谷、油榨、渔业户等每销售额1元,课税六厘,田赋地价税及土地图状费等按面值计税。据民国二十一年《江西经济旬报》记载:“……军阀割据之害未消,县自为政。县辖区,区辖村亦复各自独立。在上既以敲索为能事,在下则益肆其横征暴敛。以致县有县税,区有区捐,随时征收,岁无定额。且所征税目虽同,而税率却互异。甚至同一县区,同一用途,以同一标准同时征收两次税捐。更为严重的是小学校长,公安局长,亦复可巧立名目自由勒派。今日一税,明日一捐,名目繁多,见物即税,无人不捐,所征数额之巨,骇人听闻。至私人挪用税款,增长税率,更可说是尽租税之奇观了”。民国三十六年,我县开征教育捐、自治捐、建设捐、财政捐、经征捐、卫生捐、筑路捐、保卫团捐等。以上各种税捐,除印花税保留至1958年后并入工商统一税外,其余均于建国后废除。
  房地产税 民国三十六年在涂家埠、艾城征收。1950年涂家埠曾一度征收,后一直停征。
  集市交易税 原为牲畜交易税,1956及1962年曾一度开征,未几停征。

知识出处

永修县志

《永修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1985~2000年永修县的自然、经济、政治、军事、科技、教育、卫生、人文等方面的发展和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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