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财政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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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修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0392
颗粒名称: 第十一章 财政金融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9
页码: 253-271
摘要: 本文详细介绍了中国永修县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收入和支出情况,包括清代的统收统支和尽征尽解体制,民国时期的财政体制变革,以及建国后的统一财经管理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此外,还探讨了财政收入的来源和增长情况,以及财政支出的用途和变化趋势。
关键词: 税收 财政 永修县

内容

第一节 财政
  财政管理
  清代,我县财政收入以田赋为主。执行统收统支和尽征尽解的财政管理体制。
  清同治十年(1871年),增设牙税、牛税、商税、地租、茶课、纸价银等项财政收入,并由县管理和使用,以补助县财政开支之不足。
  清咸丰后,帝国主义势力侵入我国,致国库空虚,财政支绌。清政府采取卖官鬻爵的办法,以解决财政危机。结果,上行下效,县财政统收统支管理体制流予形式,贪污中饱比比皆是。
  民国初,财政收支于年度开始时由省统一核定,不敷部分由县增设建国捐、卫生捐、教育捐等予以平衡。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我县设立金库,财政收支始纳入金库保管和发放的范围。抗日期间,我县沧陷,县政府迁云山,以地方各项收入,维持政府开支。
  抗战胜利后,民国三十五年县政府增设会计室,主管预决算编报和经费开支审核。县财政科则主管征收。但预决算必须经县财务委员会审查,交县参议会通过后始生效。这种财政体制从形式上看,能起到监督和制约的作用,执行结果却连年赤字,收支无法平衡,贪污中饱之风有增无已。
  建国后,1949年,采取统一财经管理,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县财政纳入国家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支出由中央拨款,年终结余全部上缴。1951年全县财政状况基本好转。同年开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收支两条线”的财政新体制。
  1969年,财政管理实行“两放”、“三统”、“一包”即权限、人员下放公社,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由公社管理,财政任务由公社包干。一年后又恢复原有的管理体制。1962年,财政收支不准有赤字,收入按总额分成。1978年实行增收分成,比例包干,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1980年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以1979年财政收支为基数,实行全年包干,一定五年不变。
  财政收入
  清代,由于经济发展缓慢,以及清康熙实行“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政策,财政收入一般稳定在白银三万二千两左右。
  同治十年,解运户、礼,工、兵四部白银竟达二万六千一百七十九两。全县总收入达白银三万二千七百二十四两。
  民国初,我县商业仍处于不景气状态。民国二十三年田赋正税及附加总额为11万冗,占财政总收入百分之九十以上,税课收入为1600元,不到百分之二。民国二十六年,我县普通岁入为10万元。其中田赋附加达7.7万元,契税附加240元,屠税附加4,114元,牙当税附加480元,学产收入1,360元,房铺捐840元,其它收入1.6万元。民国二十七年,非常岁入为6,628元。其中溢收田赋395元,节 减费用973元,增收田赋附加4,260元,富户捐1,000元。民国二十八年岁入为174万元。其中田赋地价税14万元,契税3,358元,普通营业税10,414元,屠宰税10,374元,牙当税5,060元,烟酒牌照税2,200元。民国三十六年税课突增为16,000万元(含货币剧烈贬值因素),占全县总收入81.6%。
  建国后,我县财政收入一直稳定增长。1954至1955年,我县连遭特大洪水灾害,稳定增长的因素受到影响,而财政收入仍呈上升趋势。
  1958年,我县工交企业受“高指标”与“工业遍地开花”的浮夸风影响,税收收入猛增为319万元,相当于1957年税收273.9万元的116.5%。但由于工矿企业基础不稳固,并相率停办,以致1960及1961年两年连续出现财政赤字,年平均财政亏损额达11万元以上。
  1963至1965年,我县经济情况基本好转,财政收入增长。
  1966至1976年,我县各项建设事业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1967年部分工厂企业停工停产,首次出现亏损,亏损额达447万元,影响财政收入增长。
  党的三中全会以后,国民经济蓬勃发展,我县绝大部分企业加强了企业管理和经济核算,1981年财政收入增加,1982年,经济体制改革取得成效,工农业生产得到较大发展,财政收入猛增。1984年农业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开始推行,城乡经济繁荣,至此,我县财政状况根本好转。
  财政支出
  同治十年,县丞、典史、县儒学和南康府儒学各衙门开支白银一千四百五十两,占总开支4.5%,拨给驿站项下经费计三千三百九十二两,占全县总支出10%。
  民国二十三年,岁出总计为10万元,其中:自治费2.5万元,公安费3.9万元,财务费1,044元,教育费2.5万元,建设费2,112元,救恤费868元,卫生费3,932元,预备费1,654元,其它32,418元。
  民国二十七年,非常岁出为6,628元,其中:人民自卫经费3,961元,抗敌宣传费330元,预备费2,337元。
  民国三十六年,用于自治费和公安费两项支出即达19,920万元,占全县财政总支出44%,而用于发展经济的费用仅为1,630万元,占全县总支出1%,社会、教育、救恤和卫生费用支出为3,330元,占全县财政总支出2%。同年,财政赤字却高达49,600万元。
  建国后,我县财政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及社会、教育、卫生事业。三十五年来,用于上项事业的财政支出逐年不断增长,至1984年全县用于经济建设及社会、文教、卫生事业等项支出,占全年财政总支出65.9%。
  第二节 税收
  机构
  清代田赋征收机构沿袭明制,设粮架房及粮柜,由钱谷师爷负责田赋丁杂的征解。乡设乡董,乡以下设图,图设图董,专管本图鱼鳞册;图以下分十庄,每庄有庄首若干人轮流值年,核收全年田赋,负责汇解粮柜;图董又称图长,为基层组织征收管理田赋半公职人员。
  民国初,改粮柜为经征局,由县知事充任局长,局员由士绅充之。并设户书、粮差20人。民国十六年田赋、正杂各税由财政局征收。县长兼任局长,县署设粮柜,乡设乡柜。民国二十年(1931年)乡改为都,都以下设义图,图设图长;图以下分十甲,设甲正1人,管理本图花户银米底册;图内田赋丁杂等税,统由图长催交。图长及甲正为义务职,仅以本图罚银留成部分充办公费。民国二十三年保甲制度实施后,田赋丁杂等税由保甲催交。日伪时期粮、捐均为临时摊派,由维持会征收。抗战胜利后,民国三十六年设田粮管理处,有职员20人,公役4人。白槎、马口、滩溪、艾城设田粮办事处,每处有职员5人,工役4人。另设有省督导1人,驻永修,负责安义、奉新、永修等县田赋征收、运输、交库。建国后,我县农业税由财政科征收管理。此后,农业税一直由县财政局委托粮食局及所属粮管所代征。
  咸丰五年(1855年)涂家埠设卡,是为我县工商税征收之始。六年设厘金局。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改为统税局,次年改为税务局。
  民国初,仍承清制。民国三年增设山下渡查验所。民国四年改为涂家埠统税征收局,列二等一级,有局长1人,司事18人,司役31人。并于山下渡、小河口、涂家埠火车站、后河等地设分局。吴城镇设一等三级局,有局长1人,稽查2人,司事13人,局役36人。
  民国二十二年八月一日涂家埠设纸张、药材、木材特税分局;山下渡设木类特税分征所,吴城设江西木类特税总局。同年七月二十六日裁撤涂家埠统税局。民国三十六年,涂家埠设稽征所,负责征收管理货物税等属于纳入国库的税款。于艾城设立税捐稽征处,并于白槎、涂家埠设立税捐稽征分处,负责征收管理地方税捐。如屠宰税、牌照税等。
  建国初,成立税务局,基层设白槎税务所、山下渡查验站,全局共16人。1954年吴城税务所从新建划属永修,并增设马口、艾城税务站,旋改为税务所。全局共41人。
  1973年基层设城郊、云山、马口、柘林、艾城、白槎、吴城等7所。全局共59人。1981年增设郊区、滩溪、城镇等所(城郊所分为城镇及郊区所)。全局共80人。1984年艾城所分为杨家岭及虬津所。全局共117人。
  农业税
  清初,我县田赋沿袭明制,但也作了相应的改革。康熙五十二年,鉴于续生人丁加赋的政策,造成奸胥计口敛钱,差徭杂泛,役苦滋甚,人民困赋逃亡累累,于是有续生人口,永不加赋的规定。但九厘加派,仍不更改。且丁粮五年编役一次,在“一条鞭”之外,又执行丁不过图的办法,(即本图里续生人口只能补本图里丁粮)结果更加重了人民的负担。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我县所属丁粮银始全部拨入地亩屯粮完纳,每年均摊一次,称摊丁入亩。咸丰二年由于漕船、县仓被太平军烧毁,漕运遂停。漕米一石折银一两三钱上解。同治元年,丁漕两项一律折收制钱,由县易银兑解,每地丁一两,折收足钱二千四百文。漕米一石折收足钱三千文。同治-年(1881年),米每石改收银一两九钱,内三钱九分由县留支。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筹解赔款,每地丁一两,加收亩捐钱二百文;漕米一石加收亩捐钱三百文。厥后,政治日趋腐败,贪污受贿,挥霍浪费,需款浩繁,增加田赋也就成了公开筹款手段,人民负税之苦,自不待言。
  民国初,丁漕正杂等赋均改为尽征尽解。每地丁银一两,征钱二千七百文;每漕米一石,征钱三千六百文。因官票滥发,银贵钱贱,地丁一两,复改征银元二元二角,另征手续科银六分。附加税银一角四分;米折每石,收附加税银元二角二分。民国四年当局专款增加,予兵米项下,丁每两征附税三角。米每石增附税五角。其中三成留县。民国十六年,地丁银每两改征银元三元,米折每石改征银元四元,地方附加税在正税15%范围内征收。民国十七年,丁每两征i附税银元四角五分,米每石征附税银元六角。民国二十二年,丁银每两征附税银达一元八角九分,米每石征附税银三元二角六分,五年中我县附税增加达四倍以上。田赋附加征收数占正税77%,米为98%。核减后丁米仍为70%。同年,除征收各项正税和附加税以外,并征收各种田赋附税,如经征、自治、教育、卫生、建设、警察、保卫团、财政、筑路等捐。
  征收期限:当年地丁以四月一日(公历)为开征期至次年二月底止为初限,照定价征收。迟至三至四月完纳者为上限,每两收滞纳加价银元二角。五月一日以后为三限,每两收滞纳加价银元四角。米折以十月十六日为开征期至十一月底为初限,照定价征收;十二月为二限,每石加价银元三角;次年一月为三限,每石加价银元六角。
  征粮凭证一般为板串和活串两种。我县初执行活串,多寡任完,往往发生串、册不符弊病。民国四年改为板串(板串系刊刻之数,不完则全数俱在,完则不能更改)。民国二十九年,当局藉口保障军需,田赋酌征实物。民国三十年,田赋收归中央,全部改征实物,并随赋征购粮食。民国三十三年征购改为征借,但民国二十八年至三十四年,我县属沦陷区。因此我县田赋征实征借实始于民国三十六年。
  建国后,废除几千年的封建田赋制度,执行了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负担政策。查田定产,分户核定税负。经过几年复查、核实、调整,使公粮趋于合理。
  1950至1952年8月,通过查田定产,查实我县共有耕地43.2万亩。在此基础上,将耕地分为15个等级,最高等级亩产粮食定为500斤,最低为80斤,各等级间差距为30斤左右。然后以此制订不同税率。1953年全县平均税率为21.2%,实征粮食2,208万斤,计人民币118.8万元。1957年,平均税率下降为19.45%,地方附加占正税7%。
  1959至1961年,我县农业生产连续三年歉收。为加速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1962年税率又降低为11.11%,地方附加仅占正税6.4%。
  1967年全县平均税率调整为11.4%,地方附加占正税10%。
  此后,全县平均税率一直保持11.4%水平,附加亦不超过10%。
  工商税
  清初商业日趋活跃,始对田赋及税收有明确划分。咸丰三年(1853年)行厘金税,初仅…时权宜之计。咸丰五年涂家埠开征坐商厘金税称坐厘,亦称门厘。未几全县坐商均征坐厘。
  民国二十年,撤销厘金税,开征营业税。我县艾城、涂家埠属简区,坐商每户每年交纳营业税50元,牙行营业税上则每户每年80元,中则60元,下则40元。
  民国二十七年,改称普通营业税,并开征特种营业税。普通营业税按规定比例由各行业就营业状况摊认,无一定税率。特种营业税税率为必须品5%,半奢侈品10%,奢侈品15%。
  民国三十六年工商所得税采取超额累进办法征收,与遗产、土地、房产、工商营业税统称直接税-除特种营业税外,工商营业税开始按每户每月销售额乘以3%税率征收,牙当税率则为8%。营业税及屠宰税划归县政府征收。我县并征收教育捐等。
  建国后1949年十一月,实行华中地区<工商税征收暂行办法》。工商户以实际销售额,按不同税率计征,取消了名目繁多的地方税捐及地方附加。城乡大部分夫妻店,营业税以按月申报,按季评议的办法征收。至于工商所得税则以典型毛利及纯益率为核算依据,半年估征,年终汇算清交办法分别组织入库。
  1953年私营工商户逐步改民主评议为查帐征收。1956年鉴于小商贩资金少,销售额小,采取双定办法征收(即定期定额)。对其应纳所得税则以小型综合税率按月交库。与此同时贯彻了关系国计民生行业少征或不征的政策。
  1963至1965年遵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降低了部分税目的税率,调整了工商所得税的累进级数,减轻了工商业税负。
  从1966年起,受“文化大革命”的严重干扰,税收收入下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经济迅速发展,个体经济也出现了繁荣,我县税收采取了以培养税源为中心的征收管理办法,全县1981至1984年共增收工商税1,383万元。
  1983年电力工业改变纳税环节,省柘林水电厂开始在我县交纳工商税款,至1984年仅电力工业增加税款即达600万元。1984年十月工商企业所交纳工商税,改为交纳产品税、营业税及增值税,并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简称利改税。
  其它税捐
  货物税咸丰五年,开征货厘即货物税。凡货物通过税卡必须课以货值1%的税款。后改为凡货物之值库平银一两者,征税二分。同治初实行四税二验。凡货物经四局收全税,经一局或二局收半税。厘金税无一定税价、税率。负责税卡人员随意索取税款或实物。
  光绪三十年增加落地、通过、出产等税,同年七月涂家埠、义宁两地征收的茶叶、药材落地税改由吴城征收。
  民国十七年开征统税,税率为10%。并于每十元税款中征附加税五元,称五五税。民国二十年改征特税。我县以征收木类特税为主。武宁、靖安、修水、铜鼓出修河的术材,分别在涂家埠、吴城后河、吴城前河,完三道税。其余如赣州、抚州等河出省木材亦必须至吴城交纳第一道和第二道税。木类税纳税金额为(即税率)大木一尺九寸至二尺为二钱三分至二钱八分,每钱纳税八角六分五,一尺七寸至一尺八寸为一钱五分至一钱八分,每钱纳税五角六分一。正木六寸至一尺六寸为九分至一钱二分,每钱纳税三角五分五。中木一尺至一尺四寸为三分至七分,每钱纳税一角七分。花木每钱纳税七分五。量木排方法为长、宽、高相乘36因之。
  民国三十六年设立国税局将特税改为货物税,纳税环节 也由通过性质改为就生产、销售、运输环节 征收。我县应税品仅烟丝、酒及原木。
  建国后,1952年公布了货物税暂行条例。我县大宗应税货物仍以原木为主,烟丝、酒、水产次之。并曾一度征收粮食货物税。
  1956年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确定我县为原木商品流通税征收重点,年征收税款达50万元以上。1958年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征收产品税,简化了征纳手续。
  车船使用牌照税 建国后开征。车船按吨位计税,自行车,初,每辆五角,后多次调整为8角、1元不等。1980年改由公安局征收。
  屠宰税 民国期间我县开始征收屠宰税。宰牛一头征税10元,猪3元,羊1元。以宰杀为纳税环节。抗战胜利后,实行包税制,对各乡屠宰税实行定额交纳,超定额部分归承包人所有。
  建国后取消了包税制。规定农民“三自”减免政策(自养、自宰、自食)屠宰税率为8%(按销售价乘以实际重量计税)。1956年改为12%。后简化征纳手续改为每头猪定额纳税6元。1976年减为3元(国营屠宰税并入工商税交纳)。至1984年沿袭未变。
  烟洒牌照税 民国时期征收的税捐,其征收方法为:烟类批发商每季纳税80元,零售24元,兼营者16元,烟摊4、元,负贩1元。酒类批发商每季批发额满2.4万者纳税32元,零售16元(不论卖烟酒多少),兼营者4元,负贩1元。上述烟酒店除交纳牌照税外,并应交纳营业税、货物税及所得税。建国后取消。
  其它税捐 契税及印花税始于民国二十一年。契税买契为10%,典契5%(按面额分别以10%及5%税率征收);印花税,契据(包括发货票)按全额(指金额)3‰或1‰不等。帐册每本贴印花5角。此外人丁户口捐、壮丁捐每人每月铜元十枚,门牌捐每户十枚,锅灶捐每灶五角,教育地方捐按各地竹木、柴炭、米谷、油榨、渔业户等每销售额1元,课税六厘,田赋地价税及土地图状费等按面值计税。据民国二十一年《江西经济旬报》记载:“……军阀割据之害未消,县自为政。县辖区,区辖村亦复各自独立。在上既以敲索为能事,在下则益肆其横征暴敛。以致县有县税,区有区捐,随时征收,岁无定额。且所征税目虽同,而税率却互异。甚至同一县区,同一用途,以同一标准同时征收两次税捐。更为严重的是小学校长,公安局长,亦复可巧立名目自由勒派。今日一税,明日一捐,名目繁多,见物即税,无人不捐,所征数额之巨,骇人听闻。至私人挪用税款,增长税率,更可说是尽租税之奇观了”。民国三十六年,我县开征教育捐、自治捐、建设捐、财政捐、经征捐、卫生捐、筑路捐、保卫团捐等。以上各种税捐,除印花税保留至1958年后并入工商统一税外,其余均于建国后废除。
  房地产税 民国三十六年在涂家埠、艾城征收。1950年涂家埠曾一度征收,后一直停征。
  集市交易税 原为牲畜交易税,1956及1962年曾一度开征,未几停征。
  第三节 金融
  当铺
  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蔡广丰当铺,于涂家埠横街以经营抵押业务为主。贫苦农民及市民,每逢生活无法维持,辄以自己日常需用衣物向当铺典当,而当铺则以什之一的低值予以抵押,并限期赎取,逾期当铺拍卖抵押品,价款收为当铺所有。因而当铺往往初,资金不盈百,逾年则利数倍之。抗战前,我县有典当铺三户(其中吴城二户)。
  钱庄
  民国二十四年,吴城镇计有福来、淦堃、立成、隆源、罗星记、聚源永等钱庄8户。因法币贬值,无利可图,同时受设立裕民银行吴城分行的影响,业务一蹶不振。民国二十八年抗日战争爆发,投机商人,不断获得暴利,钱庄这类利润极少的行业也就逐渐无人经营了。吴城沦陷,钱庄倒闭。
  银行
  江西裕民银行 民国二十三年江西裕民银行始在吴城设立办事处。二十四年山下渡、涂家埠、艾城均分别设置支行及营业所。同年,永修设县分金库,并担负德安县分金库业务。建国后,由人民银行接管。
  人民银行 建国后,1949年底,我县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永修支行。1952年后相继设山下渡盼理处及艾城、江益、马口、滩溪、白槎、柘林等7营业所。全行共90人。1954年,吴城营业所划属我县管理。1956年农业银行农村基层各项业务由人民银行所属营业所代理。1979年下属基层营业所划属农业银行管理。至此,人民银行下属有涂家埠、山下渡、新城3个储蓄所及星火、新柘林两个办事处。1984年工商银行成立,县人民银行成为行政管理机构,不对外办理贷存款项及现金支付等业务。
  农业银行 1956年成立农业银行永修支行,除农村基层各项业务仍由人民银行所属营业所代理外,下设会计、秘书、信用合作、农经四股。1958年机构精简,农业银行并入人民银行。1973年恢复农业银行,下设人秘,信用合作、财会辅导、社队信贷、企业信贷、计会等六股、基层设城郊、恒丰、立新、艾城、虬津、自槎、柘林、军山、江益、燕坊、梅棠、云山、滩溪、马口、吴城等营业所(信用社)及三角、九合、永兴、永车、城山、江上等代理处。全行共174人,其中信用社82人,后又经析并至1979年后,增设营业所一处、代理处四所、信用社二个、信用分社八个。1984年共有干部职工280人。
  建国后,我县农业贷款一直以支援和发展农业生产为主。
  “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左”的错误影响,农业贷款一度不能发挥应有作用。1979年后,农贷迅猛增长。
  1981年,我县根据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新形势,对农贷实行落实到户的办法。以支持承包户、重点户、专业户为重点。并采取支持生产、分配、消费全过程的方式,把农贷用于促进农、林、牧、副、渔的全面发展。
  1984年农贷投放量较1980年增长1.52倍,对“三户”(新经济联合体、专业户、联产计酬承包户)全年发放农贷占农贷总额74%。其中对各种类型专业户6,181户,发放贷款237万元,占“三户”贷款总额32%。
  同年,发放粮:棉、油贷款比重由1979年的89%,下降到58%。对社、乡和农民开发当地资源,发展多种经营的贷款则较1979年增长5倍以上。此外,对凡符合现行政策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金,均给予贷款支持,扩大了信贷支持领域。
  工商银行 工商银行于1984年成立,与人民银行合署办公,实行资金分开,两个计划,两套帐目的过渡办法,办理金库、放款、储蓄等项业务,全行共98人(人民银行人数在内)。
  建设银行 1952年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永修办事处。1955年底,机构精简并入县财政局。1972年恢复建设银行永修办事处,下设内勤和外勤两组。全处共6人。1979年增至8人。1981年成立建设银行永修支行,全行共9人。1984年设人会和业务股。历年建设银行主要投资项目有:
  省柘林水电站:总投资34,200万元,其中建行贷款909万元。
  星火及燎原化工厂(后合并为星火化工厂)建行拨款总额为7,777万元。
  1977至1979年建行先后拨款70万元,修建杨柳津公路桥。
  柘林灌区:共拨款2,174万元。
  江西平板玻璃厂:建行总计拨款1,240元。
  1976至1979年建行共拨款315万元,进行潦河治理。
  对县云山水库、虎山造纸厂、九江氮肥厂、省木制三厂、云山垦殖场、恒丰农场及县属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亦进行了大量拨款。
  附:基本建设支出情况
  1974年33,527万元;1975年3,046万元;1976年3,334万元;1977年3,674万元;1978年3,358万元;1979年l,514万元;1980年803万元;1981年13,616万元;1982年16,969万元;1983年13,067万元;1984年1,020万元。
  币制
  银元 光绪十五年我县开始使用银元,每枚一元,计有光绪元宝(即龙洋)、鹰洋(西班牙铸造)、女人头(有英女皇像,为英国铸造)等数种。宣统二年银元本位制规定为七钱二分。从此,我国银元重量始作了统一规定。民国三年铸有袁世凯头像银元在我县流通,称“大头”。民国十年正面铸有孙中山先生头像银元在我县流通,因背面有船形图案,称“船洋8。民国十七年本县市场货币又增加了铸有蒋介石头像银元。民国二十四年国民党发行法币,银元被禁止使用,后法币急剧贬值,物价飞涨,银元仍被群众广为贮存,并为商人唯一可信赖货币。建国初不法商入伙同投机捣把分子大肆买卖银元,扰乱市场金融秩序。经人民政府打击、整顿,市面银元流通始终止。
  辅币 清末我县有少量一角、二角、五角银币流通,不久均为民间贮存,市场流通极少。民国期间亦曾有一分、五分、一角镍币在我县流通。建国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五分、二分,一分铝辅币一直在我县流通使用。
  铜元 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开始有多种铜元在我县流通,每枚重二钱,可兑制钱十文。每百枚可兑银元一元。民国二十八年逐步贬值,每360枚兑换银元一元。
  纸币 民国二十四年国民党政府发行纸法币,并开始在我县流通。初,中国银行票面额一元的法币可兑换银元一元。抗战开始,法币急剧贬值,票面额逐渐增大到百倍,每一元增大为一百元。民国二十八年我县沦陷,日伪统治区使用储备券。抗战胜利后,我县曾一度使用“关金”。民国三十七年金圆券在我县流通,每元折合法币300元,每2元兑换银元1元,每3元兑银1两,每200元兑黄金1两。初,国民党政府企图稳住金圆券信誉,允许兑换黄金、银元。未几因黄金、银元储备不足,无法满足大量金圆券兑换,于是采取限额兑换。结果秩序大乱,抢购成风,兑换遂停。金圆券步法币后尘,迅速贬值,直至建国前夕,银元、铜元几乎占领城、乡市场,金圆券形同废纸。
  人民币 建国后废除金圆券及各种非法货币,我县正式使用人民币。
  花票 为乡镇地方政府机关、公团或商号发行的纸币或铜元票。票面额10枚、100枚不等,或为角票。法律上无根据,通行范围仅限于一乡。发行者无确切准备金,惟恃财产以为信用,或藉强力以通行。为商店、公团牟利剥削的一种手段。民国期间我县城乡较大商店均发行有票面额为10枚纸币。县财政局亦发行银元票达3,000元,建国后全部禁止使用。
  贷款
  农业贷款 我县历代政府对农业均不予贷款。地主、资本家、高利贷者采取放青苗等剥削手段,使农民长期处于贫困境地。
  民国期间虽曾有过信用社的设立,但仅以办理农产品抵押放款为主要业务。民国二十三年,江西省裕民银行永修支行亦曾办理信用及抵押贷款。民国二十五年我县旱灾严重,信用合作社发放贷款47,455元,其中合作社贷款2,697元,旱灾救济款2,400元,农民生活贷款5,480元,区联社贷款12,600元。
  建国后,三年经济恢复时期以贫困农民为重点发放农业贷款。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农业贷款重点,由个人转向集体,贷款利率也相对降低。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由于国营农场的建立和产生,贷款以支持国营农场发展为重点,并实行低利率政策。1958年受“高指标”“浮夸风”的影响,出现了盲目购置农业机械设备的现象,农业贷款额猛增。
  1961年对全县农民历年欠款进行了一次豁免,总额达100多万元。1976年以后,实行低息政策,增加了对社队企业贷款。
  1981年以后,农业贷款又转向促进和支持农村专业户的发展。
  省、地属工业贷款 1957年始对工业办理贷款业务,贷款总额仅占全县贷款总额16%。
  1984年工业贷款总额占全县贷款总额22%,为我县建国三十五年来对工业投资放款最多的一年,并向星火化工厂放款100万元。
  具属集体工业贷款 从1957年开始,我县对集体企业放款由3.2万元,增长到1981年的242万元,增长756倍。1983年又增为260万元。1984年略有下降为239万元。
  县属国营工业贷款 县属工业放款始于1956年,三十年来一直保持着占全县贷款总额6%的水平投放。
  粮食部门贷款 1956年开始对粮食部门放款,贷款总额占全县放款总额63%。三十多年来一直保持着占全县放款总额40%左右幅度投放,对稳定粮价,保证农民收入水平不断增长起了一定作用。
  商业供销外贸物资贷款1950年开始放款,1984年增为789万元,占全县放款总额18%。
  储蓄
  民国期间,本县裕民银行吴城及山下渡办事处只办理存款业务,无储蓄之名称。民国二十四年吴城办事处计存款15.9万元(法币)。存款户中商店占41%,居民占59%。但山下渡存款户几乎全部为商店。民国二十八年后,货币急剧贬值,存款数额也逐年减少,虽然银行曾一度办理折实或以金、银为比价的存款业务,仍不能挽面存款急速减少的现象。
  建国后,储蓄成了积累社会闲散资金的重要方法。分活期和定期两大类。并先后对存款利息进行了十多次调整及多次举办有奖储蓄。
  1954年我县开办零存整取储蓄。1959年增办2年和3年居民定期储蓄。35年来,我县城乡人民储蓄额不断增长。1984年全县人民储蓄存款达2.525万元,为1950年1.36万元的1,857倍。
  保险
  建国前,本县无保险业务。建国后,1950年开始办理机关团体火险,于银行设专职人员2人。1952年增加到5人,并逐步开展了运输保险业务。1953年成立保险公司永修支公司,开展强制和自愿保险业务。保险额达9.85万元以上,保险费达2.35万元。其中财产工具保险费收入为0.34万元,火险、运输险为2万元。1954年职工增为23人,保险额达48.2万元,保费收入为4.1万元。其中财产及工具保险费收入为0.9万元,火险、运输险为3.2万元。1956年开始办理耕牛保险,保额为13.3万元,收保费达0.4万元。全年共收保费为6.6万元,赔付为4.17万元。
  1958年县保险公司撤销,业务遂停。1979年恢复办理保险业务,分别在县人民银行及农业银行设立保险代理处,配备兼职人员代办保险业务。1984年9月正式成立永修县保险支公司。
  恢复保险业务后,1981年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位增加到39个(1980年为19个)收保费由1980年2.6万元,增加到6.7万元,增加1.6倍。
  1983年保险种类发展为财产、养殖、人身等15个险种。全年共计保险费收入9.05万元,较1982年增加保险费收入8%。处理水灾及水灾理赔23起,赔款金额38.8万元。县水泥厂、木器厂、圆木厂、钢锹厂等集体企业先后受火灾、水灾,损失惨重,由于及时得到了赔款,很快恢复了生产。
  1984年投保单位达2,903户。其中企业102户,家庭财产保险及盗窃保险2,851户。此外,机动车投保达335辆,运输船17艘。全年共收保险费26.7万元。
  总计1981至1984年共收各种保险费66.6万元,共付理赔案63起,赔款56.1万元,占保费收入84.2%。
  公债
  公债 我县1950年发行国家折实公债,以加速经济建设的发展,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1954年至1957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60年发放江西省地方建设公债。上述公债均定期十年偿还。
  国库券 1981年在全县机关、企业等单位开展购买国库券工作。1982年后,国库券的购买对象面向单位和个人。许多群众踊跃认购国库券,以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全县共认购75.5万元,其中单位认购8.6万元,职工及居民66.9万元。1983年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完成认购47.6万元,其中单位8.4万元,职工及居民39.2万元。1984年全县认购64.6万元,其中职工51.6万元,单位为13万元。

知识出处

永修县志

《永修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1985~2000年永修县的自然、经济、政治、军事、科技、教育、卫生、人文等方面的发展和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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