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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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修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0377
颗粒名称: 集体商业
分类号: F717.2
页数: 2
页码: 232-23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永修合作商业组织不规范,官商实为一体。建国后,供销社成为农村商业主体,负责农副产品收购和生产资料供应。1979年后,支持农村发展多种经营,并贯彻扶助个体工商业政策。
关键词: 永修县 商业 经营方式 集体商业

内容

民国二十二年涂埠及艾城区联社以组织合作社为名,向农民硬性摊派股金,每股2元,向华洋义赈会贷款15万元,经营农产品抵押及生活用品销售业务。民国二十七年, 日军进犯,永修震恐,业务遂停,区联社廉价拍卖存货及抵押品,价款全落入当事者私囊。
  民国二十八年永修维持会组织成立的永修县联合社及各区镇合作社,经营食盐分配,食盐由南昌调入,每人每月1斤,实际不足四两,有时亦收购粮食及土特产品换取九江洋行布匹百货,开展自营销售。
  民国三十四年,日军投降,永修县联社于涂家埠设立日常用品营业所,开展购销业务,于艾城举办医药部及合作招待所。所办商业,均以切时需要为宗旨。但是项合作组织,既无社员,更无股金,诚为挂合作社之名,行官商之实的机构。
  建国后,大力发展合作商业。国营商业在货源上优先供应,在价格上实行优惠。1954年合作社负责农村市场领导、掌握公私经营比重、农副产品收购、市场价格及对私改造等。同年,国营商业批发给供销社商品由全部实行优待改为6-8种商品实行优惠。
  1956年,供销社经营主要以推广新式农具,保证生产资料供应,掌握农村集镇商品批发为主,并自行和接受国营商业委托,进行农副产品及手工业产品的代购代销。此一经营形式,一直保持到1978年。
  1979年,建立支农联系点13个,支付支农资金,扶助社队发展多种经营,疏通商品流通渠道,组织生产“小秋收”产品,农村收入增加。至此,支持农村发展多种经营亦列为供销社主要业务范围。
  1980年供销系统扬长避短,发挥优势,改善服务态度,积极参与竞争,销售额较1979年增长28%。
  1984年,贯彻扶助个体工商业政策,商品零售额较1982年下降11%。
  合作商业则由国营商业或供销社供给货源,开展各类商品的零售业务,起着国营商业的补充作用。
  1982年,合作商店(组)4户,19个门市部试行经营责任制,并允许自行组织部分货源。仅综合商店1户,全年利润即达39,000元,比19 81年增加11.3%,职工收入人平850元,比1981年人平732元增加20%。
  1984年,全面推行经营责任制。

知识出处

永修县志

《永修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1985~2000年永修县的自然、经济、政治、军事、科技、教育、卫生、人文等方面的发展和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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