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业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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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82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农业税征收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4
页码: 431-434
摘要: 农业税,习称公粮,历代称田赋。是对从事农业生产者,根据其农业收入征收的税。 农业税征收品种,主要是稻谷,杂粮可按折合率抵交。对林区和经济作物区以及边远山区,经县人民委会批准,以当地粮库早稻收购中等牌价折征现金。
关键词: 农业税 公粮

内容

农业税,习称公粮,历代称田赋。是对从事农业生产者,根据其农业收入征收的税。田纳税,民负役,自古有惯例。按亩征税,按丁派役,相沿已数千年。按旧志记载,明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全县田地山塘三千另五十五顷七十九亩七分,夏税米二百石另一石六斗六升一合一勺,秋粮米一万八千七百八十六石一斗另九合二勺,明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田地山塘五千八百三十五顷七十三亩九分七厘七毫,夏税米二百石另一十六斗六升一合七勺,秋粮米二万二千五百七十一石九斗另四合。还有食盐、桑柘、课程、物料等杂赋和差役丁银。 清初沿用明朝税制,但田地、人丁略有增减,起征标准略有变动。康熙三年(公元1664年),丁口共征折色银二千零六十五两另四分二厘八毫,田地山塘折色银一万七千八百三十三两七钱五分四厘六毫二丝,丁地二项共征折色银一万九千八百九十八两七钱九分七厘四毫二丝;实征本色米一万六千一百三十二石三斗二升五合七勺七抄。同治癸酉志(公元1873年)记载,当时成熟田地山塘共五千八百四十顷零五十七亩二分三厘,实征银一万七千九百六十四两九钱五分一厘,实征米一万六千二百九十二石四斗五升八合一勺二抄;又人丁、妇女、优免人丁共征丁口银一千九百零四两三钱一分四厘;又应征匠班正脚银三十四两九钱三分四厘;又本折色物料银一十两零九钱七分;又兵折银一千零四十六两五钱七分五厘。总共田地山塘人丁兵折等项共征银二万零九百六十一两七钱三分七厘,如遇润年还要增征银八十六两七分二厘。此项银两,按民粮科米二万二千五百七十九石四斗二升六合四勺二抄三撮为基数,每石征收地丁银八钱零六厘二毫五丝五微九纤,征随漕银七分五厘七毫五丝八忽八微,征兵折银四分六厘三毫五丝一忽一微四纤,遇润年增银三厘八毫一丝二忽。同时,本色米(即16292石)应漕运各地一万三千七百九十九石零二合。据省通志记载,江西漕粮,原限二月过淮,六月到通(州)。自咸丰二年洪杨军下九江,遂停漕运,每漕米一石,折银一两三钱解部,同治元年(公元1862年),各地丁一两,连加一耗献,折收足钱二千四百文,每漕米一石,改收银一两九钱,以一两三钱解部,二钱七分提充省公费,其余留县。 总之,清代赋税,前期较明代稍减,后期亦渐渐加重。我县因诬为陈友谅出生地,谓元末陈友谅统治江西时武宁未加浮粮,以致明清时各县减浮,独我县未减,田赋比邻县更重。 民国时期田赋,开始承袭清制,以地丁、漕米为基础,每地丁征银一两,征钱二千七百文;每漕米一石,征钱三千六百文,民国3年(公元1914年),改征银元,地丁银每两征二元二角,另征手续费六分。民国16年(公元1927年)地丁每两征银元三元,米折(即漕粮)每石征银元四元,当年,我县按清代田地三十九万七千二百另二亩,地丁额银二万另八百两,漕米额一万四千二百七十石,共折合征收银元二万九千四百八十一元六角,每亩平均税额三角另八毫。民国23年(公元1934年),地丁征银元二千四百三十八元,又旧欠七千一百一十六元;米折征银元八千一百四十八元,又旧欠一千九百七十三元,共征一万九千六百七十五元。此外,征附加四万九千二百八十八元,超过当年税额三倍多。民国35年(公元1946年)采取征实征借政策,征实稻谷二万一千八百五十四石,征借稻谷一万二千一百五十五石,公粮六千六百七十八石,合计入仓四万另六百八十七石。民国36年(公元1947年)完成征实稻谷二万六千八百八十石,征借稻谷一万七千九百二十石,公粮一万三千四百四十石,合计人仓五万八千二百四十石。解放后,农业税收政策,作过多次调整。1949年,原则上以大户摊派为主。1950年,推行“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的政策。凡有农业收入的土地,均由其收入所得人缴纳农业税。但非怠耕的荒地、农林试验土地、学校、医院和孤老的自耕土地可免税。垦种生荒三至五年,熟荒一至三年,轮歇地当年在规定时间内,均可免税。以土地的常年产量计算(即按自然条件在正常年景内可收入的产量),凡人均粮食在150斤以下的农户免征,151斤起,按40个税级依率计征。为照顾自然灾害和烈军属及孤老困难户,以适当的减免。1951年,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土改区与未土改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我县按土改区税率与计征方法,仍以户为单位,全年人均粮食150斤以下的农户免征,151斤以上者,按20个税级依率计征。为了贯彻合理负担政策,1952年土地改革基本结束后,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1952年农业税收必须贯彻查田定产,依产计征,依法减免,逐步实现统一累进并取销一切附加的政策》的指示,进行查田定产。1952年9月1日,县成立查田定产委员会,乡成立调查评议委员会,全县抽调754人参加查田定产工作,整个工作分两期三步进行。 第一期:从1952年9月5日至29日,历时24天,共铺开72个乡,占当时总乡数55.3%,所查耕地有276373亩,占当时总耕地面积的58.5%。
   第二期:从1952年10月至11月10日,结合秋征进行。这期铺开58个乡,占总乡数的44.7%。 三步是:第一步,成立机构,宣传动员。第二步,依靠群众,查清田亩。查田的重点是:查以多报少,以老亩报新亩,以熟田报荒田,以熟荒报生荒和土改中的漏登、漏丈、重登重丈的田地。第三步,划片分等,以等定产,产量按三年常年产量平均计算,等差以30斤为宜。首先以乡为单位,按土质土壤,阳光风向,水利灌溉等条件,进行划片分等,以等定产,等片评定后,以乡平衡出榜公布。乡与乡,区与区之间还进行联评,联界产量统一起来。
   通过查田定产,全县耕地总计为451456亩,核定常年产量12480万斤。 此后,农业税一直根据查田定产产量,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进行。1956年,农业高级合作化后,税率以社为单位计算。即将全社社员上年按累进税制,应交纳的农业税合并后,求出平均税率,在11一20%范围内不动,不到11%提到11%,高于20%降到20%,地方自筹粮,统一按正税11%筹集(含乡自筹粮6%)。
  195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实行比例税制,按一定五年不变的粮食作物常年产量计算,种植其它作物的耕地,按照或参照粮食作物的常产折算,税率为常产15.5%,地方附加为总额的15%,我县在实行比例税制时,全县税率为常年的11%,生产队税率最高不超过16%。
  1964年,县增加社教经费5%,随正税征收。为照顾革命老根据地,核定船滩、路口两个区征税额减20%,其余各区减10%。1978年大旱,予以减征。1979年国务院改变农业税起征点,产粮区人均口粮在400斤以下,经济作物区人均收入在40元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我县对因交纳农业税而使口粮下降到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予以减征。1981年在实行包产到户,或联产到劳的地方即随耕地和计税常产,将农业税落实到户。灾情减免、社会减免、烈军属’、五保户和困难户的照顾指标分配到队,由队落实到户。
  1949年11月,县财于班大部分学员分配到各区乡征收公粮,县区乡各级干部也投入督征工作,组织群众集体送粮,安排一家一户送清。并对无劳力的烈军属和孤寡病残户义务送粮。农业合作化以后,粮食入库以队计征,集体送粮,一队一队清。以后由于生产发展,公粮逐年减轻,特别是1969年浙江移民迁入和1972年柘林水库蓄水,大批耕地被淹,负担明显减少。1952年查田定产时,公粮占常产14.2%,占实产15.67%;每人负担123.1斤,每亩负担39.3斤。1981年,公粮占常产8.64%,占实产2.24%;每人负担18.7斤,每亩负担17.1斤。 农业税征收品种,主要是稻谷,杂粮可按折合率抵交。对林区和经济作物区以及边远山区,经县人民委会批准,以当地粮库早稻收购中等牌价折征现金。

知识出处

武宁县志

《武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武宁,商属艾地,汉名西安,晋称豫宁,至唐始用今名。以接壤楚尾,屡遭兵燹。宋元以往,典志荡然无存。明、清曾纂修县志十六次,今仅存明嘉清壬戌志一部,清代志六部。自同治癸酉志以后百余年,其间历史兴替,已英雄和业绩纷呈,而志籍未修,必史迹与时间流逝。是以党和人民政府决定重修县志,使承前而昭后。 武宁,处江西西北边境,全县面积为三千六百平方公里。南有九岭流脉,北有幕阜延绵,中部柳峰秀出,联群山以多娇;西来修江奔流,纳百川而东注。万山资源丰富,原野四季流青,盛产粮油、竹木、茶叶。人口滋蕃,现有三十万人,为赣西北望县之一。县城凡四迁治地:由西安而新县,而玉枕山麓,而南市岭。 全志材料,取自省、地、县档案资料、县各部门编写的史料及历代县志等历史文献。一部分取自有关报章杂志及回忆录、座谈记录等,为节省篇幅,均未注明出处。本志各章节篇幅或长或短,或繁或简,主要依据材料多寡所定。有关“附录”,是为辑录有参考价值的文献资料,以补充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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