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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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821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
分类号: F812.756
页数: 13
页码: 425-437
摘要: 解放初期,武宁县人民政府设财政科,1953年,改为财粮科。1954年,恢复财政科。1956年科改局。1958年,财政与税务合并为财政税务局。同年秋,财政体制下放,以公社(场)设财政科,统管财政税收业务。1961年冬,与税务分开,恢复财政局,撤销公社财政科。1968年7月,财政、税务又合并为财政税务局。同年10月间,银行亦并入,称为财政金融局。1972年底,税务分开。1978年4月,再与银行分开,恢复财政局。
关键词: 地方财政 武宁县 财政管理

内容

解放初期,县人民政府设财政科,1953年,改为财粮科。1954年,恢复财政科。1956年科改局。1958年,财政与税务合并为财政税务局。同年秋,财政体制下放,以公社(场)设财政科,统管财政税收业务。1961年冬,与税务分开,恢复财政局,撤销公社财政科。1968年7月,财政、税务又合并为财政税务局。同年10月间,银行亦并入,称为财政金融局。1972年底,税务分开。1978年4月,再与银行分开,恢复财政局。
   第一节财政收支 历代封建王朝,为巩固其统治势力,除征收赋役外,还开矿铸钱、屯田垦荒、盐铁公营、烟酒专卖等。当时,我县也有赋役、学产、公田等收入。旧志记载:在清代全县每年田地、山塘、丁口、兵折,共征银20961两。其中解运布政司16727两,解运督粮道2761两,存留县内官俸、役食、祭礼、香烛、乡饮、岁贡、酒礼、廪生锲粮、孤贫口粮各款银1472两。民国23年(公元1934年),县地方岁收入田赋、屠税(正税均上缴)附加、学产、公产、房铺捐、留县营业税等共计71220元。其中支出自治费7356元,公安费32124元,财务费8000元,教育费12831元,建设费2422元,救恤费145元,卫生费2556元,杂支等费用10786元。战时捐税,收支无据可查。 解放后,公元1949年夏秋季,县财政中心任务为筹集粮食、草科、木材,支援解放军过境。年底,开始征收公粮、清理敌伪仓库和封建会产,狠抓财政收入,维持地方开支。1950年,县财政收支分为两个渠道,收入全部按规定分别缴入国库或省库,不容许有截留;支出再按预算项目及经营标准下拨。1951年建立地方财政。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兰级财政体制,县为一级财政。收入范围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产税、契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证照税、地方企业收入、债款收入:事业收入、其它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等十二项。支出范围有农业、林业、市镇建设、文化、教育、干部训练、通讯广播、卫生、社会福利、行政管理费、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补助、公安及司法财务、其它和预备等十五项,各项收支范围都有具体细目规定。
  1958年,国家下放财权,实行五年不变的财政包干体制。县财政相应地下放财权,建立公社一级财政,实行财政包干办法。1959年5月,对下放期间财政收支进行清理,收入按规定上缴,支出划分负担,凡应由国家开支的,由财政部门下拨,不属国家开支的由公社负责。1960年3月,县制订“农村人民公社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社财政,实行“收支下放,核定计划,收支相抵,比例分成”的财政体制。
  1963年,为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扩大地方财政管理权限,采取收入分成办法,抓清仓查库,清理“小钱柜”,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出现收入超预算、支出有结余的好局面。
   “文化大革命”的头三年,财政管理紊乱,计划完成较差。
  1971年,实行收支大包干的财政体制,进行清产核资,坚持财政和信贷资金分开管理,加强利税的收缴工作,把好支出关,财政状况逐年好转。 从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定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定五年”的财政体制,并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地方财力逐年增加。 从1953年到1981年,全县财政总收入6757万元,其中各种税收6417万元,占94.97%(不包括代省征收的农业税和直接上缴的林业、金融、邮电、汽运、航运等方面的利润税收)。县财政总支出10732万元(其中支农2572万元,占23.96%,文教、卫生支出3275万元,占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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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财政监察 解放初期,财政科配了一名专职财政监察干部,检查违犯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情况,查处贪污浪费案件。1951年冬,全县开展“三反”(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五反”(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经济情报)运动,查出有贪污行为的干部、职工178人,贪污款项(包括各种物资折价)3158元,浪费约3万元,因官僚主义造成损失约5万元。根据“严肃与宽大相结合,改造与惩治相结合”的方针,对有贪污行为的人和违法工商业者作了定案处理,除两名情节严重者予以惩处外,其余只作退赃赔款,批评教育,免予处分。1953年,在有关部门配合下,检查了8个单位,收回赃款3866元。1954年,对重点区乡进行了检查,查处14起贪污案,贪污人民币2149元,贪污稻谷10958斤。追回赃款赃物,贪污分子4人判刑,1人撤职。1955年,检查22个乡级财政,揭发贪污案件18起,贪污挪用4609元。刑事处分5人,撤职3人。同时建立财务管理制度。1971年,以“一打三反”为动力,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即: 一清。全县87个仓库全部进行清查,查出积压物资262.7万元;其中商业呆滞商品104.5万元;浪费金额39万元;各单位“小钱柜”3.9万元;职工借支16万元。农业清出贪污、私分和出仓谷等115万斤,清出贪污、挪用、借支等237.8万元。 二划。划清储备和超储物资,并及时进行调剂、处理、利用。计调剂处理物资75.6万元,修旧利废物资2万余元。 三核。同年11月先在农机厂进行核资试点,通过核资,处理积压、悬案悬帐,收回借支,核定流动资金。设备利用率提高63.101,,资金利用率提高67.5%,变亏损为盈余,次年上半年产值比上年同期增长272%。此后,厂矿、企事业全面铺开核资,收效较为显著。 四建。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实行经济核算,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出现浪费变节约,呆滞变畅销,资金周转由慢变快,亏损变盈余的大好局面。可以1978年5一6月,组织财经纪律大检查。全县抽调463人,组成25个工作组,检查231个国营单位,揭发贪污案139起,金额3.9万元;237个集体单位,揭发贪污案551起,金额11.8万元。1980年调查一次财经制度执行情况,仍发现部分单位乱花公款和私设“小钱柜”等违法行为,及时作了处理。
   第三节农业税征收 农业税,习称公粮,历代称田赋。是对从事农业生产者,根据其农业收入征收的税。田纳税,民负役,自古有惯例。按亩征税,按丁派役,相沿已数千年。按旧志记载,明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全县田地山塘三千另五十五顷七十九亩七分,夏税米二百石另一石六斗六升一合一勺,秋粮米一万八千七百八十六石一斗另九合二勺,明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田地山塘五千八百三十五顷七十三亩九分七厘七毫,夏税米二百石另一十六斗六升一合七勺,秋粮米二万二千五百七十一石九斗另四合。还有食盐、桑柘、课程、物料等杂赋和差役丁银。 清初沿用明朝税制,但田地、人丁略有增减,起征标准略有变动。康熙三年(公元1664年),丁口共征折色银二千零六十五两另四分二厘八毫,田地山塘折色银一万七千八百三十三两七钱五分四厘六毫二丝,丁地二项共征折色银一万九千八百九十八两七钱九分七厘四毫二丝;实征本色米一万六千一百三十二石三斗二升五合七勺七抄。同治癸酉志(公元1873年)记载,当时成熟田地山塘共五千八百四十顷零五十七亩二分三厘,实征银一万七千九百六十四两九钱五分一厘,实征米一万六千二百九十二石四斗五升八合一勺二抄;又人丁、妇女、优免人丁共征丁口银一千九百零四两三钱一分四厘;又应征匠班正脚银三十四两九钱三分四厘;又本折色物料银一十两零九钱七分;又兵折银一千零四十六两五钱七分五厘。总共田地山塘人丁兵折等项共征银二万零九百六十一两七钱三分七厘,如遇润年还要增征银八十六两七分二厘。此项银两,按民粮科米二万二千五百七十九石四斗二升六合四勺二抄三撮为基数,每石征收地丁银八钱零六厘二毫五丝五微九纤,征随漕银七分五厘七毫五丝八忽八微,征兵折银四分六厘三毫五丝一忽一微四纤,遇润年增银三厘八毫一丝二忽。同时,本色米(即16292石)应漕运各地一万三千七百九十九石零二合。据省通志记载,江西漕粮,原限二月过淮,六月到通(州)。自咸丰二年洪杨军下九江,遂停漕运,每漕米一石,折银一两三钱解部,同治元年(公元1862年),各地丁一两,连加一耗献,折收足钱二千四百文,每漕米一石,改收银一两九钱,以一两三钱解部,二钱七分提充省公费,其余留县。 总之,清代赋税,前期较明代稍减,后期亦渐渐加重。我县因诬为陈友谅出生地,谓元末陈友谅统治江西时武宁未加浮粮,以致明清时各县减浮,独我县未减,田赋比邻县更重。 民国时期田赋,开始承袭清制,以地丁、漕米为基础,每地丁征银一两,征钱二千七百文;每漕米一石,征钱三千六百文,民国3年(公元1914年),改征银元,地丁银每两征二元二角,另征手续费六分。民国16年(公元1927年)地丁每两征银元三元,米折(即漕粮)每石征银元四元,当年,我县按清代田地三十九万七千二百另二亩,地丁额银二万另八百两,漕米额一万四千二百七十石,共折合征收银元二万九千四百八十一元六角,每亩平均税额三角另八毫。民国23年(公元1934年),地丁征银元二千四百三十八元,又旧欠七千一百一十六元;米折征银元八千一百四十八元,又旧欠一千九百七十三元,共征一万九千六百七十五元。此外,征附加四万九千二百八十八元,超过当年税额三倍多。民国35年(公元1946年)采取征实征借政策,征实稻谷二万一千八百五十四石,征借稻谷一万二千一百五十五石,公粮六千六百七十八石,合计入仓四万另六百八十七石。民国36年(公元1947年)完成征实稻谷二万六千八百八十石,征借稻谷一万七千九百二十石,公粮一万三千四百四十石,合计人仓五万八千二百四十石。解放后,农业税收政策,作过多次调整。1949年,原则上以大户摊派为主。1950年,推行“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的政策。凡有农业收入的土地,均由其收入所得人缴纳农业税。但非怠耕的荒地、农林试验土地、学校、医院和孤老的自耕土地可免税。垦种生荒三至五年,熟荒一至三年,轮歇地当年在规定时间内,均可免税。以土地的常年产量计算(即按自然条件在正常年景内可收入的产量),凡人均粮食在150斤以下的农户免征,151斤起,按40个税级依率计征。为照顾自然灾害和烈军属及孤老困难户,以适当的减免。1951年,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土改区与未土改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我县按土改区税率与计征方法,仍以户为单位,全年人均粮食150斤以下的农户免征,151斤以上者,按20个税级依率计征。为了贯彻合理负担政策,1952年土地改革基本结束后,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1952年农业税收必须贯彻查田定产,依产计征,依法减免,逐步实现统一累进并取销一切附加的政策》的指示,进行查田定产。1952年9月1日,县成立查田定产委员会,乡成立调查评议委员会,全县抽调754人参加查田定产工作,整个工作分两期三步进行。 第一期:从1952年9月5日至29日,历时24天,共铺开72个乡,占当时总乡数55.3%,所查耕地有276373亩,占当时总耕地面积的58.5%。
   第二期:从1952年10月至11月10日,结合秋征进行。这期铺开58个乡,占总乡数的44.7%。 三步是:第一步,成立机构,宣传动员。第二步,依靠群众,查清田亩。查田的重点是:查以多报少,以老亩报新亩,以熟田报荒田,以熟荒报生荒和土改中的漏登、漏丈、重登重丈的田地。第三步,划片分等,以等定产,产量按三年常年产量平均计算,等差以30斤为宜。首先以乡为单位,按土质土壤,阳光风向,水利灌溉等条件,进行划片分等,以等定产,等片评定后,以乡平衡出榜公布。乡与乡,区与区之间还进行联评,联界产量统一起来。
   通过查田定产,全县耕地总计为451456亩,核定常年产量12480万斤。 此后,农业税一直根据查田定产产量,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进行。1956年,农业高级合作化后,税率以社为单位计算。即将全社社员上年按累进税制,应交纳的农业税合并后,求出平均税率,在11一20%范围内不动,不到11%提到11%,高于20%降到20%,地方自筹粮,统一按正税11%筹集(含乡自筹粮6%)。
  195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实行比例税制,按一定五年不变的粮食作物常年产量计算,种植其它作物的耕地,按照或参照粮食作物的常产折算,税率为常产15.5%,地方附加为总额的15%,我县在实行比例税制时,全县税率为常年的11%,生产队税率最高不超过16%。
  1964年,县增加社教经费5%,随正税征收。为照顾革命老根据地,核定船滩、路口两个区征税额减20%,其余各区减10%。1978年大旱,予以减征。1979年国务院改变农业税起征点,产粮区人均口粮在400斤以下,经济作物区人均收入在40元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我县对因交纳农业税而使口粮下降到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予以减征。1981年在实行包产到户,或联产到劳的地方即随耕地和计税常产,将农业税落实到户。灾情减免、社会减免、烈军属’、五保户和困难户的照顾指标分配到队,由队落实到户。
  1949年11月,县财于班大部分学员分配到各区乡征收公粮,县区乡各级干部也投入督征工作,组织群众集体送粮,安排一家一户送清。并对无劳力的烈军属和孤寡病残户义务送粮。农业合作化以后,粮食入库以队计征,集体送粮,一队一队清。以后由于生产发展,公粮逐年减轻,特别是1969年浙江移民迁入和1972年柘林水库蓄水,大批耕地被淹,负担明显减少。1952年查田定产时,公粮占常产14.2%,占实产15.67%;每人负担123.1斤,每亩负担39.3斤。1981年,公粮占常产8.64%,占实产2.24%;每人负担18.7斤,每亩负担17.1斤。 农业税征收品种,主要是稻谷,杂粮可按折合率抵交。对林区和经济作物区以及边远山区,经县人民委会批准,以当地粮库早稻收购中等牌价折征现金。
   第四节公债推销 民国时期,曾多次发行公债、库券,并允许各省发行名目繁多的各种公债。解放后,人民政府为了加速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曾先后发行几期公债。1950年12月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总数额为两亿分,分五年偿还,我县分配任务为4500分,完成6750分。1954年至1958年每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81年发行“国库券”。我县对每次公债的推销,均成立推销委员会,动员人民踊跃认购和缴款,及时兑还到期的公债本息。1955年至1960年,公债入库人民币115779元,付还本息134905元,其中息金19126元。
  1981年,我县国库券推销任务为391430元,实际完成290720元,占74.3%。
   第五节房产管理 房产管理,是解放后一项新的工作。在土地改革和民主改革中,国家接收和没收了一批封建、官僚房产。随着建设事业的发展,职工宿舍和居民住宅大批兴建,公产逐年增多,房管任务日益繁重。 我县公产房屋管理,1952年起由财政科兼管城镇公房。1959年6月,成立房产公司,接收商业局、古艾镇和人民公社(场)所经营的公产房屋。1978年划归城建局管理,~1979年又交还财政局。
  1953年和1954年,对公产房屋和代管房产,进行全面清查。老县城公产房面积46676平方米(其中代管私产180户、24068平方米,1972年起,按政策规定先后退赔100户,赔款67278元)。迁入新县城后,政府拨款81万元,建居民住宅16235平方米。1975年接收干部新建私房3747平方米,1981年以后陆续作了退赔。近几年财政拨款新建居民住宅3400平方米。1981年共有公产房38565平方米。 房租标准,先后变动多次。1954年2月,按大米计算,1958年贯彻“以租养房”原则,一般16平方米房间2一3元。1980年,调高房租标准,职工住宅由单位补贴二分之一。房租标准是根据房屋的结构、地面、内墙、顶棚、门窗不同质量确定,同时还考虑水电设施,分1-5级,每平方米1级为1角,5级为6分,级差1分。 房租收缴,县以下集镇公产,由公社(场)代收上交县财政。县城职工住宅由单位代扣,连同单位补贴按月交房产公司。从1972年起,至1981年止,新县城共收房租6052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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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武宁县志

《武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武宁,商属艾地,汉名西安,晋称豫宁,至唐始用今名。以接壤楚尾,屡遭兵燹。宋元以往,典志荡然无存。明、清曾纂修县志十六次,今仅存明嘉清壬戌志一部,清代志六部。自同治癸酉志以后百余年,其间历史兴替,已英雄和业绩纷呈,而志籍未修,必史迹与时间流逝。是以党和人民政府决定重修县志,使承前而昭后。 武宁,处江西西北边境,全县面积为三千六百平方公里。南有九岭流脉,北有幕阜延绵,中部柳峰秀出,联群山以多娇;西来修江奔流,纳百川而东注。万山资源丰富,原野四季流青,盛产粮油、竹木、茶叶。人口滋蕃,现有三十万人,为赣西北望县之一。县城凡四迁治地:由西安而新县,而玉枕山麓,而南市岭。 全志材料,取自省、地、县档案资料、县各部门编写的史料及历代县志等历史文献。一部分取自有关报章杂志及回忆录、座谈记录等,为节省篇幅,均未注明出处。本志各章节篇幅或长或短,或繁或简,主要依据材料多寡所定。有关“附录”,是为辑录有参考价值的文献资料,以补充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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