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 财经贸易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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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820
颗粒名称: 第六编 财经贸易
分类号: F812.756;F727.56
页数: 52
页码: 424-474
摘要: 解放初期,武宁县人民政府设财政科,1953年,改为财粮科。1954年,恢复财政科。1972年底,税务分开。1978年4月,再与银行分开,恢复财政局。从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定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定五年”的财政体制,并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地方财力逐年增加。
关键词: 武宁县 地方财政 贸易经济

内容

第一章财政 解放初期,县人民政府设财政科,1953年,改为财粮科。1954年,恢复财政科。1956年科改局。1958年,财政与税务合并为财政税务局。同年秋,财政体制下放,以公社(场)设财政科,统管财政税收业务。1961年冬,与税务分开,恢复财政局,撤销公社财政科。1968年7月,财政、税务又合并为财政税务局。同年10月间,银行亦并入,称为财政金融局。1972年底,税务分开。1978年4月,再与银行分开,恢复财政局。
   第一节财政收支 历代封建王朝,为巩固其统治势力,除征收赋役外,还开矿铸钱、屯田垦荒、盐铁公营、烟酒专卖等。当时,我县也有赋役、学产、公田等收入。旧志记载:在清代全县每年田地、山塘、丁口、兵折,共征银20961两。其中解运布政司16727两,解运督粮道2761两,存留县内官俸、役食、祭礼、香烛、乡饮、岁贡、酒礼、廪生锲粮、孤贫口粮各款银1472两。民国23年(公元1934年),县地方岁收入田赋、屠税(正税均上缴)附加、学产、公产、房铺捐、留县营业税等共计71220元。其中支出自治费7356元,公安费32124元,财务费8000元,教育费12831元,建设费2422元,救恤费145元,卫生费2556元,杂支等费用10786元。战时捐税,收支无据可查。 解放后,公元1949年夏秋季,县财政中心任务为筹集粮食、草科、木材,支援解放军过境。年底,开始征收公粮、清理敌伪仓库和封建会产,狠抓财政收入,维持地方开支。1950年,县财政收支分为两个渠道,收入全部按规定分别缴入国库或省库,不容许有截留;支出再按预算项目及经营标准下拨。1951年建立地方财政。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兰级财政体制,县为一级财政。收入范围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产税、契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证照税、地方企业收入、债款收入:事业收入、其它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等十二项。支出范围有农业、林业、市镇建设、文化、教育、干部训练、通讯广播、卫生、社会福利、行政管理费、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补助、公安及司法财务、其它和预备等十五项,各项收支范围都有具体细目规定。
  1958年,国家下放财权,实行五年不变的财政包干体制。县财政相应地下放财权,建立公社一级财政,实行财政包干办法。1959年5月,对下放期间财政收支进行清理,收入按规定上缴,支出划分负担,凡应由国家开支的,由财政部门下拨,不属国家开支的由公社负责。1960年3月,县制订“农村人民公社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社财政,实行“收支下放,核定计划,收支相抵,比例分成”的财政体制。
  1963年,为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扩大地方财政管理权限,采取收入分成办法,抓清仓查库,清理“小钱柜”,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出现收入超预算、支出有结余的好局面。
   “文化大革命”的头三年,财政管理紊乱,计划完成较差。
  1971年,实行收支大包干的财政体制,进行清产核资,坚持财政和信贷资金分开管理,加强利税的收缴工作,把好支出关,财政状况逐年好转。 从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定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定五年”的财政体制,并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地方财力逐年增加。 从1953年到1981年,全县财政总收入6757万元,其中各种税收6417万元,占94.97%(不包括代省征收的农业税和直接上缴的林业、金融、邮电、汽运、航运等方面的利润税收)。县财政总支出10732万元(其中支农2572万元,占23.96%,文教、卫生支出3275万元,占30.52%)。
   [=此处为表格(财政收入编年表)=][=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财政支出编年表)=][=此处为表格=][=此处为表格(财政收入构成 )=][=此处为表格(财政支出构成)=]第二节财政监察 解放初期,财政科配了一名专职财政监察干部,检查违犯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情况,查处贪污浪费案件。1951年冬,全县开展“三反”(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五反”(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经济情报)运动,查出有贪污行为的干部、职工178人,贪污款项(包括各种物资折价)3158元,浪费约3万元,因官僚主义造成损失约5万元。根据“严肃与宽大相结合,改造与惩治相结合”的方针,对有贪污行为的人和违法工商业者作了定案处理,除两名情节严重者予以惩处外,其余只作退赃赔款,批评教育,免予处分。1953年,在有关部门配合下,检查了8个单位,收回赃款3866元。1954年,对重点区乡进行了检查,查处14起贪污案,贪污人民币2149元,贪污稻谷10958斤。追回赃款赃物,贪污分子4人判刑,1人撤职。1955年,检查22个乡级财政,揭发贪污案件18起,贪污挪用4609元。刑事处分5人,撤职3人。同时建立财务管理制度。1971年,以“一打三反”为动力,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即: 一清。全县87个仓库全部进行清查,查出积压物资262.7万元;其中商业呆滞商品104.5万元;浪费金额39万元;各单位“小钱柜”3.9万元;职工借支16万元。农业清出贪污、私分和出仓谷等115万斤,清出贪污、挪用、借支等237.8万元。 二划。划清储备和超储物资,并及时进行调剂、处理、利用。计调剂处理物资75.6万元,修旧利废物资2万余元。 三核。同年11月先在农机厂进行核资试点,通过核资,处理积压、悬案悬帐,收回借支,核定流动资金。设备利用率提高63.101,,资金利用率提高67.5%,变亏损为盈余,次年上半年产值比上年同期增长272%。此后,厂矿、企事业全面铺开核资,收效较为显著。 四建。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实行经济核算,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出现浪费变节约,呆滞变畅销,资金周转由慢变快,亏损变盈余的大好局面。可以1978年5-6月,组织财经纪律大检查。全县抽调463人,组成25个工作组,检查231个国营单位,揭发贪污案139起,金额3.9万元;237个集体单位,揭发贪污案551起,金额11.8万元。1980年调查一次财经制度执行情况,仍发现部分单位乱花公款和私设“小钱柜”等违法行为,及时作了处理。
   第三节农业税征收 农业税,习称公粮,历代称田赋。是对从事农业生产者,根据其农业收入征收的税。田纳税,民负役,自古有惯例。按亩征税,按丁派役,相沿已数千年。按旧志记载,明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全县田地山塘三千另五十五顷七十九亩七分,夏税米二百石另一石六斗六升一合一勺,秋粮米一万八千七百八十六石一斗另九合二勺,明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田地山塘五千八百三十五顷七十三亩九分七厘七毫,夏税米二百石另一十六斗六升一合七勺,秋粮米二万二千五百七十一石九斗另四合。还有食盐、桑柘、课程、物料等杂赋和差役丁银。 清初沿用明朝税制,但田地、人丁略有增减,起征标准略有变动。康熙三年(公元1664年),丁口共征折色银二千零六十五两另四分二厘八毫,田地山塘折色银一万七千八百三十三两七钱五分四厘六毫二丝,丁地二项共征折色银一万九千八百九十八两七钱九分七厘四毫二丝;实征本色米一万六千一百三十二石三斗二升五合七勺七抄。同治癸酉志(公元1873年)记载,当时成熟田地山塘共五千八百四十顷零五十七亩二分三厘,实征银一万七千九百六十四两九钱五分一厘,实征米一万六千二百九十二石四斗五升八合一勺二抄;又人丁、妇女、优免人丁共征丁口银一千九百零四两三钱一分四厘;又应征匠班正脚银三十四两九钱三分四厘;又本折色物料银一十两零九钱七分;又兵折银一千零四十六两五钱七分五厘。总共田地山塘人丁兵折等项共征银二万零九百六十一两七钱三分七厘,如遇润年还要增征银八十六两七分二厘。此项银两,按民粮科米二万二千五百七十九石四斗二升六合四勺二抄三撮为基数,每石征收地丁银八钱零六厘二毫五丝五微九纤,征随漕银七分五厘七毫五丝八忽八微,征兵折银四分六厘三毫五丝一忽一微四纤,遇润年增银三厘八毫一丝二忽。同时,本色米(即16292石)应漕运各地一万三千七百九十九石零二合。据省通志记载,江西漕粮,原限二月过淮,六月到通(州)。自咸丰二年洪杨军下九江,遂停漕运,每漕米一石,折银一两三钱解部,同治元年(公元1862年),各地丁一两,连加一耗献,折收足钱二千四百文,每漕米一石,改收银一两九钱,以一两三钱解部,二钱七分提充省公费,其余留县。 总之,清代赋税,前期较明代稍减,后期亦渐渐加重。我县因诬为陈友谅出生地,谓元末陈友谅统治江西时武宁未加浮粮,以致明清时各县减浮,独我县未减,田赋比邻县更重。 民国时期田赋,开始承袭清制,以地丁、漕米为基础,每地丁征银一两,征钱二千七百文;每漕米一石,征钱三千六百文,民国3年(公元1914年),改征银元,地丁银每两征二元二角,另征手续费六分。民国16年(公元1927年)地丁每两征银元三元,米折(即漕粮)每石征银元四元,当年,我县按清代田地三十九万七千二百另二亩,地丁额银二万另八百两,漕米额一万四千二百七十石,共折合征收银元二万九千四百八十一元六角,每亩平均税额三角另八毫。民国23年(公元1934年),地丁征银元二千四百三十八元,又旧欠七千一百一十六元;米折征银元八千一百四十八元,又旧欠一千九百七十三元,共征一万九千六百七十五元。此外,征附加四万九千二百八十八元,超过当年税额三倍多。民国35年(公元1946年)采取征实征借政策,征实稻谷二万一千八百五十四石,征借稻谷一万二千一百五十五石,公粮六千六百七十八石,合计入仓四万另六百八十七石。民国36年(公元1947年)完成征实稻谷二万六千八百八十石,征借稻谷一万七千九百二十石,公粮一万三千四百四十石,合计人仓五万八千二百四十石。解放后,农业税收政策,作过多次调整。1949年,原则上以大户摊派为主。1950年,推行“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的政策。凡有农业收入的土地,均由其收入所得人缴纳农业税。但非怠耕的荒地、农林试验土地、学校、医院和孤老的自耕土地可免税。垦种生荒三至五年,熟荒一至三年,轮歇地当年在规定时间内,均可免税。以土地的常年产量计算(即按自然条件在正常年景内可收入的产量),凡人均粮食在150斤以下的农户免征,151斤起,按40个税级依率计征。为照顾自然灾害和烈军属及孤老困难户,以适当的减免。1951年,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土改区与未土改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我县按土改区税率与计征方法,仍以户为单位,全年人均粮食150斤以下的农户免征,151斤以上者,按20个税级依率计征。为了贯彻合理负担政策,1952年土地改革基本结束后,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1952年农业税收必须贯彻查田定产,依产计征,依法减免,逐步实现统一累进并取销一切附加的政策》的指示,进行查田定产。1952年9月1日,县成立查田定产委员会,乡成立调查评议委员会,全县抽调754人参加查田定产工作,整个工作分两期三步进行。 第一期:从1952年9月5日至29日,历时24天,共铺开72个乡,占当时总乡数55.3%,所查耕地有276373亩,占当时总耕地面积的58.5%。
   第二期:从1952年10月至11月10日,结合秋征进行。这期铺开58个乡,占总乡数的44.7%。 三步是:第一步,成立机构,宣传动员。第二步,依靠群众,查清田亩。查田的重点是:查以多报少,以老亩报新亩,以熟田报荒田,以熟荒报生荒和土改中的漏登、漏丈、重登重丈的田地。第三步,划片分等,以等定产,产量按三年常年产量平均计算,等差以30斤为宜。首先以乡为单位,按土质土壤,阳光风向,水利灌溉等条件,进行划片分等,以等定产,等片评定后,以乡平衡出榜公布。乡与乡,区与区之间还进行联评,联界产量统一起来。
   通过查田定产,全县耕地总计为451456亩,核定常年产量12480万斤。 此后,农业税一直根据查田定产产量,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进行。1956年,农业高级合作化后,税率以社为单位计算。即将全社社员上年按累进税制,应交纳的农业税合并后,求出平均税率,在11一20%范围内不动,不到11%提到11%,高于20%降到20%,地方自筹粮,统一按正税11%筹集(含乡自筹粮6%)。
  195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实行比例税制,按一定五年不变的粮食作物常年产量计算,种植其它作物的耕地,按照或参照粮食作物的常产折算,税率为常产15.5%,地方附加为总额的15%,我县在实行比例税制时,全县税率为常年的11%,生产队税率最高不超过16%。
  1964年,县增加社教经费5%,随正税征收。为照顾革命老根据地,核定船滩、路口两个区征税额减20%,其余各区减10%。1978年大旱,予以减征。1979年国务院改变农业税起征点,产粮区人均口粮在400斤以下,经济作物区人均收入在40元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我县对因交纳农业税而使口粮下降到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予以减征。1981年在实行包产到户,或联产到劳的地方即随耕地和计税常产,将农业税落实到户。灾情减免、社会减免、烈军属’、五保户和困难户的照顾指标分配到队,由队落实到户。
  1949年11月,县财于班大部分学员分配到各区乡征收公粮,县区乡各级干部也投入督征工作,组织群众集体送粮,安排一家一户送清。并对无劳力的烈军属和孤寡病残户义务送粮。农业合作化以后,粮食入库以队计征,集体送粮,一队一队清。以后由于生产发展,公粮逐年减轻,特别是1969年浙江移民迁入和1972年柘林水库蓄水,大批耕地被淹,负担明显减少。1952年查田定产时,公粮占常产14.2%,占实产15.67%;每人负担123.1斤,每亩负担39.3斤。1981年,公粮占常产8.64%,占实产2.24%;每人负担18.7斤,每亩负担17.1斤。 农业税征收品种,主要是稻谷,杂粮可按折合率抵交。对林区和经济作物区以及边远山区,经县人民委会批准,以当地粮库早稻收购中等牌价折征现金。
   第四节公债推销 民国时期,曾多次发行公债、库券,并允许各省发行名目繁多的各种公债。解放后,人民政府为了加速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曾先后发行几期公债。1950年12月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总数额为两亿分,分五年偿还,我县分配任务为4500分,完成6750分。1954年至1958年每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81年发行“国库券”。我县对每次公债的推销,均成立推销委员会,动员人民踊跃认购和缴款,及时兑还到期的公债本息。1955年至1960年,公债入库人民币115779元,付还本息134905元,其中息金19126元。
  1981年,我县国库券推销任务为391430元,实际完成290720元,占74.3%。
   第五节房产管理 房产管理,是解放后一项新的工作。在土地改革和民主改革中,国家接收和没收了一批封建、官僚房产。随着建设事业的发展,职工宿舍和居民住宅大批兴建,公产逐年增多,房管任务日益繁重。 我县公产房屋管理,1952年起由财政科兼管城镇公房。1959年6月,成立房产公司,接收商业局、古艾镇和人民公社(场)所经营的公产房屋。1978年划归城建局管理,~1979年又交还财政局。
  1953年和1954年,对公产房屋和代管房产,进行全面清查。老县城公产房面积46676平方米(其中代管私产180户、24068平方米,1972年起,按政策规定先后退赔100户,赔款67278元)。迁入新县城后,政府拨款81万元,建居民住宅16235平方米。1975年接收干部新建私房3747平方米,1981年以后陆续作了退赔。近几年财政拨款新建居民住宅3400平方米。1981年共有公产房38565平方米。 房租标准,先后变动多次。1954年2月,按大米计算,1958年贯彻“以租养房”原则,一般16平方米房间2-3元。1980年,调高房租标准,职工住宅由单位补贴二分之一。房租标准是根据房屋的结构、地面、内墙、顶棚、门窗不同质量确定,同时还考虑水电设施,分1-5级,每平方米l级为1角,5级为6分,级差1分。 房租收缴,县以下集镇公产,由公社(场)代收上交县财政。县城职工住宅由单位代扣,连同单位补贴按月交房产公司。从1972年起,至1981年止,新县城共收房租605287元。
   [=此处为表格(农业税历年完成统计表)=][=此处为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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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税收
   第一节解放前税收 古代除对土地、人丁赋税外,还对房屋、物产、牲畜,商业征收税课。据旧志载,我县在清代杂税钱粮项目有契税、当税、牙税、牛税、茶课、纸价等6种。 民国初,沿袭清末税制,征收的税种有契税、当税、牙税、茶税、酒税、烟税、盐税、营业税、屠宰税、房铺捐、油榨税、棉花捐、竹木捐、麻捐、教育茶捐和牛牙捐等16种。货物经过涂家埠,还得完“厘金”,后改为“统税”。税种税目和税率时有变更,苛捐杂税有增无减。 一、契税。民国3年(公元1914年)改为买四典二,民国6年(公元1917年)改为买八典四,买契按每元征正税六分,附税二分;典契每元征正税三分,附税一分。民国23年(公元1934年)契税报征数为619元。 二、屠宰税。屠宰税始于民国4年(公元1915年),宰猪一头征税1元,宰羊一头征税2角。民国6年(公元1917年)免牛税,猪每头改征4角,并加经征税2分。民国12年(公元1923年)改为招商包办。民国21年(公元1932年)8月起,宰猪一头,带征农村合作附捐8分。民国23年(公元1934年)11月起,取销农村合作附捐,宰猪一头不分正附征税5角。民国24年(公元1935年J)3月起,改征7角,是年全县屠宰税为6000元。 三、牙当税。我县牙税始于咸丰六年(公元1856年),税率代有变更,至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改为登录税。登录税及登录经征税在领帖时缴纳。按年又征营业税及营业税经征税。民国22年(公元1933年)我县征收牙当税320元。 四、营业税。民国20年(公元1931年)制定营业税税法,凡性质与营业税相同者,均于民国23年(公元1934年)改称营业税,征收之款,全部留县,当年征收营业税12000元。 五、盐税,又称“盐课”。我县在清代每岁额定食盐课一百九十六日,应征银八十两零六钱二八五厘。乾隆四年(公元1739年)后,每年额销淮盐三千二百二十引五分(每引200斤),遇润加销盐二百六十八引三分八厘,每旬应销盐八十九引四分六厘。小贩买于省城盐商,领水程护票回县,即将水程投县验明水程盐数。至县城、潭埠、紫鹿岭、箬溪、巾口、洞口、罗坪、木高、清江、浬溪、石口渡、西溪、上坑、横岭、茅坪、船头滩、长仑、盘山、茗洲港、芗田二十一处口岸销卖,共销盐一十七万五千二百四十六包,扣水引三千四百八十八引。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开征贩商捐,每担征钱三千文。民国16年(公元1927年)附捐名目有七种,每担淮盐征收五元五角九分一厘;次年改征六元。盐税虽征自盐商,实际落在消费者身上。 除以上几种税捐外,民国20年(公元1931年)征收的税捐还有:关税、货物税、营业牌照税、所得税(内含营利事业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薪金报酬所得税、抗日时期征收分利所得税)、印花税、筵席税、遗产税、房铺捐、壮丁费、劳役捐、人头税.公路捐等等。
   第二节解放后税收
   一、税务机构 民国时期,我县由修水县国税稽征局派员驻管。解放后,县人民政府设税务局,并于1949年年底成设浬溪、箬溪税务所和罗溪、横路税务组。1958年春,税务与财政合并为县财政税务局,下设浬溪、箬溪、城郊三个中心站;分设巾口、横路、船滩、石门、石渡五个分站。1959年5月,十四个财政税务所,调整为六个财政税务所。1962年按区设所,下设船滩、浬溪、石渡、大桥、箬溪、罗溪、路口、城郊八个税务所。 “文化大革命”期间,机构撤并频繁。1972年11月恢复税务局,下设罗溪、浬溪、船滩、罗坪、路口、城郊六个所。1978年增设清江、大桥、宋溪三个所。
   二、税收种类 税种、税目、税率,体现国家税收方针和政策,我县解放初期,延用一些旧税法征收货物税、工商营业税、摊贩业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筵席税、娱乐税、房地产税等。1950年3月,废除旧税法,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细则》,其中我县执行十种,即:
   货物税:对应课货物采用分类的比例税率从价计征。
   印花税:对产权、商事等行为书立凭证按金额比例或按件贴印花。
   交易税:对牲畜、粮食、棉花等交易按其成交价格计征。
   屠宰税:对屠宰猪、牛、羊等牲畜按头定额计征税收。
   房产税:对城市中的房屋按其价格或租金采用比例税率计征。
   地产税:对城市中的土地按其价格或租金采用比例税率计征。
   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工商业者按资本额、营业额和各种所得额计征。
   存款利息所得税:对存款、证券等利息所得额采用比例税率计征。
   特种消费行为税:对电影、戏剧等收入征收的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对车辆、船舶以辆或以吨为单位计征。
  1951年4月开征棉纱统销税。10月开征土布货物税。1952年底,修正税制:
   一、试行商品流通税。将一部分产品原来征收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并为商品流通税。
   二、修订货物税。把原来的工商业营业税和印花税并入货物税。 三、特种消费行为税内的饮食服务部分并入营业税。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改称“文化娱乐税”。 四、交易税内的粮食部分,改征货物税;棉花部分并入商品流通税;牲畜部分改称“牲畜交易税”。
  1958年下半年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59年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1962年对家畜、肉类、干鲜果、土特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即将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我县粮食商业,从本年起为免税单位。同年10月停征文化娱乐税。11月停征集市交易税。 国家于1973年全面试行“工商税”,把企业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收购生猪的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原试行的“国营企业工商税”,改为“工商税”。1978年起农村停征牲畜交易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我县当前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林业税”四大种。
   三、征收情况 解放初期,我县即抓税收工作。1952年配合“三反”、“五反”运动认真地进行反偷税漏税、查补税款,打击不法私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1953年4月,开展税收“三无”(无差错、.无偷漏、无滞欠)、“五好”(执行政策完成任务好、结合中心工作好,促进生产联系群众好,部门协作好,工作、学习、劳动生产好)活动。1959年3月,省财政税务工作会议提出的“恢复农村人民公社直属企业和生产大队采取征税的办法”,一律以生产大队为征税单位。本大队范围内队与队、队与直属企业之间的产品不论作价或互相交换,以内部调拨,不征税。超出大队范围,不论调拨或等价交换,均视为买卖关系,应按照税法规定纳税。对生产队出售自产的农、林、渔、牧产品,出售自产的工业产品,所属服务性的企业、车船牌照、牲畜屠宰以及分配给社员自食、自用的产品和社员出售自产木竹等征税和免税办法,提出规定。并对国营垦殖场、农场、劳改农场及农村学校勤工俭学产品纳税等问题均作详细规定。1981年5月,开展清查偷漏税和拖欠税工作,全县共查出偷漏税款325124元,拖欠税款179462元。
   四、边区协作 为了加强省内外毗邻地区税收协作,我县与湘、,鄂两省边区县、市和本省的靖安、奉新、安义及本区的修水、瑞昌等兄弟县都有一定的协作关系。多次参加湘、鄂、赣边区和本省邻县召开的税收协作会议。并以东道主的身份先后召开四次边区税收协作会议。
  1962年5月,在路口公社召开赣、鄂两省五县税收协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湖北省的阳新、通山县、本省的修水、瑞昌县税务局及交界地区的几个税务所的负责人。
  1978年7月,在我县召开省内六县税收协作会议,有靖安、奉新、安义、永修、修水、武宁六县税务局和城镇税务所,边区税务所负责人参加。
  1980年12月,在我县召开湘、鄂、赣三省十县的边区税收协作会议。参加会}义的有湖南省的岳阳、平江、浏阳、临湘县;湖北省的通山、通城、蒲圻、崇阳县;本省的修水、武宁县税务干部和三省边区地、市税务局的负责人。同年,还在我县召开赣、鄂两省五县二十八个税务所负责人参加的税收协作会议。
  第三章金融
   第一节解放前金融概况 武宁在清乾隆年间,县城就有张居柳开设的怡顺堂当铺,资金约有白银百万两。后为朱协成续开。尚有刘乾泰、黄厚生等钱庄,直到抗战县城沦陷才停上。抗日胜利后,县城有复兴钱庄和鹤记钱庄,直至解放前夕。 民国22年(公元1933年)2月,江西裕民银行在武宁设立修江分行,行址设县城小西门,这是我县首次设立国家银行。民国23年(公元1934年),因修水县茶贷业务较大,迁修水县城,改称修水分行,武宁改为办事处。抗日期间,县城沦陷后,县银行先后迁黄段、罗溪、船滩、温汤、石门楼等地。民国34年(1945年)8月,抗战胜利,办事处迁回老县城,设在新官巷杜家公寓。办事处设主任、会计、出纳、业务、警卫等员工12人。民国38年(公元1949年)4月,办事处与省行失去联系,停止汇兑业务。7月5日办事处由县军管会接管。 大革命时期,我县是湘鄂赣边区革命根据地之一。1930年成立升仁区苏维埃银行,1931年冬升格为武宁县工农兵银行,初设大洞罗湾村烟房祠堂,行长周显文;1933年银行转至大洞老陈坪,行长成绪芝。1934年春,银行迁小九宫,由县势维埃财政部长邹至厚兼负责人。5、6月间迁至湖北通山县黄林洞,后因第五次反“围剿”失利,而停止活动。
   解放前在武宁市场上流通的货币,有银币、铜币和纸币三种: 银币有银元、银辅币两种:、银元种类有中山洋、袁头洋、蒋头洋、鹰洋、龙洋、大清银币、光绪元宝、宣统元宝、江南洋、湖北洋、四川洋、烂洋、香洋和革命根据地出的苏洋;每块银元重七钱二分。银辅币有蒋头铺币,有广东双毫洋,福建和湖北银角,银角价值须十二角、十四角兑一银元。 铜币有铜元(又称铜板、铜壳)、制钱(又称眼钱、明钱)两种。铜元一般为红铜铸制,市场多为“光绪通宝”和“宣统通宝”,有十文、二十文两种,每枚兑制钱十枚、二十枚。三吊六(三千六百文)兑银元一元。制钱流行最早。据黄段乡武安村畲族村民雷土旺在竹山下挖出制钱5市斤(548枚),有东汉和隋代“五铢钱”,有唐代“开元通宝”、“乾元重宝”和十国南唐“唐国通宝”,有南宋“景定元宝”。 纸币有元票、角票和花票三种:元票是中央、中国、交通、农民银行和中南、实业、农工、垦业以及各省银行发行。民国20年(公元1931年)发行“关金券”,面额为一元、二元、五元、十六元、五十元等五种,专供缴纳关税之用。后于民国31年(公元1942年)4月,以关金券一元折合法币二十元的比价投入市场流通。民国24年(公元1935年)11月,国民政府发行法币,并利用法币收兑银元和民间藏银。民国37年(公元1948年)8月,又发行“金圆券”,面额与关金同,以金圆券折合法币三百万元的比率收兑急剧贬值的法币,并强制收兑民间银元、黄金、不久恶性膨胀,物价飞涨,人民遭受空前洗劫。 角票。我县市场流通的角票,以江西裕民银行发行的纸币为主,票面额为一角、二角和五角三种。还有中央、中国、交通、农民银行和邻县银行发行的角票,掺杂流通。 花票。是未经法律认可的一一种团体或私人发行的钞票,武宁称为“油纸票”或“黄纸票”。县城的当铺、钱庄、大商号和各个集镇的大铺店都发行过油纸票,票面额有一角、二角、五角,后来也有一元以上的。民国38年(公元1949年)4、5月间,群众拒绝用金圆券,县政府义发行一种油印谷票,面额为五斗、一担、二担等三种,流通不久,武宁解放,谷票又成废纸。
   第二节解放后金融事业
   一、金融机构
  1949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武宁县办事处成立,设在老县城新官巷。1950年1月1日,升格为武宁县支行,迁解放西路原同丰商店。1951年1月1日,设箬溪营业所;9月增设浬溪营业所。1952年8月,先后在郊区、巾口、大桥、横路、船滩、石渡、石门、罗溪、斜滩等地建立10个营业所。同年成立中国保险公司武宁支公司。1955年11月,设立古艾镇储蓄所。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全县成立56个营业所,下半年小社并大社,营业所合并为25个,并成立古艾镇民办银行。1964年1月1日,成立中国农业银行武宁县支行,管理农村金融业务。下设箬溪、大桥、月田、浬溪、船滩、石渡、罗溪、路口8个营业所和横路、石门、巾口3个分所。1965年冬,人、农两行合并,下属机构统称人民银行营业所。1976年,中国建设银行在我县成立办事处。1979年11月1日,恢复中国农业银行武宁县支行。1981年,建设银行办事处升格为武宁县支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组织与融通农村资金,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县于1953年3月,在浬溪区上菁乡进行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试点工作。同年8月,又在大桥区荷州乡和甫田区棠厦乡组建信用合作社。取得成功,由点到面,全县推开。1955年底,建成129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占当时131个乡的98.5%。随着行政区划的变更,农村信用合作社亦几经波折。1956年小乡并大乡,信用社由129个合并为57个。1958年人民公社化,信用社下放到大队,改为270个信用社分部。1962年设区分社,51个公社设51个信用社。1969年撤区并社,农村信用社由51个合并为22个,一直稳定至今。 三十多年来,金融机构经历多次分、合、撤、并,近年间才基本稳定,初步形成以人民银行为业务领导,工商、农业、建设等专业银行为主体,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金融机构为辅的金融格局。
   二、货币发行与管理 解放初期,市场流通的人民币(旧币)有一元、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二百元、五百元、一千元、五千元、一万元、五万元等十一种。1955年3月1日,实行币制改革,发行新人民币,新币兑换旧币,折合率为一元比一万元。商品价值随比率改变。此后,先后发行十一种面额的票币与硬币。到1981年底,市场流通的面额有一分、二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一元、二元、五元、十元等十种。 解放初期,货币斗争是银行的主要任务。由于受国民党政府“关金”、“金圆券”恶性贬值的影响,人民币市场流通有一定的阻力,金银黑市活动猖獗。为了稳定经济,安定人心,九江金融工作队来我县,大张旗鼓地开展禁用银元,取缔金银黑市交易的宣传工作。组织与发动城镇工商业者成立禁用银元委员会,家家户户订立禁用银元公约。进行银元缉私工作,开展金银收兑业务,到1981年止,共收兑黄金48770克,白银1240807克,银元159543块。 (一)现金管理。建行以来,认真贯彻政务院1950年4月7日发出“关于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对机关、部队、合作社及时核准一部分现金库存;对国营企业、国家机关一切交易往来实行转帐结算(小额零星款在外),使银行成为现金出纳和结算中心,集中一切可能集中的资金,作有计划的运用。1977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
  (二)组织货币回笼。五十年代初期,银行举办折实储蓄,按折实单位计算,‘实行保本保值,并以月息二分的利率,广泛吸收工商业存款。同时,大力开展内地汇兑业务。此后,随着形势发展,货币管理措施更多。对贷款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周转使用”的原则;对农副产品收购,采用非现金结算的办法,以减少货币流通量和流转过程。 (三)加强工资基金管理。1972年7月份,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对国家干部、职工的工资发放,以1971年1月份的实际职工总数和工资总数为基数,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严格控制各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增减。干部职工的调进调出,必须转移工资关系,并向银行办理工资基金增减手续,否则,不能领发工资。这一措施对滥用人员起到有力的监督作用。
   三、存款贷款 (一)农业贷款。土改以后,主要扶助贫雇农,适当帮助中农,解决生产生活上的资金困难。贷款原则是多缺多贷,少缺少贷,不缺不贷。1953年以支持互助组、初级社发展生产为主,适当照顾个体农民。贷款项目有:一年期的生产贷款,月息一分;三年期的设备贷款,月息七厘七毫;半年期的生活贷款,月息一分五厘。1955年国家专拨一批贫下中农合作资金贷款,限期五年,月息四厘。还有五至十年期的无息贷款。1962年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停止收回贫下中农合作资金贷款和1961年以前旧农贷的通知”,全面清理旧农贷。1964年和1965年,结合“四清”运动豁免28万元(其中信用社豁免农贷3万元)。1978年以来,先后发放无息农机贷款和小水电贷款330多万元,支持农村社队水电建设,先后修建中小型水电站35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加强银行自主权,推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勾,差额包干”的金融工作管理体制,有效地调动各级金融机构组织存款,管理贷款的积极性,在搞活资金、支援农业生产和社队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个时期,累计放出农款3267万元。1981年年末放款余额554万元,同期农村存款年末余额655万元。 (二)、工商信贷。解放初期,有个体商业放款、贸易放款、合作社(组)放款、商业透支放款。1955年,为适应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有控制地发放质押贷款。改革银行信贷资金供应办法,改革信贷结算制度,明确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分工,划分企业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的范围,贯彻放款与物资相结合的原则,工商信贷的基本原则“贷款必须按计划发放和使用,贷款必须有物资保证,贷款必须按期归还”。积极支持商业部门收购农副产品的资金,实行短期放款和下贷上转的粮食放款办法。1979年,我县对国营工业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核定流动资金总额264万元,其中核定的定额贷款70万元。 现行的有超定额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物资供销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城镇集体工商业贷款。贷款对象主要是全民所有制的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企业、社队工业企业、国营商业、粮食外贸、其他商业、供销合作社、粮办工业、商办工业、商办农业企业和合作商业等。信贷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资金、分配资金、调剂资金和监督。通过工商信贷政策、原则、计划的贯彻执行。从而达到信贷资金的合理分配和节约使用,促进和监督企业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加强企业经济核算,繁荣经济,稳定市场物价的目的。
  1980年4月1日起,执行国家对几种贷款加收利息制的规定:逾期贷款在原有四厘二利率基础上加百分之三十利息,挪用挤占资金加收百分之五十利息。
   信贷资金主要来自储蓄存款,1981年自有信贷资金余额848万元。存款余额达2468万元。 (三)、城乡储蓄。解放以来,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1951年国家根据当时市场物价尚未稳定的实际情况,银行举办普通定、活期储蓄和折实定、活期储蓄两种。1955年,根据上级通知,结合增产节约运动,发起长期储蓄及“红五月”储蓄突击运动;10月又在全县城镇范围内,举办“社会主义建设储蓄”,期限为一年、两年两种。还有零存整取、整存整取和有奖储蓄。1981年底,城镇储蓄余额442万元,农村储蓄余额326万元,人平储蓄余额25元。 (四)信用合作。农村信用社首先对社队财务进行辅导,重点帮助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发挥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其次是帮助穷队和贫困户脱贫致富,资金上予以支持,寻找副业门路,开展多种经营。公社化后主要是生产费用贷款,解决社队集体生产的资金短缺。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后,放款重点转为个体承包户和专业户,项目有集体生产、乡镇企业、承包户和专业户等贷款。各项贷款从1967年的71万元至1981年增至120万元。信用社多种存款逐年增加,由1967年的117万元至1981年增釜635万元,增长四倍。 (五)管理基建资金。建设银行负有管理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职责。兼负财政、银行双重任务,既管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资金分配和供应;又管理基本建设财务和经济核算,还办理建设拨款、结算、放款等业务。并对基建资金的使用实行监督。1976年7月至1981年12月,全县投资计划为904.59万,完成893.21万元,占98.7%,其中:国家基本建设564.11万元,挖革改资金171.6万元,贷款90万元,自筹资金50.3万元,其他17.2万元。
   四、保险事业 保险事业,是近代新兴的一种社会福利事业,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天灾人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人身死亡、伤残给予补偿的一种方法。解放前,我县无保险机构,亦未开展保险业务。解放后,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它的业务经营方针是:“积聚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防止灾害损失,增进社会福利。”经营范围在国内主要险种有:企业财产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财产保险、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船舶保险、各种人身保险及农村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等。1951年下半年,县人民银行开办保险代理业务,设立兼职代办员,开展国家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火灾保险。1952年8月,成立县保险支公司,1953年撤销公司,成立保险组。至1957年,共收保险12.2万元,赔金支出12.1万元。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国内各项保险业务全部停办,县保险组的人员和资产全部交县财政局接管处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重新估价保险事业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自1980年起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1981年我县在人民、农业两行建立代办处,开办企业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企业35户,投保车船93辆(艘),投保金额2356.5万元,保费收入7.33万元,理赔案62件,赔金1.47万元,赔件率20%。[=此处为表格(银行各项存款余额表)=]第四章粮油管理
   第一节粮食
   一、解放前田赋管理和民间粮食储备与市场 历代自中央、省到县,均设有粮食机构。明、清设有漕运总督、督粮道、管粮同知、通判等官员。县衙设“推收房”、“粮房”,负责征收田赋和督运粮食。 民国时期,田赋原归地方财政部门经管,后在县政府内设田粮科专管。抗战胜利后,在箬溪、巾口、横路、城郊、石渡、浬溪、斜石等地设粮库,负责公粮接收、保管和上调。 民间储粮,我县清代民间有社仓,粮食来源:一是随田赋劝输,每粮一石,输谷一斗;二是动员富户乐输,捐谷多的给匾示旌;三是如该地原无社本,或少不敷借,县上可另筹拨。社仓粮食,只准在春夏荒中借给缺粮户,年息谷加一,当年借,当年还。此外,有的地方还建立义仓,如严阳义仓是下南四十四都立的。咸丰五年(公元1855年)捐租谷百余石,每年青黄不接时,平价公粜,应济贫民,秋收后买新谷填补。乾隆时全县建社仓十六所,储谷三千九百九十七石多,但到同治时,竟“实属子虚”而“姑留其名”了。民国时间,亦有积谷仓的建立,民国20年(公元1931年),县有义仓积谷19410石。民国25年(公元1936年),有积谷24021石(其中义仓谷仅有600石)。
  我县漕运,早在明万历37年(公元1609年),知县周道昌在省德胜门外隆兴观上建立了仓库,因水次当江流险处,“漕运多损于洪波,官民均受其困,自王令择建立之后,其遗惠为无穷”。顺治四年(公元1647年)生员卢之凤等,以县下都里逆运甚为不便,具呈请立便埠,就本埠兑船,由单首征收,交官验解。我县十三都地接瑞昌、兴国(阳新),路远不便,于康熙初年呈请在省买米兑仓。其余粮米一律漕运省城兑军。清“嘉庆十一年(公元1806年)起,奉宪不必由县验米,令花户亲身运省交官验收兑军,里民重受其累。”民国后期,省田赋粮食管理处设有储运分处,派员押船到县接运。 我县老县城解放前,仅有几家小米店,农民上街粜米者,多来自近郊凤口、黄段、罗段等地;罗溪、石门虽盛产粮食,因交通不便,挑米来城者较少,居民口粮,直接从集市购买。民国20年(公元1931年),县城有九家米店,资本不大。民国21年(公元1932年),黄山亭在县城办了一家碾米作坊,日军侵占县城时停办。民国34年(公元1945年)抗日胜利,县城有几家商人合伙开办益农、裕丰两家米厂,收购原粮出售成品粮。民国35年(公元1946年),国民党积极筹划内战,督催军粮,并改谷为米。因此,巾口办起集济米厂,浬溪也办起米厂,县城和多数集镇举办磨粉、加工面条、糕点、豆腐等行业。 “谷贱伤农”,丰年与灾年粮食价格悬殊很大。清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大旱,斗米银价八钱,康熙三年(公元1664年)大丰收,斗米银价三分。清末明初,一般年成,每石谷价银元二元,解放前夕,最高价每石谷达银元十元。
   二、解放后的粮食工作
   (一)粮管机构 解放初期,县人民政府设粮食科,下设巾口、箬溪、城郊、石渡、浬溪、斜石六个中心粮库。1950年,粮食科改为粮食局。同年,中国粮食公司在武宁设县公司,并在县城、箬溪、巾口、浬溪设收购小组。1952年,局、司合并为粮食局,为政企合一机构。1953年,接管粮食加工厂,撤销粮库,改设12个粮管所。
  1955年,成立县油脂公司。1957年,油脂公司并入粮食局,粮食、油脂购销业务统一由粮食局经营。1958年,公社设立粮管所。1959年,直属库并人县城粮管所。1964年,成立粮油货栈,各粮所均设货栈门市部。1967年,粮食局改为粮油购销管理处。1970年,粮食局并入商业局,公社粮管所并入商管所。1971年底,改为粮油公司。1974年,恢复粮食局。1981年,一全县23个公社设23个粮管所、1个直属粮库和粮油加工总厂,职工541人。 粮油加工厂,1954年4个,1961年发展到10个,职工137人。1962年调整为6个。1967年,县城米厂、粮管所、直属库并为城郊粮管所,县以下米厂交当地粮管所代管。1974年,县成立粮油加工总厂,下辖船滩、浬溪、金水三个分厂。
   (二)粮食贸易
  1950年,在县城、箬溪、巾口、浬溪开展了粮食购销业务,其他集镇委托代购代销。1953年11月国家实行粮油统购统销,各集镇粮食市场,在统购任务未完成时关闭,统购任务完成后开放。1957年10月,遵省指示关闭粮食自由市场,达五年之久。1963年,又开放粮油贸易市场,允许完成粮食统购任务的余粮队,到市场出售余粮,当时稻谷每百斤市价30元。1964年元月,开放粮食集市贸易,一般开放到新粮上市前;小麦开放到4月,稻谷、大米和大豆开放到7月中旬,杂粮常年开放。1971年起,粮食市场关闭四年。1975年重新开放。1978年至1981年议购贸易粮681万斤,议销粮384万斤;议购油脂47万斤,议销油10万斤。
   (三)统购统销 粮食统购:1954年10月:我县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江西省粮食统购统销试行办法》,组织干部深入农村,进行粮食统购统销。作法是:
   一是计产,凡当年粮食作物收获的产量和其他粮食收入与上年征集的陈粮,合并计算。
   二是计留,留粮标准:种子每亩10斤;饲料粮,公母种猪每头200斤,肥猪50斤,耕牛40斤;口粮标准:余粮户人均520斤,自给户人均481-519斤,缺粮户人均480斤。 三是计购,以农户粮食总收入扣除种子、饲料、口粮和缴纳的公粮,得出余粮,按80一90%计购。
  1955年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简称“三定”。以查田定产的产量为基础,参考1953年、1954年实产,评议定产。扣除三留和公粮,得出余粮,按余粮80一90%计购。定销方法,定产减二留,口粮水平不到500斤,核定当年统销指标。定产定购三年不变,定销一年一定。
  1956年冬,粮食统购贯彻“少购少销”的方针,以1955年“三定”为基数,以社为单位,统一平衡余缺,购大于销的为余粮社,购销平衡的为自足社,销大于购的为缺粮社。并开始收购杂粮,每百斤原粮折合率为:大麦90斤、高梁、米麦、莽麦、黄粟、薯干100斤、小麦、玉米120斤、蚕豆、豌豆、绿豆、大豆150斤、鲜薯20斤,薯粉143斤。
  1958年春,实行粮食包购政策,以生产队的保证产量为包购产量。对经济作物区和林区社队,增加粮食种植面积和单产,出现一部分缺粮队变成“自给”或“有余”队,如伊山本来是以林为主的缺粮公社,亦负担50多万斤的征购粮任务。全县包购任务稻谷5715万斤,实际完成5216万斤,人均口粮水平降到451斤。
  1959年到1964年,粮食征购实行“三年一定,一年一议”,年年任务往上加,购了过头粮,人均口粮水平在350斤上下。
  1965年10月,对粮食实行“新三定”,调整征购粮任务为稻谷5104万斤,比1964年减少10.3%。 .1971年,柘林水库蓄水后,上级核减征购粮(大米)1032万斤,征购大米2348万斤(折合稻谷3355万斤)。耕地淹没33.5%,征购粮减少34.3%。
  1973年,行署又核减我县征购粮(大米)683万斤,我县“一定五年”征购任务为每年大米1665万斤。1979年,根据中央、省、地指示精神,我县粮食征购基数调整为(大米)1200万斤,为1973年的72%。 粮食统销:自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来,如何保证人人有饭吃,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对农村社员生活安排,一年要认真抓两次:一是夏粮预分,早稻收获后,预分二、三个月的口粮;二是年终决分,全年收获的粮食,除完成征购,留足种子、饲料粮和少量储备粮外,都作口粮。社员口粮采取以人分等,以等定量和工分带粮。分户计算,指标到人,集中保管,分月安排,逐月发粮,做到计划用粮,节约用粮,忙时多吃,闲时少吃,低标准,瓜菜代。在管粮方面,也建立一整套制度。公社、大队、生产队都有“三结合”(干部、粮管员、贫下中农代表)的管粮组织,粮食集中保管,专人负责,实行“一本帐,两把锁”(内外一本帐,保管员、过秤员各有一把锁)的粮管制度,这项工作,在公社化期间,一直抓得很紧,管得很好。 自实行粮食统购以来,农村年年都要返销,称“吃回供”。从1961年至1981年的21年中,国家返销农村粮食15674万斤,其中回供超千万斤的就有6年,如1981年国家征购入库粮食2243万斤,当年回供农村却达1171万斤,占征购粮的52.2%。主要原因是定产偏高,征购任务偏重,受灾地区未得到合理减免,购了过头粮。 国家对经济作物区、林区和渔民、菜农,实行粮食定销。1965年度定销人日上升到29000人。1973年进行整顿,对经济作物区实行“五定”(定交售任务、定种粮面积、定粮食产量、定吃粮人口、定销售指标)。纠正增产少供,减产多供的弊端。取销84个队8500人的定销,核减销量95万斤。1976年对棉区核定植棉面积和皮棉交售任务,安排粮食定销数量。1979年按1:9的比例(交售1斤皮棉,回供9斤大米)定销。林区定销,最低保吃420斤(原粮)。菜农、渔民采取合同制,合同规定交售任务和定销指标,超者奖,欠者扣。较好地解决城镇居民鱼、菜供应。
  对非农业人口,从1953年起就实行按户凭证定点供应。1954年8月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和省颁发的《市镇粮食定量供应的实施细则》,对非农业人口实行定量供应,按不同工种、年龄大小,分等定量,定点供应。月定量标准从1973年起:特重体力劳动45一55斤;重体力劳动35一44斤;轻体力劳动26一34斤;干部、职工及其他脑力劳动者24一30斤;大中学生26一33斤;一般居民22一28斤;十岁以下儿童按年龄定量6一23斤。 为了压缩商品粮销量,国家先后于1959年、1962年、1968年、‘1977年四次精减城镇人口,压缩商品粮。其中1962年精减非农业人口4499人,减后实有非农业人口14192人,月定量大米382500斤,人平27斤。1977年7月,在城镇开展“五清理”(清出无户口的942人,计划外用工18人,离职、死亡、逮捕未注销户口、继续供粮的15人;低工种吃高指标的922人;收回行业用粮垫底指标3.7万斤;查出多供、错供奖售粮1万多斤;不合理补助粮5万余斤)。通过清理,粮食供应制度日趋完善,每个粮食年度末,全面换发粮证,重新核对人口、年龄、工种。发现变化,及时更正。 由于粮食购销价倒挂等原因,我县粮食购销储运等费用,每年都要国家补贴70或80万元,称之为“政策性亏损”。最多的是1973年,亏损120万元。该年因柘林水库关水,淹没耕地较多,生产尚未恢复,全年收购粮1745万斤,而销售粮却达2351万斤,销大于购,因而亏损最大。自1953年以来,到1981年粮食亏损1757万元。 粮食储备工作,从1965年起便着手进行,主要是社队储备。丰年多储,平年少储,灾年不储,以丰补欠,备战备荒。我县至1980年,国家仓库代生产队储备的稻谷545万斤。
   (四)粮食价格 在“计划第一,价格第二”的方针指导下,我县在1953年统购前,稻谷每百斤购价5元左右,统购后略有E升,仍在6元以内。1960年升到6.01元,1961年升到8.09元。粮食统销价在1960年以前,购销差价保持在8%以内,1961年稻谷每百斤销价6.16元,出现购销价格倒挂。1962年5月,执行省规定回供粮作价政策,重灾和经济作物地区供应粮按销价,回供粮、品种兑换、种子兑换按购价,现粮兑换粮票或支拨证按销价。1965年8月稻谷每百斤升到8.20元。1966年8月,升到9.50元。1979年5月升到11.55元。 (五)粮食储运1949年利用祠堂庙宇旧仓接收,约有一千余万斤仓容。1950年以后陆续修建仓库和仓棚。六十年代,基建库采用地面、墙壁沥青化,天花板加油毛毡盖瓦,条件有所改善。七十年代又新建改造一批仓库屋面。1981年全县设粮站(库)25个,收购点65处,有仓库101座,容量7206万斤,其中基建库16座,容量6780万斤。保防人员逐步提高管理水平,1980年首次实现“四化县,(建筑布局合理化、室内外洁净化、地面平整化、环境美化)。 我县交通不便,粮油集存分散,年年要搞粮油集并。从山区挑运到修河沿岸或公路沿线,再调运出县。1964年以前,石门、罗溪粮油,每年要组织四、五千名劳力,花二、三个月时间,将六、七百万斤粮食和油脂油料搬运出来。石门运至庙岭,罗溪运至兰田,再由国家组织车船装运。
   第二节油脂
  1951年6月,开始收购油脂。1953年12月实行油脂统购统销。1954年6月,规定农民年食油标准为6.75斤。1956年,贯彻“发展油料生产,扩大油源”和“增产不增购”政策,规定余油社食油标准9一12斤,允许购后余油上市贸易。1957年按照派种油料作物产量,除留种外,人均食油5斤以上的为余油社,3一5斤的为自给社,3斤以上的为缺油社。余油社一定三年不变,自给社争取逐年有余,缺油社分期派种,限于1958年自给。1959年至1971年,年年下达购油任务,很少考虑社员食油水平。1979年,油脂也实行“一定五年”,我县统购基数28万斤(其中菜油14万斤,芝麻、花生油1万斤,茶油4万斤,棉油9万斤)。1978年恢复自由市场,开展油脂议购议销。 油脂销售,变化很大。缺油农民,1953年凭乡政府证明供应。1954年实行一次评议到户,国家发给油票,凭票购买。1956年,逐级分配销油指标,凭证、分期、定点供应。1958年起,对农村人口,停供食油。对非农业人口食油、行业用油指标偏紧。 油脂购销价格,调整过多次。为照顾农民利益,购价提高三次,销价一直未动,出现购销价倒挂。[=此处为表格(历年粮食购销调存统计表)=][=此处为表格=][=此处为表格(历年油脂购销调存统计表)=][=此处为表格=]
  第五章工商行政管理 解放前,市场无人管理。解放初期,县政府工商科兼管市场,后划归工商联兼管。1956年9月,县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设有办公室,专人负责日常工作。1967年,改为整顿市场办公室。1968年6月,成立打击投机倒把总指挥部,在月田、风口、巾口、箬溪、大桥、路口、船滩、浬溪、石渡、石门、罗溪、新宁镇等处设12个分部。1969年8月,仍称市场管理委员会。1973年元月,设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市场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公社设市场管理委员会。1977年撤销公社市管会,设城郊、淫溪、路口、石门、船滩、罗坪工商所及大桥、路口、城郊物资检查站。
   第一节工商管理 解放前,我县没有传统的集市和固定的墟场。解放后,在县城和区级集镇,建立了农贸市场,并多次举办城乡物资交流会。以“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管好市场。一、管好集市贸易。解放初期,建立检查小组,检查度量衡,对私商进行监督,取缔经纪牙行,农副产品允许产销见面,价格随行就市,双方面议。一、二类物资,在收购期间其产品禁止上市贸易;收购任务完成后,允许将征集产品到指定的市场议价交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场开放,上市产品日益增多,成交额不断扩大。 二、控制流动商贩。五十年代,小商贩经过政府批准,可到农村采购农副土特产品。手工业和作坊只能搞加工。外商须经县政府批准,按照指定的地点、时间、数量采购商品。外地的工副人员,经登记批准,可在当地经营或加工。预期一个月以内者,每天交管理费一至三角;超过一个月者,每天按纯收入收管理费百分之二十。外来的建筑、运输、采掘等施工队伍均按纯收入提取百分之二的管理费。 三、打击投机倒把。打击投机违法活动是稳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有效手段之一。解放初期,我县就已对市场上的投机行为,加以限制和打击。如:改革牙行,统一度量衡等。县人民政府曾多次发布通知和指示,严格控制统购统销物资和贵重物资,进入自由市场交易。“文化大革命”中,在“政治上搞臭,经济上搞垮”的口号下,处理不甚恰当。1979年,落实党的政策,复查申诉的案件25起,纠正错案23起,退回错罚金额7658.77元。 近年来,县工商局先后发布《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布告》、《关于加强对进口物品的管理,打击走私、投机倒卖外货的通告》,与县公安局、卫生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禁止出售伪劣药品的联合通告>等。1979年,县革命委员会在《关于加强城乡治安管理的布告》中也对市场管理作出明文规定。历年来,在打击投机违法活动中都有大量违法物资被查处。1979年至1980年处理案件的罚没金额达85000余元。
   第二节企业登记管理
  1950年,我县开始对工商企业登记管理。1952年进行复查、登记。
   [=此处为表格=] 此后,曾多次进行审查登记,换发证照。1978年,全县登记发证企业958个,其中:国营企业19个,国营交通运输企业2个,国营商业企业308个,大集体工商企业45个,农村社队企业395个,城镇街道企业11个,代购代销店173个。
  1980年,对156个工业企业进行普查登记(其中全民工业企业20个,独立核算企业123个,非独立核算企业13个),资产总值2056万元。
   第三节商标管理
  1978年底,结合工商企业登记发证进行商标清理。全县工商企业,有“长青牌”的注册商标一个,用在小竹笋、冬笋、鲜磨菇三种罐头商品上;未注册商标八个,用于12个产品,其中:商标名称、图形和产品名称、厂名都齐全的三个;无商标名称、图形的三个;有商标名称、图形用得不当的二个。
   通过采取继续使用、核转注册、撤销、更换和补报等措施。予以改进。
  第六章市场与物价
   第一节市场 市场是商品交易的场所,许多物资都通过市场集散和流通交换,从而形成集市和集镇。县城是全县人民政治、文化、经济中心,也是全县最大的交易市场。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都设有公司、经理部和门市部,经营商品批发和零售业务。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个体户经商蓬勃发展,生意越做越活,市场日趋繁荣。1981年的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是1949年的9.95倍(其中消费品为9.24倍,农业生产资料为32.81倍)。同时,农村集镇也在发展,东有箬溪,西有浬溪,南有罗溪,以箬溪为著。此外,还有巾口、大桥、横路、路口、甫田、船滩、清江、石渡、石门楼等街镇,市场也较活跃。1971年的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接近县城商品零售水平,1981年超过县城商品零售总额。 柘林水库蓄水后,全县城镇与市场发生很大变化。老县城被淹,新县城兴建,高楼林立,铺面整齐,街道宽敞,市容美观,成为九江地区一个崭新的县级市场。农村集镇市场亦发生很大变化,箬溪、巾口被淹没,原来没有集市的月田、严阳、罗坪、杨洲、莲花、幸福、宋溪、伊山、南岳、东林、温汤、大洞等公社所在地形成新的农村市场、设有供销社、食品站、粮站、木材收购站以及社办企业和服务行业。大队和部分生产队设供销分店或代销店,开展购销,方便群众。
   第二节物价 物价是调节商晶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杠杆,旧中国的物价史,是一部商品价格飞涨史,是人民在经济崩溃中挣扎的血泪史。从民国24年(公元1935年)的“币制改革”,到1949年大陆解放前夕,十多年时间法币发行量增加1445亿倍,物价上涨指数368076亿倍,物价上涨大于货币发行量的366631亿倍,货币贬值达到空前的惊人程度。以武宁而论,以100元法币为例,民国24年(公元1935年)一元法币等于一块银元,民国26年(公元1937年)可买两头黄牛,民国27年(公元1938年)只能买到一头,民国28年(公元1939年)能买一头猪,民国30年(公元1941年)能买一袋面粉,民国32年(公元1943年)只能买一只母鸡,民国34年(公元1945年)只能买到两个鸡蛋,民团35年(公元1946年)只能买六分之一块固本肥皂,民国35年(公元1946年)只能买一块煤球,至民国37年(公元1948年)已买不到一两大米,市场拒绝流通。同时,关金。金圆券亦以同样的惊人速度贬值,成为废纸。 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物价工作,制定“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方针和“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利用价值规律,解决各类商品的比价关系,采取“缩小剪刀差,等价交换或近乎等价交换”的政策,有计划地调整工农业产品价格。对农产品收购、工业品出厂、商品销售和运输等价格,以及各种商品的地区差、购销差、批零差、价格质量差、季节差和调拨、供应等价格,都作出具体规定。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有各个不同的政策和任务。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一1952),为安定人民生活,恢复国民经济,作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准备服务。为此,打击投机倒把,稳定市场价格,是物价工作的中心。1952年遵照中央部署,开展“三反”、“五反“运动,有效地制止资本家投机倒把、囤积居奇、偷税漏税,使假渗杂、哄抬时价的非法行为,当时市价情况是:
   [=此处为表格=]
   这个价格保持了较长时间的稳定。 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一1957年),物价工作的方针是“坚持物价的基本稳定,为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奠定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服务”。1953年11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并相应地提高稻谷的收购价。武宁中标稻谷每百市斤由4.5元调整到5.31元,提高9.8%。327标准皮棉每百市斤85元调整为84元,下降0.09%。菜油每百市斤由38.7元调整为53.5元,提高13.8%。同时对土特产品搞“保护价”,对林业产品搞固定价,对笨重低值产品搞价外费用补贴。 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58一1965年),由于“大跃进”高指标和三年自然灾害所带来的损失,造成管理混乱,生产下降,浪费惊人,物价上涨的恶劣环境。以武宁市场1961年的价格为例,稻谷由每百市斤5.31元提高到8.09元,涨34.6%。菜油每百市斤由53.5元,提高到66.8元,涨24.85%。生猪每百市斤由35元,提高到45.5元,涨30%。当时的集市贸易价格更是惊人,母鸡每市斤7元,萝卜每市斤0.6元,猪肉每市斤3元,鸡蛋每个0.34元。1962年,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对物价政策和管理权限也作了调整。农产品方面的粮食、棉花、油脂、桐油、黄麻、苎麻、茶叶、烤烟、生猪、木材等10种产品的收购价和粮食、食油、猪肉、棉布、棉纱、呢绒、食盐、食糖、石油、煤炭、木材、化肥、手表等13种商品的销售价,由中央掌管,其余下放给地方定价。县对农副产品中一、二类物资,调低不调高,关系到人民生活的18类商品的零售价,坚决不动。对手工业产品价格过高的坚决压下来,由国家供应原料的产品,商业部门负责包销,按规定价格执行。通过这些措施,当年9月,集市上有16种商品价格,比上年同期平均下降65一75%,1963年商品购销价继续下降,农副产品收购价下降1.3%,消费品销售价下降0.9%,高价商品销售价下降52%,集市贸易价格下降46%,国家牌价与市场议价的差距,,由年初的208%下降到60%。 “文化大革命一期间(1966一1976年),在打倒“条条专政”的口号下,撤销全国各级物委,废除物价管理制度,物价管理人员(除计委配一名物价员外)被调离,物价管理工作基本瘫痪。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大部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工业品销售价格略有下降,汗衫、背心、棉毛衫、绒衣、袜子、床单、木纱团等7个品种,平衡下降3.4%。 新的历史时期(1977年一1981年),粉碎“四人帮”后,恢复和加强物价管理,重新成立县物价委员会,在商业供销等部门配备专职物价员9人,兼职物价员59人。1979年5月,对10种农副产品收购价进一步提价。
   [=此处为表格(几种主要农副产品价格调整表)=] 工业品价格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有效地缩小了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提高了交换比例,以稻谷与10种商品交换比价为例:[=此处为表格=] 关于价格改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并在《决定》中指出:“改革计划体制,首先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认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决定》并系统地阐述形成我国价格体系不合理的原因,危害性,以及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这为价格改革提供了依据。从此,价格改革开始进行。前后经历两个阶段,一是酝酿和探索阶段,二是全面改革阶段。 一、建立与健全物价管理机构。1981年10月撤销县物价委员会,成立物价局,配备专职干部,基层配物价员49人(其中专职16人),义务物价检查员20人。从上到下,都有专门人员负责国家物价政策的实施,和对全县物价调整管理,检查监督。 二、价格结构性的调整。为适应国民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对突出不合理的部分价格,进行一些重大的调整,使价格结构日趋合理,发挥其对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杠杆作用。1979年4月调整部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此处为表格=]
  1978年11月,为了解决部分农产品购销价格倒挂状况,在提高上述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以后,相应地提高8类副食品的销售价格,同时给职工每人每月5元的副食品补贴。我县8类副食品销售价格调整是:
   [=此处为表格(八类副食品价格调整情况表)=] 生猪购销放开后,在价格形式上,由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猪肉销售价调整为每市斤1.2元,同时给城镇居民每人每月猪肉补贴1.2元,1979年一1981年先后调整部分工业品的厂销售价。1981年10月涤棉平均降价14.6%,涤棉布制品亦相应地降价。同时,提高烟、酒价格,甲级烟提价70.1%,乙级烟提价29.8%,丙级烟提价10.4%;名酒平均提价34.9%,其中,市产优质白酒由每斤1.75元提为1.97元,一般白酒由每斤1.15元提为1.25元,啤酒由每瓶0.47元提为0.55元,烟、酒的批、.零差率相应地作了调整。同时,根据国家新的规定,1981年起南方十省木材平均提价20%,提价金额仍然用于林业。具体是:杉木购价由每立方42元提为64元,提高51.2%;杉圆木由每立方40元提为62元,提高55%;松木由每立方36元提为48元,提高33.3%;一类杂木由每立方24元,提为49元,提高104%。 三、1979年国家提高农副产品销价,实行职工生活补贴后,典型的调查287户,吃商品粮1323人,其中就业的593人,平均供养2.33人。如加上供养的农业人口,则是1522人,平均供养2.57人。据县城近两年实际定量供应水平,同时也考虑到生产发展供应量增加的趋势,拟定每人每月消费标准:猪肉2市斤,食油2市两,牛羊肉各半两,鲜蛋5个,鸡鸭肉2两,鲜鱼5两,蔬菜30斤,加上适量的糕点等,提高销价后,每人每月多支出1.746元,按每个职工平均供养2.5人计算,则要多支出4.365元。如包括供养的农业人口2.57人,则多支出4.487元。如职工工资晋升一级,五类地区升为六类地区,加一类地区差,职工生活水平普遍有所提高。
  第七章商业 我县在清代以前,商业并不发达。民国时期,商业稍有发展,均为私人或合伙经营,经商者多为靖安、奉新、清江、高安等外县客籍人。民国23年(公元1934年)7月,江西省设立盐务局和火油管理局,我县设食盐、火油管理会,下设五个分会,控制食盐、火油销售,是年,县城有315家铺面,955个从业人员,经营粮食、夏布、茶叶、卷烟、药材、瓷器、南货、首饰、旅店、饭馆等19个行业,其中经营茶叶者居多。抗日战争中,县城沦陷,商店毁于战祸,商业基本倒闭。石门楼和船滩等集镇,当时有大批棉商挑运棉花,经船滩和石门楼运往后方,该集镇形成战时活跃市场,船滩当时有“小汉口”之称。抗战胜利后,县城光复,商业复苏。1949年解放前夕,县城有135家铺店,19个摊贩,从业人员536入,经营18个行业。加上农村集镇共有商业户599家,从业人员803人,全县商品零售额约391万元。商业行政管理,历代都未设专门机构。民国时期,县成立商会,各行业设同业公会。 解放后,商业有所发展。1952年全县有坐商777户、1064人,资金242270元;行商32户、32人,资金7334元;摊贩189户、192人,资金16350元。1956年通过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以国营商业为领导,有国营、公私合营、供销合作和个体工商户等多种经济成份组成的商业体系。1950年3月,县人民政府设工商科,负责全县商业行政管理。1951年4月增设合作管理科,负责领导、组建供销合作社和手工业联合社。1954年9月,撤销合作科,成立县供销社和手工业管理科。1956年工商科改为商业局。1962年,商业供销一度分开:1968年7月,又再次合并,称之为县生产生活资料购销处。1969年2月,撤销购销处,分别成立食杂品、工业品、生产资料三个公司。1970年1月,粮食、商业、供销合并,组成商业局。1972年将粮食划出,1978年12月,商业、供销分开,分别恢复商业局和供销社县联社。
   第一节国营商业
  商业系统有6个专业公司和1个食品加工厂等.7个国营商业企业,共有27个门市部、职工733人,其中: 副食品公司:1949年成立中国贸易公司武宁支公司,1951年改为国营商店,1952年复称贸易公司。1954年成立专卖公司,1957年并入贸易公司。名称更换多次。1981年设8个门市部,职工124人,经营烟、酒、糖、茶、糕点、罐头、鲜鱼、蔬菜等类,年销售额655万元。 食品公司:1950年成立时称食品站,1956年改为食品公司,县城设门市部,公社设食品站。1981年县城门市部发展至4个,农村17个食品站,职工186人,经营猪、禽、蛋和残牛等购销业务,并加工、销售皮革制品,年销售额。305万元。 为充分利用猪牛皮,向市场提供皮件制品,1970年冬从外地请进技工,引进烧革制鞋技术,开办皮革厂,吸收青年职工20人。1971年开始生产皮革制品8种,年产值5万元。1981年职工发展至30人,产品增加、至12个,其中三节包皮鞋比较畅销。年产值8万元,利润3千元。 百货公司:1952年为中国百货公司武宁分销处,1953年改为武宁县百货商店。1954年正式命名为武宁县百货公司;同时成立花纱布公司。1957年花纱布公司并入百货公司。1958年以后名称多次变动。1981年县城设4个门市部,职工89人。经营针织品、布匹、文具纸张和大小百货,年销售额1063万元。 饮食服务公司:1953年成立饮食服务业合作小组。1958年10月,并为武宁县国营餐厅,l961年成立饮食服务公司。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名称屡变,后定此名。1981年有7个门市部,职工161人。设有饭店、餐厅、冷饮、照相、理发、浴室等,年营业额71万元。 五交化公司:1962年成立五金商店,次年改称石油五交化商店,1967年划人工业品公司。1968年又并人生资公司,1970年划归百货组。1975年划出,成立石油五交化公司。1978年元月石油、五交化分别成立两个公司。1981年设3个门市部,职工36人。经营五金、交电和化工产品,年销售额124万元。 石油公司:1978年元月从五交化公司划出,成立石油公司。1981年设有门市部1个,干部、职工56人。经营汽油、煤油、柴油、滑润油等,年销售额243万元。
   第二节供销合作商业 供销社是人民群众集资人股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商业组织。1949年冬县城成立职工消费合作社。1951年县人民政府设合作管理科,并在箬溪区进行供销合作建社试点,然后在第一期土改地区办起四个区供销合作社。再在全县各区建立供销合作社,发展社员31492名,吸收股金4万余元。在这个基础上,于1952年成立县联社。 为了贯彻“民主办社”的方针,调动社员管理经济的积极性。1954年8月召开全县首届社员代表大会;1955年10月召开首届二次社员代表大会;1956年8月召开第二届一次社员代表大会;1958年2月召开第二届二次社员代表大会。四次会议都按社章规定,选举出理、监事,成立理、监事会。 县联社在五十年代初,设土特产品、杂品果品、生产资料三个经理部和印刷厂、锅炉厂、胜利合作餐厅三个企业;并管理各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县手工业联社成立后,手工业移交由手联社管理。.1957年增设果品经理部。1958年3月县社与商业局并为商业管理局。基层供销社改为国营商店。1962年元月恢复原供销社建制。县社设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杂品三个经理部和贸易货栈。1968年7月,县供销社与商业局再度合并,成立武宁县生产生活资料购销处。1969年2月撤销购销处,成立食品、工业品、生产资料三个公司。1970年元月撤销三个公司和粮食局合并,成立武宁县商业局,基层社改为商管所。1976年恢复基层供销社。1978年冬,又恢复供销社建制,下设生产、t产、杂品、外贸、货栈五个公司和一个职工学校,至今未变。 根据国、合分工规定,供销社负责棉、麻、烟、茶、畜产品、果品、柴炭、竹木、土特产品、废旧物资、竹木制品的收购和生产资料及农村市场的物资供应。三十多年来为支援地方工农业生产和农副土特产品的发展,先后投资百余万元扶助各公社茶、纸:竹席、陶瓷、算盘、油纸扇等加工企业;从外地引进优良种苗,促进我县茶叶、薄荷、棕、漆、苎麻等经济作物的发展。1981年农村产品收购额672万元,销售额2282万元,分别为1952年的7.3倍和6.2倍。
  1981年供销合作系统有职工1176人,经营网点288处,县城设5个公司、19个门市部,农村设22个基层供销社、8个分销社、190个销售店。基本上形成一个联结工农,沟通城乡,服务周到,方便群众的商业网络。 土产公司:1952年2月成立土产经理部,1958年3月改为土产公司,下设4个经营组,1个汽车队,1个饮食服务部。主要经营柴、炭、竹木制品、废品、畜产和苎麻、棉花收购等业务。1981年有职工88人,年销售额193万元。 杂品公司:1952年2月成立杂品经营部,1958年8月划归土产公司,1978年成立杂品公司,下设5个门市部,2个批发部和4个经营组。主要经营日用杂品、竹木制品、干鲜果菜、陶瓷、鞭炮、土纸、茶叶、板笋等。1981年职工84人,年销售额265万斤。生产资料公司:1952年2月成立生产资料经理部,1958年3月改为生产资料公司,主要经营化肥、农药、农药械和农用薄膜等。1981年有3个门市部,32名职工,年销售额345万元。 外贸公司:1978年以前,出口土特产品由供销社及其下属公司经营。在党的对外开放的方针指导下,1978年春成立外贸公司,当时有职工34人,经营品种逐渐增多,1981年达50余种,其中罐头产品6个,油类产品6个,珍禽和羽毛类4个,兽皮类7个,矿产品1个,竹藤编制工艺品16个,其它产品8个,贸易额163万元。 贸易货栈:1980年12月成立贸易货栈,属大集体性质,设5个门市部、2个批发部,主要经营纱布、百货、副食、五金交电,并开展小量的农副产品收购。1981年有职工51人,年销售额124万元。 基层供销社:1951年试点,1952年各区组建立基层社,1958年改称国营商店,1962年更名为基层供销合作社,1970年,粮、商合并,基层供销社又改为商管所,1972年粮、商、供分开,又恢复基层供销合作社。1981年有大洞、路口、横路、大桥、官莲、幸福、宋溪、伊山、干楼、浬溪、船滩、东林、南岳、温汤、石渡、清江、石门、罗溪、黄段、严阳、杨洲、罗坪等22个基层供销社,职工874人,253个经营网点,并有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年销售额2577万元。
   第三节合营商业 公私合营和合作商店,在对资改造前均为私营商业。1955年冬,经调查有私商422户,从业人员502人,其中:资本家24户、75人;工商业兼地主12户、24人;小商贩386户、403人。
  1956年,在农业、手工业合作化高潮的推动下,遵照中央制定的“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的方针,用赎买的办法,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城乡私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元月,县组织一支80多名干部工作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对资改造。通过学习提高,有960多户工商业(包括小商小贩)提出了申请,根据“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清产核资,核定股额,划分成份,确定不同的组合形式,分别吸收为国营、公私合营、合作商店。一般的是:店员(或工人)进国营商店,资本家进公私合营,合营商店国家派公方代表;小商小贩组织合作商店或合作小组。通过改造,组成国营门市部25个,159人;公私合营门市部36个,256人,定息股金65340元;合作商店12个,277人,对国营和公私合营的职工实行固定工资或基本工资加奖励;对资本家(或称私方合理人)核资入股,定股定息,年息5厘,从1956年1月算起,一定7年,后又延长3年,至1966年9月停止支付。对合作商店或合作小组,采取代购代销或经销等办法,给予8一10%的手续费。无论是公私合营门市部、合作商店和小商贩,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在人员安排上,对私方人员采取全部包下来的办法,再根据“量才使用,适当照顾”的原则,作了妥善安排。担任正、副经理的21人(其中有店员担任经理的5人),门市部主任的29人,3人当选为县人民代表,2人当选为县人民委员会委员。 “文化大革命”中,资本家被揪斗,定息被取销,12个合作商店被解散,114个从业人员下放农村,市场萧条,生意冷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私合营商店和合作商店得到恢复,1979年中共中央84号文件规定,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区别开来。我县于1980年开展此项工作,从原有158户工商业者中清理出“三小”130户,占82%,均得到合理安排。至1981年,全县恢复合作商店8个(其中县城3个),合作小组3个,收回从业人员70人,原合作商店基金(包括股金)150417元,全部退回。共开设门市部16个,进一步活跃城市市场。
   第四节收购、销售
   一、商品收购 商品收购的品种很多,在农副产品方面除粮油划归粮食部门统购统销外,全属商业经营。武宁历史上有名的土特产是苎麻、夏布、茶叶、桐油、茶油、棕片、香菇、板笋、蜂蜜和药材。 棉花是统购物资。自1954年以来,按种植计划,分配统购任务,秋后组织收购。收购任务完成后,进行换购。1970年库区水淹,植棉面积大减,次年收购量仅完成皮棉266担。1972年在船滩、清江、浬溪三公社采取集中种棉,实行定产、定购和粮食定销措施后,收购量大大上升,当年收购皮棉6251担。1981年收购皮棉10729担,是历史上收购量最多的一年。 茶叶。解放前,“宁红”驰名中外,经营茶叶的茶商很发迹。解放后,石门、船滩、罗坪、伊山、路口等地区,茶叶收购量较大。以后随着县茶场和宋溪、罗溪、干楼、幸福、浬溪等公社新茶园的开辟,收购量上升。1974年全县收购茶叶4300担,是最好的一年。茶叶商品率很高,一般年份收购量占产量百分之八十以上。1949一1981年全县共产茶叶138252担,收购104149担,收购量占产量75.3%。 生猪。自1955年起实行派购。收购按膘重退肉退油或发奖金、奖售粮和奖售布票。年收购量,五十年代五千头升到上万头;六十年代升到二万余头;七十年代升到三万余头,1981年达到三万五千头。 香菇、板笋、蜂蜜。解放初期年收香菇二、三十担,板笋五、六十担,蜂蜜一百余担。至1981年,年收香菇45担,板笋1053担,蜂蜜348担。苎麻、桐油、棕片、晒烟等收购量逐年下降。农副产品除县内销售外,每年均按计划上调和支援外地。
   二、商品销售 为了支援工农业生产,安排好人民生活,积极组织商品供应,多次召开物资交流会,组织货郎担送货下乡,开展送千担货、行万里路活动。对有关国计民生的主要商品,采取计划供应办法。1954年实行棉花、棉布计划供应,棉布定量标准,由1957年每人9尺,1981年增至15.5尺。城乡均需的工业品、优先供应农村,并实行薄利多销,对特殊地区给以适当照顾。对一些紧俏商品,如煤油、食糖、卷烟、肥皂等,有时凭证定量,有时开放供应。名牌自行车、缝纫机,采取计划分配或批供。[=此处为表格(历年农副产品收购量统计表)=][=此处为表格(历年主要商品上调统计表)=][=此处为表格(历年主要商品销售量统计表)=][=此处为表格=]
  第五节物资经营 县物资局于1963年成立,是条块结合、政企合一的机构,两块牌子,既称物资局,又称县物资综合公司。1968年曾一度并人生资公司,1971年恢复原建制。原经营范围不广,主要是工农业生产资料与基建方面的计划分配物资,属报帐单位。年销售额28.56万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按照改革、开放、搞活的精神,改为独立核算单位。经营范围逐渐扩大,新增品种:机电有汽车、车床、柴油机、发电机等;建材有水泥制品、石棉制品、玻璃划片零售;火工产品有雷管、炸药、导火索等;化工产品有三酸、两碱。还有轮胎翻新和废旧金属回收等。既经营计划物资,也经营计划外商品,价格实行“双轨制”,1981年销售额达218.53万元,比成立时增长7.65倍。
   [=此处为表格(物资局历年销售情况统计表)=]

知识出处

武宁县志

《武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武宁,商属艾地,汉名西安,晋称豫宁,至唐始用今名。以接壤楚尾,屡遭兵燹。宋元以往,典志荡然无存。明、清曾纂修县志十六次,今仅存明嘉清壬戌志一部,清代志六部。自同治癸酉志以后百余年,其间历史兴替,已英雄和业绩纷呈,而志籍未修,必史迹与时间流逝。是以党和人民政府决定重修县志,使承前而昭后。 武宁,处江西西北边境,全县面积为三千六百平方公里。南有九岭流脉,北有幕阜延绵,中部柳峰秀出,联群山以多娇;西来修江奔流,纳百川而东注。万山资源丰富,原野四季流青,盛产粮油、竹木、茶叶。人口滋蕃,现有三十万人,为赣西北望县之一。县城凡四迁治地:由西安而新县,而玉枕山麓,而南市岭。 全志材料,取自省、地、县档案资料、县各部门编写的史料及历代县志等历史文献。一部分取自有关报章杂志及回忆录、座谈记录等,为节省篇幅,均未注明出处。本志各章节篇幅或长或短,或繁或简,主要依据材料多寡所定。有关“附录”,是为辑录有参考价值的文献资料,以补充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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