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林业“三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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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787
颗粒名称: 第八节 林业“三定”
分类号: F316.23
页数: 2
页码: 338-339
摘要: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从1981年6月至1983年5月,在武宁县范围内开展稳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以下简称“三定”)工作,首先在罗坪公社进行试点,后抽调干部2035名组成23个工作组,全面铺开。并进行发证和建档工作。
关键词: 林业建设 林业管理

内容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从1981年6月至1983年5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稳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以下简称“三定”)工作,首先在罗坪公社进行试点,后抽调干部2035名组成23个工作组,全面铺开。并进行发证和建档工作。
   一、稳定山林权属 在工作中,首先抓山林纠纷的处理,先后共调处山林纠纷4581起(其中跨省纠纷26起,跨县纠纷50起,县内纠纷4505起),占纠纷总数的98.7%。全县共颁发山林权证9755份,落实权属的山场5.1万余块,面积382万亩(其中:国有林25.7万亩,公社所有林3万亩、大队所有林14.5万亩,生产队所有林320.6万亩,社队林场14.9万亩,其它单位约3.7万亩)。
   二、划定社员自留山。 全县除个别生产队确无荒山、残次林外,对凡有劳力经营的农户,都划给一定数量的自留山(主要是荒山)。全县共对309个大队、2851个生产队、45485户的223821人划给自留山73991亩。自留山山权仍归集体所有,农户只有使用权和经营权。
   三、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按照因地、因林制宜的原则,全县建立各种不问形式的林业生产责任制,其主要形式有:(一)成片用材林和边远荒山,大部分由集体统一经营或组织专业队经营,实行定任务、定报酬、分季兑现、年终奖赔;(二)油茶,油桐、茶叶等经济林、稀疏残林、小片毛竹和村庄附近的荒山,分户(或联户)联营;(三)新造人工林和适应林场经营的荒山,仍由社队林场统一经营;(四)风景林、防护林落实到所在队、户包干管理。全县有274个大队、2781个生产队、63个社队林场共落实责任山330.3万亩,登记造册,并签订合同,落实责、权、利。

知识出处

武宁县志

《武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武宁,商属艾地,汉名西安,晋称豫宁,至唐始用今名。以接壤楚尾,屡遭兵燹。宋元以往,典志荡然无存。明、清曾纂修县志十六次,今仅存明嘉清壬戌志一部,清代志六部。自同治癸酉志以后百余年,其间历史兴替,已英雄和业绩纷呈,而志籍未修,必史迹与时间流逝。是以党和人民政府决定重修县志,使承前而昭后。 武宁,处江西西北边境,全县面积为三千六百平方公里。南有九岭流脉,北有幕阜延绵,中部柳峰秀出,联群山以多娇;西来修江奔流,纳百川而东注。万山资源丰富,原野四季流青,盛产粮油、竹木、茶叶。人口滋蕃,现有三十万人,为赣西北望县之一。县城凡四迁治地:由西安而新县,而玉枕山麓,而南市岭。 全志材料,取自省、地、县档案资料、县各部门编写的史料及历代县志等历史文献。一部分取自有关报章杂志及回忆录、座谈记录等,为节省篇幅,均未注明出处。本志各章节篇幅或长或短,或繁或简,主要依据材料多寡所定。有关“附录”,是为辑录有参考价值的文献资料,以补充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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