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生产关系的变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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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77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生产关系的变革
分类号: F042
页数: 7
页码: 268-274
摘要: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对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连续发出多次指示,农民群众创造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其中有集体责任制和个人责任制,有常年责任制和临时责任制,有全面责任制和单项责任制,有包工责任制和联产责任制等等。
关键词: 生产关系 生产制度

内容

我县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封建主占有大量的土地和生产资料,自己不劳动,将土地租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对农民实行残酷剥削,形式有六种,一是定租:即固定租额,不论年成好坏,租额不变,一般每亩需交租1一3石不等。二是定租活计:看收成分成,有对半分,四、六分(地主四,佃户六),甚至倒四、六分成。三是二道租:地主租田给二地主,二地主再转租给农民,一般是二、四、四,即二地主得二成,地主得四成,农民得四成。四是额外盘剥:逢年过节或地主家婚丧等事,佃户需送礼或帮工,每年收租日,佃户应给地主办“搧租酒席”。五是高利贷剥削:在搧租时,佃户交不满的租额得向地主办理转借手续,一般是头年借一石,翌年还二石或三石。六是押金:佃户承佃时,要向地主交纳押金,一般是每亩交10一50元不等。这种制度延续到封建社会晚期。自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势力侵入我国,农村又增添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和剥削,农业生产日益衰落。 民国时期,仍由封建地主和富农占有大量土地,而广大农民仍以租种地主、富农的土地或出卖劳动力为生。以民国23年(公元1934年)为例,地主和佃户间的租佃形式可分为四类:一、纳金制,按议定每亩租价交钱。二、纳谷制,交租时交实谷给地主。三、分获制,按实际收获量,地主与佃户按原议定分成。四、代耕制,地主给佃户耕牛、种子、肥料为地主代耕,收获后给佃户一定的报酬。民国26年(公元1937年)统计,全县交谷租的占80%,分租的占16%。上等田每亩租谷2.5石,中等田2石,下等田1.7石。分租成数,上等田五成,中等田四成,下等田三成。此外还要承受超经济剥削,如抓兵抓夫,苛捐杂税,地主对农民采取大斗进,小斗出,大秤进,小秤出等。因此,农民辛勤劳动一年,仍处于“镰刀挂上壁,家里冒饭吃”饥寒交迫的境地。不少农民被迫出卖房屋、土地和妻、儿。民国24年(公元1935年),耕地卖价是:上等水田每亩45元,中等35元,下等15元;上等旱地每亩30元,中等20元,下等11.5元;上等山地每亩12.5元,中等6.5元,下等2.5元。’由于土地实行买卖,结果土地占有,地主越来越多,农民越来越贫苦,特别是灾荒年景,农民生活更为悲惨,出现“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畸形现象。民国23年(公元1934年)大旱,全县歉收粮食768800石,损失棉花5400石,农民以树皮、草根、观音土(瓷土)度日,大桥一带更为严重。农民卖儿卖女,妻离子散,背井离乡,劳力日益减少,负担愈来愈重。以1949年为例,全县农村男全劳力22143个,男半劳力10291个,女全劳力12044个,女半劳力9377个,每个劳力负担耕地8.1亩。 解放后,通过减租减息、土地改革、查田定产等一系列措施,摧毁了旧的生产关系,并引导农民走农业集体化的道路,由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人民公社。同时还通过多次整社和社会主义教育、路线教育等运动,建立与巩固集体所有制,农业生产得到较大发展。 一、减租减息:1950年3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群众性的减租减息、废租废债运动。按《新解放区减租减息条件》执行。 (一)所有地主、富农及一切祠堂、庙宇、教会所出租之土地,不论任何租佃形式,一律按原租额减去二成半(即原来交租一石者,减去二斗五升,当时称“二五减租”)。减租后,租额最高不得超过土地生产物37.5%,超过者应再减。按二五减租后,其租额不及37.5%者,则按二五减租后之租额交租,不得增加。租地一切副产物如麦秆、稻草、地边之瓜豆等,全归佃户所有。但属于副业产物者(如茶、桑、木梓、桐子等),原全归农民者,仍归农民。原主、佃分益者,按原分配额二五减。原全归地主者,随减租后之租粮按成分配。
   (二)取消押租金制度:原佃户缴纳地主之押租金一律按缴纳时实物价格退还原佃户。 (三)减租期限以县人民政府建立之时起实行,人民政府建立以前之欠租一律免交。
  (四)在解放前,农民向地主、富农所借之旧债,一律按月利分半计息清偿(即每元每月付息一分半)。如过去已付之利息超过原本一倍者,停息还本,超过原本二倍者,本利停付。旧债清偿后,其抵押债务之土地、财产应即交还农民,其已成立买卖关系者不动。 (五)以农产物预先定价之借款(如放青苗),实质上是高利贷。其先定之价无效,应照还款时市价计算。其原定借款利息,在人民政府建立以前者,以分半利息计算,在人民政府建立以后者,由双方自由约定。 (六)农民协会为农村进行减租减息之合法组织,农村中一切地租、高利贷、债息等,均由农民协会调处。 减租减息运动在全县范围内雷厉风行,很快形成高潮。各地农民在农民协会领导下,高举红旗,敲锣打鼓,到地主、富农、债主家减租减息,退租废债。全县共有地主、富农、高利贷及封建会产1842户,减退各种钱物等折谷22185700斤,满足了农民要求,胜利地度过春夏荒,在农村中初步树立贫雇农优势,为土地改革奠定基础。 二、土地改革:我县土地改革运动有两次,一次是在1930年土地革命时期,一次是在解放后1950年。为了改变占有土地不合理的社会状态,满足贫雇农的要求,1950年冬开始,在全县范围内有领导、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土地改革,认真地执行“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孤立和打击地主,消灭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总路线。贯彻有领导地放手发动群众的方针,组织最广泛的反封建的统一战线,至1952年底,基本上完成全县土地改革。
  1950年7月,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各区委、区政府在土改前调查12个乡村的社会情况,制订出《武宁县1950年实施土地改革计划(草案)》。11月7日抽调干部323人,集中在县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江西省制订的《土地改革实施细则》和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干部在土改中的八项纪律”以及县土委编印的《土改工作手册》。12月10日,成立县土地改革工作委员会,县委书记胡麟兼任主任,县长李涤心兼任副主任。
   全县10个区128个乡的土地改革共分三期进行,前后历时五百天。 第一期:1950年12月9日进村,1951年3月30日结束,铺开巾口、箬溪、大桥、横路4个区、3个镇、45个乡。土改工作队46个、656人(其中县级干部5人,区级干部22人,一般干部209人,千分之二农村干部318人,教员学生102人)。 第二期:1951年6月底进村,10月底结束,铺开城郊、甫田、长苍三个区的28个乡和1镇。土改工作队24个、245人(其中县级干部6人,区级干部13人,一般干部104人,千分之二农村干部81人,教员学生41人)。 第三期:1951年11月18日进村,1952年6月12日结束。分两批进行,先铺开船滩、浬溪、石渡3个区的40个乡,后铺开罗溪区的15个乡,先后参加土改工作队440人(其中县级干部6人,区级干部20人,一般干部196人,千分之二农村干部125人,教员学生93人)。 经过三期土改中划分阶级成分,全县计有地主1544户,半地主式富农209户,富农1149户,中农10595户,贫农25379户,佃农3150户,手工业工人1223户,自由职业207户,小土地出租1260户,高利贷62户,旧官吏117户,工商业者246户,游民431户,贫民934户,船民18户。 通过清算斗争,清算出粮食15000多石,黄金200多两,银元宝52锭,白银及银元2万多两,共销毁各种田契债约1万多份,废租债谷1万多石。 三期土改,按土改法规定征收和没收土地130847亩,山林14945亩,房屋13538间,耕牛1091头,农具133788件。全部分给无地和少地、缺乏耕牛、农具和无耕牛农具的贫雇农和佃中农。土改后(1952年)统计,贫雇农占有土地上升到263704亩,占总耕地60。26%;中农占有土地131155亩,占总耕地29.41%;其它阶层占有土地12511亩,占总耕地2.8%,而地主、富农占有土地下降到33542亩,占总耕地7.52%,从而满足贫雇农民对土地的要求,实现耕者有其田。1950年初普遍建立村、乡、区农会,乡农会设专职主任1人,委员3-5人,主任和委员多数为贫雇农担任,吸收个别中农参加。下设工会、青年、妇女小组。农会成为农村中最高权力机关,威信日益提高,组织不断壮大。1953年8月止,全县有农会135个,会员60799人,干部1726人,贫雇农基本上均已发动和组织起来。土改结束时,建立各种组织,翻身农民积极参加,其中参加r民兵的有37713人;建立妇代会103个,会员有33922人;建立团支部103个,发展团员3246人;参加少年先锋队的儿童9689人。 土改结束后,从1952年11月22日至1953年2月15日,对全县127个乡分两期进行全面复查。通过复查,纠正错划地主成份90户和多划中农、少划贫农的偏差,收缩运动的打击面,团结农民的大多数。 三、互助合作:遵照党中央“积极领导,稳步前进”、“自愿互利,由低到高”发展互助合作的方针,完成第一期土改的巾口、箬溪、大桥、横路4个区,先行转入互助合作运动。1951年冬进村工作,于1952年春建成临时互助组48个,参加农户283户,年底发展到488个,常年互助组亦在酝酿之中。涅。溪区上菁乡农民陈世恩、吴先晶,甫田区干楼乡农民罗来富,横路区岩下乡农民张远铨,大桥区西流乡农民刘堂尧带领五个组的74户农民,按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我县首批常年互助组。1953年底,全县季节性临时互助组发展到822个,常年组92个;1954年发展到季节组1913个,常年组769个;1955年季节组1735个,常年组1033个。覆盖面达全县农民的80%左右。互助组是农民自愿结合、换工互助的劳动组合,通过团结互助,余缺调剂,解决部分农民缺少劳力、耕畜、农具的困难,不违农时地搞好生产。 四、农业合作化: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提出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引导农民通过互助组向合作社过渡。1954年2月11日,我县第一个初级社一一洋井农业生产合作社诞生。不久,上菁社、花园社、坑背社相继建立,以点带面,逐步发展起来。1955年全县组建初级社130个。1956年春,占全县总农户79.38%的35509户农户均参加初级社,年底除转高级社外还有124个。社员以自有土地、耕牛、农具作价入社,实行统一经营,集体劳动,评工记分,土地、劳力分成。 我县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比较快,县委在1956年元月31日制订的发展计划中,准备全年发展40个,占总农户18.36%;1957年发展165个,达到总农户75.38%;1958年发展38个,达到总农户的90.1%;1959年在全县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在“左”的思想指导下,计划被突破。1956年发展高级社215个,是原计划的五倍多,1957年277个,全面实现高级合作化,比计划提前两年。高级社土地、耕牛、农具、生产资料公有制,土地不再分红。实行统一经营,集体劳动,按劳分配。 随着农业生产合作化的实现,带来了城乡手工业合作化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1956年,全县各集镇组成34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入社手工业713人,占手工业人员的92.8%。1952年上半年先在浬溪区上菁乡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下半年在大桥区的荷洲乡和甫田区的棠厦乡,建成两个信用合作社,由点到面,逐步推开。至1955年底建成农村信用合作社129个,占当时131个乡的98.5%,基本上实现一乡一社。 为了教育农民坚定地走社会主义道路,使全县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能巩固提高向前发展。1957年11月在农村开展“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是资本主义”的大辩论,发动群众先鸣放,后辩论,鸣放出合作化方面意见8136条。开展辩论,分清是非,划清界限,忆苦思甜,激发贫雇农的阶级感情,真正树立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定信心。 五、人民公社:是在1958年“大跃进”的高潮中发展起来的。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北戴河扩大会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之后,全国迅速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 我县先在船滩区进行试点。以船滩、辽田、斜石3个乡和殿背乡的辛勤社共1一6个高级社合并为船滩人民公社。9月底结束试点,在全县掀起建立人民公社高潮。将277个高级社,组建成16个人民公社,5个综合垦殖场,实现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是“农工商学兵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统一经营”的“政社合一”组织。初期实行以人民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统一组织生产与分配,除了生产资料全部公有化以外,部分家庭副业和部分生活资料也实行公有,无偿调用。并实行供给制与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1959年3月改为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组织生产与分配,直到1961年。1962年贯彻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60条),把过于集中在公社、大队两级的权力,下放到生产队,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组织安排生产,决定收益分配。实行评工记分,按劳分配。从此,人民公社才真正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模式。
  1961年设区分社,大社分小社,全县分为53个人民公社(场),1968年又撤区并社,将53个小公社(场)并为24个大公社(场)。人民公社分为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它的权力机构,公社、大队是社员代表大会,生产队是社员大会。职能机构是各级管理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称革命委员会)。
  1961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指示,号召全国农村讨论和试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恢复社员的自留地、家庭副业等,解散农村食堂,对“一平二调三收款”的钱和物一律进行退赔。国家为了弥补农民损失,扶助农业生产,先后给我县大搞钢铁亏损补贴229035元,平调退赔款603000元,穷队扶助金252000元。
  1963年在农村中开展整党、整风和整社运动,1965年冬和1966年春叉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通过社教运动,纠正“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强迫命令风、瞎指挥风、干部‘特殊化作风),解决农村的方向道路问题。通过整顿,农业生产出现好势头,1965年粮食总产达到15452万斤。
  1964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发表的公报中指出,全会同意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关于“农业学大寨一的决策,人民日报1964年2月10日发表题为《用革命精神建设山区的好榜样》的社论。社论发表以后,全国农业战线,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我县从1964年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学大寨”的群众运动。县委、县政府号召全县人民要以大寨战天斗地,改造大自然的革命精神来改造武宁的山山水水,先后组织四次学习参观团赴大寨学习参观。对照大寨,县委提出: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的要求,全县在学大寨高潮中,修造各项水利工程10901座。其中:在1958年建造红旗、五星两座小(一)型水库。七十年代治河22条,总长80.1公里,造田0.47万亩,开荒1.9万亩,人工造林16万亩,修建县社公路18条、251公里,社队公路26条、165.3公里,开荒种茶47000亩。1973年全县农村开展抓基层、打基础、‘抓班子、带队伍的工作,调整农村领导班子01974年至1975年,全县城乡先后分期分批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运动,农民生产情绪基本稳定,生产又回升。1975年粮食总产达到17163万斤,不担弥补了水淹损失,而且比1972年的总产增长14.4%。 六、农业生产责任制: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对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连续发出多次指示,农民群众创造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其中有集体责任制和个人责任制,有常年责任制和临时责任制,有全面责任制和单项责任制,有包工责任制和联产责任制等等。如包工责任制,在合作化期间和粉碎“四人帮”以后的一段时期内,是本县农业基本核算单位的一种主要经营管理制度。它采取定任务、定质量、定时间、定工分,把农活包给集体或社员去完成。有的常年包工,有的季节包工,有的小段包工。特别是在收种大忙季节,大部分生产都实行“包工到组,责任到人,定额到田,验收记工”的办法。1978年至1981年,生产队对作业组也实行“四定三包一奖赔”责任制。“四定”即:定劳力、定土地、定耕牛、定农具(称为四固定)。“三包一奖赔”即:包产量(产值)、包工分、包成本。最后根据实收产量,超产奖、欠产赔。全县农村在坚持两个长期不变的原则下(即坚持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不变,坚持集体经济责任制不变),因地制宜建立和完善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一)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的生产队有417个,占生产队总数15.11%;(二)包产到组(也叫常年作业组)的有639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23.2%;(三)联产到劳的有348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12.6%一;(四)I临时作业组,定额小包工的有773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28%;(五)包产到户的生产队有582个,占生产队总数21.1%。责任制建立,农业生产回升。粮食增产幅度比“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增产幅度大得多。1981年,全县普遍推行责任田到户的联产计酬责任制,将土地(按土地优劣核定产量)按人口、劳力(即视各生产队(组)劳力和人口情况,确定土地和劳力分配比例,如“人四劳六”等)承包到组,超产奖励。土地仍归集体所有。这一年,粮食总产22832万斤,比1980年增长9.3%;油料6646万斤,增长3.6倍;棉花38.37万斤,增长52.79%;生猪出栏87716头,增长I0.2%;其它多种经营收入199万元,增长20%;农民从集体分得的纯收入增加410万元,增长18.8%。

知识出处

武宁县志

《武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武宁,商属艾地,汉名西安,晋称豫宁,至唐始用今名。以接壤楚尾,屡遭兵燹。宋元以往,典志荡然无存。明、清曾纂修县志十六次,今仅存明嘉清壬戌志一部,清代志六部。自同治癸酉志以后百余年,其间历史兴替,已英雄和业绩纷呈,而志籍未修,必史迹与时间流逝。是以党和人民政府决定重修县志,使承前而昭后。 武宁,处江西西北边境,全县面积为三千六百平方公里。南有九岭流脉,北有幕阜延绵,中部柳峰秀出,联群山以多娇;西来修江奔流,纳百川而东注。万山资源丰富,原野四季流青,盛产粮油、竹木、茶叶。人口滋蕃,现有三十万人,为赣西北望县之一。县城凡四迁治地:由西安而新县,而玉枕山麓,而南市岭。 全志材料,取自省、地、县档案资料、县各部门编写的史料及历代县志等历史文献。一部分取自有关报章杂志及回忆录、座谈记录等,为节省篇幅,均未注明出处。本志各章节篇幅或长或短,或繁或简,主要依据材料多寡所定。有关“附录”,是为辑录有参考价值的文献资料,以补充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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