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历代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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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75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历代兵役
分类号: E265
页数: 1
页码: 241
摘要: 兵役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军事制度之一,随着经济情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变化。江西省原定民国23年(公元1934年)试办征兵,规定10月征集入伍,并成立全省征兵委员会,后延期至民国25年(公元1936年)实行,我县延缓至全省第二期办理。 民国25年(公元1936年)9月,国民党政府发布“征兵令”,并颁布了《兵役法施行暂行条例》,对免役、缓役、禁役和停役等作了具体规定。
关键词: 兵役制度 历代兵役

内容

兵役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军事制度之一,随着经济情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变化。我国最早实行“民军制”,兵役寓予田制之中。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开始实行“征兵制”,西魏以后为“府兵制”,北宋时又实行“募兵制”。元代效法三国,实行“世袭兵役制”。清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颁布新军制,仍实行“募兵制”。县设招兵处,无统一章程,任何人均可投军,根据需要或长期募用,或随用随募。 民国初期,军阀混战,战事频繁,兵源主要靠招募。但因有“好男不当兵,好铁不打钉”的习俗,应募者不多。直至民国22年(公元1933年)6月,国民党政府颁布《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规定年满十八岁至四十五岁的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平时征集年满二十岁至二十五岁的男子人营服常备兵现役,为期两年,战时得延长服役年限。未服常备兵役者,均应服国民兵役。我省原定民国23年(公元1934年)试办征兵,规定10月征集入伍,并成立全省征兵委员会,后延期至民国25年(公元1936年)实行,我县延缓至全省第二期办理。 民国25年(公元1936年)9月,国民党政府发布“征兵令”,并颁布了《兵役法施行暂行条例》,对免役、缓役、禁役和停役等作了具体规定。民国27年(公元1938年)1月,颁发《统一兵员征募补充方案》;4月,又下达《非常时期各省军管区组织大纲》。11月,我省公布《江西省战时补充征派办法》,规定各县均按人口比例分配征兵名额。凡属十八岁以上、三十五岁以下的男子,均在检定应征之列。接着,国民党中央军政部先后订发《战时征补兵员实施办法》和《非常时期征集国民兵及抽签实施办法》,规定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的男子称为“甲级壮丁”,应征服“战斗兵役”;三十六岁至四十五岁的男子称为“乙级壮丁”,可征服“运输兵役”。并规定按照各省人口数配赋“年征额”(即每年应征的兵额)和“月征额”(即每月应征的兵额),并有临时的额外配赋。原有《兵役法》已为本省和军政部所订的办法所代替,成为一纸有法不依的空文。
   民国31年(公元1942年)1月,实行“国民兵制度”,原“现役兵制度”仍照常推行。

知识出处

武宁县志

《武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武宁,商属艾地,汉名西安,晋称豫宁,至唐始用今名。以接壤楚尾,屡遭兵燹。宋元以往,典志荡然无存。明、清曾纂修县志十六次,今仅存明嘉清壬戌志一部,清代志六部。自同治癸酉志以后百余年,其间历史兴替,已英雄和业绩纷呈,而志籍未修,必史迹与时间流逝。是以党和人民政府决定重修县志,使承前而昭后。 武宁,处江西西北边境,全县面积为三千六百平方公里。南有九岭流脉,北有幕阜延绵,中部柳峰秀出,联群山以多娇;西来修江奔流,纳百川而东注。万山资源丰富,原野四季流青,盛产粮油、竹木、茶叶。人口滋蕃,现有三十万人,为赣西北望县之一。县城凡四迁治地:由西安而新县,而玉枕山麓,而南市岭。 全志材料,取自省、地、县档案资料、县各部门编写的史料及历代县志等历史文献。一部分取自有关报章杂志及回忆录、座谈记录等,为节省篇幅,均未注明出处。本志各章节篇幅或长或短,或繁或简,主要依据材料多寡所定。有关“附录”,是为辑录有参考价值的文献资料,以补充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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