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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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756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兵役
分类号: E265
页数: 7
页码: 241-247
摘要: 役 兵役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军事制度之一,随着经济情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变化。1949年至1958年,按国家统一规定,实行志愿兵役制。根据自愿的原则,适龄青年志愿报名参军,由区、县人武部统一组织体检,办理入伍手续。初期扩充本县区中队和县大队的武装力量,在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期间,志愿兵多向部队输送,征集人数亦随之增多。
关键词: 武宁县 兵役制度

内容

第一节历代兵役 兵役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军事制度之一,随着经济情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变化。我国最早实行“民军制”,兵役寓予田制之中。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开始实行“征兵制”,西魏以后为“府兵制”,北宋时又实行“募兵制”。元代效法三国,实行“世袭兵役制”。清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颁布新军制,仍实行“募兵制”。县设招兵处,无统一章程,任何人均可投军,根据需要或长期募用,或随用随募。 民国初期,军阀混战,战事频繁,兵源主要靠招募。但因有“好男不当兵,好铁不打钉”的习俗,应募者不多。直至民国22年(公元1933年)6月,国民党政府颁布《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规定年满十八岁至四十五岁的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平时征集年满二十岁至二十五岁的男子人营服常备兵现役,为期两年,战时得延长服役年限。未服常备兵役者,均应服国民兵役。我省原定民国23年(公元1934年)试办征兵,规定10月征集入伍,并成立全省征兵委员会,后延期至民国25年(公元1936年)实行,我县延缓至全省第二期办理。 民国25年(公元1936年)9月,国民党政府发布“征兵令”,并颁布了《兵役法施行暂行条例》,对免役、缓役、禁役和停役等作了具体规定。民国27年(公元1938年)1月,颁发《统一兵员征募补充方案》;4月,又下达《非常时期各省军管区组织大纲》。11月,我省公布《江西省战时补充征派办法》,规定各县均按人口比例分配征兵名额。凡属十八岁以上、三十五岁以下的男子,均在检定应征之列。接着,国民党中央军政部先后订发《战时征补兵员实施办法》和《非常时期征集国民兵及抽签实施办法》,规定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的男子称为“甲级壮丁”,应征服“战斗兵役”;三十六岁至四十五岁的男子称为“乙级壮丁”,可征服“运输兵役”。并规定按照各省人口数配赋“年征额”(即每年应征的兵额)和“月征额”(即每月应征的兵额),并有临时的额外配赋。原有《兵役法》已为本省和军政部所订的办法所代替,成为一纸有法不依的空文。
   民国31年(公元1942年)1月,实行“国民兵制度”,原“现役兵制度”仍照常推行。
   第二节义务兵役制
   解放后采用了两种兵役制度,即:志愿兵役制和义务兵役制。
  一、志愿兵役制:
  1949年至1958年,按国家统一规定,实行志愿兵役制。根据自愿的原则,适龄青年志愿报名参军,由区、县人武部统一组织体检,办理入伍手续。初期扩充本县区中队和县大队的武装力量,在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期间,志愿兵多向部队输送,征集人数亦随之增多。
   二、义务兵役制:
  1954年,国家对兵役制度进行改革,1955年正式颁布《兵役法》,8月,发出全国实行义务兵役法的命令,我县全面推行《兵役法》,按此法征集。根据国家、家庭、个人三满意的精神,坚持政治、身体、年龄三个条件和一系列严格的组织手续,由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兵役制问题决定》,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对超期服役的义务兵,经申请批准后,可转为志愿兵,并实行服役期满的复员、退伍军人年龄在二十八岁以下的转入第二类预备役,已到征集年龄的尚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和平时免服现役的公民以及二十九岁到三十五岁的复员、退伍军人,编入第二类预备役。
   自1950年起,对人民解放军官兵实行有计划的整编复员、退伍和转业工作。
   第三节兵役机构 清代以前,县未设兵役机构,由县衙“六房”之一的“兵房”管理缉捕及募兵等事务。在增设“兵营把总”之后,管理城乡防守。 民国时期,县兵役事宜由民政科统管。后于民国27年(公元1938年),县设军事科,负责兵员征集和国民兵集训,直至解放时止。 民国25年(公元1936年),全省划设兵役管区,有浔饶、南抚、赣南三个师管区,各辖四个团管区。是年3月,首先在九江成立浔饶师管区司令部,我县为其管辖的团管区之一(其余为九江、上饶、浮梁),负责管理征兵和国民军训工作。 民国30年(公元1941年)5月,国民党中央军政部推行“征、补、训区制”,裁并团管区,改划师管区。在原浔饶师管区所属九江、武宁两个团管区的基础上,重新组建南浔师管区,管辖修水、铜鼓两个征兵县和南昌、新建、高安、奉新、靖安、安义、武宁、永修、德安、星子、湖口、彭泽、九江、瑞昌等十四个县城已沦陷的广大农村募兵区。司令部驻铜鼓。 抗战胜利后,我省划为赣南、赣北两个师管区,师管区之下恢复设置团管区,我县属赣北师管区管辖。 民国27年(公元1938年)春,县在军事科领导下编组国民兵义勇壮丁常备队,负责接收各乡(镇)征集的壮丁,转拨接兵部队。是年6月,常备队改由省军管区裁并编成江西省国民兵义勇壮丁常备队训缘团(简称“壮训团”),县政府设置“壮丁招待所”。民国28年(公元1939年)底,壮训团和壮丁招待所撤销。民国29年(公元1940年)元月,县改建为“国民兵团一,下设常备队和后备队,县长兼团长。县以下设区队(区队长)、乡队(乡队长)和保队(保队长)。年冬有区队2个、乡(镇)队21个、保队223个、国民兵编组12814个。 解放后,1949年6月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省武宁县大队,担负发动群众、剿匪反霸、维护治安、征集兵员、组织民兵等任务。下设两个县中队和八个区中队。
  1952年3月,根据中央军委关于精简整编,压缩兵员,减少军费开支的决定,县大队改建为武宁县人民武装部,区中队改为区人民武装部。
  1954年8月,随着全国普遍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变革和执行中共中央四中全会的决议精神,进行整编,撤销县人民武装部,改建武宁县兵役局,各区设武装助理员负责兵役和民兵工作。
  1959年6月,为贯彻中央军委《关于改变组织体制的决议》精神,适应部队和民兵工作的需要,加强后备力量建设,县兵役局改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武装部,各区、公社均成立人民武装部,县中队划为县人民武装部建制(后于1975年交公安局管辖)。
   第四节兵员征集 民国24年(公元1935年)以前,县征兵资料无存。民国25年(公元1936年)3月以后,试办征兵事宜。按同年9月军政部发布的《兵役法施行暂行条例》规定,我县属“匪患未平一县之列,准延缓至第二期办理征集。民国28年(公元1939年),实施国民兵征集,并实行征训合一办法。民国35年(公元1946年),国民党政府扩大内战,大量征集兵员,分配我县征兵名额225名,实际完成207名。民国36年(公元1947年),分配任务198名,如数完成。民国37年(公元1948年)分配征兵456名,实际上交312名。 由于国民党政府政治腐败,索征无穷,群众厌战,不愿当兵,于是采取“一甲一兵”、“一保数兵”的摊派办法,强令征交。加之军队对新兵滥施刑罚,绳捆索绑,动辄鞭打,甚至采用极刑,特别是征、接兵双方互相勾结,徇私舞弊,贪污勒索,征集入伍者多为穷家子弟,因此群众对被征入伍,视同如人虎口。民国32年(公元1943年)3月,重新修正的《兵役法》,将。于家庭为独子者”,可以免服常备兵现役的条款也被删掉,较封建时代“三丁抽一”、“五丁抽二一更加残酷。各地采取“抽签摊派制”,每年一次,按号次由壮丁抽签,谁中签谁当兵。解放战争时期,抽签制无形被取消,代之以“拉丁”、“抓丁”、摊派钱粮雇丁代替等手段,有时甚至强行捉拿外地过境者顶额。壮丁被迫外逃,多兄弟人家过早分家,或过继他人;有的则忍痛致残,以躲避抓丁。造成社会混乱,群众怨声载道。 解放后,成立县大队、区中队人民武装组织时,农村青年争相入伍。1951年春,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政府号召青年参军参战,参军入伍者应具备的条件是:历史清白,身体健康,年龄十八岁至二十八岁。在扩军工作中,提出反对片面刺激,消极宣传,欺骗摊派,变相派买,强迫命令,假带头等不正常的现象,必须出于完全自愿。全县有四千多名适龄青年报名参军,经过严格的体检和政审,予6月20日以前完成第一·批455名的扩军任务,并吸收25名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知识青年入伍。
  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县在黄段乡进行兵役登记试点。除1956、J962、1966、1967、1971、1975年县无征兵任务外,其余每年征兵基本完成任务。 广大青年应征入伍后,出现了不少英雄模范人物,清江乡蒋邦礼1965年入伍,后参加援越抗美,在战斗中及负伤治疗过程中荣立一等功,被选为出席全国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节民兵 旧志记载,宋代兵制有四种,由各州统辖的称“厢兵”,属于县的称“乡兵”,“乡兵即民兵。多寡视乡大小,选土著充补,有部伍,无营壁所在。团结训练,自为捍卫,不得擅调。”
   元代仍按宋设乡兵。 明清两代设“卫所”,既是驻军,亦是地方武装,负责地方防务。明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建都司以统卫所,以养屯军,以军录卫,罢民兵指挥所……武宁屯军四名”。正统十四年(公元1449年),“复民兵所在营,司率领操练,遇警调用。”至宏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民兵称“民壮”,后称“机兵”或称“快手”,每名给银七两二钱,分春秋两班,供差役操演。 明万历五年(公元1577年),设兵备道,在清江坪设黄竹哨,管哨把总一人,有团练精兵一百四十名(包括守哨队长三名),分拨宁州、铜鼓营牧马一名,分拨靖安县双抗洞哨三十七名,分留黄竹哨马兵一名,铳手一十八名,战守等兵八十名。 明崇祯七年(公元1634年),知县寇可教奉巡抚解学龙。巡道曾命令,练兵防卫“流贼土寇”,请准设立“武宁营”,设守备一员,先后有邓禅(丰城人,前将军邓子龙之孙,建营时委任)、王喜(东乡人,以宁州把总委掌营务)、张献政(广宁卫人,荫袭南昌卫同知,调任)等任守备。改黄竹哨为?龙哨”,添立“虎哨”、“中哨”,各设哨官一名,并在新野、枫林、丫髻等地设“汛”,设哨官带兵防守。清初,各汛停守,哨官裁撤,仍设守备一员,把总一员,增设马战兵三十二名,步战兵七十八名,守城兵一百三十名,共有马步战守兵二百四十名。此时,武宁营归省提督管辖。康熙七年(公元1668年),改设南瑞镇,武宁营由镇总兵管辖。康熙十三年(公元1674年)南瑞镇撤销,武宁营复归提督管辖。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仍设南瑞镇,武宁营又归镇总兵管辖。乾隆十五年(公元1750年)镇标“分前后两营,城守一营,水师一营,宁州、铜鼓一营,武宁一营”。 在官兵待遇上,守备月支俸薪等银一十两九钱四分九厘五毫;把总月支俸银三两;马战兵月支饷银二两,马干银一两二钱,米三斗;步战兵月支饷银一两五钱,米三斗;守城兵月支饷银一两。营设都司签书,支五品俸银一十八两七钱六厘,支四品薪银七十二两,蔬菜烛炭银一十八两,心红纸张银二十四两。额编马粮二名。战粮八名,共随银二百一十六两,米三十六石;坐马四匹,银五十七两六钱。 清乾隆三年(公元1738年),规定汛兵每年更换,以均劳逸。乾隆四年(公元1739年),规定如兵丁取妻、为子取妻、兵丁身故、父母身故,均另赏给“红白银两”。
   清乾隆十二年(公元1747年)时,每名藤牌手发给虎形衣一件,“蒙面至足”,操练藤牌。
   清乾隆十八年(公元1753年),武宁营外委把.管移驻太平山,以加强对湖北方向的警卫。 清嘉庆二十年(公元1815年),兵丁缩减为马战兵一十三名、步战兵二十四名、守兵一百一十六名,坐战马二十一匹。增设子母炮一位、行营炮一位、霸王鞭炮一位,法烦炮四位,斑鸠炮十位。
   在清代,全县设立“塘汛”八处:
  一、中口塘汛:离营(指武宁营驻扎地县城,下同)三十里,上至本营,下至箬溪塘三十里,南至靖安界东瓜洞五十里,北至瑞昌缉捕府一百里。塘兵八名。 二、箬溪塘汛:离营六十里,一l至巾口里,下至三洪塘十五里,南至安义县瓜沅老山七十里,北至瑞昌县王家铺三十五里,旧额把总一员,塘兵三十六名。 三、三洪塘汛:离营七十里,上至箬溪塘十五里,下至建昌河浒十五里,南至瓜沅洞老山接靖安、安义二县界地名板田岭六十里,北至瑞昌缉捕府一百六十里,塘兵十名。 四、路口陆汛:离营八十里,上至通山柯乐沅四十里,下接箬溪塘一百四十里,北至兴国州全家沅二十里,南至本营八十里。汛兵十名,与兴国大桥塘汛会哨。 五、黄竹汛:离营八十里,上至宁州粱口塘二十里,下至本营,南至枫林汛八十里,北至通山界九宫山九十里。汛兵六名,与通山营宝石河塘会哨。 六、枫林汛:离营一百二十里,东至本营,西至宁州丁家山二十里,南至靖安大湖塘二十五里,北至黄竹汛八十里。汛兵六名,与靖安、朱家山会哨。 七、罗溪汛:离营六十里,上至枫林汛六十里,下至本营,南至靖安、朱家山三十里,西至宁州梁口界一百四十里。汛兵六名,与靖安、朱家山会哨。 八、太平山汛:离营八十里,东至本营,南至黄竹汛六十里,西至兴国州龙港六十里,北至路口汛六十里。乾隆十八年(公元1753年)增外委一员,汛兵十名,与通山营宝石河塘会哨。 清代任武宁守备有张百龄、管岱等十四人。雍正十一年(公元1733年)改设都司,驻扎城内,任都司的有邹世权、江国维等五十三人。顺治九年(公元1652年)曾设把总署,驻丫髻山,后废。前后任把总的有陈助国、石言等三十八人,任外委的有李棠荫、江秉仁等二十三人。 民国时期有“保丁”、“乡丁”及先后有自卫队、保安队、保警队、常备队等组织,系“吃粮当兵”性质,不属义务性质的民兵组织。民国22年(公元1933年),开始组训全县壮丁。 解放后,民兵成为我国无产阶级革命新形势下产生的一种群众性的军事组织,是不脱离生产岗位的人民武装。其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保卫生产建设,实施军事训练和随时准备参军参战。
   一、民兵组建: 解放初期,在建立政权的同时,开始组织民兵,配合解放军剿匪反霸、站岗放哨,维护社会治安。
  1952年11月,国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1953年,按照该条例,我县实现了“普遍民兵制”,成立了三个民兵基干团。
  1955年2月,全县发展普通民兵9716人、基干民兵3619人,有民兵干部617人。
  1958年,毛主席发出“大办民兵师”的指示后,掀起了大办民兵的高潮,凡16岁至50岁的男女公民,按军队编制,分别编组为普通民兵和基干民兵,全县共有民兵61714人,编成17个团、165个营、617个连、1860个排、4356个班。
  1961年12月,国务院颁发《民兵工作条例》,我县根据条例对民兵进行了整组,凡身体健康的16岁至45岁的男性公民、16岁至35岁的女性公民,本着有利生产、生活,方便领导,便于活动,战时快速的原则,编成基干民兵建制。
  1962年6月,按照民兵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的原则,每年农闲季节,组织一次“三落实”的检查工作。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武装部门被冲击,领导被批斗,武器被劫夺,民兵干部被任意撤换,基层民兵组织无人管理,群众派别组织取代了民兵组织,民兵的武器成为武斗工具,给民兵建设带来了严重损失。
  1973年10月,经过民兵整组,全县共有民兵62810人,其中基于民兵28677人,编成民兵师1个、团9个、营25个、连336个、排2051个,选配民兵干部4829人。在基干民兵中,组建武装民兵独立团1个,下辖21个连、89个排、武装民兵3289人,一个公社一个连,排不出大队。
  1981年,对民兵年龄压缩,范围缩小,人数减少,以提高质量。
   二、民兵训练: 从1951年开始,按“劳武结合,以劳为主,军政并重,不离生产”的方针,采取“大乡分散,小乡集中,不误生产,结合中心,就地训练”的方法,从单一步兵操练、列队,逐步进行射击、投弹、地雷埋设、简易“三防”(防空、防化、防原子),“三打”(打飞机、打坦克、打空降)等技术、战术基本训练。以后发展到有通讯、炮兵、侦察等多种多项目综合训练。经过训练,基干民兵进行实弹射击和实战演习,以检验训练效果。1960年以前,每年训练十至十五天,以后每年训练十五至二十天。1958年在“大办民兵师”的高潮中,全县掀起全民练兵运动,民兵基本上达到了人人会放枪,个个会打仗的要求。
  1960年4月,县粮食局粮油加工厂工人、县民兵代表杨惠初,出席“第一次全国民兵工作会议”,受到毛主席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接见,授予“五六”式半自动枪一支,子弹一百发。
  1966年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时,福州军区参谋长朱绍清在棠厦公社蹲点,对民兵工作极为关心,为该公社装备了一个排的精良武器和弹药。
   三、民兵事迹:
  1949年7月至9月,民兵配合县大队和公安机关,缴获敌特长短枪509枝、轻机枪2挺、美式冲锋枪2支、小炮1门、手榴弹70枚、各种子弹5千余发、电台2部;击毙击伤土匪20余人,俘虏匪副团长3人、官兵249人,争取降匪395人,并破获反革命特务组织数起。1958年,追捕潜逃惯匪肖佩玉归案。1960年击毙逃匪何振民,为我县消灭了“两害”。
  1956年8月,各地民兵配合县人民武装部,对我县政治、经济、山脉、山林、河流、水位、气象、地形、地貌、温泉分布、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邮电通讯等进行详细调查,编成重要资料。
  1964年,全县以基干民兵团为单位,开展大练兵、大比武活动,县城基干民兵团女民兵排,夺得练兵、比武优秀成绩,代表县出席九江地区军分区组织的民兵比武大会。年底参加江西省军区召开的民兵积极分子大会,荣获“先进民兵排”光荣称号。 民兵又是建设水利的主力和尖兵。1969年冬,石渡公社兴建龙峰水库时,因工棚失火,民兵黄兼炎。吴国华、黄兼华、罗时达等为抢救国家财产,奋不顾身,舍已救人,壮烈牺牲,被江西省革命委员会授予“英雄四民兵”称号,号召全省军民学习“英雄四民兵”的英雄事迹。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解放军报》、《江西日报》播发了“英雄四民兵’’长篇通讯;九江地区革命委员会、军分区组织报告团,向地、市、县厂矿宣讲英雄事迹,听众达八十多万人次。1970年,兴建柘林水电站,我县民兵调配投工五万个,完成土石方五万方。
  1970年1月,县战备防空哨,在排长李杨楠带领下,常年坚守高山,一手拿锄,一手握枪,完成了战备、生产任务,被江西省军区评为“先进民兵”。 幸福公社三山大队民兵易光祖在部队曾立功四次,获勋章三枚。复员后,积极参加生产,参加民兵训练,被十多次评为生产、工作模范,曾出席县、地、省先进生产者大会。
   我县民兵受县、地、省表彰奖励的共有1086人。

知识出处

武宁县志

《武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武宁,商属艾地,汉名西安,晋称豫宁,至唐始用今名。以接壤楚尾,屡遭兵燹。宋元以往,典志荡然无存。明、清曾纂修县志十六次,今仅存明嘉清壬戌志一部,清代志六部。自同治癸酉志以后百余年,其间历史兴替,已英雄和业绩纷呈,而志籍未修,必史迹与时间流逝。是以党和人民政府决定重修县志,使承前而昭后。 武宁,处江西西北边境,全县面积为三千六百平方公里。南有九岭流脉,北有幕阜延绵,中部柳峰秀出,联群山以多娇;西来修江奔流,纳百川而东注。万山资源丰富,原野四季流青,盛产粮油、竹木、茶叶。人口滋蕃,现有三十万人,为赣西北望县之一。县城凡四迁治地:由西安而新县,而玉枕山麓,而南市岭。 全志材料,取自省、地、县档案资料、县各部门编写的史料及历代县志等历史文献。一部分取自有关报章杂志及回忆录、座谈记录等,为节省篇幅,均未注明出处。本志各章节篇幅或长或短,或繁或简,主要依据材料多寡所定。有关“附录”,是为辑录有参考价值的文献资料,以补充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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