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封建土地私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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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湖口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25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封建土地私有制
分类号: F301.1
页数: 2
页码: 97-98
摘要: 1949年前,湖口县大部分土地被富户占有。民国二十五年,全县有自耕农5955户,占总户数的21.1%;半自耕农9438户,占总户数33.4%;佃农5973户,占总户数21.2%。他们合计为总户数75.7%,每户平均占耕地13.3亩,其中水田占8.5亩,旱地占4.8亩。而凰村乡大地主郭雪成拥有耕地1320余亩,芦苇地近100亩,除雇用长工三人耕种10余亩水田和20亩旱地外,其余全部出租给佃农,每年收租谷30余万斤,值银元6000余元,加上芦柴和其它收入,每年全家总收入达银元8000元。
关键词: 封建土地所有制 土地制度

内容

1949年前,湖口县大部分土地被富户占有。民国二十五年(1936),全县有自耕农5955户,占总户数的21.1%;半自耕农9438户,占总户数33.4%;佃农5973户,占总户数21.2%。他们合计为总户数75.7%,每户平均占耕地13.3亩,其中水田占8.5亩,旱地占4.8亩。而凰村乡大地主郭雪成拥有耕地1320余亩,芦苇地近100亩,除雇用长工三人耕种10余亩水田和20亩旱地外,其余全部出租给佃农,每年收租谷30余万斤,值银元6000余元,加上芦柴和其它收入,每年全家总收入达银元8000元。本县土地改革前夕,仅占总人数3.9%的地主却占有全县总耕地面积30.8%的耕地。他们利用所占有的大量土地,主宰着整个农村的经济命脉。
   [=此处为表格(湖口县土改前各阶层占有土地情况表)=]
   土地私有制度下,土地允许租佃、典当、买卖、雇工耕种。
  租佃租佃有两种:一称“客田”,一称“寅租卯”。客田是富户(即业主)用廉价从迫于生计的农民手中买来土地又租给当地农民(佃户)耕种。所有权属业主,田赋(亦称钱粮)由业主交纳。佃户有佃权,即使用权,须向业主交地租。三年不交地租,业主有权将其佃权转卖给他人,称“撤佃”;佃户不愿耕种,也可将佃权转卖他人,称“转佃”。寅租卯是租佃时间比较短,业主随时可以将土地撤回自己耕种。地租根据土地优劣分如下几等:三租,即每亩年租三市石稻谷;二租,即每年租二市石稻谷;一点五租,即每亩年租1.5市石稻谷。每年又按年岁丰歉租佃双方面议交纳比例:有七纳、八纳、九纳、十纳之分,如遇灾年,可按原定数额纳70%,称七纳,如此类推。民国二十六年(1937)还出现了分租形式,即按土地上、中、下三等,佃户和业主根据实际收获以对半开、三七开、四六开分成。
  土地买卖解放前甚为普遍。民国二十五年,本县地价分三等:水田每亩上等80元,中等60元,下等20元;旱地每亩上等30元,中等14元,下等2元。买卖时须双方至亲及中人到场,由卖者立具契约,载明土地坐落、四界、面积、价格、出卖时间及灌溉塘堰等,经买卖双方和中人签名画押后,交买者收存,作为管业依据。每年农历二月买主要到县署(县政府)登记,领取田契,方为合法业主,并承担交纳田赋之义务。
  土地典当因借贷原因,以土地作为抵押品。在典当期间,所有权仍归出典者,使用权归承典者,承典者也可转典他人。典当期满,出典者按原价赎回。到期不赎,则延长典当期或绝卖(出卖)。绝卖时出典人所得找价甚微。
  雇工地主占有土地雇用农民进行耕种:农民靠出卖劳力换取微薄收入。工资分谷、钱两种。雇工有日工、月工、长工之分,有男工、女工、童工强弱之别。一般是劳动时间愈长,单位时间内工资愈少。
   [=此处为表格(湖口县民国二十六年雇工工资表)=]
  减租减息1949年下半年和1950年上半年,政府组织佃户和负债者向地主、富农及高利贷者进行减租减息。以乡为单位组织了减租减息大队,先在二区、四区各搞两个乡试点,然后逐步推开。当时规定,以减到不超过37.5%的所得为标准,即按25%的租息比例计减,全县共减得租谷90万斤,约占应减租谷的10%01950年春,贫苦农民因遭灾而严重缺粮,人民政府决定将减租得来的租谷全部用于接济灾民度荒。

知识出处

湖口县志

《湖口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湖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准绳,坚持辩证唯物丰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真实反映湖口县的历史和现状。湖口县志由概述、大事记和各专志组成。计19卷88章347节。采用志、记、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湖口县志详今略古,取事主要从南唐建县起,下限大体至1988年,有些重大事件适当上溯和下延。湖口县志横排门类,纵写史实,同类归并,不受现行行政管理系统的限制。大事记以编年体与记事本末相结合,以编年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简称建国)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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