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八 财政金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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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200
颗粒名称: 卷十八 财政金融志
分类号: F812.756;F832.3
页数: 36
页码: 559-594
摘要: 本卷《财政金融志》含财政收入中的田赋和各种税收,财经支出中的各种经费,金融中的钱币、钱庄、民间借贷、银行、公债、国库券、保险。建国后,1949年11月,德安县成立县税务局。1951年机构延伸,设夏家铺税务所。1959年增设城郊、黄㛚、邹桥税务所。1984年有城镇、郊区、共青、黄㛚、聂桥、邹桥6个税务所,有干部职工79人。1950年1月,在德安建立人民银行机构,隶属中国人民银江江西省分行九江市支行。
关键词: 德安县 地方财政 税收管理 金融业

内容

本卷《财政金融志》含财政收入中的田赋和各种税收,财经支出中的各种经费,金融中的钱币、钱庄、民间借贷、银行、公债、国库券、保险。
   一、税收
  1.税收机构 在今天德安这块土地上,早在唐朝即设立税收机关。贞观八年(634).在敷浅原历陵县故址,设两税场(即收丁口税和田亩税机关)。因地有蒲塘,名叫“蒲塘场”。明朝,乡设乡董,图设图董,图董专管本地鱼鳞册(征派赋税的簿册),属半公职人员,负责核收本地田赋,汇交粮柜。全县为六乡十八图。 清咸丰十年(1860),设关卡征厘金(收税)。本县南门关卡设在关帝庙,西门、北门关卡设在城头上,乌石门关卡设在观音阁。农民对这种关卡深恶痛绝,经常与卡官发生冲突。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彭山农民担运八十担兰靛往县城出卖,路过乌石门关卡,不纳厘金,闯关而过,卡官向前阻止,农民用扁担将他打倒在地。卡丁奔至县衙告急,县知事派城守营兵奔抵乌石门镇压打卡官的农民,农民又同厮打,迫使清知事撤销了乌石门关卡。 民国元年(1912),县公署设财政课,掌管田赋、捐税、会计出纳、清理官业公产、公款、编制预决算报告、募集公偾等事宜。民国四年,设统税局。民国十六年(1927),财政课改财政局,掌管赋税。民国二十四年(1935)六月,改为第二科,掌管编制预决算,财政、会计、征收、管理公产等事项。民国三十六年(1947),设经征处。民国三十七年(1948)改称税捐稽征处。民国三十八年(1949)二月,设田粮科,下设敷阳、黄㛚、中源田粮办事处,专管征收田赋。 建国后,1949年11月,成立县税务局,有工作人员8名。1950年,税务局设秘书、税收、会计统计、税收监察四个股,有干部22人。1951年机构延伸,设夏家铺税务所。1959年增设城郊、黄㛚、邹桥税务所。1984年有城镇、郊区、共青、黄㛚、聂桥、邹桥6个税务所,有干部职工79人。2.田赋 按田亩征的税叫田赋。田赋在古代是国家主要税收。田赋征收可上溯至春秋时代,自唐武德始定“均田租税”,后改为两税,一日丁口钱,二日计亩输钱。明太祖定赋役法,制订黄册和鱼鳞册。黄册计丁(年十六岁成丁,六十岁而免),丁有役,“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他田足之,名均工夫。……每岁农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归。”《明史·食货》还有里甲,均徭、民兵、驿传四差。黄册成,以一百十户为一里,里分十甲,称谓里甲,承值供应。额派之目有四(祭祀银、乡饮银、养济孤贫银、弓张银)。岁派之目也有四(浅船银、皮张银、预备派料银、柁木银)。德安里甲岁办供应银二百四十两,还有杂派。均徭,一岁中诸色杂目应役者,编第均之,有银差力差之分。据五编《德安县志》载,银差有增编富户、马丁、柴薪等,约需银八百六十两。力差有皂隶、馆夫等,需差一百四十八名。民兵快手一百五十名。驿传有马船水夫三十六名,共该银二百二十两(按民粮每石起银三分五厘五毫七丝一忽一微)。隆庆三年(1569),将此四差归作一条,称一条鞭法。“自是各役,民输钱官雇役,约之为四差银输官者,身一丁征一钱四分有奇,税一石征一钱八分有奇。”(《江西通志》)此丁银之始。至清顺治初年,四差之银改充兵饷支解,承役之例一循明旧。丁银至明代末叶,每丁征银增至二钱九分三厘二毫四丝五忽四微一纤;优免丁每丁一钱八分八厘九毫一丝八忽九微九纤。这个丁银数成了基数,至清末数百年之间均沿用此数,而人丁也在清乾隆三十一年(1766)停止审编,一直按原额三千八百七十七丁(其中优免丁五百九十六)征银。鳞册计田,田有租,租日夏税日秋粮。“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输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设官田一斗二升。”(《明史·食货志》)征的是米麦,洪武九年(1376)令银一两,钱一千文,钞十贯,皆输米一石。始定以米麦为本色,诸折纳税粮为折色。正统元年(1436)以江西不通舟楫,折收布绢白金,解京充俸,于是定折色之制,此盖折色之始,其后通行折色。隆庆(1567-1572)间,加征九厘地亩捐,“迨辽事急……乃亩加三厘五毫,明年复加三厘五毫,又明年以工兵二部,请复加二厘,通前后为九厘地亩捐,遂为岁额。”(《江西田赋问题》)清乾隆、同治年间德安征收的九厘地亩银均为九百八十二两七钱六分六厘九毫,另加征正脚银合百分之一。田赋中征农桑丝,凡民田五亩至十亩者,令栽桑、麻、棉各半亩,十亩以上倍之。麻亩征八两,棉亩征四两,栽桑四年起科,不种桑,出绢一匹。不种麻及棉,出麻布棉布各一匹。此农桑丝所由起也。洪武九年(1376)先以银、钞、钱代输,棉苎一匹折银六钱,麻布一匹折银四钱。田赋征收银米至明末清初已形成分则征收的基数。兹按五、六、七编《德安县志》所载,汇集列表如下: 以上各则每亩征银征米数,至清末甚至民国初年仍按此计算,不同的是银米折钱,折银元,折稻谷的换算以及各种附加的增加更易。雍正五年(1727),准江西所属丁银拨入地亩屯粮完纳,每年均匀带征。(德安每年摊派银二百六十两左右)。咸丰二年(1802),停漕运,每漕米一石,折银一两三钱。同治元年(1862),丁漕两项一律折收制钱,由官易银解兑。每地丁一两,加收一耗羡(耗羡,损耗羡余,这里是加收的约是正税的百分之十一),折收足钱二千四百文:漕米一石,折收足钱三千文。同治七年,每米一石,收银一两九钱。同治十二年,地丁每[=此处为表格=]
  两仍照旧制,加钱二百文。光绪二十七年,筹解赔款,每地丁一两,加收二百文,漕米一石加收三百文。民国初年,每地丁一两,征钱二千七百文,每漕米一石,征钱三千六百文。后因银贵钱贱,复改征收章程。民国三年(1914)九月,地丁一两征银元二元二角,另征收手续费七分;米一石改征银元二元九角,另征手续费六分。此外,各县另收附加税,地丁每两加收银元一角四分,米每石加收银元二角二分。民国四年(1915)七月,丁每两征附税三角,米一石征附税五角。民国十六年划一丁米折价,化零为整,地丁每两征银元三元,米每石征银元四元,地方附税限百分之十五。《江西近现代地方文献资料》载:“米折附加……最低者为德安,每石附征九角二分,合正税百分之二十三。”德安在沦陷期间无田赋可征。民国三十四年(1945)豁免田赋。民国三十五年改征实物,按赋额每元征实谷三斗六升,征借谷二斗,带征公粮一斗一升。民国三十六年(1947),按赋额每元征实谷三斗,征借谷二斗,带征公粮一斗五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叫“公粮”,又称农业税,其征收方法及税率详本志“建国后公粮”条。
   明朝田赋 洪武二十四年(1391),官民田地山塘五百八十三顷六十五亩,征夏税米二百二十九石一斗九升五合六勺;秋粮米三千一百四十二石六斗六勺,茶课米七百石零一斗六升六合六勺,农桑丝三十五斤二两二钱四分。 永乐十年(1412),官民田地山塘一千三百二十七顷八十九亩三分,征夏税米五百三十二石八升四合,秋粮米五千八百九十九石三斗三升五合六勺,茶课米八百零二石一斗七升八合四勺,农桑丝三十六斤六两一钱六分。 弘治五年(1492),官民田地山塘一千四百五十二顷四十九亩七分,征夏税米六百十九石九斗一升一合三勺,秋粮米六千四百十三石四斗三升三合九勺二抄;茶课米八百石零六斗五升九合五勺,农桑丝三十六斤五两四分。
   正德七年(1512)、嘉靖元年(1522)、万历元年(1573)均同前。清朝田赋 康熙十二年(1673),人丁三千六百三十七丁,征银一千二百九十九两五分八毫七丝九忽五微五纤。成熟田一千一百十四顷十九亩一分七厘(其中一则田九百零八顷一亩九分六厘,二则田一百二十三顷六十二亩一分八厘;三则田八十二顷五十五亩零三厘),地三百二十三顷八十九亩八分九厘(其中一则地一百九十四顷七十亩二分,二则地一百二十九顷十九亩六分九厘),山二百五十顷八十九亩,塘六十九顷二十四亩九分二厘,每亩课征银米不等,共征折色银一万二千五百二十三两二分二厘二毫四丝九忽九微九纤,本色米七百二十六石九斗八升八合六勺八抄。丁地二顷共征折色银一万三千八百二十二两七分八厘一毫二丝九忽五微四纤。闰年加银四百四十两九钱七分五厘九毫,杂办商税正脚银五两八钱五分九厘六毫。以上共征银一万三千八百二十七两九钱三分,征本色米七百二十六石九斗八升八合六勺八抄。 乾隆二十年(1755),人丁三千八百七十七丁,征银一千三百六十九两四钱九分六厘六毫七丝,成熟田地山塘一千七百六十六顷六亩一厘八毫七丝二微,实征银一万二千八百十五两一钱三分八厘六毫。征本色米七百二十九石四斗五升六合二抄七撮七圭。以上丁地两项连同征匠班杂办商税正脚银一百六十六两三钱一分三毫二丝六忽六微六纤,共征银一万四千三百五十九两九钱三分九厘一丝六微二纤,征本色米七百二十九石四斗五升六合二抄七撮七圭。遇闰加银四百五十六两二钱二分六厘。 同治十年(1871)田赋是按官民田地山塘的顷亩计征赋银。人丁三千二百八十一丁,每丁征银二钱九分三厘二毫四丝五忽四微一纤,实征银九百六十二两一钱三分八厘二毫,优免丁五百九十六丁,每丁征银一钱八分八厘九毫一丝八忽九微九纤。原征银一百十二两五钱九分五厘九毫,又不准优免丁银及摊派地粮内均匀带征,实征银一千三百七十六两三钱六分八厘,成熟田地山塘一千七百八十五顷七十七亩四厘,实征银一万二千八百五十七两三钱八分,征本色米七百三十一石八斗七升七合三抄七撮四圭。以上地丁两项连同正脚银一百五十四两三钱五厘,兵粮耗费十二两,共征银一万四千四百两五分三厘,本色米七百三十一石八斗七升七合四抄。遇闰加银四百五十六两二钱二分六厘。 杂课田房税契原无定额例,尽征尽解,牙税银十两,湖课租银六百二十九两四钱。该课在光绪十一年(1885)十二月至光绪十二年(1886)十一月底收银三百五十两,商税银五两八钱六分,典当银五两。光绪三十三年(1907)收地丁银一万八千零四十八两,兵粮七百二十九石,杂税银三百九十三两。
   民国时田赋
   民国初年,田赋共计二万四千两,丁银一千三百两。 民国时仍以田赋为主要税源,但积弊很多,除户书的舞弊、粮差的侵蚀、劣绅包办与权贵者沆瀣一气外,本县还有“软串之弊’’。软串者,于报串时将银子“两”的数目用“重笔”,“分厘”数目用“轻笔”。裁串给户时,将正串加盖银两数目的戳记,两数以上交国库,厘数以下则落入承办人员的私囊,即产生“大头小尾”之弊。又有“报满尊的舞弊。报满者,田赋到最后一个限期仍未交清,譬如额征一万,由书户裁串催收,迨缴足六千上交国库,即称“报满”,余数仍由书差私收,贪官污吏参加朋分。 民国元年(1912),仍按田地面积计征赋税,每地丁一两,征钱二千七百文;每漕米一石,征钱三千六百文。 民国三年(1914),改征银元。地丁银每两征银元二元二角,每漕米一石,征银元二元九角,另加手续费六分。
   民国四年(1915),改征附税办法,米一石另征附税银元五角。 民国十六年(1927),划一丁米改征银元,将地丁银一万四千四百两零六钱八分二厘,米七百三十一石八斗七升七合,丁米两项折合银元四万六千一百二十九元五角五分四厘,每亩平均税额四角零九厘。 民国二十一年(1932)起,全省土地进行航空测量,分区陆续“废除田赋旧制,改征地价税。”(《江西近现代文献资料汇编》)。是年征地价税三万六千一百二十元。
   民国二十四年(1935)至二十六年(1937),三年实征十万四千八百四十四元。 附税:田赋地价税附加中有教育税、建筑税、自治税,占正税的百分之二十三。民国三十六年(1947)十月底,额征田赋地价税五万零九百十元五角五分。 核减赋额;民国二十三年(1934),江西省政府将本县田赋附加原征数丁米三万八千五百零九元六角,核减为三万三千三百二十五元六角。 民国三十五年(1946),江西各县经征处改组为田赋粮食管理处。本县改称田粮科,接管经征处的田赋、契税以及土地摊收业务(当时田赋实行新科则,改征实物),并开展清查田亩进行征粮工作,至第二年六月,累计征收田赋谷三万零八百五十二石,其中:征实稻谷一万三千三百二十八石,征借稻谷七千四百零五石,县级公粮谷(随赋带征)四千零七十三石,,超征稻谷六千零四十六石(超征稻谷归县自己支配使用)。而超征数占省下达田赋派额谷一万八千七百六十五石的百分之三十二点二三。民国三十六年(1947)七月至民国三十七年(1948)六月,征赋谷二万五千三百七十七点零一八石,其中:征实稻谷一万一千七百十二点四六五石,征借稻谷七千八百零八点三一二石;公粮谷五千八百五十六点二三八石,另征滞纳罚谷三百零一点八六七石(其中:征实一百三十九点三二三石,征借九十二点八八二石,公务员粮六十九点六六三石)。民国三十七年(1948)七月至民国三十八年(1949)二月十日,征赋谷一万九千零八十三点三零二石,其中:征实稻谷八千四百八十点九一石,征借稻谷六千三百六十一点一三六石,公务员粮四千三百四十一点二五六石。
   建国后公粮(农业税)
  1949年7月县人民政府组建财粮科。1952年2月粮、财分开,成立财政科。当时解放伊始,地方财政紊乱,家底不清,粮税停征,支应不灵,军需孔亟,民食待炊。奉上级命令,成立临时征粮工作队,开展追收民国三十八年(1949)前国民党政府时期田赋旧欠及开征1949年公粮,工作队分赴各乡督促催收欠粮欠款。在公粮任务未下达前,先将借用粮、草数额分配各乡,总计大米652400斤,马草72000斤,马料26300斤,木柴46000斤。其中借粮部分得于公粮征收时按户抵扣。此时,全县人民正值喜庆解放,群情奋发,农民日夜运粮送草,形成拥政爱军的热潮。
  1951年10月,全县土地改革完成。九江专员公署转颁《土改区农业税条例》,根据新解放区土改后允许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 采取农业税征收累计法,将原税收、税率加以改进,税级改为24级,缩小级差,起征点不变。税率随级递增,从7%到30%。同时废止加成和减成的规定,限制富农经济发展,调节农村各阶层收入的合理负担政策。边执行,边补充,直至1956年废止。
  1953年,实行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农业税合理负担政策。在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1953至1957年)后,我国基本完成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经济结构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为适应这一情况,1958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继续按建国初期所核定的常年产量计征,实行比例税率,对因受灾害而减产的地区,进行减税或免税。
  1960年至1962年的三年中,农业产量大幅度下降,国家为照顾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上的困难,省、地指示,本县农业税以不超过实产13%的限额加以照顾,同时调减比例税率,由原来的19%降为12.5%,对社员自留地按规定免纳农业税,从而大幅度减轻集体和社员负担,迅速恢复农业生产。
  1979年,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实行“农业税以人平分配收入50元以上为起征点”的办法,以照顾生产水平和分配水平低的社队和社员,根据计算口径,通过检查,全县只有少数队不达起征点符合免税的规定。但对生产水平低的生产队,仍按规定给予减免照顾。
   建国后历年农业税收入数目在财政收入情况表中,此处不再重复。
  3.各种杂税
   清朝杂税 清朝,以军饷不足,乃收商贾货物之捐,名日“厘金”;以其资金之多寡,计岁月征,日“报捐”;权物之轻重贵贱而征,日“活厘”。除百货外,更有米厘、茶厘、土厘诸名目,按货抽厘,系清代收入之一大宗。 油榨税: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设清油捐,光绪三十年(1904)征收榨户纳税,每榨定量五百斤油,征银二元。本县有油榨坊二十余座,产量悬殊,多者每年认缴十余榨,少者三、五榨。
   碾磨税(制面和做豆腐);县有碾磨三十余座,每座年课银二钱四分。 屠宰税:清光绪十二年(1886)宰猪一头,征钱一百文,后增至四百文。光绪三十年,改征银元五角。 其它杂税:牙税(说合交易税)。清乾隆间,年征牙银九两,税金又依牙证分甲、乙、丙、丁四条,五年一换。当帖税:清雍正间,典当业须向地方政府领取营业执照(有效期五至十年不等),年纳典当税银二两五钱至五两,延至清末。
  民国杂税 烟税:民国十七年(1928),整卖(即批发)甲种每季征税一百元、乙种四十元、丙种二十元。零卖甲种每季征税十二元、乙种八元、丙种四元、丁种二元、戊种五角。民国二十七年(1938),整卖甲种每季征税二百元、乙种八十元、丙种四十元。零卖甲种每季征税二十四元、乙种十六元、丙种八元、丁种四元、戊种一元。 酒税:民国十八年(1929),整卖营业税;甲等每季征税三十二元、乙等每季二十四元、丙等每季十六元。零卖营业税:甲等每季征税八元、乙等每季四元、丙等每季二元、丁等每季五角。民国二十七年(1938),整卖营业税:甲等每季征税六十四元、乙等每季四十八元、丙等每季三十二元。零卖营业税:甲等每季征税十六元、乙等每季八元、丙等每季四元、丁等每季一元。 营业税:民国十九年(1930),财政部实行裁撤厘金税,开征营业税。民国二十六年(1937),普通营业税,按照规定比额由各行业就营业状况摊派,无一定税率,当年全县征收三千九百七十五元。特种营业税,按货价征收必需品的5%,半奢侈品征税10%,奢侈品征税15%。民国二十七年(1938),征收普通营业税五百七十九元。 牙行税:长期印帖,上等每年四十元、中等每年三十元、下等每年二十元。短期印帖,上等每年二十元、中等每年十五元、下等每年十元。 屠宰税:民国四年(1915),征屠宰税猪三角、牛一元、羊三角。民国二十七年,宰牛每头征税十元、猪每头三元、羊每头一元。从民国二十六年至民国二十七年(1937一1938),全县征收屠宰税二千九百六十三元。民国三十五年,征收屠宰税五千一百三十三万零九百十五元。民国三十六年(1947)七月一日起,每宰猪一头,征税五万六千元(国民党政府发行纸币贬值,当时猪肉每市斤售价五千六百元)。民国三十七年(1948),市场猪肉每市斤售价十二万元,因而采取从价课征的计税办法。统税:民国二十七年(1938)四月,奉省令开征,税率按营业额2%征收。民国三十一年(1942)修订为1~3%,以资本为标准者,按季征2.4%。民国三十六年(1947)十二月,修正为3%,按收益额征6%。 新增统税:民国三十二年(1943),颁布新统税,普通竹、木征统税15%,陶器5%,木材30%;皮革、猪鬃15%;普通纸5%。 契税:民国三年(1914),为买四典二(契税分买、典契,买契课税高于典契);民国六年(1917)改为买六典三,带征筹备南浔铁路保息买二典一.合计买八典四。官契纸每张征银元五角。民国十七年(1928)至民国二十二年(1933),征收官契税一千九百零二元四角四分。民国二十六年(1937),征收契税一百五十五元;民国二十七年,征收契税八元。 行为取缔税:民国二十九年(1940),开征“行为取缔税”(指不合法的行业)。本县于民国三十二年(1943),更名为“筵席及娱乐税”。戏剧以票价30%计征,筵席税率按10%,由饮食业代征税款。 湖漂租银:湖课:民国初,征银六十七两,后改征银元一百四十七元四角。河课:征银二十三两三钱七分,后改征银元五十二元四角四分。民国三十五年(1946),相继开征土地改良税。房铺捐、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遗产税、印花税、财产租赁所得税、规费收入税、公务人员薪给报酬所得税。 民国时,其它杂捐有:“户口捐”,每户月征一百文;“串票捐”,每张双元五枚;“麻捐”每捆一角;“柴炭捐”万把(每把四块,约五市斤为一把)以上一元五角,万把以下一元;“米谷捐”,每}j{口大米一包(一百八十市斤),收捐一角,每年共计收捐五千余元,作为本县保卫团经费;“食盐捐”在盈余项下提三成作为本县清乡善后的经费。在国民党政府崩溃前夕的1948年,向人民摊派“壮丁费”、“军差费”、“乡、保、甲经费”等。 民国二十八年(1939),日军入侵,县城沦陷,赋税收入损失估计九万三千三百二十一元,其中:田赋地价税七万五千六百十一元,契税二千四百八十四元,普通营业税五千二百六十八元,屠宰税八千一百九十八元,牙当税一千四百元,烟类牌照税三百六十元。
   建国后杂税 建国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标志着社会主义新税制的建立,征税对象主要是社会主义各企业,最终又以各种方式,为全体劳动人民提高文化物质生活水平、谋求社会福利服务,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精神。 当时全国政治协商会议规定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按照“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的精神和政务院有关规定,本县开征九项税种,即:农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行为消费税、使用牌照税、存款利息所得税。
  1953年,对原工商税作了若干修正,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取消特种行为消费税,将电影、戏剧等文化娱乐改为文化娱乐税,并将棉纱统销税、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又将粮食交易税改为货物税。此后,本县开征的有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牲畜交易税、营业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农业税十种。
  1958年,国家对工商税进行改革,进一步简化税制,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1959年和1966年,分别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经过上述税制改革,本县开征有:工商统一税、牲畜交易税、工商所得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六种。
  1972年3月,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关于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报告,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自1973年在全国施行。这次改革,合并税种,简化税目,由108个税目减为44个;调整税率,由141个税率减为82个(不同率的实为40个减为16个),并将工商企业原来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税,即对国营企业征收一种“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征收两种税,即“工商税”、工商所得税”。
  1982年,经济调整,对本县主要大型企业,在税收上给予相应扶助和优惠。如:江西轮胎厂在1982年,按政策给予老产品减税半年,新产品免税一年的优惠,共计减免税款343756元。又如:县棉纺厂从1981年至1984年,以税还贷,减免产品税2328010元。1984年,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改国营企业上缴利润为征收所得税)。同时,将原工商税改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除1983年开征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继续征收外,本县开征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工商所得税、调节税、建筑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农业税十二种。暂缓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牌照税四种。 建国后,本县自建立税收机构起,从1950年,开始税收为79300元(旧人民币),到1984年已完成7812000元,增长174倍,是农业税年征数的20倍。
   [=此处为表格(建国后德安县工商税收情况表)=][=此处为表格=]
   二、财政
  1.财政机构 清朝,县级财政管理机关叫“户房”,光绪三十年(1905),设经征局,征收田粮、契税,兼收肉税、油捐。 民国元年(1912),县署下设财政课。民国十六年(1927),改课设财政局。民国二十四年(1935)六月,将原财政局改为县政府第二科,专管财政。民国二十五年(1936)六月,国民政府检发《整理地方财政章程》,饬各县设立财务委员会,下设经征处,起征地方附加税款,受省的指挥监督,编造预、决算、审核支出。民国二十六年(1937),改组财务委员会为专门审核机关。下设经征处,分掌收支、出纳。抗日战争开始后,恢复原财务委员会的组织及职能。民国三十二年(1943)后,县政府设财政科,并附设会计室审核财政收支、编造预、决算。1949年7月,县人民政府设财粮科。1950年2月,财粮分开,设财政科。1956年8月改科为财政局。1957年12月,与税务局合并,改名财政税务局。1962年3月与税务局分开,恢复县财政局。1964年,下设房产管理所。1968年,并入县革命委员会财贸组,与税务局、县人民银行合并,成立财政金融处。1969年5月,改称县革命委员会财税组。1969年12月,成立财政金融局。1973年再次恢复财政局至今。
  2.财政收入
   明清财政收入
   明清两朝,财政收入,主要是田赋和丁税,详细数字已记入《税收》条,此处不再重复。
   民国财政收入 民国二十三年(1934),岁入预算总计三万八千三百四十七元,其中:田赋附加三万二千四百七十二元,契税附加五百元,屠宰税附加一百二十六元,学产收入二千二百二十五元,留县营业税一千五百六十元,杂项收入一千四百六十四元。民国二十四年(1935),岁入预算总计三万一千七百二十二元。民国二十五年(1936),岁入预算总计四万八千六百八十二元。 民国二十六年(1937),预算总收入五万六千九百二十九元,其中:田赋附加三万五千三百十元,契税附加五百元,屠宰税附加三千二百二十三元,学产收入六千八百零五元,房铺捐一千四百四十元,杂项收入九千六百五十一元。 抗日时,县城沦陷,无地方税收,各项经费全部由省政府拨款补助。民国三十二年(1943)因省拨补助经费减少,遂恢复屠宰税。年度概算岁入、岁出均为五十六万八千三百五十二元。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度预算收入一千一百五十四万六千五百十五元,其中:课税收入四百六十万五千零九十元,分配县国税收入三百三十三万零六百二十五元,公益事业收入十七万元,县级公粮公职人员补助粮收入二百六十五万九千二百元,惩罚及赔款收入三十六万元,地方性的捐献及赠与收入二十五万五千元,其它收入十六万六千六百元。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度预算收入一亿零八百十五万六千三百九十四元,其中:税课收入七千八百七十万七千二百元,分配县国税收入五百三十七万零六百三十四元,国税附加收入三十五万元,规费收入七十四万六千元,财产及权利的孽息收入三百五十七万元,公益事业收入三百八十五万元,惩罚及赔偿收入一百二十二万元,地方性捐献及赠与收入一千一百万元,其它收入三百三十四万二千五百六十元。 民国三十七年(1948)十二月三日,县参议会函请县政府追加该年度县地方预算岁入为五万六千五百六十四元零一分(金元券,下同),其中:税课收入三万零三百十九元六角二分,财产孽息收入七十四元七角,县级公粮收入二万六千一百六十九元六角九分。
   附:德安县汉奸政府财政概况 抗日时,德安县城沦陷,日军在县城组织成立德安县维持会,后改称德安县政府。其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两大项,一是食盐,二是鸦片烟。食盐除计口定量授盐外,并以每四两(十六两制)食盐向人民换取稻谷一百斤,以补充其侵华日军军粮的不足。当时,每月销售鸦片烟一百两左右,除每两获纯利十四元(日本军用钞票和大汉奸汪精卫的储备券)外,还要另加征鸦片烟灯捐。日军如此公开推销鸦片,实欲使我亡国灭种。 民国三十年(1941)九月至民国三十一年(1942)八月,日伪德安财政收入十五万零七百八十五元四角九分,支出十三万八千八百八十三元二角九分。结余一万一千九百零二元二角。存有特别基金于台湾银行一万六千二百十四元。食盐、鸦片烟两项基金二万一千五百元,合作社借用基金一万元,合计五万九千六百十六元二角。
   建国后财政收入
  1949年,采取统一财政管理,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1951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收支两条线挣的财政新体制。1958年,财政管理权限下放到公社,由公社包干,一年后收回,又恢复原有的管理体制。1980年,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以1979年财政收支为基数,实行全年包干,一定五年不变。
  1951年至1957年,各项税收额3199000元,企事业及其它收入174000元。1954年至1955年,本县遭受罕见的洪水灾害,致影响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1958年,工交企业由于受“高指标”、“瞎指挥”、“工业遍地开花”的浮夸风影响,本县多数厂、矿因基础薄弱,陆续停办,致1960年出现地方财政赤字1303000元。
  1966年至1975年,10年总收入34499000元,其中各项税收企事业收入及其它收入14069000元,上缴补助2043万元。“文化大革命”破坏严重,1967年职工脱离生产岗位“闹革命”,部分工厂停工停产,当年亏损3296000元。
  1976年至1980年,粉碎“四人帮”后,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方针指引下,调整产业结构,本县国民经济出现前所未有的发展,1984年财政总收入10517000元,各项税收7309000元。[=此处为表格(建国后德安县财政收入情况表)=][=此处为表格=]
  3.财政支出
   清代财政支出 清朝财政支出,分上解朝廷和地方支用两大部份,上解朝廷户、礼、工、兵四部,共白银九千八百零六两四钱八分三厘。 本县支用部份,又分知县项下、典史项下、儒学项下、驿站项下、漕粮项下,存留支给各项六种。 知县项下,知县俸银四十五两,门子二名,工食银十一两八钱;皂隶十三名,工食银七十六两七钱;仵作二名,工食银十七两七钱;马快八名,工食银四十七两二钱;民壮二十九名,工食银一百七十一两一钱,增添置备器械银五十八两;看监禁卒八名,工食银四十七两二钱;轿伞扇夫七名,工食银四十一两三钱;库子四名,工食银二十三两六钱;斗级四名,工食银二十三两六钱,以上知县项下俸食银共计五百六十三两二钱。 典史项下,典史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皂隶四名,工食银二十四两;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以上典史项下俸食银六十七两五钱二分。儒学项下,教谕一员、训导一员,俸银各四十两,共计银八十两;斋夫三名,工食银三十六两;门子二名,工食银十四两四钱。以上儒学项下俸食银共计一百三十两四钱。 驿站项下,走递人夫一百二十名,工食银一千二百九十六两,闰年加银一百零八两;新增递夫三十名,工食银三百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一百二十两;差马五十匹,工料银一千四百四十两;润年加银一百二十两,马夫十五名,工食银一百六十二两,闰年加银十三两五钱;铺司兵二十八名,工食银二百零一两六钱,闰年加银十六两八钱。以上驿站项下共计银三千四百二十三两六钱,闰年加银二百八十五两三钱。 解漕粮本色米七百三十一石八斗七升七合,九江镇防兵丁月米四百十五石七斗六升八合五勺,裁兵余剩折色米三百十六石一斗八合五勺,每石折银六钱,共计折银一百八十九两六钱六分五厘。 存留本县支给各项银数:县学廪生二十名,廪粮银四十两,闰年加银三两三钱三分三厘;文庙朔望香炷银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一钱五分;春秋祭祀银八十二两二钱六分五厘八丝;关帝品仪银四十两;文昌帝君品仪银二十六两;春冬乡饮酒礼银七两二钱;岁贡酒礼银二两五钱;孤贫三十五名,粮布银一百二十六两,闰年加银十两五钱;走差官吏四名,厨子四名,工食银五十五两六分六厘九毫,闰年加银四两六钱六分六厘四毫;吹鼓手八名,工食银四十两九钱六厘六毫,闰年加银三两四钱六厘六毫。以上存县项下共计银四百二十一两七钱三分九厘,闰年加银二十二两一钱一分六厘。
   民国时财政支出 民国二十三年(1934),预算支出三万八千三百四十七元,其中:自治经费支出三千八百四十元,公安费支出二万零七百八十二元,财务费支出一千八百元,教育费支出六千七百二十七元,建设费支出一千零六十元,卫生费支出一千六百五十元,杂项支出三百六十元,预备费支出二千一百七十二元。民国二十六年,预算支出五万六千九百二十九元,其中:自治费支出一万三千三百四十八元,公安费支出一万五千八百元,财务费支出一千零六十八元,教育费支出一万九千二百七十元,建设费支出一千八百二十四元,救恤费七百二十元,卫生费一千八百四十四元,杂项支出一千五百五十五元,预备费支出一千五百元。民国二十七年(1938),因抗日战争,县城沦陷,是年经费支出二万八千元。民国二十八年(1939),经费支出三万四千元,民国二十九年(1940),经费支出十三万三千元。民国三十年(1941),经费支出二十万八千元。民国三十二年(1943),经费支出五十六万六千元。民国三十三年(1944),经费支出二百七十六万六千元。民国三十四年(1945),预算支出一千一百五十四万六千五百十五元,其中:行政费支出六十四万一千九百十九元,教育文化支出五十三万三千零六十元,经济建设支出三百二十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元,卫生费支出十万一千五百九十七元,社会及救济支出六万七千元,保安费支出五十九万六千九百零七元,财务支出二十七万零二百七十八元,补助及协助支出八万六千一百六十元,公务员生活补助费支出五百四十二万一千四百二十八元,公教人员公粮支出三十万四千二百八十元,预备金十八万零五百十一元,城镇临时支出五万元,战时特别预备金支出五万五千三百五十五元。民国三十五年(1946),预算支出一亿零八百十五万六千三百九十四元,其中:行政支出八百二十一万九千一百二十八元,教育文化支出一百十一万六千二百元,经济建设支出二百九十一万三千二百六十四元,卫生支出二十万六千八百六十元,社会及救济支出一百零二万三千三百八十元,保安费支出四百三十一万零八百七十二元,财务支出一百八十六万三千六百九十六元,公务员退休及抚恤支出二万元,补助及协助支出十五万七千五百六十四元,公教员役生活补助支出八千三百三十九万九千七百六十元,其它支出二十八万元,乡镇临时事业支出十万元,预备金支出四百五十四万五千六百七十元。民国三十七年,原总预算无存。只有下半年度,两次追加预算支出的数字。第一次追加岁出经费四万三千零七十九元七角六分(金圆券,下同)。其中:政权行使支出三百六十元一角九分,行政支出七十二元五角四分,教育文化支出一元八角,保安及警察支出一元八角,员工薪饷四万二千零十五元九角九分,预备金支出六百二十七元四角四分。岁出临时费一万三千四百八十九元,其中:行政支出五千一百元,教育文化支出三十元,经济建设支出八百元,卫生支出四百元,社会及救济支出一千七百元,保安及警察支出三千四百元,财务支出一千七百五十九元,其它支出三百元。第二次追加岁出经常费九千五百十三元七角二分。其中:动员戡乱经费二千二百四十一元四角七分,员工生活补助费六千九百八十三元二角五分,其它支出二百八十九元。
   建国后财政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三年经济恢复时期(1950年至1952年)支出总额981000元(旧人民币),其中;经济建设36000元,社会文教卫生以及抚恤救济支出206000元;行政管理费支出257000元。其它支出12000元,上解464000元。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年至1957年)总支出3578000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206000元,社会文教卫生及抚恤救济支出1008000元,行政管理支出1283000元,其它支出17000元,上解1064000元。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年至1963年)总支出10358000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3908000元,社会文教卫生及抚恤救济支出2049000元,行政管理支出7776000元,其它支出278000元,上解;2347000元。 三年经济调整时期(1963年至1965年)总支出567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1162000元,社会文教卫生及抚恤救济1249000元,行政管理支出1093000元,其它支出18000元,上解2052000元。 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1966年至1970年)总支出13545000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5668000元,社会文教卫生及抚恤救济支出2422000元,行政管理支出1904000元,其它支出221000元,上解333万元。 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1971年至1975年)总支出20853000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7197000元,社会文教卫生及抚恤救济支出484万元,行政管理支出287万元,其它支出1568000元,上解4378000元。 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1976年至1980年)总支出29762000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10205000元,社会文教卫生及抚恤救济支出8251000元,行政管理支出3854000元,其它支出441000元,上解7011000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四年(1981年至1984年)总支出31974000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10257000元,社会文教卫生及抚恤救济支出11366000元,行政管理支出641万元,其它支出159000元,上解1982000元(上列数字均按其历年财政收入、支出情况表,减去历年结转余额计算)。
  1982年起,人民政府为保证人民生活的基本需要,采取财政补助的办法来减轻消费者的负担,以改善城乡人民的生活。据统计,本县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对粮食、食油、猪肉、生活用煤,购销倒挂的差价额,由财政实行补贴,粮油补贴金额619万元;生活用煤差价补贴194000元,猪肉补贴九915000元,以上四项合计金额7295000元。 从本县地方财政的积累和消费情况反映,比例关系是比较协调,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增长,国家用于各项公益福利投资的增加,更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见附表)。
   [=此处为表格(建国后德安县财政支出情况表)=][=此处为表格=]
  三、金融
  1.钱币和钱庄 在德安流通的古今钱币,除建国后的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外,从出土和民间遗存的钱币来看,普遍通用而又流传最多的历代帝王用年号铸的“通宝挣不算,还有“五铢”、“货泉”、八思巴文蒙古钱,进口的日本“宽永通宝”。近代进口和国铸的各种银元,国家和地方铸的钢元(铜角子),国民党的“法币”、“金圆券”、“关金券’’。还有抗日时,日伪在沦陷区强制推行使用的日本军用钞票和大汉奸汪精卫的储备券。 德安地方有一种纸印的钱币,始于晚清,终于民国二十四年。有私人发行的,也有县政府发行的统称市票,因票面上有图案花纹,又称花票或票子。首先发行市票的是大资本家郭粹儒开设的郭利用钱庄,以钱庄名义发行。由于郭的资本雄厚(汉冶萍公司有股本),郭家的市票,可在南昌、九江流通。其他人看发市票有利可图,亦争相仿效,于是,不问资本多少,城内小商号,农村殷实户,都出市票,兑不了现,就倒闭,成了骗取老百姓钱财的一种手段。老百姓说;“这种钱有何用?拿来揩屁股,又有字。”民众不堪其苦。民国九年(1920),邑人蔡联芳在德安县乡土课本》中评述《市票毒害》说:“民国二年(1913),已有市票之禁,以有司行之不力,商民复借口铜币之缺乏,市票之习,至今未革,乃今愈趋愈下,不问家资之有无,住所之久暂,凡酒馆屠店,皆可刷用花票,计城乡共不下百余家,官厅不为取缔,商户复无连保,往往票既出门,即倒闭而去,乡民受骗不少,可胜叹哉。” 据民国江西省政府经济委员会汇刊第一集《江西经济问题》刊《取缔花票与辅币券之集中发行》一文列举全省二十八个县发行花票统计数字,德安共发行铜元花票三千万枚(可抵三十万银元)。该文指出“所谓花票者,非出自银行,而为各县乡镇地方政府机关、公团,或商号所发行之纸币,或为铜元票,或为角票,在法律上既无根据,通行范围亦仅限于一县或一隅,发行者无确切之准备金,惟恃财产以为信用,或借强力以通行……。今日花票之发行,无论动机或为牟利,或以济饲胥吏,其剥削人民则一。……此种花票尽散持于一般平民之手,一旦资财耗蚀信用堕落,则为废纸。持票者穷年积月劳动生产代价,化为乌有,发行者私囊既饱,转得逍遥法外……”
   钱庄、当辅 晚清时,钱庄银号无考。民国元年(1912)县城衙前街开设郭利用钱庄、同升当铺各一家。另有赵益泰、刘裕华、涂金泰、陈同兴银楼四家,收购金银,制造金银首饰出售。民国廿四年,有袁姓开设公益银号,兑换金钞。
  2.民间借贷 旧社会民间借贷是一种重要的剥削手段,农村尤甚。广大贫农、下中农程度不同地都受过这种剥削。贫农、下中农一般自己无土地,靠租地耕种,每年交完地租后,很少剩有一年的口粮,那些吃饭人口多,劳动力少的农户,是“禾镰挂上壁,家里没饭吃”,基本上靠借债度日。 农村借贷形式名目繁多:(1)以钱还钱,年息二成或三成。在民国初期,物价比较稳定,借债一般以钱还钱。(2)以物还物(指稻谷、油菜籽、小麦)。民国十六年(1927)以后,物价上涨较快,一般以物还物,利息也逐步增高,年息由二成五增到三成至五成。如春荒时向地主借一担谷(十斗)到秋收要还一担二斗五升或还一担三斗到一担五斗。借油菜籽和小麦也这样计算利息。(3)放乾租(即以钱放稻谷)。放乾租利息更高,一般上半年借一担谷钱(谷价高),到下半年秋收后,新谷价低,把借去的钱又折成能买多少新谷,再在谷上定息,本息一起还。有些农户为了度日,明知高利也只好借。(4)放新谷。放债的人上半年见谷价高,把谷卖掉,把钱又放新谷(议定下半年还谷),到新谷收获后谷价下跌到最低时,按钱又还谷,有时上半年借去的钱,当时只能买一斗米(十升),下半年要还一担稻谷。(5)剥皮债。放债人趁上半年油菜籽价格低,稻谷价格高,就趁机卖谷买油菜籽,把油菜籽借给负债户,到下半年油菜籽价格高,稻谷价格低,而要负债人偿还油菜籽,若无油菜籽偿还,就按当时的油菜籽价格还稻谷。这样一翻,上半年一担谷子,下半年可获得四担之多。 私人与私人借债,都要写借条,这种借条叫“票子”或“手票”,债主凭票子向欠债人索还债务。票子上有的写“凭中某某”,有的不写,但都有效,不敢抵赖。德安人有句俗话:“猪怕一条绳,人怕一行字。”
   几种票子式样:
   [式样之一]
   凭票
   于××年××月兑大洋(即银元)×元×角正
   凭中×××
   欠户×x×
   ××年××月××日立 这种票子只有借债人的名字,没有放债人的名字,可以转给他人兑换,叫做“满天飞的活票子”。
   [式样之二)
   凭票
   由××于×x年××月兑大洋(即银元)×元×角。
   凭中×××
   借债人×××
   ××年××月××日立这种票子称“死票子”,由指定人兑,但可遗给子孙兑,不能在社会上转让。
   (式样之三)
   凭票
   由××于XX年×月×日兑稻谷(或油菜籽)×担×斗×升。
   欠户××X
   ××年×月×日立 这种票子没有中人,但亦同样有效,票子中的兑换钱数和稻谷数,都是将一定时间的利息算在一起的。如过时未兑,再按时间加算利息。
  3.银行 民国二十八年(1939),赣北被日军沦陷后,江西裕民银行在武宁县枣园随县政府设立金库,支付德安、永修两县抗战时的军政费用。 民国三十四年(1945)日本投降,德安光复。江西裕民银行在德安设办事处,办理支拨款手续。同年,中国农民银行亦在德安设办事处,但均无存、兑款业务。1949年春,两行办事处均撤往南昌。
   中国人民银行德安支行
   机构设置
  1950年1月,中共九江地委、九江专署发出《关于金融工作的联合指示》,九江专区金融工作大队第三中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支行的决定,由永修白槎开至德安,在德安建立人民银行机构。同月底,金融工作队开回九江,留下5人,加上九江市支行派来会计员1人,借用德安中学房间办公。2月上旬,接管江西裕民银行德安办事处的房产,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德安办事处,同月15日正式开业,隶属中国人民银江江西省分行九江市支行。 同年5月间,办事处改称德安支行,全行有20余人,分设秘书、会计(含出纳)、业务三个股,会计股兼办县金库,业务股管城乡业务和保险。1951年6月,在磨溪、夏家铺、黄㛚先后建立营业所。10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德安代理处,同年夏设农村业务股。1952年4月,县支行迁入新建行屋办公。同时,会计股分设出纳股。同年冬,成立城郊、邹桥营业所,并在狮子乡建立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1955年相继成立吴山、塘山、洞霄、八里信用社(集体经济)。
  1958年“大跃进”撤销保险公司德安代理处,将信用社全部并入银行。同年六月先后成立金湖、八里、山湾、吴山、洞霄、车桥、塘山营业所及萤石矿分理处。
  1960年,夏家铺、邹桥两个营业所改称办事处。1961年,成立宝塔营业所。1962年,设傅山营业所,山湾、吴山两个营业所合并。1963年,根据行政区的合并,将合并的乡内营业所相应合并为六个营业所。
  1966年,成立第三办事处,设在木环乡爱民机械厂。支行下设办事处、储蓄所两个、营业所五个。
  1968年6月,与财政、税务合并,称德安县财政金融处,原银行下属营业所,亦改称财金所。1969年1月,县财政金融处分出,仍称中国人民银行德安县支行,下设秘书、会计(含出纳)农金、信贷、计划统计股;下辖十个营业所、两个办事处(邹桥、东山)、一个分理处,一个储蓄所。
  1970年1月,第二次与财政、税务合并,统称财政金融局。同年,成立共青、爱民两个营业所。1971年成立第八办事处于林泉乡海后(中国人民海军某后勤部驻地)。
  1972年,撤销县城永兴路储蓄所,另在县支行东侧成立储蓄所,仍称永兴路储蓄所。1978年,更名为胜利路储蓄所。
  1973年1月,财政金融局分设,仍恢复中国人民银行德安县支行,下属财金所仍称营业所。同时。县支行增设储蓄股。
  1979年10月,划出农金股及各乡营业所归县农业银行领导,县人民银行设置人事秘书、会计出纳、计划统计、信贷、储蓄股、一个营业所、两个办事处。并在小西门县百货公司设储蓄专柜。1980年上半年在县城要武路设要武路储蓄所,1981年浔阳电子仪表厂(又称458厂)储蓄代办所改为分理处。1982年,原要武路储蓄所迁入东风路新建房屋内,改称东风路储蓄所,1983年上半年,将原百货公司储蓄专柜迁入小西门新购置房屋内,改称永兴路储蓄所。
  1983年底,机构改革,分设中国工商银行德安县支行,原人民银行德安支行改称办公室,保留干部4人,负责对上联系和专业银行的资金划拨工作。
   历年货币投放和回笼
  1949年5月,德安解放,当时市上靠少量银元流通,或以物易物为交易,故银根甚紧,因为是新解放区,人民币尚未占领市场。1950年,人民银行成立机构后,大力宣传人民币的优点,并张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条例》和《德安县人民政府禁用,银元的通告》,宣传人民银行为政府指定的金融管理机关。 为做好人民币市场的开拓,采取大量收购农副产品,积极发放供销合作社贷款,稳步发放私营工商业贷款的措施,向市场投放人民币。
  1950年春,发放农业贷款。同年秋,收回稻谷212197斤,大米114000斤。与此同时,积极开展汇兑业务。1950年6月底,通汇行处已有上海、广州、北京、武汉和省内40余处。同年末,汇入款20749万元(旧人民币),除部分转帐外,均以现金付出,从而扩大人民币的投放量,禁用了银元和制止了以物易物的交易。
  1950年9月,县支行为积极配合土地改革运动大量收兑黄金和白银,收兑黄金净重39659两,白银净重28097两,银元877枚。1951年收兑黄金10158两,白银250两,银元1222枚。所收的黄金、白银、银元均上缴国库。 当时使用的人民币面额分一元券、五元券、十元券、二十元券、五十元券,一百元券,五百元券、一千元券、五千元券、一万元券十种版面。
  1955年2月17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人民币的命令',县支行于同年3月1日开始在全县发行新人民币。除磨溪、夏家铺、黄㛚乡三个营业所外,县支行组成五个专柜收兑旧人民币,至同年6月底,收兑基本结束。全县共计收回旧人民币2618807753元,收回的旧人民币全部打捆注销上缴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销毁。新人民币一元等于旧人民币一万元,发行的新人民币券面有一元、二元、三元、五元券四种版面;与此同时,发行辅币,面额有一角、二角、五角、一分、二分、五分六种。
  1957年11月1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发行人民币金属辅币的命令》,县支行于1961年在县内所辖各营业所发行,人民币金属辅币面额为一分、二分、五分三种,原发行的纸币与新发行的硬分币同时在市场流通使用。
  1958年至1962年,我国第二个五年计划初期,由于“左”的思想支配,产生“浮夸风”和“共产风”,没有按客观规律办事,导致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加之自然灾害的影响,市场商品奇缺,农副产品价格上涨,反映在银行工作上放多于收,货币发行一度失控。1962年经过对国民经济的调整,银行加强吸收存款,紧缩贷款,扩大货币回笼,年末回笼货币665000元,促使物价稳定,从而扭转货币发行失控的局面。1965年后,市场货币流通量与商品流转基本平衡。“文化大革命”中,银行合并于财政金融局,弊多利少,贷款税利纠缠一起,致连年投放大于回笼。 其它如农副产品收购数量大,“文化大革命”中,基建扩大,工厂多,工资支出多,本县交通又方便,回家职工持币较多,也导致投放于市场的货币大于回笼。
   [=此处为表格(建国后德安县历年货币投放回笼情况表)=][=此处为表格=]
   历年城乡储蓄
  1950年,开办“双整折实”、“零存整取折实”、“整存整取保本保值”、“活期”储蓄等业务。当时解放伊始,金融物价尚不稳定,为取信于民,按实物(大米、棉布、盐、食油、煤球等)牌价将存入的人民币换算成折实单位,由武汉市中南区银行电告,支取储蓄存款时如牌价上升,按当日折实牌价升值计算,折实牌价持平或下降,按存入之金额保本,并支付利息,谓之“折实储蓄”。1951年物价稳定后即取销折实办法,直接以人民币计算。此项保本保值折实储蓄曾赢得了人民的信赖,1950年末储蓄余额为299万元(旧人民币,下同)。
  1951年,举办“有奖定期储蓄”,年末储蓄余额585万元,至1955年下半年配合统购统销优待农村举办“售粮储蓄”,吸收农民售粮余额6233元(新人民币,下同),年末余额25000元。
  1958年“大跃进”,取销储蓄帐,改为“凭折记帐”。实行储户不填“取款凭证社,废除储蓄事后监督,造成储蓄帐务紊乱。尤其在“文化大革命静年代,受极“左”思潮影响,对储户的存款实行冻结,又不能履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储蓄信誉贬低,储蓄余额大幅度下降而连年徘徊不前。
  1976年后,从多方面挽回失去的储蓄信誉,至1977年末储蓄余额突破百万元大关。
  1984年末全县职工人平储蓄783元,出现储蓄工作最佳势头(附表)。
   历年资金来源
  1951年至1954年,对企业实行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银行分别供给的制度。银行信贷一般按10%至15%,给予定额贷款。
  1955年至1957年,银行信贷只解决临时性资金需要,企业流动资金由财政拨款。1958年恢复定额资金由财政和银行分别供应的制度,贷款幅度20%。1959年至1961年6月,企业流动资金全部由银行信贷供应。1961年下半年,再次恢复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和银行分别供应。银行贷款按定额流动资金20%贷给,信贷资金由财政拨给银行。1962年至1965年,又实行企业资金由财政拨款。1966年至1971年,实行按企业流动资金占有总额由银行和财政供应。银行参加信贷比例按不同部门、企业分别对待。1972年至1979年,仍恢复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拨款,银行只贷放超定额的临时资金。1980年,仍实行对企业流动资金由财政和银行分别供给。对工交企业实行国拨流动资金有偿占用。同年,工交企业清产核资后,对其核定的定额资金不足部分,银行从超过定额贷款划转为定额贷款。至1983年底,本县国[=此处为表格(建国后德安县银行历年储蓄(月息)利率变动情况表)=]营企业自有资金,工业自有流动资金占44.5%,商业自有流动资金占18.6%,银行信贷资金参与企业流动资金活动所占比重尤大。
   历年放款余额
  1951年,扶助私营商店31户,放款13255万元(旧人民币,下同)。1953年,对私营工商业贷款178户,贷款18908万元。1957年末,对合营工商业放款23480元(新人民币,下同)。从1982年起,对个体商户资金不足部分发放短期临时贷款,至1983年末止,贷款集体商户13户,个体商户28户,共计贷款24万元。按照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原则,银行配合国营商业和供销商业推动工业品下乡,活跃农村经济市场,对其资金不足部份分别给予贷款。至1984年底商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长11%,这对支持收购农副土特产品,促进商品流通,搞活经济,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商品库存都有显著作用。 对国营工业贷款自1956年开始,年末放款余额7200元(新人民币,下同)。1958年“大跃进”,工矿企业涌现达18家,年末贷款余额比1957年增加10倍。1966年后,中央属、省属、地属工厂的兴建和迁入,工业贷款逐年增加。至1972年末,工业贷款余额比1965年底增加50倍。1980年底,全县工业贷款1348万元中,国营和集体生产企业贷款即达1139万元。其中:中央企业贷款35万元,省属企业贷款742万元,县属工业贷款148万元,集体工业贷款214万元。1984年末工业贷款余额上升到29853000元,企业产值相应增长1.7至2倍。
   [=此处为表格(附银行存款年末余额表)=][=此处为表格=]
  中国工商银行德安县支行 根据围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决定设置工商银行为专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德安县支行(简称县工商银行),是1983年底由中国人民银行德安县支行分出,198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原县人民银行下辖单位及内设各股,均划归县工商银行,隶属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和九江市支行,县工商银行承袭县人民银行各项存贷业务,办理国营工商企业和集体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信贷,进行财务监督和结算监督,实行开户单位的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吸收储蓄,管理金库,金银债券、证券及代理业务,实行单独核算盈亏。县工商银行内设人事秘书、会计出纳、工商信贷、计划统计、储蓄五个股,东山办事处(即九江第三办事处)、萤石矿分理处、共青城营业所、县城建设路、永兴路、东风路三个储蓄历。1984年底共计有干部、职工275人。 1984年,县工商银行及下辖营业所、分理处的业务总量:共计开户32288户,收付业务419136笔,现金付出2831万元,现金收入3271万元,回笼货币440万元,实现纯益496575元。 县工商银行在1984年对轻工、纺织、食品、包装等厂、矿发放贴息贷款:工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1300万元,工业结算货款310万元,发放商业流动资金贷款1085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德安县支行
  1956年下半年成立县农业银行,县人民银行农金股并入县农业银行。
  1957年8月,县农业银行仍并入县人民银行。
  1964年2月,再从人民银行分出设立中国农业银行德安县支行,除夏家铺、邹桥、傅山三个办事处及萤石矿分理处,仍隶属县人民银行外,其余各乡营业所划归县农业银行领导。
  1965年10月,县农业银行复并入县人民银行,仍设农村金融股。
  1979年10月,再次正式成立中国农业银行德安县支行,原县人民银行农金股及各乡营业所划归农业银行领导。1980年1月起,农村金融都由县农业银行承办,以往的农村业务往来,均划归农业银行接管。1984年底,共计有干部、职工285人。 县农业银行开办农业贷款,根据使用情况分为生产费用、生产设备、农村副业生产费用、灾区口粮,支持农民困难户等项的贷款,建国以来,人民政府为发展生产、银行发放大量农业贷款,从耕牛、农具、种籽、口粮到大型塘堰的兴修,积极提供信贷资金,发放实物(肥料)。从1950年至1952年的三年中,发放农业贷款16440万元(1日人民币,下同),其中:农田水利贷款3268万元,肥料贷款6219万元。同时发放供销合作贷款69000万元。1954年末农业生产合作放款余额(含信用合作放款)共计46429万元,供销合作放款209900万元。第一个五年计划期末(1957年底)放款余额:农业生产合作放款125874元(新人民币,下同),供销合作放款854404元,信用合作放款84811元。 第二个五年计划初,由于“共产风”的影响,在农贷资金使用上有失控现象。1959年至1961年的三年自然灾害期间,投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农业设备贷款和长期无息贷款,共计414420元。1975年末,农业贷款1849965元,其中:农业设备贷款占40.8%。为照顾农村实际情况,对无力偿还的困难户或死亡户,进行两次豁免。1962年经省政府批准豁免旧贷款29900元,1969年对1961年以前的农业贷款户中,因天灾人祸而无力偿还的贷款,经过当地乡党政部门同意,根据上级的规定,又进行一次豁免,金额73340元。 农业贷款,自1950年至1984年的三十多年中,国家对农业生产的贷款共计50466万元。其中:农田基本建设贷款145879000元,生产费用贷款132967000元,其它生产贷款293815000元。对本县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到支农、促农的效果,发挥了农贷资金的显著作用。
   [=此处为表格(附银行贷款历年余额表)=][=此处为表格=]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德安县支行
  1976年7月设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德安办事处,办理筹建工作,有工作人员2人。1979年正式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德安县支行,有人员8名。 县建设银行是管理基本建设投资和信贷的专业银行。其职能是合理分配和正确使用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建行以来,自1976年至1984年的九年中,共计经办固定资产投资37696000元。其中:基本建设投资29033200元,更新改造投资8662800元,发放各种基建贷款1988900元。同时,严格控制计划外工程投资。1984年,拒付不合理开支81笔,金额1795400元,银行柜台拒付1523700元,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不合理开支,退回金额271700元。1984年,开立帐户的企业单位有173户。其中:施工企业16户,基建单位157户。
   四、公债 民国初,已有公债发行。民国四年,本县县长吴宝炬著《红桂坡诗集选》有诗云:“公债历行按户抽,瘦狗也刮三斤油,整数五元实难凑,不要实收两脱头。”又据江西近现代地方文献资料汇编《江西农村经济》篇载:“自民国十七年至二十二年(1928一1933),除二十一年外,即中央政府每年新发国内公债,均在一万万元以上,二十年度达四万万元以上。”又《江西省建设公债用途一览表》载:“民国二十七年(1938),全省发行公债票面额为一千九百九十八万一千九百元。” 民国十年(1921),本县县署发行国债券花票五千六百串,民国二十四年(1935),发行德安地方花票(又称“国债券”)六万九千八百八十九串。其中;德安财务委员会发行一万八千串,财商会发行四万二千串;地方税管理委员会发行九千九百八十九串。之后,这些花票除以所谓没收逆产(清剿时从共产党人家中抄去的钱财)之实物,作为资金兑回四万九千三百串销毁外,其余散在民间作废的有二万零六百八十九串。 建国后,国家发行的债券有“人民胜利折实公债”,面额单位定为分,按五种实物价格折算为分值,年息五厘,五年还清。.本县发行债券和收款由县人民银行办理。至1956年全部还清。1954年县人民银行又承担发行“经济建设公债”的任务,共计46288元,负责收款和发债券工作,年息4厘,至1961年还清(八年)。此后,历年都有发行。1981年起,承担“国库券”的收款和发券工作。同时,对到期债券皆由县人民银行还本付息,经济建设公债于1986年全部还本付息。
   [=此处为表格(历年公债、国库券发行情况表)=][=此处为表格=]
   五、人民保险
  1984年4月1日,正式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德安县支公司,隶属九江保险中心支公司。 按照“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增进人民福利”的保险工作方针,开办火灾险、水陆运输险、国营企业财产险、人身险、家庭财产险的业务。
   [=此处为表格(历年保险费收入情况表)=]
   六、农村信用合作社 德安信用合作社,1952年在第二区白云乡开始试点建立,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每公社建有信用合作组织,当时叫信用部,1961年又复名信用合作社。每社设主任会计各1人,属人民银行领导。1980年县成立农业银行后,信用社统属农业银行信用合作股领导,全县有19个信用社,47名工作人员,1984年全县有24个社,60名工作人员。[=此处为表格(附信用社历年存款、贷款余额表)=]

知识出处

德安县志

《德安县志》

出版者: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

一、本志编纂,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相统一。 二、本志通贯古今。上限一般追溯到事物在县域之发端;下限至一九八四年,有的事物记述至付印时为止。按照详今略古原则,着重叙述德安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三、本志用纲目体,多框架,横分门类,纵写史实,以卷为纲,卷下分目,条目式的编写法。全志分《概述▪大事记》、《建置区划》、《地理》、《人口》、《党派团体》、《政权》、《军事》、《民政》、《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技》、《农牧》、《林业》、《水利水电水产》、《工厂矿山》、《交通》、《邮电》、《财政金融》、《商业》、《粮食》、《民俗》、《胜迹文物》、《艺文》、《人物》、《附录》二十五卷。另以卷首刊新志序言及部分摄影,共二十六个部份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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