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民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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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190
颗粒名称: 卷八 民政志
分类号: D632
页数: 16
页码: 281-296
摘要: 本卷《民政志》含慈善事业、老区建设、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民政机构始于民国。民国初,县设民政课。建国后,于1949年7月成立民政科,1956年8月由科改局。“文化大革命”运动中,于1968年撤销民政局,在县革命委员会内的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设内务组管理民政工作。1973年3月恢复民政局。1980年,新婚姻法公布后,德安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县妇联举办有各乡(镇)妇女干部参加的学习班,于12月集中进行宣传。县司法部门派一名律师到县妇联协助新婚姻法的贯彻执行。
关键词: 德安县 民政机构 民政工作

内容

本卷《民政志》含慈善事业、老区建设、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
   民政部门管理的移民,编入《人口志》,普选编入《政权志》。
   一、机构 民政机构始于民国。民国初,县设民政课。民国二十三年(1934)为第一、第二、第三等科,民政工作由第一科管理。 建国后,于1949年7月成立民政科,1956年8月由科改局。“文化大革命”运动中,于1968年撤销民政局,在县革命委员会内的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设内务组管理民政工作。1973年3月恢复民政局。
   二、慈善事业
  1.育婴堂和育婴会 清雍正十年(1732),知县李宗瀚鉴于德安穷人弃婴情况,废五显祠改建育婴堂,作为穷人无能力抚养小孩的慈善救济机构。清同治二年(1863),仁胜堡(今黄嫡铺以上林泉水库以下地区)绅士容含玉、李海曙、李含辉、朱名声、洪止孝、李世官等,捐资设育婴会,在本堡大和坂买民田八亩二分,名日“育婴田”,田租作为育婴费,对近堡无钱育女者,初生三月,每月给钱一千。此种善举由其后人继承办理,乡里穷人领此育婴会救济者甚多。民国二十七年(1938),日寇侵占德安时停止办理,其育婴田在解放后土改时被分掉。
  2.普济堂和栖流所 普济堂,在县南50步,清雍正十年(1732)知县李宗瀚建,为救济受灾难的流民和来往乞丐的机构,后改名栖流所,今无。3.养济院 养济院,原在县治南150步,为收养生活无依靠者、孤寡老人的机构,明正德十年(1515),知县陈锦迁于山川坛之左后水圯,明嘉靖二十年(1541)知县苏岳迁予义丰门外高阜之地,明末兵毁,清康熙六年(1667)知县张供重建,清咸丰四年(1854)被太平军焚毁,后改建东门城内,收养孤贫三十五名,衣食经费每年银一百二十六两,遇闰月加银十两五钱,今无。
  4.漏泽园 漏泽园,封建社会土地归私有,不准随便埋葬无主尸骸,清朝特辟漏泽园有三处(一在南关外九岗岭,一在北门外羊义岭,一在乌石门土鸡坂)埋葬无主尸骸。
  5.敬老院
  1958年人民公社化进程中,逐步办起了敬老院,给孤寡老人以社会赡养。1962年全县18个人民公社,办有敬老院的15个,收容老人160人,敬老院的工作人员26人。“文化大革命”中,有些敬老院无人管理,不宣而散。
  1977年,全县敬老院4所,入院老人19人。1978年,4所,入院老人20人。1979年,4所,入院老人23人。1980年,4所,入院老人21人。1981年,4所,入院老人33人。1982年,4所,入院老人35人。1983年,8所,入院老人69人。1984年,8所,入院老人68人。其中有城镇福利院一所,入院老人19人。八所敬老院中配有院长和工作人员19人。 在院老人,县民政局每人每月发给公什费5元;各乡每人每年给生活费150元,粮(稻谷)600斤,猪肉6斤。棉衣、棉被基本上由县民政局发给。林泉、车桥、河东等乡敬老院,买有黑白电视机,城镇福利院买有彩色电视机。九江市民政局专送一台洗衣机给河东乡敬老院。县民政局专拨3000元人民币给木环梅桥敬老院安装自来水。县中医院定期给城镇福利院老人作健康检查,县民政局为他们建立了健康档案。
   三、老苏区建设 德安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江西境内重要革命根据地之一,曾有“小莫斯科”之称,县内的彭山、岷山、林泉、山湾、吴山、樟树、傅山、杨坊、爱民等乡在当时建有革命政权机构。 建国以来,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老区人民的生活十分关怀,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南方老革命根据地访问团,九江专员公署副专员龙标桂带访问团成员到德安老根据地访问,送来了毛泽东手书的“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题词。民政部门每年拨给老区人民的救济款、棉衣、棉被等物,维持老区人民的温饱。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加快老苏区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发了十九号文件,中共江西省委、省政府作出十个方面的政策规定,加速了江西老区建设。
  1983年,本县被列为全省老区建设扶助单位。1983年至1984年,省拨给本县老区建设资金9万元,重点对傅山、彭山进行扶助。县财政安排75000元扶贫金,对吴山、樟树、爱民、林泉、杨坊等乡的115个行政村830户贫困户进行扶助。为搞好老区建设,成立“德安县革命根据地建设委员会”,由主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兼任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从民政局抽调专职干部处理日常工作。1983年扶助傅山的500元资金,扶助种植业461户,种植杉树六百亩、棕树40亩、柿树100亩、毛竹十亩、山竹100亩、苗圃10亩;扶助养殖业458户,养牛8头、养猪220头、养鱼2万尾;扶助乡办加工厂一个,小煤窑一座,修公路4.5公里,新建三所小学校舍210平方米,举办文卫科技班二期。扶助傅山,将所产的枣子加工成蜜枣外销。1984年,扶助彭山老区建设经费四万元,重点完成该地五公里长的输电线路工程。1984年10月30日正式通电,解决了彭山112户的照明。
   四、社会救济
  1.救济单位 民国五年(1916)省绅陈三立等募捐十万元组织江西慈善总会,德安亦成立相应组织。民国十七年(1928),国民政府民政部颁布各地救济院规定,江西省民政厅成立江西省区救济院筹备处,民国十八年(1929)三月正式成立省区救济院,中央政治会议第207次会议,议决各县应于民国十九年(1930)内一律成立救济院,德安亦即成立救济院。 民国二十六年(1937)下半年,日寇疯狂地侵略我国,沦陷区的许多百姓离乡背井逃难,国家为救济难民,成立难民救济会,江西成立难民救济分会,德安成立难民救济支会。民国三十四年(1945)八月,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寇无条件投降,中、美、英、苏等同盟国发起组织联合国救济总署,中国为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江西为分署,下设十二个工作队,德安属第八工作队管辖,至民国三十六年(1947)-月,根据江西省政府指示德安成立善后救济协会。
   建国后,救济工作由县民政(科)局办理。
  2.救济情况及金额
   民国十八年(1929),江西省救济院拨给德安救济费1227元5角(银元)。 民国二十三年,德安大旱,许多地方颗粒无收,省里发下的救荒物资,大米、面粉等,大多数被劣绅贪污,第二区区长劣绅胡兰锦贪污最多,被百姓向专员公署告发,专员兼县长莫雄将胡兰锦抓去,用铁棍痛打一顿,勒令退回贪污的救荒物资。
   民国二十六年(1937),拨给德安救济款720元(银元)。民国二十七年(1938),江西难民救济分会拨给德安支会救济款:九月二十七日拨二千元,十月二十七日拨一千元,十二月二十七日拨五千元(均以银元计算)。 民国三十五年(1946),善后救济总会江西分会发给德安救济物资,有面粉、淡奶、蛋粉、乾汤粉、肉类罐头、食品罐头、白豆、布匹、棉被、棉衣、旧衣、旧鞋、食盐等,计折国币(法币)一百零二万三千三百八十元。这次救济品种之多,数字之大,而广大群众实得很少,如肉类罐头、布匹等较好的物品,完全被国民党军政人员分吞,广大群众所得到的是面粉和少量食品罐头。 建国后,人民政府十分关心人民的疾苦,凡年老体弱或其他原因发生困难的,政府给以必要的救济,如自然灾害造成人民生产生活困难的,给以自然灾害救济。自1949年起,至1984年止,全县发放社会救济1001058元,自然灾害救济1690769元。(“文化大革命”中,有几年无数字)。
   [=此处为表格(解放后德安县救济情况表)=][=此处为表格=]
   五、优抚安置 德安在土地改革和抗美援朝运动中,对优抚工作进行宣传,县、乡均成立优抚工作委员会。1949年起,开始对全县烈军属和荣誉军人、退伍军人每年进行登记,除“文化大革命爷中的1966年至1977年,因无人管理和登记外,余详附表。[=此处为表格=]对荣退回乡的残废军人亦逐年进行登记,除“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数字外,其余详附表:[=此处为表格=]对上述优抚对象,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情况,除政治上给予应得的待遇外,在生活上进行下列优待; 土地代耕:1950年至1955年,对无耕作能力或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和现役军人家属进行土地代耕。1950年,代耕对象376户,享受代耕的118户,代耕土地223亩2分;1951年,代耕对象604户,享受代耕的360户,代耕土地1552亩7分7厘;1952年,代耕对象453户,享受代耕的148户,代耕土地568亩8分8厘;1953年,代耕对象508户,享受代耕的189户,代耕土地815亩2分5厘,1954年,代耕对象472户,享受代耕的139户,代耕土地599亩;1955年,代耕对象439户,享受代耕的101户,代耕土地387亩3分6厘。 优待劳动日:1956年后,农村实行高级合作社,土地耕畜全部加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由农业社统一经营,社员按土地、劳动日分红,凡属优抚对象需要代耕者则实行优待劳动日,其优待原则是按本人劳动总收入不到中等生活水平的,进行差额补助劳动日。优待数字详附表:1966年至1978年因“文化大革命”而无资料可考,1979年以后,优待劳动日折合金额(人民币),享受优待者,则由生产队发给人民币,优待数详附表: [=此处为表格=] 建国后,人民政府对因革命牺牲、病故人员,均根据规定发给一定的抚恤金,对残废军人,根据评定的等级发给残废金,对烈军属和复员转业军人,在生活和生产上确有困难的都进行补助和救济,据不完全统计(“文革”中无数字),共发抚恤金13051元,残废金63455元,烈、军属及复员转业军人补助、救济费573622元。详附表:[=此处为表格=][=此处为表格=]根据中南转业建设委员会和九江专区转业建设委员会的指示,德安县转业建设委员会于1952年1月20日正式成立,各区、乡子1月25日前成立区、乡转业建设委员会,同时进行转业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积极主动的作好接受安置工作,当年全县接受转业建设军人132人,全部安排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建设,此后,逐年均有军人转业,都根据工农业生产的需要,作了安排。但自1966年起因开展“文化大革命”而无统计数字,至1975年才有记载。详附表: [=此处为表格=][=此处为表格=]
   六、婚姻登记
   婚姻法宣传
  1950年,中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共德安县委、县政府、县妇联组织宣传力量在全县城乡进行婚姻法宣传。同年12月3日,全县第二届第四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作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决议,并把1951年3月定为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在“运动月”中,全县集训干部2229人,深入全县56个乡(镇),反复宣传婚姻法,通过宣传,新的婚姻制度基本上达到“家喻户晓”。1952年底统计,全县自由结婚的1870对,因过去包办、买卖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的2179对,据西源等13个乡的统计,寡妇改嫁15个,童养媳解除婚约13个。
  1953年3月,为使婚姻法持久贯彻执行,县成立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并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县委并确定1名领导专管这项工作。县法院配有1名女审判员和庭长,组建婚姻法庭。
  1980年,新婚姻法公布后,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县妇联举办有各乡(镇)妇女干部参加的学习班,于12月集中进行宣传。县司法部门派一名律师到县妇联协助新婚姻法的贯彻执行。
   婚姻登记
  1950年,各区政府(公所)为婚姻登记机构。1956年撤区并乡后,婚姻登记由各乡(镇)政府办理。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实行政、社合一,婚姻登记由各人民公社办理01980年政治体制改革,恢复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工作仍由乡(镇)办理。1984年底,有婚姻登记机构21个。
   [=此处为表格(历年婚姻登记统计表(缺1959年至1977年))=]

知识出处

德安县志

《德安县志》

出版者: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

一、本志编纂,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相统一。 二、本志通贯古今。上限一般追溯到事物在县域之发端;下限至一九八四年,有的事物记述至付印时为止。按照详今略古原则,着重叙述德安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三、本志用纲目体,多框架,横分门类,纵写史实,以卷为纲,卷下分目,条目式的编写法。全志分《概述▪大事记》、《建置区划》、《地理》、《人口》、《党派团体》、《政权》、《军事》、《民政》、《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技》、《农牧》、《林业》、《水利水电水产》、《工厂矿山》、《交通》、《邮电》、《财政金融》、《商业》、《粮食》、《民俗》、《胜迹文物》、《艺文》、《人物》、《附录》二十五卷。另以卷首刊新志序言及部分摄影,共二十六个部份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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