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7455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教师 |
分类号: | G46 |
页数: | 3 |
摘要: | 教师构成学官与塾师:清代学官为教谕、训导,由省委任,为科举出身的举人或拔贡担任。民间塾师,官府不问其去留。一般塾师的资历多系当时的生员(秀才)或屡试不第的老童生。书院山长为有功名的举人或进士,社学社师,则多属廪生或增生,其教学地位略高于一般塾师。民国15年后,学校校长由县府委任,教员由校长聘请。据民国38年4月统计,是时都昌公、私立中学教员23名,大学毕业生占5%,专科20%,高中师范科50%,高中普通科5%,其他则为私塾生。教师待遇都昌历代尊师之风盛,延至民国,不乏县长卸职后改当教师者。民国间,教师薪俸一般不低于同级公务人员,甚至略高。1981年四季度始,民办教师亦每年每人增加50元补助费。 |
关键词: | 教育行政 教育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