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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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7416
颗粒名称: 第六章 物价管理
分类号: F726.2
页数: 8
摘要: 建国后,县内始设专职物价管理机构,对物价实行管理。1984年前物价体制,采取集中管理型的价格管理模式。强调执行国营主单位价格,不论其价格合理与否,兼营单位必须服从。国家指令性价格为县内价格主要成份,县物价管理部门职能是监督各部门执行国家价格。其主要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纠正擅自提价,变相涨价和错价漏价等违反物价纪律行为。1953年始,城乡市场均实行明码标价,以加强群众性物价检查监督。1980年,县人民政府为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歪风。其中1千元以上案件3起,一般违纪案件18起,没收上交财政9505. 49元,退回用户215元。1964年,再次降低了部分农用生产资料和集市商品价格。
关键词: 物价政策 物价管理

内容

建国后,县内始设专职物价管理机构,对物价实行管理。
  1984年前物价体制,采取集中管理型的价格管理模式。强调执行国营主单位价格,不论其价格合理与否,兼营单位必须服从。国家指令性价格为县内价格主要成份,县物价管理部门职能是监督各部门执行国家价格。
  1984年后物价体制,从发展当地商品出发,拟定适应多种经济形式的国家定价、浮动价、议价管理模式。其中指定性价格的商品有香烟、牙膏、火柴、肥皂、食盐、食糖、纸张、石油、邮电、水电、计划内钢材、水泥、汽车、农业生产资料、机械(部分)、运输费用、医疗、电影、学杂费、兽医等;浮动价格的有指令性价格以外的百货、文化用品、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用品、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和农用机械等;三类工业品种和除国家定价以外的农副产品以及计划外的工农业生产资料等物资则实行议购议销。
  第二节物价检查建国前,一度进行物价检查,但流于形式。
  建国后,县物价管理部门除每年经常进行物价检查外,并且在元旦、五一、国庆、春节等节日及物价变动较大时集中力量进行检查。其主要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纠正擅自提价,变相涨价和错价漏价等违反物价纪律行为。
  1953年始,城乡市场均实行明码标价,以加强群众性物价检查监督。自是年至1957年,产品价格由企业内部管理,市场价格则由工商管理部门、商业部门及主营单位共同管理。此后县内商品价格主要由物价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1964年5月,县人民政府组成审价领导小组,对全县商业、供销、手工业、粮食、交通等部门的价格及收费标准进行审价,查处了价格差错、以劣充优、压级压价以及抬级抬价和利用价格调整之机贪污等不法行为。
  1977年10月,商业部门内部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物价检查,是时,被查商品13498种,查出错价商品22种(其中,错高9种,错低l3种),占被查品种的0. 16%。
  1980年,县人民政府为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歪风。组成物价检查领导小组,进行3次大规模的物价检查,共查处投机违章案件215起(其中万元以上要案l起,千元以上万元以下大案3起),罚没金额32397元。
  1984年至1985年,重点检查了与人民生活紧密相关的主要消费品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和医疗收费、学杂费收费标准以及生产资料(钢材、农药、水泥、化肥、石油等)价格。对案件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非法所得收缴国库,维护了消费者利益。
  1986年,县人民政府抽调135人组成了32个物价检查组,对全县500多个单位和个体摊贩进行检查,查出违反物价纪律的单位63一个,处理违法案件55起,查处非法收入72400元。同年9月实行标价签证。
  1987年,县人民政府组织2个物价检查组,对全县30多个基层供销社及有关单位的生产资料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查处少数部门或个人钻多种价格空子,擅自平转议、计划内转计划外,提高差价率、变相涨价等违法行为,共查出非法收入49871. 52元,其中没收上缴财政25386元,罚款600余元。
  1989年,对经营生产资料的29个单位全面检查,查出越权定价、就高价不就低价、提前涨价、延期降价等问题,查处非法收入14901. 36元。其中1千元以上案件3起,一般违纪案件18起,没收上交财政9505. 49元,退回用户215元。
  第三节物价变化民国年间,物价极不稳定。民国20年(193J年)受世界经济危机和国内自然灾害影响,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工业品零售价格一度狂涨。民国24年,帝国主义向中国倾销剩余商品,迫使国产商品价格猛跌。是年荞麦价格下跌214. 3%。民国26年,货币贬值,银圆下跌,市场价又持续上涨,其总指数比民国25年上升5%左右。
  民国29年,随着法币日益贬值,物价指数急剧上升。是年1月每担大米108元,9月调整为400元,11月又调至480元,食盐价格比民国26年上升1120%。
  抗日战争结束时,物价曾一度狂跌。当时黄金每两价格由1 400000元跌至35000元;每石大米价格由5000元跌至1 200元,日用百货、纸张也相继降价。可是“讵知收复区物资空虚,突起抢购,区区存货,一售即罄,物价又扶摇直上。” 民国35年后,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军政费用开支,全靠滥发钞票维护,致使物价再次直线上涨。县内市场每天都注视着黄金、棉纱、大米行情,一有风吹草动,就拼命抢购,由此带动其他物价竞相上涨。民国36年1月,中等大米每石价格50000元,3月涨至60000元,9月270000元,11月340000元,至12月20日涨至400000元。
  民国37年,县内法币改用金圆券,是时,部分商品价格,非商品收费标准及工匠工资如下: [=此处为表格(民国37年9月县内价格情况)=] [=此处为表格=] 建国初,物资缺乏,一些投机商趁机兴风作浪,物价一度继续上涨。据此,国家采取对主要工农业产品指定价格,冻结部队、机关团体存款与缓购农产品等一系列有力措施,扭转了持续10余年的通货膨胀局面。至1 952年底,物价基本稳定。是年9月与1 950年同期相比,白布、套鞋、袜子、肥皂、白糖、煤油、食盐、酱油等9项主要工业品平均销价仅提高0. 21%。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物价相对平稳,工农业产品比价开始缩小。1953年发行新人民币,商品价格更加稳定。是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取消批发价,执行一个零售价格,调整了不合理价格。其中稻谷调高l 3.9%,菜籽调高58.7%;棉花调高1 3.6%;农药、化肥也大幅度降低其销价,六六六(60%可湿性)每吨价格由3080元调整为920元,滴滴涕(25%乳剂)每吨价格由6540元调整为3100元,一六O五乳剂每吨价格由50600元调整为35000元,硫酸钠每吨价格由424元调整为330元,4项价格平均下降43.9%;其他农副产品和工业品价格有升有降,其中白布、胶鞋、袜子、牙膏、肥皂、白糖、煤油、食盐8项工业品销售价格平均下降3%。
  1960年、1962年2次调高粮食、油脂、油料的统购价格,其中稻谷的统购价格调高了31.6%,粮食购、销价格始倒挂,其倒挂部分由国家补贴。1961年还调高了生猪、蛋品、家禽的购销价格,同时对农民交售剩余的粮食、油脂、油料、烤烟、甘蔗、茶叶、苎麻、棉花、木材、柑桔、毛竹、生猪及外贸出口士特产品等实行奖励政策。是年还扩大了凭票定量供应的平价商品范围,以稳定人民生活必需品的零售价格。但同一时期,由于受“大跃进”和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农业欠收,商品减少,市场清淡。其中粮、油、肉、棉奇缺,有的商品有价无货,家畜上市很少,供不应求,物价猛涨;有的生活必需品价格高出国家牌价的几倍。是时,食糖、鸡蛋、猪肉的议价与牌价比分别为1:3.5、1:5.3、1:7.4。
  1963年,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经济好转,商品增加,物价下降。同年9月,将农村口粮、城乡工商行业用粮的价格调至与统购价持平,面粉统销价每50公斤由21. 81元调至17. 00元。同时对自行车、钟表和免证供应的部分名酒、卷烟、食糖、茶叶、针织品等非生活必需品实行高价政策。
  1964年,再次降低了部分农用生产资料和集市商品价格。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平均F降25. 5%;其中农药一六O五、一O五九平均下降52. 40/,六六六下降30.5%;农具(草锄、铁耙、柴刀等)价格下降14-17%;集市贸易价格比1963年下降37.2%。粮食、棉花、苎麻、油脂、油料、生猪、木柴等价格基本稳定,其他不合理价格也得到适当调整。
  1965年,调整了棉布、针织品、西药、农药、地方工业品以及手工业产品价格。其中棉布、针织品价格平均下降3. 52%,西药平均下降5. 8%,农药平均下降3.91%,地方工业品和手工业产品平均下降16. 74%。同年,城镇居民口粮价格调整与统购价格持平,国家给吃商品粮的干部、职工以粮价补贴。
  1966年8月,国家再次调高粮食购、销价格.其中,早稻谷调高17%。同时亦对小麦实行统购统销,其购销价均为13. 00元。同年还取消了粮食地区差价和超购价,实行全省粮食1种价格,农民出售超购粮食,国家予以加价40%的奖励。
  1967年8月,国家取消议价,实行单一指令性价格。是年至1 970年两次冻结物价。1969年西药价格平均降低37%。1971年又一次提高了油料、糖料等农产品价格,降低石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
  1 979年夏收后,大幅度调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其中粮食、油料的统购价调高21.6%,超购加价由40%提高·到50%,再次形成购销价格倒挂。早谷倒挂17.7%,大豆倒挂31.3%,小麦倒挂17.2%,菜油倒挂26.4%,其亏损部分,国家给经营单位予补贴。此外还调整了棉花、生猪苎麻、桐油、茶叶等收购价格。棉花调高10. 58%,其超购加价30%;生猪调高26. 53%。同时,小宗土特产品实行议购议销。对于完成上交任秀的剩余粮食、油脂、油料、水产品、棉花等主要农产品允许议价销售。是年l1月还调高了猪、羊、牛肉及禽蛋、牛奶等8类食品及以此为原料的产品价格,其中猪肉调高35. 14%,鲜鱼调高7-1.4%,家禽、家畜、蛋类调价幅度与猪肉相近,以猪肉为原料的香肠价格平均调高30.4%。同时国家对每个职工每月加发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1980年,继续调高棉花、生猪、木材、苎麻等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
  1981年,对原属三类的农副产品价格实行议购议销。取消大豆超购加价,提高其收购价格,且调整了涤纶、涤棉、烟酒销价。其中涤棉布价格平均下降40%,省产甲级香烟价格平均调高70. 8%,乙级调高-29.8%,丙级调高10.4%;名酒价格平均调高34%。
  1982年至1983年期间,调高了碳铵、硫酸铵、农膜等部分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棉花、纯棉布及其他棉织品、中药材、电报、戏票、学杂费、医疗费等价格及收费标准也相继调高。其中高压聚氯乙稀吹塑农膜每吨价格由2500元调整为3900元。同时降低了涤棉、混纺、化纤等布料及收音机、电视机、手表、电风扇等非生活必需品价格,全面放开了工业小商品价格。
  1984年,还放开了水果、茶叶等20余种二类物资价格,省管85种商品下放了69种。
  1 985年,稻谷、小麦、玉米、棉花等主要农作物由统购改为合同定购,采用倒三七(三成按原收购价,七成按原统购价)比例计价。放载了集体林区的竹木市场价格。生猪取消派购,实行议购议销,同时国家每月给城镇居民1.2元肉价补贴。同年,省管部分工业产品、计划外生产资料的定价权下放给企业自身掌握。
  1986年,调高了部分非商品收费标准。其中学费调高1元。
  1987年,实行议价、指导价的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国家定价的稻谷、油脂、油料、棉花、烤烟、小麦,国营林场、垦殖场计划上调的木材,计划供应的石油、钢材、水泥等价格变化不大。
  1988年,又再次调高了粮食、油脂、油料的收购价格,其议销价格也作厂相应的调整。同时,调高了化肥、农膜、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和生产原料的议销价格。城镇居民用油的价格也作了调整。其中菜油每公斤由1. 56元调至2.1 2元。是年物价指数较卜年偏高。
  1989年,调高了水陆客、货运价格及食盐价格。其中水陆客、货运价格平均调高35%,食盐价格调高100%左右。集市物价较上年有所回落。
  [=此处为表格(都昌县几个年份商品零售价格及收费标准情况)=] 第四节商品比价农产品交换比价民国25年(1936年),以早谷为被交换品(下同),其比价为:苎麻1:6. 67,棉花1:13.9,油菜籽l:1.39,毛鸡1:6. 67,鸡蛋1:13.83。民国37年农产品交换比价发生变化,其中苎麻扩大到l:12.5,棉花缩小到1:8.75,油菜籽扩大到1:2,毛鸡扩大到1:10,鸡蛋缩小到1:8。
  建国后,逐步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对不合理的交换比价作了调整。1989年的交换比价与1957年相比较,棉花由1:14.8l缩小到1:10. 32,生猪肉1:6.52扩大到1:6. 90,菜油由l:9.43缩小到l:7.2,大豆由1:2.2扩大到1:2.5,花生油由l:9.1缩小到1:8.9,芝麻油由J:9.3扩大到1:12.3,鲜薯由1:0.37扩大到1:0. 79,绿豆由1:2.3扩大到1:3.7。
  工业产品交换比价建国前,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很不合理。食盐紧缺时,1 00多公斤早稻谷仅换回食盐1公斤,3至4只鸡蛋才能换回煤油50克。民国25年,以百公斤早稻谷为被交换品(下同),能换回煤油4. 33公斤,五斗桌0. 70张,铁锹2.5把,水桶6担;民国37年能换回煤油5.1公斤,铁锹2. 96把,水桶5担,五斗桌0.54张。
  建国后,国家多次调高了农产品价格,降低工业品价格,逐渐缩小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剪刀差”。
  1956年,每百公斤早谷只能换回尿素28.8公斤,1971年换42.2公斤,1 989年则换61.5公斤。
  1957年,每百公斤早谷能换回食盐75.6公斤,1979年换回74.5公斤.1 989年则换回91公斤。
  1963年,每百公斤早谷能换砂白糖9.5公斤,1965年11月能换回10.8公斤,1 989年则换回14.7公斤。
  1970年,每百公斤早谷能换回火柴950盒,1986年换回1039.4盒,1 989年则换回930盒。
  1972年2月,每百公斤早谷能换回洪都肥皂41.2连,1 987年换回60连,1 989年则换回58连。
  1 989年与1 957年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比较(下同),每百公斤早谷能换回白布79尺,缩小59.7%;或换回煤油42公斤,缩小89. 7%;或换回39码解放鞋9.2双,缩小17. 6%;或换回原煤62公斤,缩小54.6%;或换回酱油114.3公斤,缩小64. 5%。
  第五节商品差价农副产品购销差价建国前,经营农副产品的奸商,利用掺假,短斤少两、提高销价、压低购价等手段渔利,农副产品购销差价甚大。
  建国初期,农副产品购销差价仍较大。1 952年粮食购销差率为1 2.6%。1 953年国家对关系国汁民生的农副产品购销,采取补贴方式,缩小以至倒挂差价。是年标二早米购销差价率为10. 8%;1957年牛猪肉销差价率为3. 3%;1962年早谷购销差价率为倒挂8.6%,菜油倒挂8. 6%;1966年早谷、标二早米、标准面粉、小麦、大豆等其购销价格基本持平。
  1979年,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但主要农副产品的销价未动,共购销差价再次倒挂。
  1985年,改革粮油作价方法,执行“倒三七”比例定价。放开生猪、木材、毛竹及部分生产资料购销价格,其差价率一般为12%。
  批零差价,建国前,一般商品的批零差价随行就市,主要生活必需品其批零差率较低,而金银首饰、绫锣绸缎、珍珠、玉石等高档奢侈品其差价率较高。
  建国后,国家对各种商品的批零差率都有一定规定。
  1953年,士林布、白布、大红布等主要布类,其差价率为10 - 13%,大小百货为10-15%,卷烟为10-12%,大米、食盐为9-11. 5%。1959年副食品批零差价率为8-10%。1964年,议价食糖、水果其批零差价率为13 -14%,牌价啤酒为10%。1 965年,主要生活必需品批零差价率为10-15%,主要工业品则执行全省统·批零差价率,茶杯,灯罩,热水瓶等各种玻璃制品其差价率20%。1979年各种鲜鱼、干鲜类其批零差价率为10%。1981年后,一般商品的批零差价率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国家定价政策和市场行情,在规定的幅度内不受原规定差价率制约,自行确定。
  质量差价建国前,产品过剩时,偶尔也确定质量差价,但邻级差价较低。有些不法商人趁确定质量差价率之机,以劣充优,质次价高,以假乱真,抬高档次。民国22年(1933年)12月,早谷质量差价率为4.5%;民国21年,早米质量差价率为5%。
  建国后,国家对商品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质次价低,分等级定价的质量差价政策,促使优质,产品不断投放市场。
  1957年,鸭毛收购按其质量分3级,各级差价率分别为19%、18%、13%;肠衣收购分7级,以五级质量差价率为100%,其他各级差价率分别为140%、130%、125%、115%、80%、70%。1959年,虾米按质分3级,每百市斤邻级差价2元;银鱼分3级,其邻级差率为10%;1970年将其分为5级,以三级差率为100,其它差价率分别为108.7、104.3、65.2、56.5。1960年,生猪收购分4级,各级差率分别为2. 47%、5.06%、4%、2. 78%; .1979年其差率调整后分别为4. 55%、4.76%、5%、10. 19%。1971年,鲜百合分3级,每百市斤邻级差价2元;细纱夏布分4级,每市丈邻级差价0.5元;丝麻分5级,以二级为100,其它邻级差率分别为98.94、86.8、73.9;席草收购分4级,以甲级为100,其邻级差价率分别为92.8、85.6、78.4;苎麻收购分5级,以二级差价率为100,其它各级差价率分别为110.8、97.6、95.2、92.6。
  1980年,铝制品按质量分2级,以一级差价率为100,二级为95;针织品以一等为100,其依次为95、88;搪瓷制品分4等,以一等差价率为100,其它邻级差价率分别为99、92、75;棉布、化纤、丝绸等布料以一等差价率为100,其它差率分别为99、98。1987年,棉絮销价分8级,每0.5公斤各级价格依次为2.96元、2.85元、2.73元、2.56元、2.28元、1.56元、1.33元、1.19元;1 989年调整为3.77元、3.60元、3.43元、3.21元、2.81元、2.18元、1.83元、1.46元。
  在执行质量差价政策中,由于制度尚未健全,有的执行者无视物价政策,在收购中,压级压价,看人定价;出售时,则以劣充优,掺杂使假,变相涨价。
  地区差价建国前,县内交通运输落后,以私营为主体的商贩,肩拉提或借助落后的交通工具,从外地购进少量货物,致使地区差价率甚大。建国前夕,南昌运往徐埠镇的白糖、煤油、食盐、良心肥皂、毛线、士林布等商品,其地区差价率为1O-15%。
  建国后,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国营、集体商业壮大,地区差价率随之缩小。
  1957年,南昌至都昌地区差价率为3.O%,1965年调整为1.2%。县内其他各集镇地区差价率普遍高于县城。是年,为使地区差价率趋于合理,根据各乡(镇)距县城距离,将县内各乡(镇、场)划为4片。第一片都昌镇、北山、东山、七角;第二片大沙、和合、阳峰、三汊港、徐埠、多宝、左里、汪墩、新妙;第三片苏山、春桥、张岭、鸣山、西源、杭桥、土塘、化民、周溪、北炎;第四片万户、芗溪、盐田、大港、双桥、狮山、南峰。以第一片为基准,大小百货、文艺品、针织品类的地区差价在第二片加0. 5%,第三片加0.8%,第四片加1%,但此几类商品每公斤或每件在任何地区的差价额不得超过2角钱;布匹类商品的地区差价率在第二片加0. 7%,第三片加1%,第四片加1.3%;玻璃制品、陶瓷器、泥炉、铁锅,顶罐等易破商品的地区差价率在第二片加2%,第三片加2.5%,第四片加3%;各种副食品(食盐原定羞价率不变)类的地区差价率在第二片每市斤(每瓶)加1分钱,第三片加1.5分钱,第四片加2分钱;其他各种杂品地区差价率均按百货类地区差价率执行;省内产烟各地区同价。1986年本着地区划细,其差价率更趋合理的原则,将县原4片划为6片:第一片为北山、都昌镇(含县城);第二片为汪墩、七角、大树、和合;第三片为三汊港、阳峰、多宝、新妙、大沙;第四片为周溪,鸣山、盐田、苏山、春桥、大港;第五片为西源、张岭、北炎、土塘、杭桥、徐埠、左里、化民;第六片为中馆、狮山、万户、南峰、芗溪。其城乡综合差价率:百货、五交化商品一般在0.5%至1.5%;工业副食品中,食品加工和制糖不超过1.5%;糖精、酒类、奶粉、味精不超过1.0%。是年省内产品全县城的地区差价率有火柴5.O%,肥皂6.0%,棉纱、棉布、涤棉布、中长布等3.5%。
  在执行国家差价政策中,还有毗邻差价,季节差价。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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