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7411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合同管理 |
分类号: | D035-0 |
页数: | 1 |
摘要: | 建国前,县内买卖、雇工立契约,订货立票证(即合同)。建国后,人民政府为了维护劳动者利益,经济合同管理成为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机关、团体、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的办法》。自此县内加工、订货、代购代销、修缮建筑、委托运输等均实行签订合同。“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管理曾一度中断。是年在试行合同签订期间,一次就签订农工商合同23份,金额达43000元。1989年,鉴证各项经济合同74份,金额达284. 91万元;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1 5起,争议额17万元;确认无效合同l起,赔偿和返还金额5. 75万元。评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4家。 |
关键词: | 行政管理 市场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