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都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7410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工商登记 |
分类号: | D035-0 |
页数: | 4 |
摘要: | 建国前,县内工商业者的开、歇业须经同业会批准,但牙行、旅店开业,除报经同业会批准外,还需在招牌上写上“官帖”2字明示合法。工商业户在营业期间,证照每年帖花1次。抗日战争时期,企业登记统一由县经征处管理,民国37年由经征处更名的税稽处管理。这些机构实际并不直接过问企业的经营情况,依然是通过商会间接执行政令,摊派款物。民国25年,报经批准登记的个体商业户有182户。民国37年,有生产场所的手工业451户,从业人员1 311人,拥有资金70733万元。建国后,工商业户的开、停、歇业或转办企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其商品零售总额达454.6万元,占所有商业零售额的86.4%。 |
关键词: | 行政管理 市场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