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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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7408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工商行政管理
分类号: D035-0
页数: 8
摘要: 集市贸易管理建国前,县内既无固定集市贸易场所,又无专门市场管理机构。农副产品交易,都是由交易者肩挑手提,沿街或上门叫卖。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对全县贸易市场进行了有计划的安排整顿。1952年1月,县人民政府颁发《土特产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还成立物资交流委员会,组织物资交流,活跃了城乡经济。是年1 0月至12月,全县物资交流总额达322200万元,出售土特产品竟高达42560万元。同年8月,各区、乡相继成立了市场管理委员会。从而严重造成了市场物资供求矛盾突出,黑市交易增多。受理申诉69起,处理58起。其中纠正错案、错罚19起,维持原处理26起,转有关部门处理13起,退还本人金额8364元。民国25年,报经批准登记的个体商业户有182户。
关键词: 行政管理 市场管理

内容

集市贸易管理建国前,县内既无固定集市贸易场所,又无专门市场管理机构。农副产品交易,都是由交易者肩挑手提,沿街或上门叫卖。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对全县贸易市场进行了有计划的安排整顿。1952年1月,县人民政府颁发《土特产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还成立物资交流委员会,组织物资交流,活跃了城乡经济。是年1 0月至12月,全县物资交流总额达322200万元(旧版人民币),出售土特产品竟高达42560万元(旧版人民币)。
  1953年后,国家先后对粮食、油脂、油料、棉花等物资实行统购统销;对生猪、家禽、苎麻实行派购,是时,市场着重于维护国家统购、统销政策和收购计划的执行。同年8月,各区、乡相继成立了市场管理委员会。自此,城镇集市上市的农副产品受到限制,仅只有柴草、蔬菜及小宗土特产品和一些手工业制品。1956年,县内大部分农村集市相继关闭,一度出现买难卖难状况。
  1957年,县人民政府制订《国家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任何生产单位或个人在完成上交任务后剩余的粮食、水产品、家禽、家畜等农产品,允许进入集市自由销售,市场始见活跃。
  1958年,国家强调农副产品及地方工业制品由国营商业部门收购包销,商品流通渠道严重阻塞。
  195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市场管理原则。除粮食、棉花、生猪外的一、二、三类物资,在完成统、派购任务后,即可上市场销售。是年,全县商业、供销、粮食、物资等部门共同配合,先后在三汊港、徐埠、土塘、南峰等集镇组建贸易市场,同时在全县开展农副产品集市贸易交流活动。至1960年,集市贸易交流会达34次,参加交流会的农民达20余万人(次),总成交额324万元。1961年,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恢复自留地,鼓励农民发展家庭副业。当年有18个公社的集镇恢复了公社化前原有集市,贸易活动极为活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集市被斥为“产生资本主义条件的土壤”,农民出售少量的鸡蛋、红薯、手工业编织品,都被当作是“走资本主义道路”而横遭批判。1969年,县革命委员会、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保卫部联合发出通告,规定粮食、麻类、烟叶、茶叶、生猪、残牛、木材、茅竹、皮张、干鲜、鱼类、大蒜子、中药材等物资,只能卖给国家,不准入自由市场进行交易。1972年,县革命委员会再次发出通告,对探亲访友携带的物品规定限额:干鲜2斤,薯粉5斤,毛鸡3只,鲜鱼10斤,豆参1斤,花生5斤,油脂(包括猪肉)2斤,粮食复制品1 0斤,大米15斤,烟叶2斤,米糖3斤等,且携带的物品按国家零售价格计算,总额不得超过15元。随后在县城车站、码头和蔡岭、中馆等公路要道设卡检查。从而严重造成了市场物资供求矛盾突出,黑市交易增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纠正了经济工作中“左”的错误。市场管理部门本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宗旨,在国家允许范围内,扩大上市品种范围,并给予合法交易者一切方便,鼓励其不断增加上市品种、数量,发展商品经济。对完成上交任务后节余的粮食、油脂、油料等主要农作物,允许在国家政策范围内自由出售,同时还放宽了个体商贩的贩运范围、规模,扩大了经营网点,为其提供一切方便。1980年,集市贸易成交额达352万元,比1979年增长117.2%,相当于是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5.4%。
  1983年,根据集市贸易三放宽政策,撤销了3个检查站,允许商贩进行长途贩运,为了沟通其商品信息,先后与湖北、江苏、安徽、河南、河北、辽宁等省的1OO多个市、县建立了信息网络,为贩运者及时提供信息,对于外地来县贩运者,只要执行当地主管部门贩运规定,也将积极为其提供服务场地、设施,并维护贩运者的合法经营。故此,县内的百合、苎麻、生猪、蒜头、蒜苗、鲜鱼、中药材等过剩物资及时向外推销,所需的蔬菜、小百货、水果等可随即补缺,使市场得到妥善调节。随着商品流动加快,集市建设也相继配套。是年在东街建立了1幢面积为550平方米且设施配套的日用工业品商场,继后又在广场建成了l幢面积为1270平方米,能容纳3000人进行交易的石棉瓦结构的敞开式农贸市场。同时还在三汊港、七角、中馆、徐埠、土塘、周溪等地建立了16个交易场所。1987年,全县集市贸易成交的各类产品达8420.64吨,成交额达1337. 40万元,是1979年的891.3%。
  1989年,县内新增市场面积1800平方米,是1988年的2倍;成交各类商品1 5820吨,金额高达3894万元,比1988年增长33%。
  [=此处为表格(1985年至1989年都昌集市商品成交额相对动态)=] 打击投机倒把建国初期,市场物价波动甚大,通货膨胀余波未息。有些不法商人趁机抢购物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工商管理部门配合中共都昌县委、县人民政府加强对金融市场管理,控制主要物资,稳定市场物价,对投机倒把分子予以严惩。1950年至1953年,先后查处了六尘牙行(粮油行)及二、三、四、六、八区的不法私商抢购粮食、油菜籽等农副产品,囤积居奇,操纵市场和利用放青苗重利盘剥等不法分子。
  1963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取缔私商长途贩运几个政策界限》的文件精神,在县城开展反贪污盗窃,反投机倒把运动,对321名重点对象举办政策教育学习班,经教育共交出非法倒买国家计划物资牟取的暴利42778元。
  1970年,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成立专案复议小组,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案件重新审理。受理申诉69起,处理58起。其中纠正错案、错罚19起,维持原处理26起,转有关部门处理13起,退还本人金额8364元。
  1980年至198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投机违法案件533起(其中投机案件219起,违章案件314起)。其中千元以上大案要案33起,罚没金额118795元,没收走私手表69块、银元850块、白银74两、黄金4.6两、计算机一台。
  1985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组织专门力量,查处就地倒卖汽车、钢材、化肥、柴油、汽油等生产资料及紧俏商品案件24起,罚没金额28900元,没收吉普车1辆。
  1987年,由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联合组织了3次打击伪劣商品大检查。被查共1872户,查出伪冒伪劣商品50余种,价值达171900元。其中千元以上的大、要案3起。
  1989年,处理霉烂变质香烟2254条,各种不合格酒及饮料1000多瓶,糕点、麦乳精等食品866公斤,猪婆肉及病、死猪肉842公斤,违章罚款7804元。
  第二节工商登记建国前,县内工商业者的开、歇业须经同业会批准,但牙行、旅店开业,除报经同业会批准外,还需在招牌上写上“官帖”2字明示合法。工商业户在营业期间,证照每年帖花1次(证照分商业证、摊贩证、屠宰证等)。抗日战争时期,企业登记统一由县经征处管理,民国37年(1948年)由经征处更名的税稽处管理。这些机构实际并不直接过问企业的经营情况,依然是通过商会间接执行政令,摊派款物。
  民国25年,报经批准登记的个体商业户有182户。民国37年,有生产场所的手工业451户,从业人员1 311人,拥有资金70733万元。
  建国后,工商业户的开、停、歇业或转办企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开办企业,应先填写《工商企业申请登记表》,注明企业名称、开设地点、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业时间等事项,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在经营期间,必须按照国家政策、法令和核定的登记发证事项亮证生产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开业的工商企业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被查工商企业应如实提供所需检查的进货发票、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未经登记擅自筹建或开业者;违反核定登记事项进行生产经营不接受劝告或不按规定期限改正者;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伪造、涂改、转让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者;利用营业执照从事非法活动者;政策不允许经营商业者,视情节轻重,认错(罪)态度,予以批评、罚款、没收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直致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952年,全县登记开业的私营商业4564户,个体手工业1971户。其商品零售总额达454.6万元,占所有商业零售额的86.4%。
  1956年,经过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私营企业减少。是年,登记开业的私营商业149户,个体手工业580户;国营商业377户,从业人员457人;代购代销商业32户,从业人员32人(不含淘汰的194户,220人)。
  1964年,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全面进行清理整顿,重新登记,且在计划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配合下,重新划分了各行业生产经营范围,调整了各网点布局,取缔了无证商贩。通过整顿后登记的国营企业有工业4户,交通运输业61户,建筑业1户,商业251户,服务业36户,饮食业32户;个体企业(含个体手工业)有商业57户,服务业43户;社办企业260户(含农机厂和手工业社)。
  “文化大革命”期间,私营企业瘫痪,合作商店(组)解体,个体商贩多被取缔,通过登记营业的工商企业多为国营或县、社办集体。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企业登记管理不断完善。1 979年始,建立经济户口档案,1981年,执行“年检”制度。
  1985年,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经查证有合法企业3794户,从业人员33621人,注册资金6733.1 5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1 50户,从业人员5614人;集体所有制企业778户,从业人员24377人;个体企业2911户,从业人员3630人,同时对以上企业换发了全国统一营业执照。
  1987年,个体工商(企)业发展迅速。登记开业的个体工商业达4 067户,从业人员7527人,比1985年分别增长39.7%、107.4%,年营业额1 4661万元,为国家增加税利210万元,各种储蓄总额达1223638元。
  1 989年,发展国营、集体企业32家(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5家,集体所有制企业27家);清理党政机关办公司3家,群众团体办公司2家,干部在公司兼职5家,政企不分4家。经过清理整顿后,全县有国营、集体工商企业1568户;个体工商户(企业)5545户,从业人员1 0741人,注册资金2186. 18万元。
  [=此处为表格(1989都昌县国营、集体企业登记情况)=]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 第三节合同管理建国前,县内买卖、雇工立契约,订货立票证(即合同)。
  建国后,人民政府为了维护劳动者利益,经济合同管理成为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机关、团体、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的办法》。自此县内加工、订货、代购代销、修缮建筑、委托运输等均实行签订合同。 1956年,国营企业、合作社收购当地农副产品及向外地购销物资也通过签订合同相互制约。
  “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管理曾一度中断。
  1979年恢复、完善合同管理。是年在试行合同签订期间,一次就签订农工商合同23份,金额达43000元。
  1984年,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同时举办了6期《经济合同法》法规学习班,重新组建合同管理点634个,配备专兼职人员731人。至1984年,共签订各种经济合同303份,金额达752万余元。
  1986年始,各工商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评比竞赛活动,县人民政府向27家“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颁发了牌匾和证书。
  1987年,开展工商企业经济合同普查,先后检查工商企业138家,各类经济合同1183份,总额达3384.7万元;受理合同案件19起,争议额200492元,结案18起(其中调解15起,争议额23325元;仲裁1起,争议额15683元;处理违法合同l起,金额2400元),为企业挽回损失15万元。
  1989年,鉴证各项经济合同74份,金额达284. 91万元;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1 5起,争议额17万元;确认无效合同l起,赔偿和返还金额5. 75万元。评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4家。
  第四节商标注册建国前,县城有黄记“金鼠”牌电池,三汊港有冯记“双兔”牌卷烟,此外锄头、镰刀、铁耙等金属制品及其它手工业制品上刻有的“标记”,都是通过装璜(标记)以便利顾客鉴别同类产品的质量。由于政府对其不加管理,市场上的假冒产品时有出现。
  1963年,国务院颁发《商标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命令,江西省工商局相继订出《商标管理实施细则》,但县内对其管理流于形式。
  1978年,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工商企业股,负责商标管理。次年,在全县进行了1次商标清理。废除未注册登记的商标74种,并首次报请国家工商总局审批注册的商标有金鹿(皮鞋)、珍珠(钮扣)、野老泉(酒)、庐山(珠光有机扣)等7种。
  至1989年,全县有26个厂家的30种产品进行了商标注册登记。
  [=此处为表格(都昌县1979年至1989年注册商标)=] [=此处为表格=]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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