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 经济综合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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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7396
颗粒名称: 卷二十五 经济综合管理
分类号: F2
页数: 24
摘要: 建国前,县内无计划经济管理,经济以市场调节为主。1950年,县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下设计划统计科,始对县内经济实行系统的计划管理。1955年,成立计划委员会,自此,计划管理范围扩大。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国民经济计划范围扩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编制过程中,首先对基期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进行预测,提出计划草案,报请中共都昌县委、县人民政府审议,经修正,再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成为正式计划。“文化大革命”期间,统计人员被下放,机构瘫痪。“文化大革命”期间,统计调查减少。
关键词: 经济管理 管理体制

内容

建国前,县内无计划经济管理,经济以市场调节为主。
  1950年,县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下设计划统计科,始对县内经济实行系统的计划管理。
  1955年,成立计划委员会,自此,计划管理范围扩大。次年编制执行了工农业生产、劳动工资、社会总产值等15种计划。
  1957年后,计划管理受历次政治运动的影响,计划内容包揽过多,脱离实际,导致经济工作失调,造成工资总额、职工人数、基本建设规模三大突破。
  1978年后,计划部门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实行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缩小了指令性计划范围,扩大了指导性计划范围。计划工作从根本上转移到注重经济效益上来,其中生产计划建立在牢固的市场基础之上。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国民经济计划范围扩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984年,县人民政府对计划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将工商、税务、统计、物资、审计、技术监督、银行、保险等14个部门划归计划委员会综合管理。从而,计划管理由单位的年度“计划批发”和“物资调拨”,转向对各项经济杠杆部门的领导、协助、监督、服务,完善了宏观经济管理体系,成为综合运用经济杠杆管理经济的职能机构。
  第二节计划编制建国后,县内国民经济始实行计划管理。期间,县计划部门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控制数,结合县内情况,编制年度和中长期计划。在编制过程中,首先对基期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进行预测,提出计划草案,报请中共都昌县委、县人民政府审议,经修正,再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成为正式计划。
  1982年,国民经济计划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85年始,县内计划分为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县内指令性计划只限于人口和合同定购的粮食、棉花、油脂、油料等)。1989年止,都昌编制的计划有第一至第七个五年计划,国民经济恢复、调整时期计划及各个年度计划等,范围包括社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经济效益,财政和信贷计划,工农业生产计划,劳动工资计划,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人口发展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土地管理计划等。
  计划下达后,县委、县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对计划管理的各项因素,通过全面统计和调查,掌握基期主要汁划的完成情况及各种社会事业的现状和发展需要,找出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问题、薄弱环节和进一步发展的潜力,综合财力、物力、人力,通过计划指导督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三节计划实施 1949年,都昌工农业总产值仅2358万元,其中工业总产值66万元,农业,总产值2292万元。1950年至1952年,实施三年经济恢复时期计划,全县工农业总产值平均递增11.69%,其中工业递增32. 06%,农业递增10. 98%;1953年至1 957年,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全县工农业总产值平均递增7. 93%,其中工业递增32. 55%,农业递增5.99%;1958年至1962年,实施第二个五年计划,因“大跃进”等原因,经济发展受到挫折,全县工农业总产值平均递减9.89%,其中工业递减3.11%,农业递减11.09%;1 963年至1965年为经济调整时期,县内经济发展顺利,工农业总产值平均递增14.25%,其中工业递增4. 21%,农业递增16.31%;1966年至1970年,实施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正值“文化大革命”,全县人民力排干扰,经济有所发展,工农业总产值平均递增6.98%,其中工业递增19. 69%,农业递增4.20%;1971年至1975年,实施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经济发展速度仍较缓慢,工农业总产值平均递增6. 03%,其中工业递增7.54%,农业递增5.52%;1976年至1 980年,实施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工农业总产值平均递增11.40%,其中工业递增1.61%,农业递增13.48%;1981年至1985年,实施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工农业总产值平均递增9.82%,其中工业递增18.72%,农业递增7.18%;1986年至1990年,实施第七个五年计划,至1989年,工农业总产值平均递增9.14%,其中工业递增20. 84%,农业递增3.18%。工农业发展速度变化见图25-1。
  [=此处为表格(都昌县各五年计划和经济调整恢复时期末年主要指标实现情况)=] [=此处为插图=] 第二章统计管理第一节统计报表建国初,县内无专职统计机构,人口、耕地面积等少数报表由归口部门填报。1952年始,商业实行全国统一的定期统计和年报制度;工业及手工业、农业则实行中南区统一的统计报表;文教卫生、民政、邮电、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业务统计报表。
  1953年5月成立县统计r科,随之各业务部门及基层单位也相继配备了专(兼)职统计员,自此统计工作日益专业化、规范化。基本建设、劳动工资及物资计划报表成为独立的专业报表。“大跃进”期间,报表种类繁多,仅劳动工资报表就由1957年的3种增至12种。
  1964年后,精简统计报表,至1965年,各种统计报表共40余种,其中工业9种,农业9种,劳动工资7种,交通运输10种,基本建设3种,物资2种。
  “文化大革命”期间,统计人员被下放,机构瘫痪。1970年5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出《关于建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随即县内恢复了统计报表制度,但报表无统一表式。
  中共十届三中全会后,恢复县统计局,从此统计工作开始走向正轨。统计报表日益完善。1983年建立国民经济、国民收入、综合财政报表制度。l984年增加农业总产值报表。1985年建立国民生产总值报表制度。至1987年,主要统计报表有:综合平衡报表6种,主要指标12类423种;农业年报20种,季节报表15种(次);工业季(月)报表7种,综合年报9种,基层报表6种;商业报表1 4种;物资报表II种;固定资产投资报表4种;劳动工资报表9种。
  1989年,增加了综合平衡农业、工业、物资、基本建设、劳动工资等8种统计报表。至是年,还撰写各种统计分析报告、论文500余篇,编印了《都昌十年》、《都昌十七年》以及《1949年至1989年都昌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等资料集。为振兴、指导都昌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翔实的历史资料。
  第二节经济调查 1950年,始对全县农村劳动力、人口、耕牛及耕地面积,私营工业户数、从业人员等情况进行调查。1953年,对全县粮食总产量,手工业户数及职工人数,机关干部构成,部分农业社的收支、日平均劳动报酬,私营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行政机关和党派团体工资改革后的人均工资等情况进行全面(抽样)调查,为经济恢复时期的经济振兴起到了指导监督作用。
  1959年至1966年,先后对全县动力机拥有量及功率,全县各公社公共食堂户数及人数,农村人民公社劳动力、社会资源等情况进行调查,为第二个五年计划和经济调整时期的国民经济计划实施,查漏补缺。
  “文化大革命”期间,统计调查减少。是时期仅对全县的大队、生产队单位数,耕牛、拖拉机及其它柴油机拥有量进行调查。
  1978年后,调查项目增多、范围亦扩大,机构不断完善。1984年组建县农村抽样调查队,配备专职干部7人,兼职调查员43人。此后,每年选取28个基层单位为调查对象,利用等距离抽样法,对其农作物产量、人口、住户构成、家庭收支、农村劳力资源状况、固定资产拥有量及产业结构和社会发展等项目进行专业调查。及时为上级部门和社会提供资料。
  1986年,对县内20家国营企业、22家集体企业和109家乡办企业在1985年的工业产值(1980年不变价)、净产值、固定资产原值、利润、税金总额及全年流动资金平均金额等全面调查,取得数据500多个。为决策机关提供了各种数据,指导县内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
  1987年,农调队被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授予“全国农村抽样调查先进单位”。
  1989年,对全县农产品、农业经济、农村住户及人口4项变动跟踪;7乡28村民小组的早稻、二晚及其他粮食作物和各季农作物播种面积;3乡6村民小组的劳动力、固定资产及一、二、三产业发展状况;7乡14组共70户的现金实物收支等进行调查。至是年调查统计达250条次。
  [=此处为表格(都昌县城乡居民收支变化情况调查)=] [=此处为表格=] 第三节统计监督 1953年,鉴于少数部门统计报表多、乱、杂,水份重,对全县报表进行清理,共清除不合格表格170余种,及时控制了各种非法表格的泛滥。
  1955年,建立统计资料数字的保密制度。
  1960年,县内制订了统计工作“八大纪律”及“八大任务”制度。
  1980年,统计部门组织力量,采取自查、互查、抽查办法,纠正了统计报表中存在的问题。
  1982年至1 983年,对县属工矿企业的统计数字、质量进行大检查,制止了“劳动工资固定化,物资统计自由化”。
  1984年,贯彻执行《统计法》。1989年,对统计法规执行及统计数字质量进行检查,覆盖率100%。
  第三章审计管理第一节审计体制建国前,县内曾配备审计员协助政府审核地方财政预决算。
  建国后,财务审查监督工作一度由县财政局兼管。
  1984年2月,县成立审计局,专门对全县行政事业、工商企业单位的财务、财经常年审计监督。
  1988年,审计局组建审计事务所,承办县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和内审机构、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种审计及工商企业注册资金验收等业务。至1 989年先后帮助工业经济委员会、粮食局、邮电局、农业银行、税务局、生产资料公司、食品公司等1 3个部门或单位成立内审股,且配备专职审计员25人,兼职审计员19人,负责本部门或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财经审计。
  第二节审计监督 1984年,对县林业公司、罐头食品厂等单位进行就地审计。还参加了全省统一组织的复审财政决算,共查出违纪金额29.65万元。
  1985年,先后对粮食行业中的34个独立核算单位及县物资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进行就地审计,共查出违纪金额504.2万元,上交财政202.8万元,复活资金2.9万元。
  1986年,先后对县物资局、石油公司、棉麻公司、型砂厂、供电公司、医药公司等72个单位进行审计,查出违纪金额220.6万元;上交财政29.5万元,复活资金20.7万元,,提高经济效益6. 75万元;查出贪污和倒卖钢材案各1起,分别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对被审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
  1987年,先后对五交化公司、农资公司、型砂厂、石粉厂、建材厂、建设银行、县人民医院、“2799”项目等65个单位进行就地报送审计,审计金额达6283.1万元,查出违纪金额168.6万元,占用资金24万元,损失浪费金额6.8万元,上交财政43万元。是年始对全县40个一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出进行定期审计。
  1988年,对县农资公司、江西纺织电机厂、保险公司、棉麻公司、百货公司、外贸公司、机械厂、造船厂、酒厂、公路段工会、房产公司、建筑设计室等63个单位进行审计,完成年度审计的100%。共查出违纪金额330.9万元(其中:百万元以上的违纪单位1个,万元以上贪污案件1起),上交财政42.5万元。
  1989年,对县内3个经营承包试点单位在合同执行期间的资产进行评估;17个单位的财务收支、罚没收入进行就地审计;31个一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3项经常性审计;9个单位的自筹资金进行事先审计。是年共审计81个单位,超审计计划的56%,比1 988年增加12.8%,审计总额达9402万元。查出违纪金额285.6万元,上交财政59.4万元。
  第四章工商行政管理弟一节市场管理集市贸易管理建国前,县内既无固定集市贸易场所,又无专门市场管理机构。农副产品交易,都是由交易者肩挑手提,沿街或上门叫卖。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对全县贸易市场进行了有计划的安排整顿。1952年1月,县人民政府颁发《土特产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还成立物资交流委员会,组织物资交流,活跃了城乡经济。是年1 0月至12月,全县物资交流总额达322200万元(旧版人民币),出售土特产品竟高达42560万元(旧版人民币)。
  1953年后,国家先后对粮食、油脂、油料、棉花等物资实行统购统销;对生猪、家禽、苎麻实行派购,是时,市场着重于维护国家统购、统销政策和收购计划的执行。同年8月,各区、乡相继成立了市场管理委员会。自此,城镇集市上市的农副产品受到限制,仅只有柴草、蔬菜及小宗土特产品和一些手工业制品。1956年,县内大部分农村集市相继关闭,一度出现买难卖难状况。
  1957年,县人民政府制订《国家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任何生产单位或个人在完成上交任务后剩余的粮食、水产品、家禽、家畜等农产品,允许进入集市自由销售,市场始见活跃。
  1958年,国家强调农副产品及地方工业制品由国营商业部门收购包销,商品流通渠道严重阻塞。
  195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市场管理原则。除粮食、棉花、生猪外的一、二、三类物资,在完成统、派购任务后,即可上市场销售。是年,全县商业、供销、粮食、物资等部门共同配合,先后在三汊港、徐埠、土塘、南峰等集镇组建贸易市场,同时在全县开展农副产品集市贸易交流活动。至1960年,集市贸易交流会达34次,参加交流会的农民达20余万人(次),总成交额324万元。1961年,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恢复自留地,鼓励农民发展家庭副业。当年有18个公社的集镇恢复了公社化前原有集市,贸易活动极为活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集市被斥为“产生资本主义条件的土壤”,农民出售少量的鸡蛋、红薯、手工业编织品,都被当作是“走资本主义道路”而横遭批判。1969年,县革命委员会、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保卫部联合发出通告,规定粮食、麻类、烟叶、茶叶、生猪、残牛、木材、茅竹、皮张、干鲜、鱼类、大蒜子、中药材等物资,只能卖给国家,不准入自由市场进行交易。1972年,县革命委员会再次发出通告,对探亲访友携带的物品规定限额:干鲜2斤,薯粉5斤,毛鸡3只,鲜鱼10斤,豆参1斤,花生5斤,油脂(包括猪肉)2斤,粮食复制品1 0斤,大米15斤,烟叶2斤,米糖3斤等,且携带的物品按国家零售价格计算,总额不得超过15元。随后在县城车站、码头和蔡岭、中馆等公路要道设卡检查。从而严重造成了市场物资供求矛盾突出,黑市交易增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纠正了经济工作中“左”的错误。市场管理部门本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宗旨,在国家允许范围内,扩大上市品种范围,并给予合法交易者一切方便,鼓励其不断增加上市品种、数量,发展商品经济。对完成上交任务后节余的粮食、油脂、油料等主要农作物,允许在国家政策范围内自由出售,同时还放宽了个体商贩的贩运范围、规模,扩大了经营网点,为其提供一切方便。1980年,集市贸易成交额达352万元,比1979年增长117.2%,相当于是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5.4%。
  1983年,根据集市贸易三放宽政策,撤销了3个检查站,允许商贩进行长途贩运,为了沟通其商品信息,先后与湖北、江苏、安徽、河南、河北、辽宁等省的1OO多个市、县建立了信息网络,为贩运者及时提供信息,对于外地来县贩运者,只要执行当地主管部门贩运规定,也将积极为其提供服务场地、设施,并维护贩运者的合法经营。故此,县内的百合、苎麻、生猪、蒜头、蒜苗、鲜鱼、中药材等过剩物资及时向外推销,所需的蔬菜、小百货、水果等可随即补缺,使市场得到妥善调节。随着商品流动加快,集市建设也相继配套。是年在东街建立了1幢面积为550平方米且设施配套的日用工业品商场,继后又在广场建成了l幢面积为1270平方米,能容纳3000人进行交易的石棉瓦结构的敞开式农贸市场。同时还在三汊港、七角、中馆、徐埠、土塘、周溪等地建立了16个交易场所。1987年,全县集市贸易成交的各类产品达8420.64吨,成交额达1337. 40万元,是1979年的891.3%。
  1989年,县内新增市场面积1800平方米,是1988年的2倍;成交各类商品1 5820吨,金额高达3894万元,比1988年增长33%。
  [=此处为表格(1985年至1989年都昌集市商品成交额相对动态)=] 打击投机倒把建国初期,市场物价波动甚大,通货膨胀余波未息。有些不法商人趁机抢购物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工商管理部门配合中共都昌县委、县人民政府加强对金融市场管理,控制主要物资,稳定市场物价,对投机倒把分子予以严惩。1950年至1953年,先后查处了六尘牙行(粮油行)及二、三、四、六、八区的不法私商抢购粮食、油菜籽等农副产品,囤积居奇,操纵市场和利用放青苗重利盘剥等不法分子。
  1963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取缔私商长途贩运几个政策界限》的文件精神,在县城开展反贪污盗窃,反投机倒把运动,对321名重点对象举办政策教育学习班,经教育共交出非法倒买国家计划物资牟取的暴利42778元。
  1970年,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成立专案复议小组,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案件重新审理。受理申诉69起,处理58起。其中纠正错案、错罚19起,维持原处理26起,转有关部门处理13起,退还本人金额8364元。
  1980年至198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投机违法案件533起(其中投机案件219起,违章案件314起)。其中千元以上大案要案33起,罚没金额118795元,没收走私手表69块、银元850块、白银74两、黄金4.6两、计算机一台。
  1985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组织专门力量,查处就地倒卖汽车、钢材、化肥、柴油、汽油等生产资料及紧俏商品案件24起,罚没金额28900元,没收吉普车1辆。
  1987年,由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联合组织了3次打击伪劣商品大检查。被查共1872户,查出伪冒伪劣商品50余种,价值达171900元。其中千元以上的大、要案3起。
  1989年,处理霉烂变质香烟2254条,各种不合格酒及饮料1000多瓶,糕点、麦乳精等食品866公斤,猪婆肉及病、死猪肉842公斤,违章罚款7804元。
  第二节工商登记建国前,县内工商业者的开、歇业须经同业会批准,但牙行、旅店开业,除报经同业会批准外,还需在招牌上写上“官帖”2字明示合法。工商业户在营业期间,证照每年帖花1次(证照分商业证、摊贩证、屠宰证等)。抗日战争时期,企业登记统一由县经征处管理,民国37年(1948年)由经征处更名的税稽处管理。这些机构实际并不直接过问企业的经营情况,依然是通过商会间接执行政令,摊派款物。
  民国25年,报经批准登记的个体商业户有182户。民国37年,有生产场所的手工业451户,从业人员1 311人,拥有资金70733万元。
  建国后,工商业户的开、停、歇业或转办企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开办企业,应先填写《工商企业申请登记表》,注明企业名称、开设地点、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业时间等事项,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在经营期间,必须按照国家政策、法令和核定的登记发证事项亮证生产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开业的工商企业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被查工商企业应如实提供所需检查的进货发票、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未经登记擅自筹建或开业者;违反核定登记事项进行生产经营不接受劝告或不按规定期限改正者;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伪造、涂改、转让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者;利用营业执照从事非法活动者;政策不允许经营商业者,视情节轻重,认错(罪)态度,予以批评、罚款、没收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直致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952年,全县登记开业的私营商业4564户,个体手工业1971户。其商品零售总额达454.6万元,占所有商业零售额的86.4%。
  1956年,经过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私营企业减少。是年,登记开业的私营商业149户,个体手工业580户;国营商业377户,从业人员457人;代购代销商业32户,从业人员32人(不含淘汰的194户,220人)。
  1964年,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全面进行清理整顿,重新登记,且在计划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配合下,重新划分了各行业生产经营范围,调整了各网点布局,取缔了无证商贩。通过整顿后登记的国营企业有工业4户,交通运输业61户,建筑业1户,商业251户,服务业36户,饮食业32户;个体企业(含个体手工业)有商业57户,服务业43户;社办企业260户(含农机厂和手工业社)。
  “文化大革命”期间,私营企业瘫痪,合作商店(组)解体,个体商贩多被取缔,通过登记营业的工商企业多为国营或县、社办集体。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企业登记管理不断完善。1 979年始,建立经济户口档案,1981年,执行“年检”制度。
  1985年,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经查证有合法企业3794户,从业人员33621人,注册资金6733.1 5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1 50户,从业人员5614人;集体所有制企业778户,从业人员24377人;个体企业2911户,从业人员3630人,同时对以上企业换发了全国统一营业执照。
  1987年,个体工商(企)业发展迅速。登记开业的个体工商业达4 067户,从业人员7527人,比1985年分别增长39.7%、107.4%,年营业额1 4661万元,为国家增加税利210万元,各种储蓄总额达1223638元。
  1 989年,发展国营、集体企业32家(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5家,集体所有制企业27家);清理党政机关办公司3家,群众团体办公司2家,干部在公司兼职5家,政企不分4家。经过清理整顿后,全县有国营、集体工商企业1568户;个体工商户(企业)5545户,从业人员1 0741人,注册资金2186. 18万元。
  [=此处为表格(1989都昌县国营、集体企业登记情况)=]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 第三节合同管理建国前,县内买卖、雇工立契约,订货立票证(即合同)。
  建国后,人民政府为了维护劳动者利益,经济合同管理成为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机关、团体、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的办法》。自此县内加工、订货、代购代销、修缮建筑、委托运输等均实行签订合同。 1956年,国营企业、合作社收购当地农副产品及向外地购销物资也通过签订合同相互制约。
  “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管理曾一度中断。
  1979年恢复、完善合同管理。是年在试行合同签订期间,一次就签订农工商合同23份,金额达43000元。
  1984年,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同时举办了6期《经济合同法》法规学习班,重新组建合同管理点634个,配备专兼职人员731人。至1984年,共签订各种经济合同303份,金额达752万余元。
  1986年始,各工商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评比竞赛活动,县人民政府向27家“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颁发了牌匾和证书。
  1987年,开展工商企业经济合同普查,先后检查工商企业138家,各类经济合同1183份,总额达3384.7万元;受理合同案件19起,争议额200492元,结案18起(其中调解15起,争议额23325元;仲裁1起,争议额15683元;处理违法合同l起,金额2400元),为企业挽回损失15万元。
  1989年,鉴证各项经济合同74份,金额达284. 91万元;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1 5起,争议额17万元;确认无效合同l起,赔偿和返还金额5. 75万元。评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4家。
  第四节商标注册建国前,县城有黄记“金鼠”牌电池,三汊港有冯记“双兔”牌卷烟,此外锄头、镰刀、铁耙等金属制品及其它手工业制品上刻有的“标记”,都是通过装璜(标记)以便利顾客鉴别同类产品的质量。由于政府对其不加管理,市场上的假冒产品时有出现。
  1963年,国务院颁发《商标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命令,江西省工商局相继订出《商标管理实施细则》,但县内对其管理流于形式。
  1978年,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工商企业股,负责商标管理。次年,在全县进行了1次商标清理。废除未注册登记的商标74种,并首次报请国家工商总局审批注册的商标有金鹿(皮鞋)、珍珠(钮扣)、野老泉(酒)、庐山(珠光有机扣)等7种。
  至1989年,全县有26个厂家的30种产品进行了商标注册登记。
  [=此处为表格(都昌县1979年至1989年注册商标)=] [=此处为表格=] 第五章技术监督第一节度量衡器变革度民国初期,县内在用度器主要有木工用5尺(木制)、曲尺(木制)、角尺(牛角、竹、木制),1尺(铜、钢、木、竹制)即常用尺等。是时,l尺相当于13桥算盘的长度。其换算均为10进制,尺为主单位。民国20年(1 931年),改制,推行公制(米制)、市制,以公尺、市尺为主单位,但收益不大。1959年又改制。以毫、厘、分、尺、丈、引为主单位。1 984年市制一律改公制国际单位。至1989年,县内在用度器增有卷尺、千分尺、游标卡尺等。
  量县内在用量器主要有角升(木制)、斛桶(木制)、升筒(竹、木制)、斗(竹、木制)、眼(竹制)、量筒等。其换算为4眼1升,10升为1斗,2.5斗为l斛,4斛为1提。1斗容积相当于15市斤大米所占体积。实行公制后,体积则以立方米为主单位,容积则以公升为主单位,其换算均为1000进制,也有撮(毫升)、匀(厘升)、合(分升)、斗(10升)、石(10斗)等。液体称量以市斤为单位,多用竹制或金属制量提称量,量提分l两、2两、2.5两、5两、1市斤5种规格。
  衡建国前县内有全麻钮木杆秤(市场交易常用衡器,有托盘称、钩称之分),戥(铜制,用于称中药及其他贵重物品)。民国20年提倡市制改公制,但收益不大。1 959年6月26日始,将1 6两全麻钮木杆秤改为用灵敏度高的刀口代替麻钮的10两化秤。为适应行业特点,防止错乱,中药配方用的16两戥沿用至1984年。1984年始将秆秤的不定量铊改为铊重为其秤所测最大允许重量5%的定铊。同时将市制改为公制,已在用的市制衡器沿用至1990年。1985年始,中药配方计量实行国际标准(千克、克)。至1989年,县内在用衡器有杆秤,盘秤、地磅、台秤、戥、天平、弹簧秤等。
  第二节标准计量管理计量管理建国前,县内无专门计量管理机构,只是偶尔派人检定收费。在用衡器一般由徐埠长垄余村修造,度、量器通常由用户自制。度量衡器量值混乱,一些不法商人和地主、富农利用量值混乱对劳动人民巧取豪夺。 建国初,县科委配备专职计量管理员。
  1974年县成立计量站,且在有关部门配备了专(兼)职计量监督员,同时在集市场所设有复度、量、衡处,利用顾客协助监督。每年还定期或不定期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不合格的予以销毁,并处以罚款。计量器修造行业营业,需办特种行业营业执照。修造的计量器具须由计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销售。外地来县修造计量器具者,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营业。
  1984年,计量管理部门对县百货公司购进的一批直尺进行检定,销毁不合格直尺100根。1985年始,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竞赛活动,是年评出10家先进单位。
  1986年,计量部门在三汊港销毁外来不法衡器修造商修造的不合格杆秤25杆,并处予罚款。1987年,全县共收缴不合格杆秤569杆,木、竹尺71根,量提34只。自1 984年至是年对全县在用计量器具,按其检定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年平均检验率95%,合格率85%。
  988年,查处短斤少两案件163起,收缴不合格衡器460件,量器351件。
  1989年,检修衡器1214件(台),受检率96%,合格率87%。至是年县内有衡器修造业14家,在用衡器由其修造,度、量器一般由外地购入,均经计量管理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社会使用。
  县计量管理部门对电表、水表、压力计等计量器具亦进行管理。
  标准化管理都昌标准化管理始于1985年,是年,对县内48家国营、集体和乡镇重点企业的134种产品的执行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国营工业有产品56种,其标准覆盖率76. 77%;集体工业有产品27种,标准覆盖率44.4%;乡镇工业有产品51种,标准覆盖率47.1%。
  1986年,为标准覆盖率较低的企业举办了3期制标学习班,督促各厂矿企业收集各种标准。同时严格杜绝无标产品投产。因此,是年国营、集体和乡镇企业的产品标准覆盖率与1985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15. 23%、29. 1%、13./1%。同年,始对产品质量实行管理。7月,配合市标准计量局,对县产白酒、汽水、糖水梨罐头、柑桔罐头、大米、芝麻油等7种产品的质量抽样检验,合格率为100%。9月,又配合省标准局对县羽绒厂生产的男、女服装;个体企业生产的羽绒被进行抽样检查,合格率分别为100%、70%。
  1987年,县内有正式产品的企业56家,产品有船舶、机械、建材、酒类、纺织品、陶瓷、纸张、食品、羽绒、铸造型砂、皮革、油料等1 65种。其中执行各种规定标准的产品137种。船舶、陶瓷、机械、型砂等产品还采用了国际标准。是年,国营、集体、乡镇企业的产品无标率与J985年相比,分别下降16. 6%、35. 5%、25. 8%。同年配合九江市标准计量局,对县建筑材料行业的7种产品质量抽样检验,合格率87%。是年共销毁不合格产品及计量器具42700余件。
  1989年,县内执行各种标准的产品154种,比1987年增长12. 4%,标准覆盖率88%。其中国营企业产品达标率100%,集体企业产品达标率85%,乡镇企业产品达标率80%。是年检查了大米、面粉、月饼、蛋糕、菜油等17种产品的质量,处理变质面粉2600公斤,菜油20余桶。
  至1989年,31家企业成立了技术质量检验科(站),其中14家企业建立了化验室,配备专职技术员140余人,兼职260余人。工业产品中的300马力监督艇、擦洗砂、烤花窑具、陶瓷干燥线、贝雕、羽绒制品等获得省、部优质产品。
  第六章物价管理第一节物价体制建国后,县内始设专职物价管理机构,对物价实行管理。
  1984年前物价体制,采取集中管理型的价格管理模式。强调执行国营主单位价格,不论其价格合理与否,兼营单位必须服从。国家指令性价格为县内价格主要成份,县物价管理部门职能是监督各部门执行国家价格。
  1984年后物价体制,从发展当地商品出发,拟定适应多种经济形式的国家定价、浮动价、议价管理模式。其中指定性价格的商品有香烟、牙膏、火柴、肥皂、食盐、食糖、纸张、石油、邮电、水电、计划内钢材、水泥、汽车、农业生产资料、机械(部分)、运输费用、医疗、电影、学杂费、兽医等;浮动价格的有指令性价格以外的百货、文化用品、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用品、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和农用机械等;三类工业品种和除国家定价以外的农副产品以及计划外的工农业生产资料等物资则实行议购议销。
  第二节物价检查建国前,一度进行物价检查,但流于形式。
  建国后,县物价管理部门除每年经常进行物价检查外,并且在元旦、五一、国庆、春节等节日及物价变动较大时集中力量进行检查。其主要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纠正擅自提价,变相涨价和错价漏价等违反物价纪律行为。
  1953年始,城乡市场均实行明码标价,以加强群众性物价检查监督。自是年至1957年,产品价格由企业内部管理,市场价格则由工商管理部门、商业部门及主营单位共同管理。此后县内商品价格主要由物价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1964年5月,县人民政府组成审价领导小组,对全县商业、供销、手工业、粮食、交通等部门的价格及收费标准进行审价,查处了价格差错、以劣充优、压级压价以及抬级抬价和利用价格调整之机贪污等不法行为。
  1977年10月,商业部门内部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物价检查,是时,被查商品13498种,查出错价商品22种(其中,错高9种,错低l3种),占被查品种的0. 16%。
  1980年,县人民政府为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歪风。组成物价检查领导小组,进行3次大规模的物价检查,共查处投机违章案件215起(其中万元以上要案l起,千元以上万元以下大案3起),罚没金额32397元。
  1984年至1985年,重点检查了与人民生活紧密相关的主要消费品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和医疗收费、学杂费收费标准以及生产资料(钢材、农药、水泥、化肥、石油等)价格。对案件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非法所得收缴国库,维护了消费者利益。
  1986年,县人民政府抽调135人组成了32个物价检查组,对全县500多个单位和个体摊贩进行检查,查出违反物价纪律的单位63一个,处理违法案件55起,查处非法收入72400元。同年9月实行标价签证。
  1987年,县人民政府组织2个物价检查组,对全县30多个基层供销社及有关单位的生产资料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查处少数部门或个人钻多种价格空子,擅自平转议、计划内转计划外,提高差价率、变相涨价等违法行为,共查出非法收入49871. 52元,其中没收上缴财政25386元,罚款600余元。
  1989年,对经营生产资料的29个单位全面检查,查出越权定价、就高价不就低价、提前涨价、延期降价等问题,查处非法收入14901. 36元。其中1千元以上案件3起,一般违纪案件18起,没收上交财政9505. 49元,退回用户215元。
  第三节物价变化民国年间,物价极不稳定。民国20年(193J年)受世界经济危机和国内自然灾害影响,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工业品零售价格一度狂涨。民国24年,帝国主义向中国倾销剩余商品,迫使国产商品价格猛跌。是年荞麦价格下跌214. 3%。民国26年,货币贬值,银圆下跌,市场价又持续上涨,其总指数比民国25年上升5%左右。
  民国29年,随着法币日益贬值,物价指数急剧上升。是年1月每担大米108元,9月调整为400元,11月又调至480元,食盐价格比民国26年上升1120%。
  抗日战争结束时,物价曾一度狂跌。当时黄金每两价格由1 400000元跌至35000元;每石大米价格由5000元跌至1 200元,日用百货、纸张也相继降价。可是“讵知收复区物资空虚,突起抢购,区区存货,一售即罄,物价又扶摇直上。” 民国35年后,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军政费用开支,全靠滥发钞票维护,致使物价再次直线上涨。县内市场每天都注视着黄金、棉纱、大米行情,一有风吹草动,就拼命抢购,由此带动其他物价竞相上涨。民国36年1月,中等大米每石价格50000元,3月涨至60000元,9月270000元,11月340000元,至12月20日涨至400000元。
  民国37年,县内法币改用金圆券,是时,部分商品价格,非商品收费标准及工匠工资如下: [=此处为表格(民国37年9月县内价格情况)=] [=此处为表格=] 建国初,物资缺乏,一些投机商趁机兴风作浪,物价一度继续上涨。据此,国家采取对主要工农业产品指定价格,冻结部队、机关团体存款与缓购农产品等一系列有力措施,扭转了持续10余年的通货膨胀局面。至1 952年底,物价基本稳定。是年9月与1 950年同期相比,白布、套鞋、袜子、肥皂、白糖、煤油、食盐、酱油等9项主要工业品平均销价仅提高0. 21%。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物价相对平稳,工农业产品比价开始缩小。1953年发行新人民币,商品价格更加稳定。是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取消批发价,执行一个零售价格,调整了不合理价格。其中稻谷调高l 3.9%,菜籽调高58.7%;棉花调高1 3.6%;农药、化肥也大幅度降低其销价,六六六(60%可湿性)每吨价格由3080元调整为920元,滴滴涕(25%乳剂)每吨价格由6540元调整为3100元,一六O五乳剂每吨价格由50600元调整为35000元,硫酸钠每吨价格由424元调整为330元,4项价格平均下降43.9%;其他农副产品和工业品价格有升有降,其中白布、胶鞋、袜子、牙膏、肥皂、白糖、煤油、食盐8项工业品销售价格平均下降3%。
  1960年、1962年2次调高粮食、油脂、油料的统购价格,其中稻谷的统购价格调高了31.6%,粮食购、销价格始倒挂,其倒挂部分由国家补贴。1961年还调高了生猪、蛋品、家禽的购销价格,同时对农民交售剩余的粮食、油脂、油料、烤烟、甘蔗、茶叶、苎麻、棉花、木材、柑桔、毛竹、生猪及外贸出口士特产品等实行奖励政策。是年还扩大了凭票定量供应的平价商品范围,以稳定人民生活必需品的零售价格。但同一时期,由于受“大跃进”和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农业欠收,商品减少,市场清淡。其中粮、油、肉、棉奇缺,有的商品有价无货,家畜上市很少,供不应求,物价猛涨;有的生活必需品价格高出国家牌价的几倍。是时,食糖、鸡蛋、猪肉的议价与牌价比分别为1:3.5、1:5.3、1:7.4。
  1963年,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经济好转,商品增加,物价下降。同年9月,将农村口粮、城乡工商行业用粮的价格调至与统购价持平,面粉统销价每50公斤由21. 81元调至17. 00元。同时对自行车、钟表和免证供应的部分名酒、卷烟、食糖、茶叶、针织品等非生活必需品实行高价政策。
  1964年,再次降低了部分农用生产资料和集市商品价格。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平均F降25. 5%;其中农药一六O五、一O五九平均下降52. 40/,六六六下降30.5%;农具(草锄、铁耙、柴刀等)价格下降14-17%;集市贸易价格比1963年下降37.2%。粮食、棉花、苎麻、油脂、油料、生猪、木柴等价格基本稳定,其他不合理价格也得到适当调整。
  1965年,调整了棉布、针织品、西药、农药、地方工业品以及手工业产品价格。其中棉布、针织品价格平均下降3. 52%,西药平均下降5. 8%,农药平均下降3.91%,地方工业品和手工业产品平均下降16. 74%。同年,城镇居民口粮价格调整与统购价格持平,国家给吃商品粮的干部、职工以粮价补贴。
  1966年8月,国家再次调高粮食购、销价格.其中,早稻谷调高17%。同时亦对小麦实行统购统销,其购销价均为13. 00元。同年还取消了粮食地区差价和超购价,实行全省粮食1种价格,农民出售超购粮食,国家予以加价40%的奖励。
  1967年8月,国家取消议价,实行单一指令性价格。是年至1 970年两次冻结物价。1969年西药价格平均降低37%。1971年又一次提高了油料、糖料等农产品价格,降低石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
  1 979年夏收后,大幅度调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其中粮食、油料的统购价调高21.6%,超购加价由40%提高·到50%,再次形成购销价格倒挂。早谷倒挂17.7%,大豆倒挂31.3%,小麦倒挂17.2%,菜油倒挂26.4%,其亏损部分,国家给经营单位予补贴。此外还调整了棉花、生猪苎麻、桐油、茶叶等收购价格。棉花调高10. 58%,其超购加价30%;生猪调高26. 53%。同时,小宗土特产品实行议购议销。对于完成上交任秀的剩余粮食、油脂、油料、水产品、棉花等主要农产品允许议价销售。是年l1月还调高了猪、羊、牛肉及禽蛋、牛奶等8类食品及以此为原料的产品价格,其中猪肉调高35. 14%,鲜鱼调高7-1.4%,家禽、家畜、蛋类调价幅度与猪肉相近,以猪肉为原料的香肠价格平均调高30.4%。同时国家对每个职工每月加发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1980年,继续调高棉花、生猪、木材、苎麻等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
  1981年,对原属三类的农副产品价格实行议购议销。取消大豆超购加价,提高其收购价格,且调整了涤纶、涤棉、烟酒销价。其中涤棉布价格平均下降40%,省产甲级香烟价格平均调高70. 8%,乙级调高-29.8%,丙级调高10.4%;名酒价格平均调高34%。
  1982年至1983年期间,调高了碳铵、硫酸铵、农膜等部分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棉花、纯棉布及其他棉织品、中药材、电报、戏票、学杂费、医疗费等价格及收费标准也相继调高。其中高压聚氯乙稀吹塑农膜每吨价格由2500元调整为3900元。同时降低了涤棉、混纺、化纤等布料及收音机、电视机、手表、电风扇等非生活必需品价格,全面放开了工业小商品价格。
  1984年,还放开了水果、茶叶等20余种二类物资价格,省管85种商品下放了69种。
  1 985年,稻谷、小麦、玉米、棉花等主要农作物由统购改为合同定购,采用倒三七(三成按原收购价,七成按原统购价)比例计价。放载了集体林区的竹木市场价格。生猪取消派购,实行议购议销,同时国家每月给城镇居民1.2元肉价补贴。同年,省管部分工业产品、计划外生产资料的定价权下放给企业自身掌握。
  1986年,调高了部分非商品收费标准。其中学费调高1元。
  1987年,实行议价、指导价的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国家定价的稻谷、油脂、油料、棉花、烤烟、小麦,国营林场、垦殖场计划上调的木材,计划供应的石油、钢材、水泥等价格变化不大。
  1988年,又再次调高了粮食、油脂、油料的收购价格,其议销价格也作厂相应的调整。同时,调高了化肥、农膜、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和生产原料的议销价格。城镇居民用油的价格也作了调整。其中菜油每公斤由1. 56元调至2.1 2元。是年物价指数较卜年偏高。
  1989年,调高了水陆客、货运价格及食盐价格。其中水陆客、货运价格平均调高35%,食盐价格调高100%左右。集市物价较上年有所回落。
  [=此处为表格(都昌县几个年份商品零售价格及收费标准情况)=] 第四节商品比价农产品交换比价民国25年(1936年),以早谷为被交换品(下同),其比价为:苎麻1:6. 67,棉花1:13.9,油菜籽l:1.39,毛鸡1:6. 67,鸡蛋1:13.83。民国37年农产品交换比价发生变化,其中苎麻扩大到l:12.5,棉花缩小到1:8.75,油菜籽扩大到1:2,毛鸡扩大到1:10,鸡蛋缩小到1:8。
  建国后,逐步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对不合理的交换比价作了调整。1989年的交换比价与1957年相比较,棉花由1:14.8l缩小到1:10. 32,生猪肉1:6.52扩大到1:6. 90,菜油由l:9.43缩小到l:7.2,大豆由1:2.2扩大到1:2.5,花生油由l:9.1缩小到1:8.9,芝麻油由J:9.3扩大到1:12.3,鲜薯由1:0.37扩大到1:0. 79,绿豆由1:2.3扩大到1:3.7。
  工业产品交换比价建国前,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很不合理。食盐紧缺时,1 00多公斤早稻谷仅换回食盐1公斤,3至4只鸡蛋才能换回煤油50克。民国25年,以百公斤早稻谷为被交换品(下同),能换回煤油4. 33公斤,五斗桌0. 70张,铁锹2.5把,水桶6担;民国37年能换回煤油5.1公斤,铁锹2. 96把,水桶5担,五斗桌0.54张。
  建国后,国家多次调高了农产品价格,降低工业品价格,逐渐缩小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剪刀差”。
  1956年,每百公斤早谷只能换回尿素28.8公斤,1971年换42.2公斤,1 989年则换61.5公斤。
  1957年,每百公斤早谷能换回食盐75.6公斤,1979年换回74.5公斤.1 989年则换回91公斤。
  1963年,每百公斤早谷能换砂白糖9.5公斤,1965年11月能换回10.8公斤,1 989年则换回14.7公斤。
  1970年,每百公斤早谷能换回火柴950盒,1986年换回1039.4盒,1 989年则换回930盒。
  1972年2月,每百公斤早谷能换回洪都肥皂41.2连,1 987年换回60连,1 989年则换回58连。
  1 989年与1 957年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比较(下同),每百公斤早谷能换回白布79尺,缩小59.7%;或换回煤油42公斤,缩小89. 7%;或换回39码解放鞋9.2双,缩小17. 6%;或换回原煤62公斤,缩小54.6%;或换回酱油114.3公斤,缩小64. 5%。
  第五节商品差价农副产品购销差价建国前,经营农副产品的奸商,利用掺假,短斤少两、提高销价、压低购价等手段渔利,农副产品购销差价甚大。
  建国初期,农副产品购销差价仍较大。1 952年粮食购销差率为1 2.6%。1 953年国家对关系国汁民生的农副产品购销,采取补贴方式,缩小以至倒挂差价。是年标二早米购销差价率为10. 8%;1957年牛猪肉销差价率为3. 3%;1962年早谷购销差价率为倒挂8.6%,菜油倒挂8. 6%;1966年早谷、标二早米、标准面粉、小麦、大豆等其购销价格基本持平。
  1979年,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但主要农副产品的销价未动,共购销差价再次倒挂。
  1985年,改革粮油作价方法,执行“倒三七”比例定价。放开生猪、木材、毛竹及部分生产资料购销价格,其差价率一般为12%。
  批零差价,建国前,一般商品的批零差价随行就市,主要生活必需品其批零差率较低,而金银首饰、绫锣绸缎、珍珠、玉石等高档奢侈品其差价率较高。
  建国后,国家对各种商品的批零差率都有一定规定。
  1953年,士林布、白布、大红布等主要布类,其差价率为10 - 13%,大小百货为10-15%,卷烟为10-12%,大米、食盐为9-11. 5%。1959年副食品批零差价率为8-10%。1964年,议价食糖、水果其批零差价率为13 -14%,牌价啤酒为10%。1 965年,主要生活必需品批零差价率为10-15%,主要工业品则执行全省统·批零差价率,茶杯,灯罩,热水瓶等各种玻璃制品其差价率20%。1979年各种鲜鱼、干鲜类其批零差价率为10%。1981年后,一般商品的批零差价率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国家定价政策和市场行情,在规定的幅度内不受原规定差价率制约,自行确定。
  质量差价建国前,产品过剩时,偶尔也确定质量差价,但邻级差价较低。有些不法商人趁确定质量差价率之机,以劣充优,质次价高,以假乱真,抬高档次。民国22年(1933年)12月,早谷质量差价率为4.5%;民国21年,早米质量差价率为5%。
  建国后,国家对商品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质次价低,分等级定价的质量差价政策,促使优质,产品不断投放市场。
  1957年,鸭毛收购按其质量分3级,各级差价率分别为19%、18%、13%;肠衣收购分7级,以五级质量差价率为100%,其他各级差价率分别为140%、130%、125%、115%、80%、70%。1959年,虾米按质分3级,每百市斤邻级差价2元;银鱼分3级,其邻级差率为10%;1970年将其分为5级,以三级差率为100,其它差价率分别为108.7、104.3、65.2、56.5。1960年,生猪收购分4级,各级差率分别为2. 47%、5.06%、4%、2. 78%; .1979年其差率调整后分别为4. 55%、4.76%、5%、10. 19%。1971年,鲜百合分3级,每百市斤邻级差价2元;细纱夏布分4级,每市丈邻级差价0.5元;丝麻分5级,以二级为100,其它邻级差率分别为98.94、86.8、73.9;席草收购分4级,以甲级为100,其邻级差价率分别为92.8、85.6、78.4;苎麻收购分5级,以二级差价率为100,其它各级差价率分别为110.8、97.6、95.2、92.6。
  1980年,铝制品按质量分2级,以一级差价率为100,二级为95;针织品以一等为100,其依次为95、88;搪瓷制品分4等,以一等差价率为100,其它邻级差价率分别为99、92、75;棉布、化纤、丝绸等布料以一等差价率为100,其它差率分别为99、98。1987年,棉絮销价分8级,每0.5公斤各级价格依次为2.96元、2.85元、2.73元、2.56元、2.28元、1.56元、1.33元、1.19元;1 989年调整为3.77元、3.60元、3.43元、3.21元、2.81元、2.18元、1.83元、1.46元。
  在执行质量差价政策中,由于制度尚未健全,有的执行者无视物价政策,在收购中,压级压价,看人定价;出售时,则以劣充优,掺杂使假,变相涨价。
  地区差价建国前,县内交通运输落后,以私营为主体的商贩,肩拉提或借助落后的交通工具,从外地购进少量货物,致使地区差价率甚大。建国前夕,南昌运往徐埠镇的白糖、煤油、食盐、良心肥皂、毛线、士林布等商品,其地区差价率为1O-15%。
  建国后,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国营、集体商业壮大,地区差价率随之缩小。
  1957年,南昌至都昌地区差价率为3.O%,1965年调整为1.2%。县内其他各集镇地区差价率普遍高于县城。是年,为使地区差价率趋于合理,根据各乡(镇)距县城距离,将县内各乡(镇、场)划为4片。第一片都昌镇、北山、东山、七角;第二片大沙、和合、阳峰、三汊港、徐埠、多宝、左里、汪墩、新妙;第三片苏山、春桥、张岭、鸣山、西源、杭桥、土塘、化民、周溪、北炎;第四片万户、芗溪、盐田、大港、双桥、狮山、南峰。以第一片为基准,大小百货、文艺品、针织品类的地区差价在第二片加0. 5%,第三片加0.8%,第四片加1%,但此几类商品每公斤或每件在任何地区的差价额不得超过2角钱;布匹类商品的地区差价率在第二片加0. 7%,第三片加1%,第四片加1.3%;玻璃制品、陶瓷器、泥炉、铁锅,顶罐等易破商品的地区差价率在第二片加2%,第三片加2.5%,第四片加3%;各种副食品(食盐原定羞价率不变)类的地区差价率在第二片每市斤(每瓶)加1分钱,第三片加1.5分钱,第四片加2分钱;其他各种杂品地区差价率均按百货类地区差价率执行;省内产烟各地区同价。1986年本着地区划细,其差价率更趋合理的原则,将县原4片划为6片:第一片为北山、都昌镇(含县城);第二片为汪墩、七角、大树、和合;第三片为三汊港、阳峰、多宝、新妙、大沙;第四片为周溪,鸣山、盐田、苏山、春桥、大港;第五片为西源、张岭、北炎、土塘、杭桥、徐埠、左里、化民;第六片为中馆、狮山、万户、南峰、芗溪。其城乡综合差价率:百货、五交化商品一般在0.5%至1.5%;工业副食品中,食品加工和制糖不超过1.5%;糖精、酒类、奶粉、味精不超过1.0%。是年省内产品全县城的地区差价率有火柴5.O%,肥皂6.0%,棉纱、棉布、涤棉布、中长布等3.5%。
  在执行国家差价政策中,还有毗邻差价,季节差价。
  第七章物资管理第一节管理范围物资管理,是建国后随着国民经济发展而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的。1962年8月县成立物资局,始对县内物资系统管理。j968年与生资站合并为物资组。1969年6月恢复物资局。1984年改公司,下设金属材料、机电设备、轻化建材、蔡岭物资供应站。1986年恢复物资局下设专业站为公司。1989年止,下辖轻化建材、金属材料、机电设备公司及蔡岭物资供应站。
  县物资管理部门,其职能范围为经营国家规定由物资部门管理的统配和部管物资,搞活物资的流动;管理县内生产的主要三类物资中的生产资料;根据条件和可能办理代购、代销、代储运、代加工和余缺调剂等服务性业务;协助检查有关部门对统配、部管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纳入管理的物资有钢材、生铁、铜、铝、锌、锡等金属材料;内燃机械、变压器、汽车、电缆、工业锅炉、自动化装置等机电设备;“三酸两碱”(硫酸、硝酸、盐酸、纯碱、烧碱)及橡胶、轮胎等化工产品;“三带一管”(平胶带、三角带、运输带、胶皮管)等化工材料;水泥、玻璃、石棉制品等建筑材料。
  属县内管理的物资还有粮食、油脂、油料、棉花、石油、木材、毛竹、苎麻、拖拉机、柴油机、生猪、禽蛋、化肥、农药等。
  第二节物资购销购进县物资管理部门,于每年下半年将县内所需的计划供应物资品种编造要货计划,上报地(市)物资部门所属公司、站审批并组织供应,尔后再根据上级物资部门分配的品种、数量和指定的提货地点,分季、分月组织调入。1983年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计划物资分配范围缩小,市场调节物资的范围不断扩大,管理类型由计划分配型转向经营服务型。在计划分配的物资供不应求时,县物资部门即自行组织采购人员分赴全国各地采购订货,以保证牛产、建设需要。1969年起,物资部门还经营回收废金属和报废的机电设备业务。
  供应县内物资部门供应物资时,根据各个时期的经济政策和经营方针,结合县内经济发展状况,对计划内统配和部管物资(即一、二类物资),本着“保证先重点生产,后基本建设;先国家,后集体厶再个人”的原则,实行计划分配。凡要货用户必须事先编制要货计划,由县物资部门根据货源情况及供应计划,分配指标:组织物资供应。至1989年,继续实行计划分配的物资仪有钢材、水泥、烧碱等少数品种。计划外物资的供应,荇货场有货,购销双方在国家允许范围内直接协商成交。紧缺物资由用户和物资部门签订进货合同后,物资部门组织订货,按合同要求供应用户。
  主管计划部门对经营计划物资单位的购、销、调、存物资进行不定期考核,物价、工商行政、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价、查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987年,查出有的单位将计划物资平转议,以劣充优,变相涨价,或利用计划物资作交易等问题。查处非法收入49871. 52元,罚款600元,没收上交财政25786元。
  县内炸药、雷管、导火线等易爆危险品的供应,实行严格控制,未经公安部门审批者,物资部门拒绝供应。
  [=此处为表格(1972年至1989年五项物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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