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异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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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都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739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异地结算
分类号: F8
页数: 2
摘要: 民国26年,省裕民银行都昌办事处办理的异地结算主要为汇兑结算。次年,日军侵境,办事处向省告急,停办汇兑结算业务。至民国29年恢复,限额最高为1000元。民国36年,江西省银行都昌办事处在省内外通汇的有上海、长沙、广州、汉口等75个行处。建国初,银行沿用旧办事处的汇兑结算办法。同时,为订有合同,信用较好,存在商品交易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业务,另外,经营管理较好的集体工商业,经审查同意,亦可办理,其余额起点为30元。1989年,随着结算制度的改革,取消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关键词: 金融 异地结算

内容

民国26年(1 937年),省裕民银行都昌办事处办理的异地结算主要为汇兑结算。次年,日军侵境,办事处向省告急,停办汇兑结算业务。至民国29年恢复,限额最高为1000元。民国36年,江西省银行都昌办事处在省内外通汇的有上海、长沙、广州、汉口等75个行处。
  建国初,银行沿用旧办事处的汇兑结算办法。同时,为订有合同,信用较好,存在商品交易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业务,另外,经营管理较好的集体工商业,经审查同意,亦可办理,其余额起点为30元。
  1952年起,县人民银行结算通汇地点逐步遍及全国。当时,全县基层营业所只办理县内结算汇款。出县则通过银行转办手续。1959年票汇停办,限额结算实行以30元为起点,有效期15天,至1978年取消。
  1980年10月1日起,为方便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学校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款项的收付,开办异地委托收款结算业务,对其银行不予审查拒付,金额起点不受限制,承付期可延宽为5天,逾期则每笔每天罚金0.5元。1 983年10月1日起,为企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及个人恢复开办票汇结算业务,以1 00元为起点,期限1个月,1981年3月1日起,异地托收承付结算金额起点提高到1000元。
  1989年,随着结算制度的改革,取消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县银行开办的异地结算.方式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委托收款等。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都昌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描述了1992年起都昌县的建置、自然地理、人口、党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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